基层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息诉工作路径分析

2021-11-29 03:04沈佼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5期

沈佼

摘 要:基层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占了较大比例。加强对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的息诉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息诉难度加大,在办案中应当树立监督与息诉并重的理念,强化专业素养,注重职业风貌,精准分析当事人心理,实行案件全程动态分析评估,重点把控案件受理、审查及答复三个节点,疏通信息源头,规范案件审查,强化释法说理,加强内外协作,形成息诉工作合力。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 不支持监督申请民事案件 息诉工作 民事检察

一、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常见心理分析

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时或多或少都带有自己的情绪,表现为平和、忧伤、失落、暴躁、激动等,而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与息诉工作难易有直接关联。实际办案中息诉工作比较困难的,当事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心理表现:

(一)心理预期高

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设立了再审前置程序,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民事裁判的,需经法院再审程序后才能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成为申诉人心中最后的灯塔,这时彻底化解矛盾难以依靠单纯的说服教育,检察机关息诉工作难度加大。[1]这种情形下申请人对检察机关抱有强烈期许,一旦监督申请未获支持极容易心理失衡。如新明公司因与晨佳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涉诉,又与双方合作工程涉及的工作人员陈某、赵某因不当得利纠纷而涉诉,[2]三起诉讼新明公司均败诉,申请再审又均被驳回,最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成为其最后的希望,在检察机关不支持其监督申请后抵触情绪严重,给息诉工作带来较大难度。

(二)先入感受强

申请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和审判程序违法监督的案件,在法院审理、执行过程中一般都已经向法院提出过书面或口头异议而未获支持。实践中在法官工作方法欠妥、未能及时疏导等情形下,申请人往往会认为法官偏袒对方,其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正当权益未能得到法律保护,在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时内心已积有怨气。此时,在最终监督申请得不到支持的情形下,容易产生极端情绪,引发信访甚至不良事件。如天福小区业委会与张某申请恢复原状纠纷,[3]该业委会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超期办案、偏袒被告的行为,在与法官沟通无果后转而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此时其脑海中已形成了法官办案不公正的主观认识,给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增添极大保障。

(三)认识有误区

一方面当事人的法律素养普遍提高,另一方面当事人对诉讼及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深不细,容易产生认识误区,固执己见,不易沟通。还有的当事人申请监督理由并不充分,因申请检察监督无需成本,为了充面子、赌闲气等申请监督,往往揪住案件中的某个点不放,听不进说明与解释。

二、做好民事申请监督案件息诉工作的基础

为做好不支持监督申请民事案件息诉工作,办案人员需要从主观意识、能力、作风等方面予以提升,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提高思想认识,树立监督与息诉并重的办案理念

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责。做好息诉工作一方面可以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无理缠诉、越级上访等情况,节约司法资源,维护法律尊严。办案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要充分认识做好息诉工作是讲政治、顾大局的体现,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在实践中的运用,在依法监督的同时注重矛盾化解,做好当事人息诉工作。体现到个案中,就是针对个案具体情况厘清申请人负面情绪的成因,采取相应对策化解矛盾,促成案结事了。

(二)注重职业风貌,坚持法理与情理融合

建立司法同理心,秉持平等真诚、尊重理解的态度,以公正、客观的立场,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注重不良情绪疏解及正面引导。加强工作责任心,除依法审查案件、做出决定外,不就案办案,对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结合法理与人情进行剖析,鼓励申请人跳出案件本身、回归正常工作与生活,积极消除漫长诉讼带来的负面影响,体现检察温度和人文关怀,从而提升检察工作公信力和亲和力。

(三)强化专业素养,提升办案能力

当事人申请监督,目的是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程序,而不仅仅是寻求安慰。因此,除了以良好的仪表、耐心的解答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外,更需要向申请人展现专业素养,获取信任。除了法律专业知识外,面对形形色色的申请人,办案人员还需要掌握相关社会学科、心理知识等,丰富人生阅历,提高应变能力。高度重视释法说理工作,力争说清、说透、说通,引导当事人接受处理决定。

三、做好民事申请监督案件息诉工作的节点梳理

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从决定受理时起就进入检察办案环节,从受理到审查、答复的各个环节均应当对当事人的动态进行分析评估,实行案件全程监控。办案人员在办案各环节中,均应注重对申请人的情绪引导。对于监督申请人负面情绪与涉诉矛盾的化解不应仅仅集中于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后的接访阶段,在木已成舟的结局面前,矛盾化解与情绪疏导工作较为艰巨。矛盾化解与情绪疏导应贯穿于办案人员接收案件之初、审查案件之中、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前以及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后。[4]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尤其是要把控好受理关、审查关和答复关三个节点。具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案件受理节点,要做到关口前移,疏通信息源头

在控告申诉检察、民事检察部门之间建立工作常态化联系制度,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在审核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时,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予以审核,如监督申请书上有无申请人签名、委托代理手续是否齐全、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是否明确、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有无提交等,对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一方面避免受理后移交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时因通知当事人补交材料引起不满,另一方面也避免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负责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新受理的申请监督案件,发现申请人有过激言语行为倾向的,或者系上访老户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民事检察部门,并提示注意防范化解信訪风险,民事检察部门及时掌握第一手信息,增加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

(二)在案件审查节点,要规范案件审查工作,增强群众对案件处理决定的认可度

1.规范办案流程,确保案件审查告知、回避、调查核实、集体讨论、请示汇报、办案期限等相关规定落实到位,保证民事检察案件审查的程序正当性,以程序公正促实体公正,增强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度。

2.合理运用调查核实权,提升办案质效。办案人员应听取当事人意见,第一时间向申请人了解情况,明晰案件争议焦点和矛盾所在,摸清申请人的性格特征、家庭情况及思想动态等,对申请人状态进行分析评估,做到心中有数。发现矛盾隐患较大的,及时汇报并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对接,相互协调,共同开展工作。同时,通过细致的调查工作,打消申请人顾虑,得到申请人认同。如钱某申请执行监督案,[5]钱某称被执行人乡下房屋快要拆迁,但被执行人已经做好手续准备把拆迁费给亲戚,以此规避执行,其向法院反映后法院不予理睬。针对此情况,办案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村进行实地调查,经询问村干部,了解到被执行人房屋并未列入拆迁计划,钱某掌握的信息有误。之后办案人员向钱某告知了情况。又如汪某因与某典当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案,[6]办案人员找汪某调查时,汪某称原审诉讼系委托代理人参加,其对案件审理情况并不清楚,对败诉很冤枉。在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时,汪某专门聘请了外地律师,并书面申请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办案人员深入开展了一系列调查核实工作,多次在电话里沟通,几次当面接待汪某及委托律师,详细解答她们提出的问题,虽然最后案件作出不支持决定,由于前期沟通及调查工作到位,汪某及委托律师表示接受。

3.坚持随案释法,引导申请人形成合理心理预期。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向当事人讲解实体法律及诉讼程序等相关规定,说明调查核实过程、检察机关审查范围、监督条件等,与当事人加强沟通,因势利导做好工作。如张某因黄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监督案,[7]张某主观意识很强,针对原审判决提出若干疑问,认为不需要查证即可根据相关疑点直接认定该案系虚假诉讼。为此办案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与张某保持沟通,向其解释法律规定并对其疑问一一解答,最终该案做出不支持决定时,张某未提出异议。又如前述天福小区业委会申请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申请人代表扬言检察机关如不予监督将信访至上一级,办案人员坚持随问随解答,及时告知审查情况、讲解法律规定,该案在作出不支持决定后申请人未再信访。

4.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积极促成和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能够有效化解矛盾,彻底解决纠纷。因此,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对于有和解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检察机关可以积极搭建桥梁,为双方营造和谐沟通、平等协商的机会,促成双方在法律的尺度内达成和解,化干戈为玉帛,从根源上解决纷争。如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监督案,[8]程某某系外地打工者,申请执行赔偿款十年未有结果,与被执行人家人有多次激烈争执,情绪极度不稳定。办案人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及家人,反复做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就赔偿达成和解,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在案件答复节点,善于运用多种方式,强化释法说理效果

1.提高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制作质量,加强文书释法说理。释法说理是指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就其作出决定的事项所依据的法律及事由进行分析论证及解释说明。这其中的“法”是指决定作出所依据的法律根据,而“理”一般指事理、法理和情理。[9] 在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时,主要结合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及申请监督理由,阐述法律适用、裁判依据、监督条件及不支持监督的理由。法律规定解释要清晰严谨,行文要简明扼要,详略得当。对于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的表述不当、错别字等可以不作阐述。文字表述上注意客观中性,语气切忌教条生硬。多使用柔性证言,如并无不当、并无明显不当、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等。准确使用法律术语,做到逻辑清晰,层次清楚。

2.对于申请人委托有代理人的申请监督案件,可以借助申请人对委托代理人的信任,在向代理人釋法说理、使其认可处理结果的基础上请其协助做好申请人工作。如黄某某认为法院执行其与某集团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违法申请执行监督案,[10]黄某某系外地人,为此事向多个部门写信,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委托律师代理其申诉。办案人员经审查认为法院不存在违法行为,在与律师取得联系后详细予以解释,该律师认可检察机关处理意见并表示愿意配合做好黄某某工作,黄某某最终接受了检察机关处理决定。

3.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提供法律政策服务,为当事人寻找救济途径。如王某申请执行监督案,[11]王某认为被执行人秦某有房产,但法院未予执行。经查,秦某名下并无房产,王某所称房产系秦某夫妻向他人购买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因房屋买卖系私下交易、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法院无法对该房产予以执行。但该房产已实际由秦某夫妻占有使用并部分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可予以执行,办案人员告知王某可据此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此外,在工作中,还要加强与司法、民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对于确系因案致贫等生活存在困难的当事人,及时提供司法救济或其他社会保障渠道,多措并举,合力化解社会矛盾。[12]

4.对具备条件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或者基层组织人员等参加听证,对涉案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进行公开陈述、示证和辩论,充分听取当事人及与会人员的意见,以公开听证提升执法公信力,树立检察机关是监督者而非当事人代言人的公正形象,最终达到理顺当事人情绪,化解矛盾纠纷、案结事了息诉止访的目的。

5.加强内部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息诉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会议纪要精神,负责控告申诉检察与民事检察的部门共同做好息诉工作。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息诉的责任主体,民事检察部门配合共同做好释法说理、息诉罢访工作。在实践中,应当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沟通协调及处理机制,避免出现相互推诿,衔接不畅的情形,共同做好释法劝解工作,形成内部息诉工作合力。

四、做好不支持监督申请民事案件息诉工作的注意事项

(一)坚持原则,不能仅仅为了息诉而息诉

办案人员在做息诉工作时,应当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申请人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有理有据阐明事实和处理结论,对申请人提出过分要求的不放弃原则、轻易退让,做到息诉工作有理有法有据。

(二)健全考核制度,提升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

息诉工作与监督案件一样,需要办案人员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监督体现了民事检察工作的“刚性”,息诉则体现了民事检察工作的“柔性”,其在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价值与作用亦是检察职能的重要体现。如何在工作业绩中予以体现,在考核中给予科学合理的评价,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完善,从而提升办案人员做好息诉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三)加强对外联系,争取支持配合

息诉工作是一项比较大的综合工程,需要社会各层面的支持配合。在具体工作中,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一方面加强与法院的联系,了解相关情况,说明主要问题,听取意见,达成共识,共同做好当事人工作;另一方面加强与人大、政府等相关信访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对一些影响大、难度高的息诉案件,可以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答复,增强说服力和息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