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思考

2021-11-29 15:52袁俊英
魅力中国 2021年39期
关键词:法治文明生态

袁俊英

(中共共和县委党校,青海 共和 813099)

前言

作为人类社会的高级文明形态,生态文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占据重要地位。生态文明旨在保护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而法治属于定型的制度形式,具备民主性、规范性、稳定性以及权威性,以法治措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可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美丽新中国的步伐。

一、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意义

首先可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态环境需求,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人与自然的矛盾不断显现,生产与生活中并未全面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且生态环保机制并不完善,人与自然的关系亟待协调。而实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可以通过立法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保障,并在普及生态法治文化的过程中,增强人们的生态文明意识,满足人民对优质生态产品与美好生活环境的要求。其次可以建设美丽新中国,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存在较多问题,法治不健全,执法不严。通过法治建设,可以利用法律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主体责任的履行,并依据法定程序处理专门案件,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生态保护氛围,实现建设美丽新中国的要求。再次可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当前我国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不良自然环境与贫困相互影响。发展经济的目的在于民生,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也在于民生,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属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加大法治力度,才可以减少两者之间的矛盾,实现和谐发展,使得法治成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有力手段。最后可以实现生态治理的现代化发展,当前我国资源紧张、污染严重,生态系统严重退化,这些均因生态文明制度不完善引起。强化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可以保证顶层设计质量,提高生态治理决策水平,使得生态治理由一元单治专项多元共治,保证政府、社会以及公民的共赢。

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原则

首先是可持续发展原则,人口、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应以生态资源的持续利用为基础,实现生态系统的协调发持续展。因此,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立法工作,应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作为参考依据。其次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往经济的发展以破坏资源环境为代价,增大了后续治理难度。为了推进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应改变陈旧的发展模式,树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观念,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再次是坚持经济发展与资源开发相协调的原则,实现全面治理。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律时,应树立先进的环境立法理念,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是应坚持先进的立法思想,兼顾经济与生态环境。最后是坚持责任处置具体化原则,通过法律形式规定环境保护范围,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真正将责任具体到人。

三、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生态立法方面

当前我国生态立法缺乏可操作性与全面性,没有制定配套的条例与具体实施细则。比如环境保护领域,并未针对垃圾分类确定完善的实施细则,地方垃圾分类缺乏强制性与稳定型,为治理工作带来了难度。同时,个别区域立法重复,违法界限模糊,缺乏针对新与具体性,与当地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建设等工作无法自然衔接,无法平衡各方利益。同时,立法缺乏全面性,规范性与有效性不足,部分法律制度没有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相关法律并未纳入各类资源生态价值保护、生态安全以及绿色消费等内容。除此之外,权利制度比较薄弱,信息披露、公众参与、政府问责以生态文明教育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有待完善,法律制度设计方面没有真正落实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且资源权制度体系没有融入自然资源的取得权与使用权,公法保护没有遵循绿色持续原则[1]。

(二)环境执法方面

首先是基层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程度较低,公众并未有效参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为环境执法,但基层政府以涉密等理由推迟公布大气、水、土壤等环境信息,以致部分企业因缺乏关键证据无法得到惩罚。同时,虽然公民具有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但由于没有明确参与途径,以致公民没有完全履行监督权利,流于形式。其次是执法过程不够规范,部分执法过程流于形式,执法人员缺乏证据链意识,现场勘查时没有收集到有利证据,无法问责相关企业,生态治理工作流于表面。最后是生态环境保护问责落实不力,部分地方政府忽视了环保目标责任制度,没有将其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环境污染防治并未达到考核要求。

(三)生态司法方面

首先是污染防治案件审理存在难度,生态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涉及范围较广,存在一定的隐蔽性与复杂性,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提取证据,增大了司法鉴定的难度。且污染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很难精准计算,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案件审理难度。其次是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程度较低,相关部门没有重视宣传工作,公民缺乏参与与监督意识。最后是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性不足,在生态保护与防治污染方面,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没有形成完善的联动机制,两者在环境污染证据采集认定方面没有进行很好的衔接,无法发挥司法保障功能。

(四)生态守法方面

首先是公民缺乏守法意识,增大了自然资源犯罪与环境犯罪的频率,公民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不遵纪守法的问题依然突出。其次是企业缺乏生态守法观念,部分企业不配合监管工作,缺失社会责任感,为了经济利益,不关心周边群众的正常诉求,甚至还有部分企业没有环保设备,依然存在偷排放废气污水等问题,环境法律形同虚设。最后是地方政府部门更多偏向发展经济,长期为企业隐瞒违法事实,政府工作人员的政治素养与生态环保意识有待提升。

四、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路径

(一)完善生态立法

首先应树立科学的立法观念,改变以往传统环境保护观与短期持续发展的理念,实现人与生态系统的持续发展。一方面应构建源头预防、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保证生态立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另一方面应注重全面落实自然资源产权、国土空间协调管制等制度,建立省级区域的长效合作机制,加强区域立法力度。生态立法时应实现全面保护与重点治理的统一,严惩违法犯罪的同时,扩大刑法的治理范围,将损害公共利益、危害生态环境的恶劣行为纳入刑法,提高法律的震慑力。其次应健全生态基本法律规范体系,制定生态文明基本法,考虑农业环境、自然环境、水环境、林业环境、水土保持以及野生动物保护等适用性,纳入生态与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等内容,使其成为其他生态文明法律制定的依据。其次应实现重点领域立法,聚焦垃圾分类、生物安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空间规划以及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并完善配套法规,实现各法律规章的内在统一性。最后应实现民法与刑法的生态化建设,以人们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出发点,增设新刑种,将噪音污染控制、野生动物保护、草原使用权、森林使用权等均纳入刑法范围[2]。

(二)严格生态执法

首先应完善基层执法机制,构建科学的评价制度,重点考核污染防治效果。且还应创新考核方式,结合主体功能区定位,针对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进行异化考核,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保证考核的公平性。同时,还应改善执法环境,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全民的生态法律意识。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生态环保法律的宣传力度,采用座谈会、入户宣讲等方式广泛宣传普及环保法律知识,使生态环境法治意识深入人心,保证群众与企业自觉守法。其次应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技术监管机构与队伍的建设水平,整合监管力量,细化执法权力。同时,还应引入信息技术,开发环境行政处罚智能办案系统,实现智能化监管。相关部门应为执法人员提供更多的学习培训机会,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文件的学习,抓重点、补短板。期间也可以邀请典型案件执法人员与专家授课,解答执法一线问题,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最后应完善生态环保督察制度,细化环境问责指标,制定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将因党政领导干部玩忽职守造成的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罚,树立法律权威。除此之外,还应保障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权利,通过移动客户端、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及时发布最新的生态环境执法情况,接受公众监督。且还应扩大民意反映渠道,积极听取来自群众、基层部门、地方人大代表以及政协委员的不同意见。

(三)规范生态司法

首先应保证司法审判的专业化,建设专业的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同时,还应建立激励机制,探索适应环境资源案件公正裁判所需的事实认定方法、庭审方式以及证据规则等。其次应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的深入发展,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公益诉讼态度,通过案件的裁判,增强对环境破坏行为的震慑力。立案选取的关键在于挖掘案件背后的社会价值,针对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创新改进。政府机构也应加大对民间环保组织的扶持力度,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鼓励其在保障公众环境权益方面做出更大贡献。除此之外,还应丰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价方法,引入多样化的证据形式,比如可以将专家意见、检验报告、监测数据等作为公益诉讼案的证据。最后应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动机制,细化联动程序,完善严惩制度。且还应加强检察院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网络化完成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监督,实现联合执法的制度化与常态化[3]。

(四)加强生态普法

首先应普及生态环境知识,通过宣传工作,使公众了解更多生态环境专业知识与环保真相,比如物种与环境的关系、野生动植物取食带来的灾难以及温室效应的原因等,激发环保热情。大众传媒也应积极传播科学猴子石,关注社会法制问题,通过舆论引导使公众认识到生态环境破坏的危害,倡导绿色生态的消费与生活方式。其次应创新生态法制宣教方式,将环保相关的政策文件、行政法对等及时送到企业手中,提高企业的守法能力,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同时,还应鼓励媒体开展示范典型评选活动,对优良企业进行颁奖表彰,作出表率,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企业守法环境。同时,还应利用微博、微信等载体进行普法工作,及时为群众推送环保法规条例,或者以案例形式进行宣讲,使更多民众了解环境污染现状与治理迫切性,形成绿色文明意识。最后应完善生态守法监督制度,规范企业行为。相关部门应对不同企业采用差异化的环境监管策略,精准发现问题,并进行帮扶指导,制定完善的解决方案,实现企业绿色发展。同时,也应加强民众的生态文明行为监督力度,完善垃圾分类、垃圾处理以及废弃物回收利用制度,在全社会倡导健康绿色的生活与消费习惯。

结束语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属于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相关政府部门也应树立法治思维,建立健全的文明法治体系,实现国家的现代化治理,保证人民群众的生态权益,使得天蓝、水清、地绿的美好家园建设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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