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杰,李 斌
(安徽大学 社会与政治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将社会治理单元进一步下沉到小区,并在小区层面创新与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是现阶段社会治理实践的重要走向。那么,应该如何理解和把握小区治理得以有效推进的实践逻辑,以往的研究多是集中在小区自治的视角。围绕此视角,学者们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展开分析:一是探讨小区自治的内涵。有学者指出,小区自治的兴起源于小区业主对共享资源的维护与管理诉求,并通过自发联合组建业主委员会实现共享资源的治理[1];有学者认为,小区自治在形式上具体表现为以业主委员会为中心的运作活动,不过在内容上不仅包含对住宅的物质条件和居住环境的管理,亦涵盖了对居民行为的管理,是提高城市住宅区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2];也有学者认为,小区自治不仅囊括了上述提及的对共享资源和居民行为的治理,更重要地是包含了“排斥公权力对小区业主生活的过度干预”这一维度[3]。二是探讨小区自治的实现路径。有学者指出,小区自治应以业主代表大会为核心,通过标准化的程序性建设,引导和动员业主参与到小区治理活动中[4];有学者则从协商民主角度出发,认为可以通过培育小区的协商文化、能力等来实现小区自治[5];也有学者基于技术治理角度分析,认为可以借助微信群等现代信息交互平台助力小区自治活动的顺利推进[6]。
诚然,基于小区自治视角对小区治理实践进行解读确有较强解释力,但不可忽视的是,小区作为国家、社会与市场力量交互的场域,其治理实质上是对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协同模式的复刻,具有“微治理”特征,也相应地面临着如何协调多元主体力量以达至共同行动的难题。因此,倘若仅试图凭借小区自治力量的培育来实现小区的良善之治,不仅会造成国家、社会与市场力量在小区层面的配置失衡,亦会因制度、资金等资源的匮乏招致小区微治理瓶颈的出现,约束小区治理效能的进一步提升。故而,对现阶段如火如荼的小区微治理,本文认为,需要以一种多元化视角进行尝试性解读,将政党、政府、市场、社会与公民等均纳入小区微治理的主体范畴,并在基础上分析小区微治理何以能够有效形塑上述多元主体之间的共同行动,进而构建小区治理共同体,形成小区治理的共治格局。有鉴于此,本文将尝试在集体行动的视角下对小区微治理的兴起、运作过程以及未来发展进行研究,这不仅是理论与实践勾连的现实体现,亦是对既有研究的丰富与完善,具有重要的补全研究之价值。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7]。这表明,社会治理应遵循共建共治共享的基本原则,将国家、市场与社会等主体均纳入既有社会治理体系中,并借助不同主体具有的治理优势,形成社会治理的强大合力。在这其中,社区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构成单元,自然也需通过构建社区治理共同体予以因应。但就实践看,社区行政化和异质化双重因素的存在[8]却在一定程度制约和约束了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建设效果。
一方面,行政主导下的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因其浓厚的行政化色彩致使市场与社会主体参与不足。回顾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社区建设历程可以发现,社区建设伊始即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源自自上而下的行政建设动力不断挤压着社区自治空间。譬如,为应对传统管理弊端而兴起的城市网格化管理,虽改变了以往政府粗放式的管理模式,但在具体运行层面却让政府科层化的命令与服务关系渗透在社区网格之中[9],使得社会组织、私有企业等主体呈现被动式参与治理状态。更为甚者的是,作为社区自治的主要组织载体,社区居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应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然而结合日常工作实际看,其更多地沦为基层政府的“腿脚”,承接大量的行政性事务。在2010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则直接指出,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人员报酬以及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这无疑会将政府科层化运作模式进一步延伸到社区居委会,让社区居委会成员具有“准行政”身份。显然,社区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这些行政化倾向,不仅阻碍着包括社会组织、私有企业、居民等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深度与有效性,亦是造成社区自治浮于表面难以调动上述主体参与积极性的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社区由于规模过大即辖区的小区数量过多,又容易造成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异质化难题,让社区治理逐渐陷入碎片化困境。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不仅吸引着更多的外部人口进入城市谋求生存机会,也让城市内部空间布局在拆迁与重建进程中发生着深刻变迁。而这给城市社区建设带来的一个重要影响,即是在特定社区范围内出现具有不同产权结构的小区,如商品房小区、回迁小区、公租房小区等,不断扩充着既有社区规模。诚然,社区规模的扩大可以借助社会服务的规模化有效降低供给成本,提高集约化水平,但社区规模的扩大亦具有其难以避免的负面效应:其一,由于新建小区数量的增加,小区产权结构多元化造成的社区构成复杂性日益加剧,由此导致以小区产权结构为特征的社会群体划分,彼此间因利益诉求的差异而矛盾频发[10]。其二,不同小区由于如栅栏、铁门等物理空间层面的阻隔,居民往往缺少充分的沟通交流机会,彼此间关系逐渐疏远,无形中增加了社区的异质性。因此,社区居民之间存在的利益诉求多元化和社会关系疏离化等问题并不利于构建具有高度团结特征的共同行动,甚至会在一定程度对既有的社区共治效能造成减损。
就内涵而言,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应是遵循“政府机制、市场机制与社群机制的互相嵌入与有效协同”的原则[11],并不仅仅是让基层政府这样的单一主体在其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换言之,构建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核心应是在社区层面生成多元主体之间的集体行动,最大限度地调动不同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进而迈向社区治理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然而,上述提及的社区行政化与异质化难题,不可避免地会增加社区多元主体之间的集体行动成本,减损社区共治效能,在一定程度上使社区治理陷入困境。那么,应该如何引导多元主体之间集体行动的生成,奥尔森在其著作《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指出,组织成员之间集体行动的生成在小集团中的可能性要比大集团高,而面临“有选择性的激励”的成员更容易参与到集团行动中[12]。由此观之,相较于社区治理中存在的行政化与异质化难题,选择小区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更为贴切集体行动生成所需的“规模小”“有选择性的激励”等有利条件。
其一,小区规模适当,其楼栋数量通常控制在几栋到二十栋之间,鲜有类似于上万户居民组成的超大型小区。因此,将社会治理单元进一步收微并落至小区,不仅能够有效摸清小区内部组成群体的身份特征,有针对性地孵化和培育社会组织,为小区提供更为契合的社会服务,亦能够给予市场与社会主体更多的参与小区治理机会,调动其参与积极性,改变以往的被动式参与状况。其二,小区通常有着单一产权结构,是在特定区域内以房屋产权为纽带生成的联合体,有着共同的利益联结[13]。因此,不论是诸如小区道路、房屋、绿化等硬性基础设施,还是小区风俗、文化等人文环境,均有着共同的利益勾连。譬如,经常可见的因维护小区公共财产而引起的小区协商治理活动,就是小区多元主体间集体行动的典型体现。
显然,较之社区,在小区层面构建治理共同体并生成多元主体间的集体行动更为容易。而从小区治理实际看,其又具有“微治理”特征,即需要处理诸多庞杂而细小的事务,因而倘若只由政府主体在其中自建自唱,必然会耗费巨大的治理成本。因此,在小区具体的治理实践中,借助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行动共同推进小区善治的实现自然成为小区微治理的首选途径。
虽较之社区,在小区层面更易生成多元主体间的集体行动,然而,这种集体行动的生成以及效能的发挥仍有赖于各种外部机制的引导与规范。具体来说,现阶段各地引导与规范小区多元主体间集体行动生成的外部机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以小区党建机制为核心,构筑小区集体行动的组织化基础。诚然,借由小区多元主体自发地生成集体行动确实可行,但这种类型的集体行动往往指向暂时的特定目标,并不具有持久性,与构建小区治理共同体所需的集体行动内涵有着本质区别。小区治理共同体虽也聚焦于共同目标的实现,但这种共同目标更多地指向一种长远性的宏大目标,譬如小区善治。因此,在引导小区集体行动生成的过程中,应当首先将小区多元主体组织起来,在以实现小区善治的目标指向下构筑开展集体行动的组织化基础。在这其中,通过小区党建将小区组织起来则构成了小区组织化建设的核心环节。基于历史视角审视,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使命型政党,自诞生之日起便聚焦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之实现,而这一历史使命的实现则离不开中国共产党对社会强有力的整合与动员。换言之,正是通过中国共产党政治整合与动员功能的发挥,才有效地形成了社会成员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强大能力。因此,在现阶段的小区微治理活动中,将小区党建视作构建小区治理共同体的核心机制,正是试图借由党具有的政治整合与动员能力,构筑以小区党支部为组织核心的组织体系,将基层政府、物业、小区居民等主体吸纳其中,进而为小区集体行动提供坚实的组织化基础。
其二,以小区协商机制为关键,塑造小区集体行动的价值共识。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富于理性和平等特征的对话机制,不仅能够给予不同群体同等的参与权和话语权,更能够让参与者肩负起彼此负责的公共责任,最终在协商过程中改变或转化利益偏好,达至关于相关议题的主体共识[14]。就现实实践而言,小区协商通常在小区党支部的统筹安排下开展,并构成了小区治理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来说,小区党支部通过牵头搭建党群评议会、院落楼栋自治会等协商平台,定期召开由业主委员会、社会组织联合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等主体参与的会议,并针对与小区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价值共识。而这种价值共识正是多元主体间集体行动得以顺利推进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倘若不同主体之间难以针对特定议题形成共同的价值共识,则易陷入“各谋其利”的集体行动困境。因此,在现阶段的小区治理活动中,将小区协商作为构建小区治理共同体的关键机制,正是试图在开展多元主体间集体行动之前,借助价值共识的塑造,明确各方的职责和责任,避免相互推诿甚至是利益冲突等问题的出现,进而最大限度地增强小区集体行动的治理效能。
其三,以人格化交往机制为纽带,增强小区集体行动的黏合性。较高的社会交往频率往往能够有效促进社会关系网络的完善与发展,然而,这种社会交往机制通常指代的是基于亲密关系而不是诸如工作等社会身份展开的人格化交往[15]。因此,在小区内部建立与完善人格化交往机制,其中一个重要功能即是借助社会关系网络的重构,推动小区不同主体间互惠、信任和规范等社会资本的培育与壮大,进而增强不同主体间的黏合性。较之同质化程度较高的乡村社会,城市社区建设面临的突出难题之一正是其构成群体的异质性特征显著,且由于社会交往机会的缺乏,最终造成彼此之间的陌生化状态。而这种关系陌生化的问题显然会对小区集体行动中的凝聚力形成造成阻碍,需要予以破除。由此观之现阶段小区内部采取的诸多举措,如不断兴建的文化广场、文娱活动室等公共空间,经常举办的联谊会、交流会等团体活动,均是试图在小区日常生活中以人格化的社会交往为纽带,密切彼此间的联系,进而在日常交往中重构富有互惠、信任和规范等要素的社会关系网络,增强小区集体行动的黏合性。
其四,以技术治理机制为工具,畅通小区集体行动的信息交互。从信息交互视角审视可以发现,不同成员之间拥有共享的信息资源是集体行动得以有效运转的必备条件之一。倘若由于外部信息获取渠道的差异而导致不同主体拥有不对等的信息资源,显然会造成彼此间相互猜疑和不信任的集体行动困境,减损集体行动效能。比如,作为市场化主体的小区物业,其较之个体化的小区居民,掌握着更多关于小区实际状况的基本信息,如若其遵循理性经济人“收益最大化”之原则,并借助信息资源的占有优势谋求收益,不仅会侵害包括小区居民在内的其他主体利益,亦会产生引起小区物业与小区其他主体的利益冲突,瓦解既有的小区治理共同体构建基础。因此,小区集体行动的有效运转也有赖于畅通的信息交互,而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则为其提供了现实的解决路径[16]。比如,借助微信群、公众号等平台信息交互功能的发挥,小区不同主体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将不同主体置于信息资源的共享圈层内,确保开展小区集体行动所需的信息交互得以畅通,从而能够就小区公共事务进行定期协商以外的日常化交流,化解矛盾冲突。
小区微治理作为社区多元共治模式在小区层面的复刻,与社区治理面临着同样的难题,即如何协调多元主体之间的治理活动以达至共同行动,并借由集体行动带来的强大合力推动善治的实现。然而,较之社区治理,小区微治理由于其具有“规模小”“选择性激励”等内在优势,更易形塑多元主体之间的集体行动。但倘若任由小区自发生地基于特定利益生成集体行动,不仅会因利益的暂时性致使集体行动难以长久维继,更易因缺少引导与规范而演变为社会群体性事件,让小区不同主体滋生不满情绪,显然并不利于小区善治的实现。因此,就现阶段小区微治理中集体行动的生成过程看,其仍有赖于小区党建、协商、人格化交往以及技术治理等机制从外部进行引导和规范。不过,由于中国社会具有广土众民的基本国情以及因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城市社会形态迅速变迁的现实境遇[17],各地小区微治理面临的实际状况也是纷繁复杂的,因而上述提及的能够引导与规范小区集体行动生成与运转的外部机制之应用也需要因地而异。但总体而言,未来在小区微治理的实践活动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来推动小区治理共同体的构建与集体行动的生成。
1.以小区组织化建设为基础,健全以小区党支部为核心的集体行动体系
党作为独立于国家、市场与社会力量的主体,能够在小区治理实践中发挥链接多元主体的枢纽功能,将基层政府、小区物业、社会组织和业委会等主体整合到以小区党支部为核心的组织体系中,进而为实现小区善治而对小区治理资源进行重整和有效配置,发挥多元主体参与小区治理的集体行动效能。因此,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所言,要“以组织力建设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18]。小区治理也应要以小区党支部为核心推进组织化建设工作,通过在符合党基层组织设置条件的院落门栋、社会组织、物业中设置党小组,将党的组织细胞嵌入小区治理网络,不断织密以小区党支部为核心的组织体系,进而为开展小区多元主体间集体行动提供强大的组织化基础。而这也正是现阶段以党建引领小区治理的关键所在,需要在小区微治理实践中始终坚持。
2.以小区主体培育为突破口,形塑多元主体参与小区治理的集体行动能力
由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国家权力的向上收缩,市场与社会主体获得了大量的社会行动空间,其参与社会治理的优势也在这一过程中不断显现。其中,小区作为社会生活的空间载体,不可避免地集聚着诸多市场与社会主体,如何协调这些主体参与小区治理以达至集体行动的规模效应,也就构成了现阶段小区微治理需要解决的紧迫难题。而上述提及的以小区党建为核心的组织化建设,虽是小区多元主体间集体行动得以生成和有效运转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条件,但较之以往被动式的参与特征,现阶段小区微治理更加强调发挥多元主体的治理优势,调动其参与小区治理的积极性。因此,在构筑小区集体行动的组织化基础上,需要主动培育小区中既有的市场与社会力量,提高小区多元主体之间开展集体行动的能力。一方面,小区党支部要主动发挥资源链接功能,争取社区治理资源进一步延伸至小区,夯实小区多元主体治理能力建设的资源基础[8];另一方面,则要借助小区协商平台的搭建、人格化交往空间的构建以及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不断增强小区多元主体的治理能力,进而全面提升小区共治效能。
总之,小区微治理的有效实现,与小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建设效度密切相关。在一定程度可言,能否构建小区多元主体之间的集体行动直接影响着小区微治理达至善治目标的现实可能。因此,现阶段党建引领小区治理的实践模式正是试图构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小区共治体系,借助多元主体之间的集体行动形成小区治理的强大合力,以此推动小区善治的实现。显然,这种构建集体行动的实践模式具有鲜活的生命力,需要在未来基层社会治理活动中始终坚持。但理论的分析终究要透过具体的经验案例才能具有更强的解释力,这也是本文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的内容,囿于篇幅,将留待它篇另作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