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十四五”矿区生态保护与监督管理专题研究

2021-11-29 08:22:29
中国金属通报 2021年20期
关键词:十四五监督管理江西省

韦 东

(江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江西 南昌 330095)

江西省“十四五”矿区生态保护与监督管理专题研究工作主要通过资料收集、分析、整理归纳、实地调研,对矿山生态环境现状进行分析评价,科学预测矿山生态环境发展趋势,并征求矿山企业、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综合提出江西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与监督管理措施建议[1]。

1 江西省矿山生态环境现状

1.1 矿山基本情况

据调查统计,截至2020年底,全省持证矿山共2753座,按矿山规模划分,其中大型矿山94座,占3.4%,中型矿山267座,占9.7%,小型矿山2392座,占86.9%;按矿产种类划分,其中能源矿山79座,黑金属矿山97座,贵金属矿山55座,有色金属矿山190座,稀土矿山56座,化工原料非金属矿山33座,冶金辅助原料非金属矿山137座,砖瓦黏土及页岩矿山767座,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山1282座;按矿山状态划分,其中新建矿山178座,在采矿山1199座,停采矿山1179座,关闭矿山159座,其他矿山38座。

1.2 矿山主要生态环境问题

江西省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有矿山土地损毁与水土流失、地貌景观破坏、含水层破坏、水土污染、矿山三废排放和噪声污染等六个类型。据统计,截至“十三五”期末,江西省因矿产资源开发损毁土地面积约18447.65hm2,其中损毁草地2170.58hm2,耕 地1317.73hm2,林 地12440.38hm2,园 地193.68hm2,建 筑630.63hm2,其它用地1694.64hm2,土地资源整体破坏率为30%。矿业开发造成土地损毁的同时也会造成地形地貌和植被景观破坏、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问题。有色金属矿山开采排放的废水、废石、尾砂等往往会造成周边水土环境污染,主要表现为河流酸化,耕地、农田重金属污染等[2]。

2 矿山生态环境发展趋势研究

2.1 矿山数量变化趋势预测

截至2020年底,全省持证矿山共2753座,与“十二五”末相比,“十三五”末全省持证矿山锐减了2484座,同比减少47.43%,年均减少约497座,年均锐减率约9.49%。可见,江西省持证矿山数量在“十三五”期间呈快速下降趋势,预测“十四五”期间江西省持证矿山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

2.2 矿山生态环境发展趋势预测

由矿山土地损毁和治理现状研究分析可知,截至2020年底,全省矿山土地损毁面积累计18447.65hm2,土地修复治理面积累计17420hm2,剩余约1027.65hm2有待治理。目前,持证矿山数量虽然减少较多,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依然保持较高水平,矿山土地资源损毁、水土环境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依然长期存在。随着绿色矿山建设步伐的加快,“边开采边治理”开发方式的普及,生产矿山土地损毁的现状将逐年改善。随着国家对废弃矿山治理资金投入的加大,废弃矿山历史遗留问题将逐步得以解决。

3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监管政策研究

3.1 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政策现状与问题

(1)新建矿山准入条件有待完善。目前,《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尚未从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角度,对矿山规模、矿产资源开发种类作出限制或要求。

(2)部分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监管职责划分不太明确。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涉及土地资源和植被损毁、水土流失、地貌景观破坏、矿山次生地质灾害、含水层结构破坏、水土环境污染、粉尘和噪声污染等。以上环境问题监管职责涉及自然资源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安监部门、环保部门等。部分环境问题监管职责交叉重叠或划分不太明确。

(3)“三合一”方案的编制与实施问题。“三合一”方案政策执行以前,开发利用方案主要由矿产资源勘查相关专业的单位编制完成,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主要水工环地质专业的单位来承担,分工比较明确。“三合一”方案合并编制以后,因专业方面的局限性,编制承担单位要么对方案中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部分编写不到位、分析不透彻,要么对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部分编写得不太合理、治理措施操作性不强等。综上,“三合一”方案的编制,主要从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进行了考虑,但忽略了编制单位专业的差异性,从而影响“方案”编制的质量。据调查研究,“十三五”期间,除了国有大、中型矿山依照“三合一方案”执行得较好外,大部分小型矿山执行较差。

(4)部分地区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力度不够。2020年12月1日,央视焦点访谈曝光了江西铜业集团下属永平铜矿矿山开采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不到位、酸性水库收集废水未做防渗措施,导致矿区周边部分耕地被污染,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问题。永平铜矿生态环境保护出现问题,也暴露了部分地区属地政府存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

(5)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监测的问题。“十三五”期间,江西省虽然规划了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重点工程,但尚未建成实时更新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动态信息监测平台。大部分县(市)自然资源监管部门专业技术力量较薄弱,缺乏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监督管理信息化、自动化进程较慢[3]。

3.2 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建议

在江西省矿山基本情况、矿山生态环境现状与发展趋势、矿区生态保护修复与监督管理政策现状和问题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建议在“十四五”期间,鼓励开采规模为大、中型的社会急需矿产资源,暂停或限制开采对生态环境破坏、影响较严重的小型有色金属、含硫煤、稀土、硫铁矿等矿种。

(2)按“三线一单”相关文件精神,优先保护单元及外扩1km范围内禁止设置矿山开采区。重点管控单元内矿山开采区的设置应满足市、县(区)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要求。一般管控单元内矿山开采区的设置应满足市、县(区)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要求。

(3)“十四五”期间,江西省境内新建矿山应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采矿许可证申请时,须提交审查合格的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相关要求进行。

(4)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应急、农业等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同合作,形成监督管理的“合力”,不断提高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监管效能。

(5)加强专业技术支撑建设。“十四五”期间,建议全省各县(市)自然资源局配备地质环境专业技术支撑单位,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监管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为提高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监管效能,推进政府管理工作信息化进程,建议开展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监管动态信息平台建设。

(7)加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监管力度。对矿山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不符合“三合一”方案的矿山生产企业,应当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生产矿山予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8)政府技术管理部门应鼓励各科研院所、技术生产单位等研究、探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新技术、新方法。

(9)建议从中央财政、地方配套资金、社会资金、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发放专项债券等多渠道争取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资金。

(10)针对江西省实际情况,建议尽快出台《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技术指南》等技术规范性文件[4,5]。

4 结语

江西省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督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更进。首先应当立足于江西省自身实际情况,通过自我剖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借鉴国内外先进监管经验,走出一条江西特色的矿区生态保护修复与监督管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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