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力尺度何以成为衡量历史进步的一元尺度

2021-11-29 00:14:04张朝阳
关键词:客体生产力尺度

张朝阳

(首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9)

当前,人类社会正面临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挑战。在重大疫情背景下,面对历史退步论思潮的频频抬头,如何廓清思想迷雾进而重塑历史进步观念便成为唯物史观研究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其中,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问题又是核心所在,因而有必要对其加以重新审视和思考。当前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从生产力尺度和人的尺度两个维度进行阐发。这种研究较好地把握到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之于社会进步的辩证关系,但却没有准确揭示出马克思关于历史进步评价尺度思想的真实内涵,且易于导致主体和客体在这一问题上的“二元对立”。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这一研究对于生产力尺度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即片面强调生产力尺度的科学性,忽视了内在于其中的价值性,进而使生产力尺度的一元性受到遮蔽。基于此,本文尝试从学术之争出发,阐释生产力尺度何以成为衡量历史进步的一元尺度问题,以此求教于方家。

一、从学术之争看“历史进步”及其“尺度”

一般认为,人们对“历史进步评价尺度”的理解同他们对“历史进步”的理解是密切相关的。历史进步观不同,对历史进步评价尺度的看法就会存在差异。因此,探究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究竟为何,其首要前提应是科学把握“历史进步”及其“尺度”的本质内涵,以将其作为剖析问题的切入点。当前学界在“历史进步”及其“尺度”问题上的研究虽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仍存在一定争议,这些学术之争既为我们理解“历史进步”及其“尺度”提供了多种视角和思路,也为我们开展进一步研究留下了空间。

(一)关于“历史进步”及其“尺度”的争论

历史进步观念并非自古就有,从思想史的角度看,这一观念只是从近代启蒙运动以来才开始成为人类的主流意识,在此之前,历史退步论或历史循环论在社会历史理论中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后现代主义历史观的兴起,经由启蒙运动而发展成熟的现代理性主义历史进步观遭到彻底解构。前者否认历史的客观实在性,拒斥谈论历史进步及其内在根据,致使历史进步观念受到前所未有之冲击。然而,后现代主义思潮对历史进步观的解构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历史进步思想的过时,因为马克思的历史进步思想同理性主义历史进步观有着质的差别。甚至可以说,在解构理性主义历史进步观这一点上,马克思同后现代主义的立场是一致的。另外,由于后现代主义没有真正认识到马克思历史进步思想的深刻内涵和革命性意义,没有看到马克思历史进步观同理性主义历史进步观在本质上的不同,因而也就不可能驳倒甚至超越马克思。马克思的历史进步思想仍然是指引当代社会发展进步的科学理论。

至于何谓历史进步,学界也存在不同意见。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学界对历史进步的看法大体上经历了两个阶段,相应地,对历史进步评价尺度的理解也存在两种形态。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经济建设上的迫切需要以及苏联哲学教科书(1)的影响,人们更多地将历史进步理解为历史本身的发展,尤其是经济领域的发展,受制于这一观念,诸多论者认为,历史进步的最高尺度或根本尺度是作为“客观的物质力量”[1]的生产力;随着改革开放历史进程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人的发展问题开始凸显,促使人们对以往历史进步观念进行反思,历史进步中所内含的价值维度逐渐受到学界关注。有学者指出:“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步一词具有较强的价值论色彩,是社会历史演进在总体上能够符合人的目的与需求,能够推动人类的不断解放和自由进程。”[2]与历史进步观念的变化相适应,在历史进步评价尺度问题上,一些学者由此将“人的尺度”纳入历史进步的尺度体系之中,提出历史尺度(生产力)和价值尺度(人的发展)是“评价社会进步的双重尺度”[3],同时强调“人的尺度”更具根本性,这一观点也是当前学界的主流看法之一。公允地讲,人的尺度的提出是我国社会发展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进步,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价值取向即“人的发展”的复归,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唯GDP论”的纠偏。此外,还有学者提出“交往尺度”和“文明尺度”也是衡量历史进步的尺度。暂且不论其中哪种尺度更为合理,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学界对历史进步评价尺度的阐发由一元转向多元。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传统的生产力尺度一元论,还是当下的二元论或多元论,它们都只是对马克思历史进步评价尺度思想的部分性阐发,而并未揭示出其全部内容。所以得出如此结论,一是因为这些论争并未完全彰显“历史进步”及其“尺度”所应有的价值色彩,二是因为以上观点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马克思生产力概念的本真含义。因此,有必要对“历史进步”及其“尺度”的基本内涵作出进一步阐释,对马克思生产力概念的原初含义作出进一步阐发,以求在更高的层面上重新审视生产力尺度的一元性,进而揭示马克思历史进步思想的真实内涵。

(二)对“历史进步”及其“尺度”的再认识

为准确理解历史进步,可以将其同历史发展联系起来加以比较考察。在以往研究中,历史发展与历史进步往往被视为同义语词。但严格来说,二者并非同义概念,而是一对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哲学范畴。关于历史发展与历史进步的区别,可以从两个层面来把握。在认识层面,历史发展是历史主体对历史客体所进行的事实判断,而历史进步则是历史主体对历史客体所进行的价值判断。在事实层面,历史发展主要指历史客体在量上的累积和质上的突破,而历史进步则侧重于描绘历史客体对于历史主体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二者的联系在于,历史进步以历史发展为基础,没有历史发展就没有历史进步。历史进步虽是价值判断,但以事实判断为前提。基于此,历史进步相较于历史发展具有更强烈的价值导向,即更强调历史客体之于主体的意义,是人们对于历史的一种评价性认识,也即价值评价。有学者指出:“社会在发展变化,这是一种客观事实。社会进步与否则是一种评价。评价区别于客观事实之处,在于它与价值相关。”[4]另有学者认为:“进步是一个专属于人的概念。对自然而言,只有进化或演化,而无所谓‘自然进步’。因此,所谓‘进步’,就是指人通过自身的活动朝向活动的目标的前进过程,当我们说‘社会进步’时,就是说社会朝向我们预定的目标前进,‘进步’是作为一个价值概念而存在的。”[5]因此,历史进步虽然包含事实判断,但更主要的是一种价值判断。一言以蔽之,历史进步是历史主体对历史客体的变化发展所作出的价值评价。

既然是价值评价,则必然依赖一定的尺度。问题在于,我们应如何确定这一尺度。这一尺度是单纯的历史客体吗?如果是的话,就意味着历史客体既是被评价的对象,又是评价所依据的尺度,很显然,这一命题无法成立。这一尺度是单纯的历史主体吗?如果是的话,就意味着评价结果可以由人来随意确定,其科学性自然便无法保证。综合以上推论可知,单纯的主体与客体无法作为评价历史进步的合理尺度。在我们看来,以上理论迷局所以出现,其原因并不在于理论知识的局限性,而是在于思维方式的局限性。换言之,若要走出这一理论困境,就必须要对旧的、不符合马克思哲学思想旨趣的思维方式进行转换。众所周知,关系性思维是马克思哲学思考的鲜明特色,正是借助关系性思维方式,马克思对社会的本质、人的本质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作出了科学回答。在历史进步评价尺度这一问题上,我们同样需要借助马克思的关系性思维方式,力求把对历史进步评价尺度的探讨置于关系性思维的审视之下。根据关系性思维方式并结合历史进步本身所具有的价值维度,我们认为,可以将历史进步的衡量尺度理解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其内在逻辑为:既然历史进步所诉说的内容是历史客体的变化发展对于主体所具有的积极意义,那么在对历史客体进行评价时,我们就应当以这一事实即二者之间的价值关系为衡量尺度,只有当历史客体对于历史主体的价值即积极意义呈上升趋势时我们才能称之为“历史进步了”。之所以能够如此,是因为“评价作为一个特殊的认识范畴,所意味的不是关于对象之物的观念再现,而是关于对象之物的价值判断,是基于对象客体与主体状态契合与否即价值关系基础上来确证对象之物善恶、好坏、美丑、优劣或先进与落后的过程”[6]。依此分析,在确定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时我们需要考虑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主体,二是客体。毋庸置疑,主体必定是人,且为现实的个人。但是,客体为何呢?历史领域如此之广,难道每一个领域都要找寻一个客体吗?假定按照这一思路,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将会有无限多个,尺度问题也将会成为一个玄而又玄的问题。反之,依据辩证思维,我们能否在其中找到一个既根本又全面的因素作为位于尺度一端的历史客体呢?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这一思路是可行的,并且马克思在其著作中也已向我们指明,这一历史因素即为生产力。基于此,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即为“生产力与个人之间的价值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称其为“生产力尺度”。

由此可见,历史进步是历史主体对历史客体的变化发展所作的价值评价,其尺度则为二者之间的价值关系。这一分析为确定生产力尺度的基本内涵提供了理论依据,不过,若想揭示生产力尺度何以成为衡量历史进步的一元尺度,仍需对生产力尺度作进一步阐发。

二、生产与生产力阐释的全面性视角

深刻理解生产力尺度的前提是对生产力概念进行分析。依照语词结构,生产力这一概念可以被拆分为“生产”和“力”。“生产”作为“生产力”的上位概念,是我们首先分析的对象。

(一)作为人的活动的“全面生产”

毫无疑问,“生产”是马克思著作中的高频语词,其衍生概念同样俯拾皆是,例如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方式、生产资料等。然而,长期以来,囿于传统哲学教科书的思维模式,人们通常只是从单纯经济学的意义上来理解“生产”,也就是把“生产”仅视为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客观来说,这一理解并不错误,因为马克思在很多地方确实是在经济学的意义上来使用“生产”概念的,并且物质生产也是唯物史观解释历史的根本线索。但是,这种解读方式也有其局限性,因为它忽略了马克思使用的另一种“生产”概念,即哲学含义上的生产概念。俞吾金指出:“在哲学上,马克思提出了‘全面生产’的理论,即把人类的全部活动,乃至整个社会的延伸都理解为生产的过程和结果。”[7]也就是说,对于马克思的“生产”概念,我们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来理解,从狭义上说,“生产”是经济学层面上的物质生产;从广义上说,“生产”是哲学层面上的人类社会的生产,即全面生产。这一理解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着深刻的文本基础。在《巴黎手稿》中,马克思指出:“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8]162“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8]186“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社会也是由人生产的。”[8]187可见,“生产”在马克思那里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学概念,它涵盖人类社会的多个领域,是一种全面的生产。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一文中,马克思进一步提出生产是“四种生产”,即物质生产、人的自身生产、社会关系生产和精神生产的统一。“因为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是一种有机体,它是四种生产的统一,即物质生产、人类自身再生产、精神生产和社会关系再生产,物质生产并不是唯一的基础,而且物质生产也不能离开其他三种生产而孤立发展,这是一种只能在观念中分开,而不能在事实中分开的过程。”[9]可见,只有将马克思的生产理论理解为“全面生产理论”,才能够真正揭示社会系统的运行规律,这也是长期以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常常被忽略的一条重要线索。

以上是对马克思“生产”概念的哲学分析,可以说,这一分析为我们解蔽“生产力”概念提供了理论支撑。接下来,让我们把目光重新回到“生产力”这一概念。

(二)作为人的活动力量和产物的“全面生产力”

与对生产概念的片面理解相似,传统研究往往把马克思的生产力概念仅仅理解为某种实体性要素的统一体(2)。“这种‘要素说’解释已经深入人心,以至于人们一提到生产力就会联想起人才、资源和先进机器等非常具象的实体性的东西。”[10]可是,依照马克思的本意,生产力并不完全是“物”。实际上,这种将“生产力”仅仅理解为某种物质实体的看法是同马克思哲学的基本原则相背离的。早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就曾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11]133马克思的这一哲学批判至今仍闪烁着真理的光芒,它为我们理解“生产力”概念提供了基本思路,这一思路强调从主体方面来理解生产力的重要意义。基于此,“生产力”便不再是单纯的“实体性要素”,它还意指主体的力量,所谓“力”,即主体的力量或能力。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中明确指出:“因此,一方面是生产力的总和,生产力好像具有一种物的形式,并且对个人本身来说它们已经不再是个人的力量,而是私有制的力量。”[11]208尽管马克思强调从主体角度理解生产力,但关于生产力的具体定义在其著作中却鲜有正面论述。通过文献梳理可以发现,马克思更多的是从“什么样”的角度来描述生产力的,例如社会生产力、资本生产力、劳动生产力、主观生产力、客观生产力、一般生产力等。虽然在不同时期和不同语境下,马克思对生产力概念的使用有所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各个概念之间是互相矛盾的。实际上,马克思的生产力概念有着共同的规定。在本质上,生产力是现实的个人通过共同活动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力量,这种社会力量是个人能力在一定条件下的共同发挥。《形态》明确提到:“由此可见,一定的生产方式或一定的工业阶段始终是与一定的共同活动方式或一定的社会阶段联系着的,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11]160“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成倍增长的生产力。”[11]165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肯定作为“社会力量”的生产力并不意味着否定作为“物”的生产力,因为个人通过共同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力量只有借助其外化的结果即“物”才能表现出来。不过,这种“物”作为主体本质力量的凝结,其存在是同主体紧密相连的,是打上了人的烙印的物。

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作为主体力量而存在的“生产力”仅仅是指物质生产力吗?正如上文所述,马克思的生产理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在狭义上,生产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物质生产”;在广义上,生产是哲学意义上的“全面生产”。事实上,与这一逻辑相对应,马克思对于生产力概念的使用也是有狭义和广义之别的,从狭义上看,马克思的生产力概念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物质生产力”;从广义上看,马克思的生产力概念则是哲学意义上的“全面生产力”。这一划分并不难理解,因为在哲学上,既然个人的活动(广义上的生产)是全面的,那么个人从事共同活动的力量和产物(广义上的生产力)也应该是全面的,即“全面生产力”。这一看法可以从文本分析中得到支持。《形态》指出:“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关系就是交往形式与个人的行动或活动的关系(这种活动的基本形式当然是物质活动,一切其他的活动,如精神活动、政治活动、宗教活动等都取决于它)。”[11]203如果说此处的论述还不明确的话,下面的语句则直接指涉了生产力的全面性:“我们还曾指出,私有制只有在个人得到全面发展的条件下才能消灭,因为现存的交往形式和生产力是全面的,所以只有全面发展的个人才可能占有它们,即才可能使它们变成自己的自由的生产活动。”[12]516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中,马克思同样指出:“尽管按照资本自身的本性来说,它本身是狭隘的,但它力求全面地发展生产力。”[13]169“在这里生产力的自由的、无阻碍的、不断进步的和全面的发展本身就是社会的前提,因而是社会再生产的前提。”[13]169“资本把财富本身的生产,从而也把生产力的全面的发展,把自己的现有前提的不断变革,设定为它自己再生产的前提。”[13]171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全面生产力”这一概念。马克思在《手稿》中曾将一切生产力归结为“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力”。他指出:“在那里,货币不但决不会使社会形式瓦解,反而是社会形式发展的条件和发展一切生产力即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力的主动轮。”[14]毫无疑问,这一判断对于我们理解生产力概念的全面性具有重要价值,因为从哲学上看,人的活动可以划分为两个类别,即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以此类推,在其中形成的社会力量自然也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即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力。但是,就社会历史的宏观结构而言,生产力的全面性还可以有更加具体的表现。如上文所述,在《形态》中,马克思提出了“全面生产理论”,即生产是物质生产、人的生产、社会关系生产和精神生产的统一。毋庸置疑,“全面生产理论”在《形态》中是以显在理论线索的形式出场的。然而,在“全面生产理论”这条显在理论线索之下,实际上还隐藏着一条易于被人所忽视的潜在理论线索,即“全面生产力理论”。按照《形态》的理论逻辑,马克思的生产力概念不仅包括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力,还包括社会关系生产力和人的自身生产力,四者的有机统一构成完整的“全面生产力理论”。可见,那些把生产力仅视为物质生产力或某种实体性要素统一体的观点其实是混淆了马克思关于生产力的两种用法。细心的观察者会发现,马克思在使用“生产力”概念时往往会前置一个定语,如《〈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物质生产力”,或者《资本论》中的“劳动生产力”“工业生产力”以及《手稿》中的“精神生产力”“主观的生产力”等,这些提法说明马克思在使用“生产力”概念时是有区分、有重点的,并非是一概而论、泛泛而谈的。

总而言之,从广义上讲,马克思的生产理论是“全面生产理论”,包括物质生产、人的生产、社会关系生产和精神生产。相应地,马克思的生产力理论是“全面生产力理论”,包括物质生产力、社会关系生产力、人的自身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力。关于马克思生产力理论的全面性阐释是我们理解“生产力尺度何以成为衡量历史进步的一元尺度”这一问题的重要理论支撑,从生产力的全面性视角出发,生产力尺度将会被赋予全新内涵。

三、生产力尺度的两重维度

作为历史主体与历史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具有两种基本属性,一是科学性,二是价值性。所谓科学性,即能够客观反映历史客体的进步状况;所谓价值性,即能够以主体为中心、始终将主体价值置于突出地位。任何一种尺度,如若不能同时具备以上两种属性,就不称之为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生产力尺度是历史进步的科学尺度,这是唯物史观的重要判断。在传统研究视域中,从客体角度对生产力尺度的科学性或客观性进行阐释似乎已成通用做法,而主体与价值则被归结为人的尺度。生产力尺度与人的尺度所以分化为历史进步的二元尺度并引起诸多论争,一方面在于以往诸多研究缺乏对历史进步评价尺度的辩证分析,即没有把科学尺度与价值尺度作为同一尺度的两重维度来看待,而是将其视为相互独立的两种尺度;另一方面在于传统研究对于生产力尺度的分析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即仅仅从客体和科学性的角度来理解生产力尺度。在马克思的文本语境中,生产力尺度既是衡量历史进步的科学尺度,又是衡量历史进步的价值尺度,科学性与价值性不但不冲突,反而自洽地共存于生产力尺度之中,构成生产力尺度的两重维度。可以说,科学尺度与价值尺度的辩证统一,是生产力尺度成为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的内在根据。

(一)基于唯物史观的科学尺度

如上文所述,历史进步本质上是历史主体对历史客体所作的价值评价,其尺度则为二者之间的价值关系。依此分析,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必然涉及两个端点,一是历史主体,二是历史客体。毫无疑问,历史主体是现实的个人。“我们开始要谈的前提不是任意提出的,不是教条,而是一些只有在臆想中才能撇开的现实前提。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11]146所谓现实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11]151需要说明的是,以现实的个人为主体并不等同于以每个个人为主体。因为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在同一历史条件下,由于个人的需要和自身发展程度的不同,同一历史客体之于他们的积极意义必然有所差异,在以单独个人为主体的情况下,依据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即历史客体与个人之间的价值关系所得到的评价结果将会千差万别。如此一来,历史进步问题将会面临滑入相对主义泥潭的风险。根据唯物史观,历史创造者既不是处于虚空中的绝对精神,也不是处于赞誉中的英雄人物,而是社会中的大多数个人,即人民群众。历史发展的规律恰恰体现在人民群众的活动之中。因此,生产力尺度虽强调生产力之于个人的积极意义,但此处的个人并非指谓某一个人或少数人,而是社会中大多数的个人即人民群众。然而,在我们看来,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究竟为何,这一问题的难点并不在于主体一端,因为主体只能是人,问题只是以何种视角来看待“人”。真正的困难在于如何确定位于尺度另一端的历史客体,简言之,历史进步的衡量尺度能否具有科学性其关键就在于对历史客体的选择上。众所周知,人类社会是一个宏大且复杂的有机系统。通过实践,人由纯粹的自然存在物转变为社会存在物。随着实践的深入发展,在同主体的双向互动中社会有机体的结构也日益复杂化。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社会系统的复杂性并不等同于无序性,在看似无序或偶然的历史发展中,仍存在着一定的规律和动力。唯物史观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按照我们的观点,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11]196同时,在这对矛盾中,生产力是处于支配地位、起着决定作用的方面。“实际上,事情是这样的: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12]507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生产力是最为根本的历史因素,将生产力置于尺度的客体一端是对历史客体自身规律的科学抽象。换句话说,只有将生产力视为位于尺度一端的历史客体,历史进步的衡量尺度才能建立在科学历史观的基础之上。因此,唯物史观对生产力作用和地位的科学判断为生产力尺度的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础、提供了科学指引。

(二)内含主体因素的价值尺度

历史进步与否,既同历史客体有关,又同历史主体有关。一方面,历史进步以历史发展为前提,没有历史客体的变化与发展,历史进步便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历史进步又离不开主体的评价,只有在主体认为历史客体的发展对于自身具有更多价值即更能满足自身需要时,历史才能被称为“进步的历史”。可见,历史进步这一客观现象总是同价值相联系,价值性是历史进步的鲜明属性。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作为衡量历史进步的标准,其价值属性同样不可忽视,甚至在某种意义上,价值属性可以被视作其本质属性。近些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急速发展以及由此而来的人的发展问题的凸显,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对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的价值属性予以关注,其主要表现是“人的尺度”或“价值尺度”的出场。有学者指出:“人的尺度则是着眼于社会发展状况对于人的存在和发展的意义,以一定的价值准则和主体性原则为标尺,对社会发展加以评价。”[15]也有学者认为:“所谓价值尺度,是指判断社会制度和社会现象的价值的有无、性质、大小的标尺和根据。”[16]以上论述充分肯定了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所具有的价值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唯“GDP”论进步观的纠偏。但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价值属性在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问题研究中正日益凸显,但就总体来看,当前诸多研究仍然只是将价值尺度作为尺度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来看待,其理论地位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所提出的生产力尺度正是对传统研究的一种积极补充,这一尺度既反对将单纯的历史客体即生产力作为衡量历史进步的标准,又反对将单纯的历史主体即现实的个人作为衡量历史进步的标准,它强调应将二者之间的价值关系作为衡量历史进步的标准,从而将价值属性鲜明地置于了理论高处。

如果说“生产力与个人之间的价值关系”是对生产力尺度价值一维的抽象表达,那么根据从抽象到具体的叙述方法,我们则需要把这一抽象表达上升到具体阐释层面。根据第二节可知,生产力具有两种存在方式,一是作为人的社会力量而存在,一是作为人的生产结果而存在。生产力存在方式的二重性决定了生产力尺度在价值维度上的二重性。具体来说,可以从“个人能力的全面发展”以及“生产结果的合主体性”两个方面对生产力尺度的价值一维进行把握。首先,就生产力的前一种存在方式而言,生产力尺度表现为作为社会力量的生产力与个人之间的价值关系。在现实语境中,由于分工和私有制的存在,作为社会力量的生产力并没有成为个人的能力,而是采取了同个人相独立甚至相对立的存在方式。面对这一现象,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中指出:“各个人必须占有现有的生产力总和,这不仅是为了实现他们的自主活动,而且从根本上说也是为了保证自己的生存。”[11]209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力量的生产力与个人之间的价值关系就直接表现为个人对其共同力量的占有状况。同时,马克思恩格斯又强调,个人对其共同力量的占有状况与个人能力的全面发展状况实际上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只有全面发展的个人才能全面地占有作为其共同力量的生产力。基于此,生产力尺度在价值维度上首先就表现为个人能力的全面发展,其内在逻辑为:个人能力的全面发展意味着个人对其共同力量的全面占有,同时也意味着作为社会力量的生产力与个人之间价值关系的提升,并最终指向历史进步。其次,就生产力的后一种存在方式而言,生产力尺度表现为作为生产结果的生产力与个人之间的价值关系,即生产结果的合主体性。所谓合主体性,意指某一客体“表现出的日益符合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总体趋势。这种趋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合主体需要、合主体目的和合主体发展”[17]。与此相应,生产结果的合主体性即为人们生产活动的结果表现出日益符合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总体趋势。一般来说,生产结果的合主体性程度越高,历史也就越进步。因此,同个人能力的全面发展一致,生产结果的合主体性同样构成生产力尺度在价值维度上的具体表现。

由以上分析可知,生产力尺度具有科学尺度与价值尺度等两重维度。作为科学尺度,生产力尺度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作为价值尺度,生产力尺度内含主体因素,具有“个人能力的全面发展”以及“生产结果的合主体性”等表现形式。指明生产力尺度是科学尺度与价值尺度的辩证统一,既是对以往“二元尺度论”的扬弃,也是对生产力尺度作为衡量历史进步的合理尺度的鲜明确证。当然,这一确证还未能说明生产力尺度的一元性问题,若想进一步指明生产力尺度何以成为衡量历史进步的一元尺度,仍需作进一步分析。

四、生产力尺度的一元性

历史进步是全面的、多领域的进步,这是由历史本身的结构所决定的。与历史进步的全面性特点相适应,在衡量历史是否进步时,我们的眼光也不应局限于社会历史的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而应对其作整体性、全面性的考察。回溯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学界关于历史进步评价尺度问题的诸多研究,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其阐发由“一元尺度论”逐步转向“多元尺度论”。毫无疑问,国内学界在历史进步评价尺度问题上的多元转向标志着我国社会发展理论研究的重要进步,意味着历史进步的系统性、全面性特点正日益受到关注。当然,这一多元转向包括上文提到的“二元尺度论”,但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将这一转向划分为“二元尺度转向”和“多元尺度转向”(包括三种尺度及以上)两个层面。由于前一节对“二元尺度论”已作了较为详尽的探讨,故在此不作赘述。在“多元尺度论”方面,有学者指出,历史进步的评价尺度不仅包括生产力尺度与人的尺度,还包括制度文明尺度与精神文明尺度,四种尺度的统一构成完整的“历史评价尺度体系”[18]。还有学者以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为切入点,认为除生产力尺度与人的尺度之外,交往同样构成“检验社会进步的尺度”[19],即交往尺度。显然,无论是文明尺度抑或是交往尺度,其提出都是对以往理论的修正和补充,旨在全面系统地反映历史客体的进步状况。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文所提出的“生产力尺度一元论”与“多元尺度论”在理论目的上并不冲突,二者的分歧只是在于如何理解生产力尺度。我们在第二节已指出,马克思的生产力理论是“全面生产力理论”。依照这一理论,生产力尺度就不仅包括物质生产力与个人之间的价值关系,同时还包括人的自身生产力与个人之间的价值关系、社会关系生产力与个人之间的价值关系以及精神生产力与个人之间的价值关系等方面,四者的有机统一构成完整的生产力尺度体系。从哲学上看,生产力尺度的客体一端即全面生产力是对历史领域的抽象概括和全面涉及,它内在地包含着制度、精神以及交往等因素,正是由于生产力是全面生产力,生产力尺度才得以成为衡量历史进步的一元尺度。因此,指明生产力尺度的一元性并非是对“多元尺度论”的全盘否定,而是在继承保留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扬弃,以推动当前理论研究走向深处。

(一)物质生产力与个人之间的价值关系

物质生产力与个人之间的价值关系是指物质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对于个人物质需要的满足程度,具体表现为个人物质生产能力的发展程度和物质生产结果的合主体性程度两个方面。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历史本质上是人的活动史。“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11]158离开物质对象,主体的物质需要便无从满足,其存在也即无从谈起。因此,在对历史客体进行评价时,物质领域的发展状况应当是我们关注的首要对象,相应地,物质生产力与个人之间的价值关系也就成为评价所依据的根本标准。作为衡量历史进步的一元尺度,生产力尺度将物质生产力与个人之间的价值关系作为其根本内容。这一内容又具体表现为个人物质生产能力的发展程度和物质生产结果的合主体性程度两个方面,在不考虑其他情况的条件下,个人生产物质资料的能力越发展、物质资料的合主体性程度越高,历史也就越进步。

(二)人的自身生产力与个人之间的价值关系

人的自身生产力与个人之间的价值关系是指人的自身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对于个人自身生产需要的满足程度,具体表现为个人自身生产能力的发展程度和人的自身生产结果的合主体性程度两个方面。物质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这是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但物质生产并非唯一的基础,除此之外,人的自身生产同样构成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形态》中指出:“一开始就进入历史发展过程的第三种关系是: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繁殖。”[11]159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进一步明确指出:“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20]需要澄清的是,人的自身生产并非是指单纯的动物式的种的繁衍。唯物史观视域中的人是现实的人,即从事实践活动、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个人。以现实的人为视角对其加以审视,人的自身生产便呈现出两层含义,一是在量上,人的自身生产表现为人类种族的延续;二是在质上,人的自身生产表现为人类综合素质的生产,包括生命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以及科学文化素质等,前者依靠繁殖,后者依靠科学和教育。脱离人的自身生产,主体的自身生产需要便无从满足,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也将难以为继。因此,在评价历史客体时,人的自身生产领域同样不可忽视,而人的自身生产力与个人之间的价值关系自然也应成为评价所依据的基础标准。作为衡量历史进步的一元尺度,生产力尺度将人的自身生产力与个人之间的价值关系作为其基础内容。这一内容又具体表现为个人自身生产能力的发展程度和人的自身生产结果的合主体性程度两个方面,在一定条件下,个人的自身生产能力越发展、人口增长的质量和数量的合主体性程度越高,历史也就越进步。

(三)社会关系生产力与个人之间的价值关系

社会关系生产力与个人之间的价值关系是指社会关系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对于个人交往需要的满足程度,具体表现为个人社会关系生产能力的发展程度和社会关系生产结果的合主体性程度两个方面。人是自然存在物,同时也是社会存在物。马克思指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21]87个体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这是不争的事实。为维持自身生存、追求美好生活,个体必然要走出私人领域,进入公共空间,于是交往需要便随之产生。在交往需要的推动下,个体之间结成一定的关系从事各种活动,包括物质生产活动、人的自身生产活动和精神生产活动,并在活动中进一步发展这些关系。这些关系即为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11]160。由此可知,社会关系之于主体的意义,不仅在于对其交往需要的满足,还在于对其生存发展状况的制约。主体物质需要、自身生产需要以及精神需要的满足,既以主体物质生产能力、自身生产能力以及精神生产能力的存在为前提,又以生产结果的合主体性程度为条件,而后者的状况又受制于社会关系的状况,因此社会关系对于主体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正因如此,在对历史客体进行评价时,社会关系领域的发展状况同样是我们应当关注的重要对象,相应地,社会关系生产力与个人之间的价值关系也应成为评价所依据的重要标准。作为衡量历史进步的一元尺度,生产力尺度将社会关系生产力与个人之间的价值关系作为其重要内容。这一内容又具体表现为个人社会关系生产能力的发展程度和社会关系生产结果的合主体性程度两个方面,在不考虑其他情况的条件下,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越发达、个人在其中获得的自由越充分,历史也就越进步。

(四)精神生产力与个人之间的价值关系

精神生产力与个人之间的价值关系是指精神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对于个人精神需要的满足程度,具体表现为个人精神生产能力的发展程度和精神生产结果的合主体性程度两个方面。精神是人类社会独有的现象,是人之为人的重要根据。无论是微观层面的个体意识,抑或是宏观层面的某一民族或国家的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以及哲学等,都可称作精神。唯物史观虽强调物质生活对于精神的决定性作用,但从不否认精神之于主体、之于社会的意义。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指出:“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11]9在论及主体的精神需要时,马克思认为:“工人必须有时间满足精神需要和社会需要,这些需要的范围和数量由一般的文化状况决定。”[21]190精神生活一旦缺失,主体的精神需要便无从满足,其生存境遇也将面临倒退甚至覆灭的风险。因此,在对历史客体进行评价时,精神领域的发展状况是我们应当关注的重要对象,相应地,精神生产力与个人之间的价值关系也应成为评价所依据的重要标准。作为衡量历史进步的一元尺度,生产力尺度将精神生产力与个人之间的价值关系作为其重要内容。这一内容又具体表现为个人精神生产能力的发展程度和精神生产结果的合主体性程度两个方面,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个人的精神生产能力越发展,精神产品的合主体性程度越高,历史也就越进步。

综上所述,生产力尺度的一元性表现为双重维度的有机统一。首先,从主体维度来看,生产力尺度将个人物质生产能力、自身生产能力、社会关系生产能力和精神生产能力的发展程度作为衡量历史进步的标准;其次,从客体维度来看,生产力尺度将物质生产结果的合主体性程度、人的自身生产结果的合主体性程度、社会关系生产结果的合主体性程度和精神生产结果的合主体性程度作为衡量历史进步的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在社会历史的现实运动中,各领域的进步往往呈现出一种非同步状态,这一客观现象要求我们在今后的研究中不应机械地看待和运用生产力尺度,而应对生产力尺度的内在结构作出动态分析,以厘清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进而在辩证追问中推动生产力尺度体系建构工作的不断向前发展。

注释:

(1)列宁曾指出,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最高标准”(参见《列宁全集》,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09页)。1938年,斯大林在《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书中对生产力概念作出如下定义,“用来生产物质资料的生产工具,以及有一定的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来使用生产工具、实现物质资料生产的人,——所有这些因素共同构成社会的生产力”(参见《斯大林文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18页)。这一解释被纳入苏联哲学教科书从而成为生产力概念的标准定义。

(2)国内学界关于生产力概念的主流定义受到了苏联哲学教科书的影响,即把生产力理解为“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劳动者的统一”,这一观点至今仍是高校哲学教材的通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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