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耿家锐(昆明理工大学)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品牌是指一种符号、图案等,其用途在于识别。最早,品牌是用于工业产品之中。如中国核建、中国中铁等工业品牌。现今,品牌不仅运用于工业产品之中,还运用于农产品之中。如神籽、龙威贡牌、菁云等农产品品牌。不管是工业品牌还是农产品品牌,品牌的作用依然是“识别”。从学理解释的角度看,在工业产品或者农业产品之上设立品牌,不仅具有品牌自身的“识别”功能,还能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在工业产品或者农产品之上的品牌利益,提高自己的经济收入,保护自己的产品不被侵犯;同时也有利于消费者通过品牌识别产品之间的区别,进而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不良商家的欺骗。
农产品品牌顾名思义是指在农产品上设立的符号、图案等标识,用于区分农产品之间的差异。[1]从法律的角度看,只有在农产品上设立品牌,才能够明确农产品相应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也才能够提高农产品自身的效益,提升自己品牌的地位,从而用法律的武器更好地保护品牌利益与自身的经济利益。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规定,农产品品牌包含两大类型,即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1]其中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以农产品的地理位置为一定标识。如云南普洱地区的“普洱茶”,就是以农产品的地理位置作为产品的标识;农产品商标是为了识别农产品的来源。如我国的蒙牛、伊利等商标,就是为了区分产品的来源。
近几年来,中国一直坚持乡村振兴战略。在乡村振兴中,品牌化对农业经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农产品品牌化有利于“识别”农产品来源,提高农产品品牌的竞争力。品牌的基础性功能就是“识别”。它不仅可以识别农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还能识别农产品的来源。而品牌的升级性功能是“提高核心竞争力”。之所以要在农产品上设立品牌,还在于它能提高农产品之间的竞争力,打品牌化的经济战役。二是,农产品品牌化有利于保障农产品品牌主体的利益,促进农产品品牌效益的提升。在农产品上设立品牌,能够明确知晓该品牌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也能间接性的保障消费者不受其他非法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欺骗,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明确了该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后,农产品的品牌效应得到了立体化的体现,使得品牌效益不断提升。三是,促进农产品价值的提升。在农产品上设立品牌后,各地具有特色的农产品就能销往国内外,提高农产品自身的价值,同时扩大农民及涉农机构的收益。如重庆奉节的脐橙在国内的知名度很高。该品牌的知名度不仅是本身的优势,还在于在农产品上设立了地理位置的产品标识,使得许多消费者认识到了奉节的脐橙。因此,在农产品上设立品牌是有利于提升农产品的价值,农产品价值得到提升,那么农民及涉农机构的收益就会增加,也进一步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提高农业经济的收入。
农产品品牌分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1]现今我国对农产品的管理体系存在缺陷。其中,管理混乱是其主要特点。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凡涉及商标的管理一律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而农产品品牌中的农产品商标也属于商标的一种,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毋庸置疑。但是,农产品品牌还涉及农产品的地理标志。而农产品地理标志却没有统一管理的部门。从《商标法》的角度看,农产品地理标志属于农产品品牌,理应依《商标法》管理;从部门规章的角度看,农产品地理标志不属于农产品商标,其与农产品商标并列存在,并且还有部门法规予以专项规定,因此它的管理主体为质量检测部门管理;从地方性法规的角度看,地方性法规也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了相应的规定,并且结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性看,由农业管理部门管理更具合理性。可见,三个方面涉及三个主体,而这三个主体在没有统一定论的前提下,分别赋予农产品地理标志,就会使得同一个农产品上存在不同的地理标志,也将会导致市场主体在认识上造成混乱,不利于农产品品牌的保护,也不利于农产品品牌的推广,更会损害农产品主体的利益,阻碍农业经济的发展与经济收益的增加。因此,规范对农产品品牌的管理已迫在眉睫。
法律是某种社会关系保护的最后屏障。“品牌化”的设定,就决定了法律存在于该类型之中的必然性。农产品品牌的法律保护也成为发展农产品经济最大的保护屏障。但是品牌化的农产品是在“互联网+”时代的背景下产生的,本身还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法律关于农产品品牌的保护也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其一,法律对农产品品牌保护的涵盖面不足。[1]法律虽是保障各种法益最权威也最有力的武器,但是其滞后性的缺点也是法律存在的最大问题。若不及时调整这样的滞后性,会对该类型的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产生损害,不利于平衡社会关系。农产品品牌属于一种无形的财产,从本质上说应属于一种知识产权,本应依据知识产权中的相关法律进行截断。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农产品品牌的保护鲜有提及,有提及的部分也不能适应当前农产品品牌保护的内容。因此,现存的法律体系对农产品品牌的涵盖面存在明显不足。其二,法律多元化,未形成专门的法律保障体系。现存法律对农产品品牌的保护,从效力层级上看都有涉及。但是这些规定不具有普适性,且具有重复性与矛盾性,不能作为农产品品牌法律保护的专项依据。
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变为了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村也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依法治国的提出,使得乡村的法治意识也不断的提高。由于农产品品牌是一种新型的经济要素,农民及涉农机构并不能意识到农产品也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更别说在农产品上建立品牌。农产品品牌对农民及涉农机构来说,是比较陌生的。农民对农产品品牌缺乏全面的认识,认为生产的农产品只有优劣之分,并没有想过优劣之分下隐藏着农产品品牌的影响。农产品品牌对农产品的销售起着促进作用。它能极大的提高某种农产品的知名度,也能提高某种农产品的销售量。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过去那种自给自足的农业模式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因此作为新时代的农民应该懂得品牌为农产品所带来的价值,提高对农产品品牌的重视度,以期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好自己农产品品牌的利益,维护好自身的权益。
农产品品牌现今已属社会热点问题,但是由于社会各界对农产品品牌的法律保护意识欠缺,侵犯农产品品牌的现象屡见不鲜。同时,目前对农产品品牌的管理混乱,本文认为应建立农产品品牌的专项管理部门对农产品品牌实施统一的管理与统一的保障。借鉴农产品服务平台的设置,将农产品品牌的管理划归于农产品服务平台的责任内容之一,成立一个专项管理部门。在进行农产品交易时,从源头上保护农产品品牌的权益。同时将《商标法》等法律、部门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进行统一,让新设的专项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品牌的设立、转移与注销。这样就可防止同一农产品上有多个不同的品牌;也可让市场主体更加明晰农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农产品的来源。
法律的滞后性无法避免,但是发现法律具有滞后性后应对法律的规范体系做及时调整。农产品品牌作为一种无形的资产,是新时代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乡村振兴战略不可或缺的能量。农产品品牌的战略地位,决定了它在法律中的位置。过去对农产品品牌法律的保护依据分散在各层级法律规范之中,其作用已不能满足农产品经济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将现存的关于农产品品牌的法律规范作统一调整,新纳入一些法律规定将现存法律不能涵盖的内容,作出相应的规定,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保障农产品品牌的权益。某一领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的时候,势必要单独形成该领域的法律体系。这不仅有利于对该领域的保护,也有利于该领域的发展。农产品品牌作为农产品重要的特色,只有将农产品品牌的保护纳入农产品的法律保护之中,才能有利于农产品经济在有序的环境中运行,打造特色农产品,以扩大农产品的影响面,促进农产品的售卖,以此促进中国农业经济的发展。
大多数农产品的生产者来源于农民及涉农机构。建立农产品品牌需要提高农民及涉农机构的品牌化意识以及对品牌的法律保护意识。首先,向农民及涉农机构普及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可以通过产研结合的方式,让农民及涉农机构到高校进行知识产权的学习,提升农民及涉农机构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面,同时也增强农民及涉农机构的维权意识,提升在农产品上设立品牌的保护意识,提高农民生产特色农产品的积极性;也可以引进专业化的人才,深入田间地头宣传品牌化设立的必要性及紧迫性。这不仅有利于农民及涉农机构,还有利于扩大农民队伍的知识面,扩充新型农民的队伍。其次,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让农民及涉农机构意识到品牌化的重要性。乡村振兴战略在我国全面脱贫后是关键性的战略,而农产品品牌的建立,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途径之一。农民及涉农机构作为农产品的生产者,是农产品品牌的关键主体,只有生产者意识到品牌化的保护,才能更进一步的推动农产品经济的发展;也才能让乡村振兴战略更好的落实,促进我国农村经济更进一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