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丽
(复旦大学 哲学学院,上海 200433)
现代社会是陌生人社会。人总是在与他人的不断互动中突破自我和人际窠臼、摆脱自我限制、超越自我中心主义,获得社会自由。个体自由与人格、社会正义、民主平等、社会秩序有关。如何脱离自我中心的阻滞,实现个体自由?如何实现人与人、人与共同体之间的有效联结?如何积极有效参与社会共同体活动?这些都是当代伦理学不可回避的时代难题。霍耐特承认理论建基于主体间性,诊断“不确定性之痛”的时弊之疾,主张建构稳定的社会承认关系,提倡基于一元道德的多元正义方案。这是对当代伦理学时代难题的积极回应。霍耐特承认理论主张在保障个体自由的前提下,鼓励个人积极参与社会共同体的公共事务,容纳差异性、多元性、陌生性等;关注个体的社会心理体验,注重个体自尊;认为在反抗蔑视体验和相互承认的人际互动中,个体习得个人品质并完善人格;强调通过社会共同体建构稳定的承认关系和伦理秩序,消解社会蔑视。在社会承认关系中,个体实现自我,社会也相应获得可能性的增长。社会共同体的稳定与个体间的相互信任有关,社会承认是形成社会信任的基础,是建构良善社会秩序的基石。本文从伦理学视角深入剖析霍耐特承认理论的内在逻辑结构,试图为当代中国的伦理建构挖掘有价值的伦理资源,促进道德文化建设。
现代意义上的伦理形态应是一种融合经验的形态。逻辑上的完美推理不等同于社会实践中的有效筹划,反之,实践中的有效筹划未必就能从逻辑上直接演绎出来,须将规范与经验、特殊与普遍、形式与社会现实紧密关联起来。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三代学术领袖霍耐特(AxelHonneth,1949—)借助于米德的社会心理学理论,对黑格尔的承认理论进行了重构,建构了融合规范与经验的承认理论,实现了黑格尔法哲学的再现实化,建立起了“社会正义论”。
霍耐特承认理论提出的基本文化语境是:在保障个体自由的基础上,人与人之间何以不仅仅是一种法律上的契约关系,社会结构何以不是一个自私自利的社会体系?即社会结构何以具有合理性?这种合理性是否表现为社会结构所具有的伦理属性和伦理功能?这已经越出了经济秩序范围,呼吁文化道德上的社会建构,抑或是伦理建构。“任何一种社会哲学理论主要不是来自孤立主体完成行为的过程,而是来自伦理的约束,因为主体总是已经活动在伦理约束的框架之中。所以,与原子论的社会学说相反,必须假定一种永远呈现着主体间共存的基本要素的处境乃是人类社会化的一种自然基础。”[1]19-20个人自由须建立在主体间相互承认的基础上,将规范原则和社会现实相结合,完成自我实现的同时破除伦理现代性的困境,即跌落在“我们”中的“我”,究竟该如何行动才合乎“公共善”?人在与“他人”的交往联系中,何以平等地参与到公共领域中去?“能对一个人的行为给予承认或赞扬的群体越大,就越能确保那个人是真正做到了道德正确和行为得当。”[2]184社会正义须蕴涵个体自由,个体自由的实现离不开社会共同体成员间的相互承认,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规范的当代社会结构模型。“作为个人的主体只有当他在一种社会机构中与其他人共同合作,采取一种互惠的方式,才能形成自我决定所需的反思性能。”[3]71社会正义不是抽象概念,始终与个体自由关系紧密。
在《自由的权利》一书中,霍耐特将自由分为三类:消极自由、反思的自由和社会自由。消极自由和反思的自由是不完整的自由模式。按照这种自由观,人都是为实现自我利益的孤独个体,缺少确定的道德标准来做出选择和行动,会陷入虚无状态,形成“不确定之痛”。这同时也是霍耐特在《不确定之痛》一书中对现代社会病痛作出的伦理诊断。“浪漫的个人主义表现为心灵空虚和行动匮乏。这种空虚和匮乏是由孤立的道德立场所造成的,并可以通过回应人自身自然的呼声而加以弥补。”[4]68-69
个体自由不仅仅关涉社会正义,还与自我实现相关,个体在何种程度上是自我实现了的?自我实现了的个体何以获得伦理共同体的认可和承认?这是社会自由所蕴涵的新涵义和新使命,即在“伦理的同一性”和“碎裂的现代性”之间保持一种有效且不被剪破的张力。“正义的制度不仅要能够保证平等的自由,而且要能够使所有的人得到自我实现。这就是保证人能够平等参与社会交流,能够使自己得到他人的承认。这是一种以承认为核心的正义理论。”[4]13个体自由和社会正义相互关联。个体自由是在社会实践中实现的,“所以‘承认’在这里就表示一种‘认为某一主体具有能让得到社会接受甚至钦佩的个人品质’的社会行为。”[2]186个体的自由抉择和行动如何在社会领域获得公开说明和公共认可?遵循社会伦理秩序的个体是否获得真正自由和全面的发展?这是正义问题的承认之维。“社会生活的再生产服从于相互承认的律令,因为只有当主体学会从互动伙伴的规范视角把自己看作是社会的接受者时,他们才能确立一种实践的自我关系。”[1]100
承认意味着不同个体之间在社会中的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并要求为他人考虑。“一个人通过学会适应‘普遍化他者’的社会行为规范从而成为他的共同体所接受的社会成员,那么,运用‘承认’概念来规定主体间性关系就是有意义的:正在成长的儿童通过将规范态度内在化承认了他们的互动伙伴,在这个意义上,他们也可以认识到自己是社会合作语境中的一个成员。”[1]84承认要求个体将自己完全看作是共同体的成员,承担起相应的义务,也意识到被赋予的权利。这种思想更接近于黑格尔意义上的承认概念。米德还赋予承认概念以社会心理学上的涵义,即引入“尊严”概念,提出了“自尊”概念。“‘自尊’,是米德精心用来命名个人价值意识的一般概念。他运用‘自尊’来表示对自我的积极态度,就是说,如果个人被共同体成员作为一个特殊的个人来承认,他就能采取这种积极的态度。”[1]85个体归属于共同体并生活在共同体中,他们在共同体中获得的承认有助于习得伦理品质,完善人格。这是霍耐特承认理论的形式伦理意蕴,展现为规范与经验相结合的形态。“个体就必须努力按照社会建立的标准行事,要么通过特别出众的行为来获得钦佩,要么通过正确的行为来获得赞同;当个体公开地被认为具有某些品质,而这些品质可以给他带来他所渴望的认可或者荣誉,这种渴望就得到了满足。”[2]186这不是超验的、绝对权威式的授权和约束,它具有自然主义倾向,允许和包容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为其后期多元正义的构想和民主伦理的提出埋下了伏笔。
个体人格的完善和伦理品质的习得与社会承认关系的质量相关,即在爱、法权、成就的领域所确定的规范是个人自我实现的基本条件。“彼此作为法人而相互承认,意味着两个主体都通过在自己行为中整合共同体的意志而控制了自己的行为,如同体现在主体间承认的社会规范之中的情形一样。一旦互动伙伴都采取‘普遍化他者’的规范立场,他们就互相认识到彼此之间必须承担的义务。”[1]86这既是霍耐特承认理论必然走向正义理论的基本逻辑进路,也是霍耐特承认理论实现“政治伦理转向”的关键思路。霍耐特承认理论不是完全抽象的逻辑建构,而是在经验领域通过相互承认确定规范性和合理性。这种规范性不是黑格尔式的“绝对精神”,而是在经验领域达到的普遍性。它不是通过融化所有异己的东西于自我意识中,而是通过“内在化”的承认过程,不断地互相承认而获得规范化,它具有开放性、多样性、生成性。霍耐特承认理论所倡导的规范性不是“外在化”的、强制性的规范性,而是尊重个体性、差异性、多样性,是开放性的、需要不断互相承认才得以达成的。
个体的“不确定性之痛”在于如何在相互承认过程中找到确定的规范来指导行动,即相互承认在何种条件下是可能的?缺乏绝对权威的授权,确定的规范性何以可能?霍耐特认为个体在社会共同体中会遭受到蔑视,出现个体的反抗。蔑视与反抗是相互承认未能达成而形成的异化状态,相互承认具有过程性和条件性。“通过把多种多样的社会偏离统一纳入单一的历史力量,米德就在‘主我’的持久冲动和社会生活过程之间铸造了一种系统的联系。这种联系在于,在每一个历史时代,随着承认关系的扩大,个体的规范要求渐渐积累成为一个系统,结果就迫使社会发展在整体上适应了个体化进步的过程。因为,甚至在已经实现了社会变革之后,主体也只有通过期待另一个共同体来担保更大的自由,才能捍卫他们的‘主我’的要求,所以,是一连串历史的规范理想指引着个人自主性增长的方向。”[1]90个体在社会共同体中的蔑视与反抗,是个体自由对世界性接纳破坏的表现。个体不是单子化的存在,是“与他人在一起”的生存形态,天然地具备世界性的接纳,并通过接纳世界和被世界认可而造就健全的人格,形成规范的社会形态和合理的社会结构模型,这是一个开放性的过程。个体自由的病理在于:个体自由不能在社会共同体中获得承诺,需要诉诸于承认的保障。
霍耐特的承认理论建基于主体际哲学(主体间性)。他主张承认先于认识,这是一种本体论上的优先地位。“主体际哲学转向之后,普遍皆同意,人的自我是在社会互动中形成的,而他人对个体的发展,有建构性的根本意义。……人的所思所为,总是内蕴着情感上对他者的挂念跟实践关怀,然而,此处‘他者’的内容却是不确定的,在概念上,尚无法以一种与‘物’区别的方式,说出人(person)所独具的、对于另一人所具有的建构性跟规制性的意义。……而在主体际哲学的基础上说明承认态度先在于一切行为。”[5]11霍耐特的承认概念强调人类的本然实践态度,一方面具有感性与情感特质,对他者的挂念和实践关怀,另一方面强调“参与其中”和人与人的互动。“因此,伽达默尔所指的也是将‘你’理解为‘以自我为中心’这样的关系:这两个主体相互投射到对方的需求和要求中,他们接受所有声称对他人的开放态度,来拥有优越的,无偏见的知识。”[6]56这是人的天然存在状态,我们无法不与周遭的世界打交道,也无法不回应外在世界对我们的要求,我们通过对他人的接纳实现自我的重新塑造和生存,这是规范性结构形成的基础和前提。
承认概念最基础的意义是人和人之间的情感联系和呼应,这是人之存在的本然样态。霍耐特展开了基于主体际哲学的承认概念的伦理建构,强调情感上的相互肯认是道德关系的根本基础,对他人情感的接纳和回应先于人的认识。“……所以,爱代表了互相承认的第一个阶段。在彼此都感受到爱的关怀时,两个主体都认识到自己在他们的相互需要和相互依赖中相依为命。不仅如此,由于需要和情感在某种程度上只能通过直接满足或者相互给予,承认本身就必须具有情感认可和情感鼓励的性质。这种承认关系也必须与那些互相表现特殊重视的具体他者的肉体存在发生联系。”[1]103霍耐特通过运用米德的社会心理学理论,实现了黑格尔法哲学的再现实化,区分出三种根本的、基于主体间性的承认形态,即爱、法权与团结,对应于三种分别基于需要原则、平等原则和贡献原则的社会伦理秩序,以及三种相应的蔑视形式,即强暴、剥夺权利和侮辱。这是承认概念的人与人之间互动关系领域,也是最为基础的含义。
承认概念还涵括自然领域和自我领域,即承认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和人与自我的关系。霍耐特认为人与自然之间同样具有伦理意义,自然不会对人类予以情感的回应,但是人却可以赋予自然以意义和价值,即便是“无情地”、完全工具化地对待自然,也是对伦理的一种破坏,是一种“物化”行为。霍耐特援引卢卡奇的物化概念,“卢卡奇把物化定义为‘疏离的’、‘旁观的’行为模式,此种行为模式集结了各种习惯与态度,它们违背了一种较原初的、或较好的实践形式。”[5]25霍耐特认为物化是一种扭曲的、病态的实践状态。“主体会随着内在观点的转变,以一种‘物化他者’的方式,觉知看待周遭环境中所包含的一切。因为不论是对交易的物件、交易的对象,甚至是主体自身的人格潜能,主体都会只注意到其不可估量的实用质性。……即便周遭发生之事和交易活动没有直接关系,主体仍会用看待物的固定方式看待之。”[5]23这是一种疏离且情感中立的态度。霍耐特主张承认概念关涉到物(自然)也表征出一种“真正的”“本然的”态度,而非基于经济上的算计,这蕴涵着内在的规范性上的诉求。
承认概念关涉的人与自我的关系领域表现为:“……主体必须先已承认了自己,才有可能以表达的方式接触到自身的内在状态。若是自身的愿望或感受自始就被视为毫无表达价值,那么主体将无法寻得通往自身内心的途径,而后者应存在于自我关系中。”[5]117霍耐特并不认为主体可以像知觉客观现实一样知觉自身,像观察外在物体一样观察某一特定的心灵活动。主体的内在状态并不独立自存,它具有生成性。主体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共同体和语言环境中,主体所感知的自身的愿望和感受,会不自觉地打上语言流传物的烙印,并在生活实践中不断地生成出新的主体状态。正如德国哲学家伽达默尔在论述理解与流传物时谈到,“支配我们对某个本文理解的那种意义预期,并不是一种主观性的活动,而是由那种把我们与流传物联系在一起的共同性(Gemeinsamkeit)所规定的……这种共同性并不只是我们已经总是有的前提条件,而是我们自己把它生产出来,因为我们理解、参与流传物进程,并因而继续规定流传物进程。”[7]379伽达默尔认为理解是受传统(流传物)制约的,传统是一种先决条件,是理解的基础。在霍耐特承认概念的人与自我关系的领域,承认具有先在的必然性。“此种形式的承认,并不是以互动者为对象。面对互动者时,互动者必然因其人格性(Personsein)先被我们所承认,我们才有可能与他或她进行任何沟通。而此处的承认指的是,主体必须先承认了自己,才有可能以表达的方式接触到自身的内在状态。”[5]116-117主体如果和自身处在一种表达关系中,她或他必须先承认自我。主体与自我相遇,必然先承认自己的心理经历是值得被主动了解和把握的,唯有这样,才能真正通往自身内在感受。
霍耐特承认概念建基于主体间性,是生存论层面上的。霍耐特援引萨特的观点:“主体在他者的看视中成为被评价的对象。……他似乎企图以此暗示,这种相遇与包含了丰富的规范性内容的互动有关。那个人以一种羞耻的感觉来回应那被预感到的看视。这种羞耻的感觉显然是具有道德意义的感觉上的回应。面对着一个虚拟的或者现实存在的他者,他以这种感觉上的回应对自己的不道德行为作出反应。”[8]158萨特认为,他人目光具有评价意义,人们总是从他人的赞赏、许可、蔑视或怀疑的目光中来检视自己的行为,通过对这种评价的意义作出相应的肯定或否定的反应,这正是社会交往互动中所蕴含的规范性基础。霍耐特认同萨特这一观点,他对承认概念的定义是建基于存有论基础上的,与“物化”相对,认为人类天然地具备认取他人观点的态度。“我们不应将沟通行动者当作一个认知意义上的主体,而应当作一个存在涉入的主体。”[5]72霍耐特的承认是主体间性意义上的,是社会互动网络中蕴涵着的规范性基础,是通过他人的看视而开启互动关系的规范性模式,自我的实现和规范的社会结构的形成离不开他人的接纳和我对他人看视的承认。这不是抽象的互动关系,而是主体自我阐释和自我实现的一种开放性的表现,主体在他人的看视中不得不置身于一个特定的社会行动的目的上。在霍耐特的承认概念里,主体自身的存在、人格的生成以及合理社会结构的形成是相一致的,某种程度上,甚至是同步的。
霍耐特的承认理论向我们展示出这样一个状态:处于社会共同体中的个体一方面面临来自社会共同体的规范和制度的制约,另一方面又催促我们反思这些社会共同体的制约何以能真正保障个体的自由,充分实现个体的自我塑造。通过社会共同体的承认,个体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自由?这既是霍耐特承认概念追求的理想典范,又是霍耐特承认概念必然向正义理论延拓的触媒。
霍耐特承认理论展开了对现代社会的伦理诊疗,以及基于主体间性的问题域还原,呈现出三个问题:现代社会中人需要何种自由?保障这种自由的条件是什么?通往个体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可能之道是什么?现代社会是一个快速流动和分化的社会,人们追求一种自我充分实现的生活、公平正义的生活,人的自由不仅仅是停留于经济层面上的“财务自由”,还应该包涵更加宽泛、广阔的政治、文化、道德、生态等方面的自由,这有赖于合理的社会结构和伦理秩序对公平正义的伦理诉求。换言之,社会正义要能够真正保障个体习得自信、自尊和自豪的伦理品性,成为一个真正实现自我的人。我们还经常需要面临达成共识、促成商谈、增进理解和协调冲突的处境。它隐含着“个体善”和“公共善”的联结与区分,我们需要习得一种实践智慧:我们要能够以一种适宜的方式处理好个体与他人、个体与社会、个体与集体、个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必然的关联中,我们应该做何种选择?如何行动?我们如何友好地而不是冷漠地相处在一起?是“有温度”的人,不是孤独的、陌生的人?我们如何接纳、包容他人和世界,同时又能为他人和世界所容纳?我们作为千差万别的个体如何可以和谐地生活在一起?这些正是现代社会结构内部蕴涵着的伦理诉求。
现代社会的伦理诉求呼吁创建一种多元正义,它能够容纳自我性、独特性、差异性、多元性、陌生性。多元正义应该是双重指向的:个体追求自由和共同体的正义保障个体自由,它将差异性、多元性有效地整合在一个和谐的共同体中。多元正义倡导在与他人同在的过程中结成“友好的同盟”,形成普遍性的规范。社会承认关系的质量作为社会关系的核心力量,在规范的形成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既然甚至资本主义社会的中心制度通过相互承认的总体化原则要求理性的合法化,它们的再生产仍然依赖一种道德共识的基础,道德共识因此拥有相对于其他的整合机制的真正的首要地位,因为它是社会成员以及他们为冲突准备就绪的规范期望的基础。”[9]119-120霍耐特的承认理论,更多的不是阐述一种个体美德,而是基于主体间性的规范化,大胆构建了一种社会伦理模型,以及一种可能的、合理的社会规范秩序和道德共识。它导向了一种新的伦理思维方式,即不同的个体如何更好地参与到社会公共领域当中去,以及何种社会公共领域是规范的、合理的、能够充分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
霍耐特多元正义构想继承了法兰克福学派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从人类学路径出发,基于社会分析的视角展开了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完成了批判理论的“政治伦理转向”,融合了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当今时代,资本主义制度自身的弊端日益凸显,人的异化现象明显,西方资本主义社会领域问题丛生,正如丹尼尔·贝尔所言:“资产阶级精打细算、严谨敬业的自我约束逐渐同他们对名望和激动的孜孜追求发生了冲突。当工作与生产组织日益官僚化,个人被贬低到角色位置时,这种敌对性冲突更加深化了。工作场所的严格规范和自我发展、自我满足原则风马牛不相及,难以和平共处。从布莱克、拜伦到波德莱尔,这些现代派文学大师构成了一条不太具体,却具有明显象征意义的文化冲突线索,有助于证实以上论点。”[10]34霍耐特从语言理论转向承认理论,提出了建基于主体间性的承认理论,将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融合起来。“哈贝马斯已赋予批判社会理论传统一个决定性转折,在这个意义上,他已经将那种解放的、超越的潜能从劳动实践转移到以语言学为中介的相互作用的行动模型。”[9]188霍耐特最终完成了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政治伦理转向”。
霍耐特的正义构想以承认理论为基础,相互承认的形式包括爱、法权、团结,主体间的承认体验是正义构想的生成基础。“在法律中,黑格尔和米德建立这种联系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即只有当我们反过来认识到必须对他者承担规范义务时,才能把自己理解为权利的承担者。换句话说,我们只有采取‘普遍化他者’的立场,让他教会我们承认共同体的其他成员也是权利的承担者,我们才能在确信自己的具体要求会得到满足的意义上把自己理解为法人。”[1]115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霍耐特的正义构想以承认为基础,尊重个体的独特性和差异性,在承认共同体中达成共识,塑造新的个体。“一个社会在文化上自我理解为引导社会对个人的重视提供了标准,因为个人的能力和业绩是根据他们对实现文化规定的价值给予帮助的多少来进行主体间评判的。这种相互承认形式也与社会生活语境假设相联系,社会成员通过走向他们共同目标的构想,形成一个价值共同体。但是,如果社会重视是由一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伦理目标构想所支配,那么,它所能采取的形式和法律承认形式一样具有历史可变性。”[1]128正义构想倡导形成价值共同体,但是能够平等对待差异性的个体。在差异性个体互动过程中培育人格,实现个体自由和社会正义,这是霍耐特多元正义构想的逻辑进路。
在《再分配,还是承认?——一个政治哲学的对话》一书中,霍耐特强调应该从社会参与这一出发点来探讨社会正义。一方面,个体的自我实现与个体在社会中被平等对待有关联,社会承认条件在历史过程中的变迁与社会道德的发展轮廓相统一,个体始终生活在社会秩序中,离不开合理的社会承认。另一方面社会正义要体现社会包容,将个体纳入全体社会成员的圈子。个体“被承认”的部分就是社会包容的部分,在个人化与社会包容的互动中,实现社会的可能性增长。“沿着个人化和社会包容两个维度,进步在社会承认的种种条件中产生:个性的任一新部分都是对相互承认开放的,所以被社会确认的个性程度上升;或更多的人被纳入现存的承认关系之中,所以相互承认的主体圈子增大。”[9]141霍耐特认为在现代社会中,个体自我实现的条件只有得到社会的保障,才能将个体的自我体验转化为社会共同体中的主体间性体验,这也是社会秩序的合法性保障。同时,这也是基于承认的正义理论所发挥的批判功能,在现代社会的基础结构和社会秩序中,在不同的承认关系领域中,个体化与社会包容之间的张力需求“公正”与“不公正”的内在标准,即“承认的社会关系的特性应该代表政治伦理规范和社会道德的中心领域”。[9]135
在与弗雷泽的争论中,弗雷泽对霍耐特的承认理论提出了三方面的质疑:一是反对将政治社会学简化到道德心理学;二是反对将资本主义社会简化到它的承认秩序;三是反对将正义简化成原初身份的伦理学。针对弗雷泽对其承认理论的三个反驳,霍耐特分别作出了“关于反驳的反驳”。首先,霍耐特认为社会批判理论不仅仅停留于经验领域,而寻求一种“社会内在性的超越”,“这一思考线索同样能被明确表达,所以这种‘超越性’必须依附于一种实践或经验的形式,它一方面对社会再生产是不可或缺的,和另一方面——得力于它的规范过剩——指向超越一切社会组织的既有形式。以在‘超越性’和‘内在性’之间述说的这些方式建立的连接,因此比弗雷泽似乎看到的更强:‘超越性’应当是‘内在性’本身的性质,所以社会关系的真实性始终包含超越要求的维度”。[9]186霍耐特寻求一种超越经验的普遍化规范,这是霍耐特承认理论具备“超越性”的“内在性”的性质。其次,霍耐特认为社会包容总是通过社会成员的相互承认来实现的,“社会整合总是建立在某些规范‘制约’的基础上,它被反映在一个社会的承认秩序中”。[9]190霍耐特认为社会不公正感是由公共话语造成的,它的“承认秩序”是从社会公正与否的维度上来谈的,“承认秩序”与社会结构的制约原则相一致。再次,霍耐特认为一定程度上,我们不得不承认存在一些规范和原则,对全社会都具有普遍有效性,它们蕴涵在制度秩序和社会结构中。“我以为,我们应该对确立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感兴趣的理由是,只有在这些条件下,主体能获得最没有损毁的可能的自我关系,并从而获得个人自治。”[9]197基于承认的正义理论适应于人类关系的主体间性,社会整合对社会成员越公平对待,个人就越能被包容进承认关系中,并越有助于个体的自我实现,社会将越有可能获得可能性增长。
霍耐特的承认理论建基于主体间性,将个体自由的实现、社会承认关系、社会正义关联起来,形成了一元道德为基础的多元正义构想模型,相较于承认理论,他的正义理论还只是理论构想,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它继承了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的传统,同时完成了法兰克福学派的“政治伦理转向”,融合了规范原则和经验原则,从社会结构和制度秩序中剖析出具有普遍性的合法性原则,揭示出承认关系的“超越性”和“内在性”的特质,展示出真实性的社会关系,建构包容差异性、个体性、独特性、多元性的社会理论。这种理论尝试是值得肯定的,也是当代实践哲学的一项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