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阳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 沧州 061000)
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不断加快,各种法律制度也不断与时俱进,但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各种司法案件的审判结果被更多社会力量关注,很容易形成舆论焦点,各种支持声音和反对声音层出不穷,让法律审判难免会接触到社会舆论的再一次“审判”,这是不可避免的一个事实,也是法律审判追求公平、正义所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本文对此展开详细论述。
法律审判具有公平性、公正性,而且是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由人民法院行使的权利,这种审判不受社会大众的影响,也不会受到任何其他机关的影响,是一种严格、有依有据的审判过程。
法律审判是一个想要实现法治的国家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实现了公平、公正的法律审判才是可以实现一种“法治”状态,只有严格按照法律制度形成的法律审判才可以真正引导社会向着更加稳定、健康的方向发展。这为民主政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也为国家权力的健康运行建立了一个强大的监督网,在法律审判的引导下司法才能体现出公平性、公正性,社会秩序才可以有一个肥沃、健康的发展土壤。
一个法治社会离不开社会舆论,而社会舆论也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现象,因此我们要做的是正确引导舆论方向,让舆论发挥积极价值,认可司法审判的公平性,推动社会稳定发展。下面则从几个角度分析我国社会舆论监督当前的一个现状。
社会舆论监督力量与社会大众法律知识掌握程度有非常深的联系,自古以来,我国道德教化十分深入,人们的道德修养也是经过了历史发展传承而来,但是法治理念、法治社会则是后期发展而来。这是源于西方国家经验而来,因为并不是根深蒂固到人们心中的一种理念,因而如何将法治思维与道德思维直接对比或者等价看到就容易出现偏颇。社会舆论对于法律审判的绑架就是以道德为基础进行的一种影响,如果压力过大甚至会影响法律审判的进度和审判。或者说社会舆论对于法律审判可以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毕竟人多力量大,我们无法不考虑社会舆论所带来的压力。但是为了司法审判的公众性也可以明确性地采取一部分公众的意见。但是就当前来看,我国社会大众的法律知识掌握还是存在一定不足,再加上道德意识比较强烈,因此对于司法审判并不能十分客观地去看待。但是从客观角度出发,社会舆论来自公众的普遍意见和心理预期对于社会风尚的形成具有较强的推动作用,如果可以加以利用,对于社会进程的发展也是一种推动力。因而我们要做的是如何提高公众的法律知识,让社会舆论监督更加客观、公众,降低其情绪化特性。
当前我国社会风气良好,人们道德素质较高,对于不公平之事人们往往容易产生义愤之情,这正说明了我们国人思想在向着更加积极的方向发展。但是面对时代的发展,各种信息通过网络传播迅速,甚至有些不真实的新闻也会瞬间发酵,人们往往容易通过自身意识或者直觉去理解、去判断,不经过推敲就开始做出一些反应或者不理智的行为,往往形成一种巨大的舆论压力影响社会稳定,这也是当前社会风气存在的一种问题,虽然积极向上,但是缺乏理性判断。
学会正确看待法律审判和社会舆论之间的关系,然后再学会理性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必然要面对的问题,下面则从二者内涵出发分析他们的区别与联系,然后剖析如何处理二者之间关系。
首先,社会舆论因为是大众意愿的集合,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人为因素或者说主观性。媒体是舆论的引导者,那么就应当坚持客观、公正,追求事实真相,为拥护公平为己任,只不过媒体要发挥的是将问题爆出,放在聚光灯之下,从而让社会大众可以广泛地去关注某个问题。但是公众的好奇心是不能避免的,人多了也容易加上渲染的色彩,从而误导大众。同时,由于专业程度和价值理念的不同,各方媒体的报道往往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亦不排除某些媒体的报道与事实存在出入。当媒体的报道进入大众的视野,媒体的导向作用就显现出来,社会大众通过媒体了解到案件事实后,结合自己的价值观念及生活经验就会形成自己的主观认识。个人的主观认识结合起来,共同结成社会舆论这张庞大的网,它是对媒体扩大事实进一步放大,也是不同观点碰撞、斗争的过程。
其次,从司法审判的角度来看。司法审判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审判具有独立性、中立性,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如若社会舆论干预司法审判达到一定程度,实际上将造成舆论审判的结果,司法审判也将名存实亡,同时也会失去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在社会舆论之下,司法审判应当自觉受其监督,确保案件质量,使案件审判建立在有力的法律依据及严谨的事实之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避免舆论干预司法审判。
为民除害,是一种正义行为,如果法律给予了这么严重的处罚,会影响人们对于法律的认可度。但是法官审判案件只会遵循法律准则和规定,因而得出上述判决结果是法律使然。那么是不是可以完全不顾及社会大众的心情呢?这样也不可以,因为民意特别强烈,而且从道义角度出发存在合理性,也是要适当考量,一个完全不尊重民意的法律制度从长远来看是不利于规范整个社会大众行为规范的。总之道德是对法律的一种监督,法律是对道德的一种践行。因而大众也要理性看待二者的关系,不能盲目地按照内心想法来,保持客观、公正、善良、得体才是我们中国人应有的品德、法律意识所在。
法律审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能因某一个人的意志所转移,应当坚持公正、公平。而社会舆论也不能是一种道德绑架,应当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形成一股力量,共同引导社会的健康发展与进步。二者之间应当相辅相成,为中国法治社会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道德约束与监督是法律审判体现公平性的必然途径,但是道德绑架之下的法律救济却得不到更好的处理,因而如何科学判断二者关系才是最为关键的问题。本文通过如下几个方面阐述,来分析如何实现科学的法律救济。
本文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角度出发:第一,进一步完善对于道德绑架行为的法律规范,降低消极影响之下道德绑架事件出现。例如,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公交车上“让座”,发生自然灾害明星必须“被捐款”等现象,这种情况其实就是一种道德绑架,这种绑架的最终影响趋势是消极的,容易引发故意伤害或者侮辱他人的不良后果。因而我国立法应当引导社会舆论价值,降低极端事件发生的概率,甚至可以对上述行为进行一定的处罚,从法律层面来体现国家强制力的威严。立法完善应当结合社会舆论发展动态,同时兼顾法律的威严性。从而逐步引导社会舆论积极价值的发挥。
立法固然重要,但是如何执法也十分关键。对于司法来说不可避免地要面对舆论压力、媒体压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作为司法人员也要坚持自身底线,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法律审判,不能受到舆论压力而泯灭对于法律的崇敬与坚持,充分地利用证据说话,给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审判结果。在面对恶劣的社会舆论时要坚持法律至上,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如果社会舆论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也要积极上报上一级法院,给出合理解释,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动荡。除此之外,还需要各级领导干部的密切配合,积极树立现代法制观念,充分信任并任用一些有能力、有担当的司法工作人员。另外,还需要加强司法信息本身的公开度,从而从根本上降低社会舆论的负面影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 年将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对死刑的法律审判十分谨慎,我国在《刑法》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如果不是被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应该被宣告执行缓刑。但是药家鑫被执行死刑无疑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影响。司法独立最终不得不屈服于社会舆论的压力。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很多舆论压力之所以迅速提升还是源于多媒体、融媒体等途径,但是媒体对于审判结果往往会存在一定的私心或者功利性,但是不可否认,媒体对于法律审判结果的影响力确实是存在的,也不能忽视。例如,我国法律规定需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发言权等,确保司法审判过程的严谨性,审判结果的正确导向性。因而媒体的监督行为也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如果为了某种利益或者私心而报道不实新闻也需要因此付出代价。因而本文认为国家法律应当规范媒体的行为,强化他们的积极监督效果,基本可以遵循如下几个原则:第一,报道内容要严格审查,确保真实、及时、客观。第二,媒体以及工作人员也应当树立严格的法律意识,不能超越法律审判而下定结论,对于不实报道之后的严重后果要非常清楚。第三,辨别清楚何为理性报道,对于报道的编写、发布要严格按照要求执行,避免谣传。
综上可以看出,法律审判需要坚持司法公正、公开、公平。而社会舆论是一种民意代表,虽然起着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绝不能左右司法公正性。这是一个法治社会必然要遵循的原则。法律审判不可以滥用职权,否则就会受到民意监督和举报。当然社会舆论也绝不能以自身人多力量大优势来作用司法审判。因此本文对此展开探讨,分析二者之间关系,然后提出几点正确处理二者关系的措施,希望可以促进二者各自优势和合力优势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