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藏高原濒危野生动物被猎杀的现状、原因与对策分析

2021-11-27 14:25邢康达雒杰谦
现代农业研究 2021年2期
关键词:护林员青藏高原规范性

邢康达,雒杰谦

(青海民族大学 青海,西宁 810007)

1 青藏高原濒危野生动物被猎杀的现状

作者通过访问和调研,收集到了2019 年8 月以前西藏自治区全区接收的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是110件,对濒危野生动物进行收购、运输并且出售的犯罪案件最低是27 件,制品类犯罪案件是27 件。而青海涉及猎杀、运输、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和制品类犯罪案件数量一共98件。

各类犯罪案件中涉及的濒危野生动物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藏雪鸡、马麝、蜂鹰、岩羊、马鹿、藏原羚、苍鹰、棕熊、猞猁、鹅喉羚、猎隼、草原雕和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金雕、原麝、白唇鹿、藏羚羊、西藏野驴、胡兀鹫、雪豹、野牦牛、林麝。人类的猎杀给本就数量稀少的青藏高原濒危野生动物带来了更紧迫的生存环境。

2 青藏高原濒危野生动物被猎杀的原因分析

2.1 猎杀者卖方市场的存在

市场需求是滋生猎杀、运输和收购青藏高原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产业链最大动力,棕熊、藏原羚、鹅喉羚、西藏野驴、野牦牛、藏羚羊、岩羊这些动物尸体多数是在餐馆以及市场上贩卖被发现的。棕熊、雪豹、猞猁、马鹿、白唇鹿、岩羊、普氏原羚、藏羚羊的毛皮,马鹿、白唇鹿的鹿鞭、鹿茸和鹿胎,棕熊的熊胆、还有至今无法人工合成的林麝和原麝的麝香,蜂鹰、苍鹰、草原雕、猎隼、金雕、雪豹这些动物做成的标本,藏羚羊、鹅喉羚、普氏原羚、野牦牛的头骨和角做成的精美工艺品,在市场、特产店以及网上进行售卖。猎杀后不愁贩卖,高额利益的诱惑、不健康的消费观念和消费需求以及法律制度的不足导致了破坏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存在。猎杀者卖方市场的存在是猎杀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最大诱因。

2.2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不完善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仅以空白罪状兜底,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条款是模糊的,不明确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危害种类是不全面的,除了猎捕、杀害这种行为外,依然存在着其他情况,但对其他类型的行为并没有做出相应规定,也没有区分故意和过失,存在动物侵袭为自保的过失猎杀,而我国现阶段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的行政手段仍然存在空白,刑事司法的漏洞依然存在。而且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既不要求情况严重或者数量较大的标准,也不要求会发生危害结果和造成某种危险状况的情形,就可以认定为犯罪。对于猎杀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形,要么是无罪、要么是重罪,要么不发生、要么一发生就既遂,没有任何明确规定和程度的变化。这就导致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法实现有效衔接,目前两者之间的的衔接标准在立法上也是空白。

作者于2019 年7 月走访西藏自治区了解到《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日喀则市关于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责任制的通知》、《林芝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2019 年陆生生物肇事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没有给出救护、肇事补偿及合法猎捕的具体措施和实施体系。

综上所述,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规定中,没有形成从国家到地方的系统性立法,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起到对法律规定的补充作用,没有提出更趋于实践操作的方案。而且针对青藏高原特有濒危野生动物的专项立法上依然存在不足。法律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处罚力度不够,尤其是针对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没有具体规定,成为这类犯罪的一大因素。

2.3 行政措施治理能力有限。

每个地方的执法人员管辖地域大,每个执法单位只有2-3个执法人员,其中只有1-2个真正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所以经常出现对案件有管理权的几个单位抽调有执法证件的人员进行联合执法,但执法效率大打折扣。有的一个市只有4-5个执法证,没有专门的巡护车辆,有时候甚至是几个执法部门联合调取车辆。护林员和管护员,多数是针对退耕还草或者针对贫困人员的政策性岗位,这些人不能辨别出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濒危野生动物以及辨认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类,护林员和管护员不具有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无法形成及时有效的现场执法。以前存在着森林公安、草原局、林业局等多个管理部门,存在管理权限的交叉,各部门权限混乱。青藏高原多数地方没有信号覆盖,使得农牧民、管护员和护林员发现了情况,也无法与执法人员和相关部门及时取得联系,不能有效快速的处理已经发生的猎杀濒危野生动物的事件。

3 青藏高原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对策

3.1 完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根据违法犯罪行为人对濒危野生动物造成的客观伤害进行行政处罚和定罪量刑的标准划分,以此对青藏高原濒危野生动物类犯罪的处罚力度做出具体规定。在法律法规上应当使保护濒危野生的动物的行政手段强于保护一般的野生动物,行政执法上升为刑事司法的标准应当明确具体,使它们得到有效衔接。对行为人轻度过失违法行为和重度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制定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地方立法机关对环境的立法,应当结合青藏高原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做出保护青藏高原濒危野生动物的地方专项环境立法,补充法律制定的不足。形成从国家到地方的系统性立法,制定具体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让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起到补充和完善法律漏洞的作用。使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有利于实践。

3.2 建立长效政策机制

响应国家号召,建立核心保护区和国家公园,为青藏高原的濒危野生动物保护起到良好示范作用。青藏高原是藏族、回族、撒拉族等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地,不同的民族在青藏高原广泛分布,我们要积极发挥人民群众和地方执法力量的综合效力,把经典案例做成少数民族与汉语双语宣传手册,并将青藏高原的濒危野生动物做成图例,在城镇及村落建立宣传栏,使宣传普及率达到100%,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地方性立法文件以及政策,使宣传能深入人心。

加强对村干部、党员、以及实行一村一社区法律人才的保护青藏高原濒危野生动物法律知识的培训,将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文件和触犯后果宣讲到位,进行规范的法律解释。定期对全部村民进行宣讲,起到良好的示范和教育作用。提高青藏高原地区群众的经济水平和生活质量,减少因经济原因而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在学校各年级设立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课程,从心理上建立保护青藏高原濒危野生动物的防线。加强对枪支的查处力度,建立定期查处青藏高原违法捕猎工具的长期排查制度。从这些方面综合打击猎杀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加强对护林员和管护员的鉴别、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培训,要求他们学习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知识,让每一个护林员和管护员成为保护青藏高原濒危野生动物的信息员,清理、标记、上报青藏高原濒危野生动物的尸骨,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的濒危野生动物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管护员和护林员要加大野外巡护力度,及时发现并收缴、清除兽夹、兽套、枪支等非法猎捕工具,同时加大对破坏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以达到震慑作用。

3.3 加强科学技术投入,实现信息化管理

在进出口处建设5G红外视频监控系统,通过人脸识别盘查可疑人员和车辆,发挥云计算、大数据的分析收集处理能力,查找嫌疑人和可疑车辆。利用吉林系列遥感卫星,对群居濒危野生动物进行长期监控,建立青藏高原濒危野生动物分布以及数量数据库,观测大规模濒危野生动物的资源动态,对青藏高原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本底进行数据量化,进一步提高保护管理水平。北斗定位和短报文技术,可以实现实时定位和实时通信,连接公安系统,实现信息互通的无缝对接,达到及时有效的处理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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