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完善国防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过程管理和归属机制

2021-11-26 20:13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军工项目审核中心
国防科技工业 2021年6期
关键词:国防科技科技成果国防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军工项目审核中心 /文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我们必须从国家战略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行严格的产权强国保护制度”“改革国有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进一步改进完善国防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过程管理、国有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对加快新一代主战武器装备研发列装,加强高技术武器装备、新概念武器装备建设,加大军民两用技术转移力度,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把知识产权管理贯穿国防科技研发全过程

长期以来,政府和军队主管部门按分工主管国防科技知识产权工作。国防科技知识产权的过程管理、归属和转化都取得重要成效,但还存在知识产权没有贯穿到国防科技研发全过程管理中的现象。在宏观层面,科研计划管理和研制合同管理中知识产权管理还存在缺位;在微观层面,承研承制单位没有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到科技创新、市场经营等活动中去。知识产权信息特别是专利文献信息的利用,没有成为国防科研和武器装备研制过程中的强制性约束,承研承制单位对知识产权信息特别是专利文献信息中所包含的技术信息掌握不充分,导致研发过程中走弯路、拖进度、费周折,不利于提升国防科技和装备研发起点。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规定等规章,都要求加强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应根据有关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和行动计划,把知识产权管理切实贯穿到从项目立项到验收的国防科技研发全过程。在项目立项阶段,要分析本领域核心知识产权状况,包括知识产权现状和主要权利人分布、本单位相关知识产权状况,项目的主要知识产权目标,需要使用的国内外知识产权。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科技项目特别是大型装备系统研制项目,牵头组织单位应与参研单位分别提出知识产权任务和目标。在论证审批项目任务书、研制总要求阶段,应明确知识产权目标和任务。需要订立研发合同或协议的项目,应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的具体任务、归属和利益分配。在项目实施阶段,责任单位应密切跟踪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并结合项目中期评估、转阶段评审,对项目知识产权的预期目标进行评估。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需作重大调整的,知识产权目标和任务也应进行相应调整。在项目验收阶段,应把知识产权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知识产权归属、保护与运用作为重要内容,并对知识产权转化转让进行分析预测。通过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项目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促进国防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目标和任务的落实、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

根据国防科技重大项目研发层次确定知识产权归属

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国家投入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归主管部门所有、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单独安排的单项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知识产权归属能很快确定。重大项目特别是大型武器装备系统,其创新链包括分系统或子系统,部组件、元器件、原材料等层次,需要一些参研单位和协作单位共同完成,从近些年的情况看,其知识产权归属还存在不能完全落实的问题。

为把属于国家所有、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等规定落实到具体项目,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可以根据国防科技研发目的、军民两用性质,把大型武器装备系统按三个层次确定国家投入专门资金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属。第一层次是武器系统总体、关键分系统。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系统总体、关键分系统,形成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军队有关装备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拥有并进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具体管理。第二层次是武器装备的分系统、子系统。用于武器装备的分系统、子系统的知识产权可授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属于完成单位,由军队有关装备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监管,其中属于军民通用技术的知识产权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管理。第三层次是基础产品。用于武器装备的部组件、元器件、原材料等基础产品的知识产权,可授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军队有关装备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监管,由装备系统总体单位或构成协作关系的分系统单位具体监管。通过装备构成层次确定知识产权归属,可以明确责任主体,把由国家投入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落到实处。

完善国防科技研发各环节的知识产权归属与权益分配机制

我国武器装备研制和民用航天等重大工程,分为预先研究阶段和型号研制阶段,一些重点型号项目是在预先研究基础上进行的。型号研制一般分为论证阶段、方案阶段、工程研制阶段、设计定型阶段、生产定型阶段。有关环节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如得不到合理利益补偿和激励,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受到抑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就明确提出:“强化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组织管理”,“推动知识产权管理融入国防科研生产和装备采购各环节”。为促进各环节产学研协同创新和协同攻关,需要进一步完善武器装备预先研究与型号研制,型号研制的论证阶段、方案阶段、工程研制阶段、设计定型阶段和生产定型阶段各环节的知识产权归属与权益分配机制。

完善单项技术转入分系统、系统总体后的知识产权归属与权益分配机制。为分系统、系统总体研究的单项技术和产品,如果仍由单项技术承担单位继续承担,则形成的知识产权属于同一单位。如转到分系统、系统总体单位,则要根据有关法规和订立的合同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与权益分配。如单项技术是分系统、系统总体委托,则知识产权归属可按合同办理。如是有关部门下达给单项技术承担单位,则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确保单项技术承担单位的权益。

完善从预先研究转入型号研制后的知识产权归属与权益分配机制。从预先研究转入型号研制后,如果仍由原单位继续承担型号研制任务,则形成的知识产权属于同一单位。如型号研制转到其他单位承担,或主要研制单位又增加了有关单位,则要明确预先研究阶段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确保预先研究承担单位的权益。

完善装备生产阶段的知识产权归属与权益分配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军用技术与民用技术研发有很大不同,可以针对不同阶段予以细化。型号研制的论证阶段、方案阶段、工程研制阶段和设计定型阶段主要由研究院所承担,生产定型后的批生产由工厂承担。对有一定生产批量的武器装备,可以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从批产后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润给研究院所,以加强科研院所与生产单位之间的经济联系,促进武器装备的改造和性能提升。

进一步明确合作参研单位国防科技知识产权的实施转让权益

国防科技重大项目需要一批参研协作单位共同承担,需要产学研用形成合力推进项目进展和成果转移转化。但由于未能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机制,一些科研院所与生产企业两个利益主体之间,系统总体、分系统单位与协作配套单位之间,还没有真正形成相互结合的利益纽带,需要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明确合作参研单位国防科技知识产权的实施转让权益。

进一步明确按科研计划或合同约定收取知识产权转让费和使用费。有关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办法规定,研制武器装备的技术成果按军品研制计划应用推广时,研制单位或生产单位均不得收取技术转让费。完全用自筹资金研制的科研成果,归研制单位所有,实行有偿转让。由国家决定在指定单位用于武器装备研制时,使用该技术成果的单位应支付使用费。因为知识产权转让费和使用费在一些单位之间没有得到真正落实,有的科研院所不愿意将科研成果转给企业,从而想方设法增加自身生产能力;有的科研院所为防止被生产企业甩掉,在交付设计图纸和软件时留一手。根据有关规定,针对当前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协同研制出现的新情况,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协同创新成果,参研协作单位之间按科研计划应用成果时不得相互收取转让费和使用费,在计划外和其他领域应用时可收取适当费用。

进一步明确国防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知识产权的无偿实施范围。《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等,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国家,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有免费使用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国防科技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承担同一项目的参研协作单位在项目研究开发阶段,包括装备研制方案阶段、工程研制阶段、设计定型阶段和生产定型阶段,都可以无偿实施,免费使用。不属于同一项目的单位,如属于国家安全需要,可以无偿实施;如用于民用产业开发,可许可他人有偿实施。

进一步明确各参研单位合作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实施权利。有关政策法规已明确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各军工集团承担的重大型号研制任务都是集团内部有关单位和民口配套单位合作进行,一些科技成果由系统总体单位、分系统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有的系统总体、分系统单位把协作配套单位的设计图纸稍加改动就变换成自己的成果,或者把配套A 单位的图纸交给配套B 单位生产,不再从配套A 单位订购产品,影响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主体的有机结合。建议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进一步明确各参研单位合作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实施权利,特别是要明确系统总体、分系统单位不得擅自将协作配套单位知识产权归为本单位,不得无偿将配套A 单位的知识产权交给配套B 单位。将军用科技成果转为民用的,明确各参研单位不同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实施权利。

进一步明确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范围。《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使用费。实施使用国家直接投入的国防科研经费或者其他国防经费进行科研活动所产生的国防专利,符合产生该国防专利的经费使用目的的,可以只支付必要的国防专利实施费。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费用。根据国防专利实施使用情况,对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协同研制项目,需对“他人”进一步予以界定。作为一个大型武器系统项目,共同参加研究试制的参研协作单位属于一个共同体,不能定为“他人”。因此,实施协同创新、协同研制形成的国防专利等知识产权,各参研协作单位之间不支付使用费。属于参研协作单位之外的国防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支付使用费。

国防科技知识产权的核心是国防专利权。在改革和完善国防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过程管理、知识产权归属与权益分配机制和归属机制中,要把国防专利作为重点内容,促进国防专利成果的转化利用,为国防科技发展和武器装备建设提供强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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