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莱预防腐败法

2021-11-26 03:59:40郑曦
南洋资料译丛 2021年4期
关键词:罪行报酬检察官

文莱预防腐败法

(2022年修订版)

一部关于预防腐败、贿赂以及建立反贪局的法案

生效时间:1982年1月1日

第一部分 前页

引用

1. 该法案可引称为《预防腐败法》。

解释

2. 在本法中,除语境另有需要外:

“代理人”指任何受雇于他人或代表他人的人,包括受托人、管理人(行政人员)、执行人,以及在任何公共机构任职的人,为第26节之目的还应包括分包人以及任何受雇于或代表此类分包人的人员;

“局”指反贪污局;

“局长”指反贪局的局长;

“报酬”包括:

(a)钱款或任何礼物、贷款、费用、奖金、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或以任何形式描述的财产利益,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

(b)任何职位、官阶、雇佣关系、合同关系或服务以及以任何能力给予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任何协议;

(c)任何贷款、债务或责任的支付、解除、免除或清偿,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

(d)任何种类的有价值的对价,任何折扣、佣金、回扣、奖金、扣除或提成;

(e)任何推迟偿债期限以要求任何钱款、与钱等值的物品或有价值的物品;

(f)任何援助、投票、协议或影响,或者虚伪的援助、投票、协议或影响,以及对任何礼物、贷款、费用、奖金、对价或本条含义内的报酬的承诺、促成、协议、努力获取或出于任何期望的持有;

(g)任何其他出于任何描述的服务、恩惠或者利益,包括免于任何处罚、逮捕或其他情形导致的无能力的保护,或者免于任何纪律或刑事性质行动或程序的保护,无论是否已经执行,还包括对于任何权利、官方权力或责任的行使或推迟行使;

(h)任何关于(a)至(g)项含义内报酬的提供、保证或承诺;

“反贪局官员”指任何由国王陛下根据第3条第(3)分款委任的人员,包括局长、副局长,以及助理局长、一名首席特别调查员、高级特别调查员和特别调查员;

“规定的犯罪”指根据《刑法典》第22章第161、162、163、164、165、213、214或215节或者《海关法》第36章第128节可处罚的罪行,包括:

(a)实施任何该类犯罪的企图;

(b)实施任何该类犯罪的教唆或犯罪共谋(同《刑法典》第22章所界定的术语),无论犯罪的实施是否不合逻辑(无关紧要);

“委托人”(主犯)包括任何雇员、任何信托关系的受益人,以及任何信托财产(其好像是一个人),任何对死者遗产享有受益利害关系的人(其好像是一个人),以及在任何人任职于公共机构的情形下的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包括:

(a)文莱达鲁萨兰国的政府;

(b)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的任何部门、服务机构或企业;

(c)任何有权根据并为实现文莱达鲁萨兰国或与地方政府、公共卫生、公用事业公司有关的任何部分的生效成文法而行动的公司、委员会、理事会、特派员或其他机构,或者按照文莱达鲁萨兰国生效的成文法有权力管理政府基金或利率、税收、费用款项的上述机构;

(d)任何附件清单里列明的理事会、特派员、委员会或其他机构;

“公务员”包括任何永久性或临时性受雇于公共机构的人员。

第二部分 行政机关

局长及官员的委任

3. (1)苏丹陛下和杨迪佩尔图安可以任命局长,局长应受国王陛下的命令和控制,对反贪局的指令和管理负责。

(2)局长不应受除国王陛下之外的任何人的指令或控制。

(3)国王陛下可任命一名副局长、一名助理局长、一名首席特别调查员、高级特别调查员以及国王陛下认为合适的的诸如此类的其他反贪局官员。

(4)如果局长的职位空缺或局长未能尽其职责,除国王陛下另作指令,副局长应担任局长之职责。

(5)如果局长及副局长都未能尽其职责,国王陛下可以在空缺期间任命他人作为局长。

被视为公务员的官员

4. (1)反贪局的所有官员都应被视为《刑法典》第22章含义内的公务员。

(2)由局长签署的委任证明应该分发给反贪局的每位官员,且应作为其根据本法任命的证据。

第三部分 罪行

腐败的惩治

5. 任何人由本人或他人或联合其他任何人:

(a)腐败地为自己或为其他任何人索取、接受或答应接受贿赂;或

(b)作为下列行为的诱因或回报或者因为下列行为,腐败地给予、许诺或提供给任何人任何报酬,无论是使该人受益还是使他人受益:

(i)对于任何实际或应该或可能发生的事项、交易,任何人促使或避免其发生;

(ii)对于任何实际或应该或可能发生的事项、交易,任何公共机构的成员、官员或公务员促使或避免其发生,在公共机构的考虑内,都应因其罪行归罪:处以3万美金罚金及7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与代理人腐败交易的惩治

6. 如果:

(a)任何代理人为了自身或其他任何人,从他人处腐败地接受、获得、同意接受或试图获得任何报酬,作为去做或避免去做、完成或避免完成有关其委托人事务或交易的行动的诱因或回报,或者作为向有关其委托人事务或交易的人展示或避免展示喜欢或厌恶的诱因或回报;

(b)任何人腐败地给予、同意给予或提供任何报酬给代理人,作为去做或避免去做、完成或避免完成有关其委托人事务或交易的行动的诱因或回报,或者作为向有关其委托人事务或交易的人展示或避免展示喜欢或厌恶的诱因或回报;或

(c)任何人明知且故意地给代理人,或如果代理人以欺骗其委托人的意图明知且故意地利用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且包含对任何特定材料的虚假、错误或有缺陷的陈述得,且据其所知意在误导委托人的任何收据、账目或其他文件,该人都应因其罪行归罪:处以3万美元罚金及7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某些情形下的加重处罚

7.(1)某人被判第5条或第6条之罪行时,若与实施犯罪有关的事务或交易为与任何公共机构签订的合同合同提议,或为实施包含在这样一个合同中的工作而签订的分包合同,该人应被处以3万美金的罚金及10年有期徒刑。

应考虑的罪行

(2)当某人被指控两项或更多的违反该法的接受报酬的犯罪时,将因那些犯罪的一项或几项被定罪,且为决定量刑之目的法庭会将其他重要的罪行考虑在内,法庭可能如分款(1)提到的那样增加刑罚,增加的刑罚将不超过考虑在内的指控罪行中报酬的总量或总价值。

尽管目的未能达成等情形下报酬接受者的归罪

8. (1)在任何指控代理人犯有第6条(a)项下罪行的程序中,若证明其接受、获得、或同意接受、或试图获得任何报酬,有理由相信或怀疑该报酬用以作为去做或避免去做某事的诱因或回报,或者作为向有关其委托人事务或交易的人展示或避免展示喜欢或厌恶的诱因或回报,那么他就应该按照该条规定归罪,尽管他并没有权力、权利或机会去这样实施、展示或避免,或尽管他接受报酬时并没有打算这样实施、展示或避免,或者尽管他的行为、喜恶与其委托人的事务或交易并没有关系。

(2)在任何指控任何人犯有第6条(b)项下罪行的程序中,若证明其给予、同意给予或提供任何报酬给任何代理人,作为去做或避免去做某事的诱因或回报,或者作为向任何人展示或避免展示喜欢或厌恶的诱惑或回报,有理由相信或怀疑该代理人有权力、权利或机会去这样实施、展示或避免且他的行为、喜恶与其委托人的事务或交易有关系,那么他就应该按照该条规定归罪,尽管该代理人没有权力、权利或机会,或者他的行为、喜恶与其委托人的事务或交易并没有关系。

贪赃舞弊的撤回投标

9. 任何人:

(a)以从任何公共机构获得一份执行工作、提供服务、完成任何事务或提供任何商品、材料或物质的合同为目的,提供任何报酬给为合同招标之人作为其撤回投标的诱惑或回报;或者

(b)索要或接受任何报酬作为撤回其为该类合同进行的投标的诱惑或回报,

应认定为有罪:处以3万元美金的罚金以及7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立法人员受贿

10. 任何人为立法委员会、内阁会议或枢密院成员提供报酬,或上述机构成员索要、接受报酬,作为在其任职能力范围内去做或避免去做某事或者展示或避免展示任何喜欢或厌恶的诱惑或回报,该人应认定为有罪:处以3万元美金罚金及7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尽管案件可能存在该成员并没有权力、权利或机会去这样实施、展示或避免,或者其事实上并没有这样实施、展示或避免,或者该诱惑或回报与立法委员会、内阁会议或枢密院的事务没有联系。

公共机构人员受贿

11. 任何人为公共机构人员提供报酬,或任何公共机构人员索要或接受报酬作为下列各项的诱惑或回报:

(a)该人员在公共机构的任何会议上投票或弃权以支持或反对任何提交该公共机构的措施、决议或问题;

(b)该人员履行或不履行任何职务行为,或帮助取得、促进、延迟、妨碍或阻止任何职务行为的执行;

(c)该人员帮助实现或阻止任何投票的通过或授予利于某人的合同、利益;或者,

(d)该人员在其任职能力范围内展示或避免展示任何喜欢或厌恶,

尽管该人员并没有并没有权力、权利或机会去这样实施、展示或避免,或者该诱惑或回报与公共机构的事务没有联系,应认定为有罪:处以3万元美金罚金及7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财产来源不明

12. (1)任何人作为或曾一直是一名公务员:

(a)维持的生活水平高于与他现在或过去薪资相称的水平;或者

(b)掌握的货币资金或财产与其现在或过去的薪资不成比例,

应认定为有罪,处以3万元美金罚金和7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他能就其如何能够保持该生活水平或者这些货币资金或财产为何在其掌握之中向法院作出满意的解释。

(2)除分款(1)规定的刑罚外,法院可以命令被指控犯分款(1)规定之罪行的人员向政府支付:

(a)不超过货币资金总数的金额;或者

(b)不超过财产价值的金额,

支付的是其获得的不能向法院作出合理解释的部分,并且任何上述命令支付的金额应像罚金一样是可追回的。

(3)当法院对分款(1)下罪行的程序满意时,考虑到与被指控人的紧密关系及其他相关情形,若有理由相信某人为被控告人代管或代表被控告人持有货币资金或财产,或作为礼物获得这些货币资金或财产,或在没有适当对价的情形下从被指控人处贷款,那么这些货币资金或财产,除非有相反的证明,应被视为一直处于被指控人的掌握或支配下。

(4)在任何指控某人犯有分款(1)之罪行的程序中,证明文件意图:

(a)证明:

(i)支付给永久或暂时任职于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任何公务员的薪资等级和总额以及薪资外的津贴有关于其作为公务员职责的免职;

(ii)任何人在某一特定时期的某一特定时间是否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永久或临时的职位任职公务员,或者是否在某一特定时间或某一特定时间之前停止任职公务员;

(iii)某公务员在某一特定时间是否掌管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的某一特定办公室;以及

(b)由部长签名,

在没有进一步证据时应当依其出示被法院在该程序中采纳。

(5)在出示分款(4)说明的证明文件时,被提交证明文件的法院,除非有相反证明,应推定:

(a)其中陈述的事实为真实的;且

(b)该证明文件由部长签署。

(6)在该条中:

“公务员”包括文莱皇家警察部队、文莱皇家武装部队及文莱达鲁萨兰国任何武装部队的成员,且包括曾经为公务员的人员或者在该法案生效之前刚刚作为公务员退休的人员;

“薪资”包括依照《退休金法》第38章应支付的退休金或退休补贴。

犯罪教唆

13. 任何人,在《刑法典》第22章的含义内,教唆:

(a)犯本法规中的罪行;或

(b)在文莱达鲁萨兰国境外作出任何行为,与定居在文莱达鲁萨兰国的委托人的事务或交易相关或代表定居在文莱达鲁萨兰国的委托人,该行为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境内为违反该法案的罪行,

应当被视为实施了犯罪且应当对控告承担责任接受该罪行下规定的刑罚。

犯罪未遂

14. 任何人企图实施按照该法案应处以刑罚的罪行应视为已经实施了该犯罪且应当对控告承担责任接受该罪行下规定的刑罚。

共谋

15. 任何人为《刑法典》(第22章)含义内的犯罪共谋中的一方,实施了该法案规定下的罪行应当被视为已经实施了该犯罪且应当对控告承担责任接受该罪行下规定的刑罚。

接受或获得报酬的公务员的责任

16. 立法委员会、内阁会议、枢密院的成员,公共机构的成员或公务员若被腐败地给予承诺或提供任何报酬,应当在此之后尽可能早的向最近的反贪局办公室汇报该礼物、承诺或提议,若知道给予其承诺或提供其报酬的人员应同时汇报该人名字,若其无正当理由未予以汇报则应视为有罪:处以500美元罚金及6个月有期徒刑的刑罚。

刑罚附加其他处罚的情形

17. 当法院指控某人犯有违反本法案任何规定接受报酬的罪行时,那么如果该报酬为一笔钱款或该报酬的价值可以被估价,法院应当另外对该人施加其他刑罚,责令其按照命令规定的时间、对象机构及方式支付一笔钱作为刑罚,数额应与该报酬的总额相等,或在法院的意见中与该报酬的价值相等,且任何此种刑罚应像罚金一样可追回。

第四部分 调查权

逮捕权

18. (1)对于任何牵涉本法下犯罪的人或者被合理的投诉过的人,或对其牵涉其中收到可靠情报或存在合理怀疑的人,任何反贪局执法官员都可以无令状的逮捕该人。

(2)任何反贪局执法官运根据本条分款(1)逮捕某人可以搜查此人并就其身上发现的有理由相信为犯罪所得或其他证据的所有物品进行扣押,除非由女性进行,任何女性不应受到搜查。

(3)据此逮捕的人员都应被带到反贪局或警察局。

调查权

19. 在任何有关犯有以下罪行的情形:

(a)《刑法典》(第22章)第165条或213至215条之罪行,或上述罪行的任何共谋实施、犯罪未遂或教唆行为;或者

(b)本法案规定的罪行;或者

(c)任何可能在依本法案调查过程中被披露的根据成文法可被逮捕的罪行,

反贪局的执法官员可以在没有检察官命令的情形下,行使全部或部分《刑事诉讼法典》第7章授予的有关警察调查可逮捕罪行的特别权力:

如果《刑法典》第22章规定的犯罪调查应当被视为警察调查,《刑事诉讼法典》第7章第114条规定以同样方式及同样程度适用于警察调查,好像有关反贪局的执法官员就是警官。

搜查权及获得协助权

20. (1)警察局长、副局长或任何级别高于助理警司的警官以及任何反贪局执法官员在调查一项宣称或怀疑违反本法案或违反《刑法典》第22章第161条至165条或第213条至215条的犯罪时:

(a)根据本法可以向任何政府官员或其他人申请帮助以实施他的权力或免除特的责任;

(b)可以为此种调查之目的,在有检察官书面同意及可能必要的该种协助下,进入和搜查公共机构拥有或使用过的任何办公室、登记处或其他空间:

除非国王陛下根据本段规定可能通过命令免除某办公室、登记处或空间被进入及搜查。

(2)任何人:

(a)当依据分款(1)的(a)项被要求提供协助时,没有合理理由而忽视或为提供此种协助;或者

(b)阻碍或抵抗警察局长、副局长或任何警官或任何反贪局执法官员实施分款(1)的(b)项授予的进入并搜查的权力,

都应视为有罪:应处以2万美元罚金及1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进一步搜查和扣押的权利

21. (1)如果检察官或者局长认为有合理理由相信在公共机构拥有或使用过的办公室、登记处或其他空间之外的地方有任何文件或物品包含能够证明犯有该法案下或《刑法典》第22章第161条至165条或第213条至215条下的罪行时,检察官或局长可以通过向任何反贪局执法官员或警官发布令状的方式授权该反贪局执法官员或任何警官进入该地点,必要时可使用武力,并搜查、查封及扣押任何此类文件或物品。

(2)在不损害任何其他有关进入和搜查的法律前提下,辩护律师的事务所不是该条下进入和搜查或签发令状的对象,除非在调查本法案下或《刑法典》(第22章)161条至165条或213条至215条下罪行的进程中声称或怀疑该罪由该辩护律师实施,或根据情况由在该事务所或办公室内其雇佣的助理或雇员实施。

(3)任何人阻碍或抵抗反贪局局长、执法官员或任何警官执行该条规定的进入和搜查的权力应视为有罪:应处以2万美元罚金及1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提供信息的法律义务

22. 任何人被任何反贪局官员或警官要求提供任何对象的信息,若该信息是该官员根据本法案调查或调查任何法定罪行的职责所在且该人享有提供该信息的权力,那么此人应有提供信息的法律义务。

特殊侦查权

23. (1)检察官或局长,如果认可有合理根据怀疑某人实施了本法案规定的罪行,为调查该犯罪之目的,可以书面授权任何授权书规定的反贪局执法官员出示授权书执行以下权力:

(a)侦查并审查任何该授权书指名或确定之人拥有或相关的任何股票账户、进货账户、俱乐部账户、认购账户、投资账户、信托账户、双方互有借方登记或信托基金账户、费用账户、银行账户或其他任何种类账户,或者说明书、保险箱及任何银行帐簿或公司账簿;

(b)要求任何人出示该授权书指名或确定之人拥有或相关的任何账户、账簿、保险箱或其他物品,可能用于该侦查及揭露全部或部分有关信息之目的,以及要求复制上述账户及账簿或者其中的任何相关记载。

(2)任何分款(1)下授予的授权书应被视为同样授权了其中指明的反贪局局长、副局长或执法官员从任何人处获得关于在任何银行、公司或其他地方是否有根据该授权书应当侦查、检查或出示的账户、账簿、保险箱或其他物品的信息。

(3)分款(2)规定的要求应当书面出示且其中任何关于存在分款(1)规定的合理授权的陈述在没有进一步事实证明的情况下应认为是真实的。

(4)任何人被依法要求根据本条揭露任何信息或提供任何账户、账簿、文件、保险柜或其他物品给根据分款(1)授权的反贪局局长、副局长或执法官员,尽管有任何其他与之相冲突的保密法律及誓言,仍应遵从上述要求,并且任何人若无正当理由没有或忽视履行要求,或阻碍反贪局局长、副局长或执法官员执行根据分款(1)获得的授权书,应被认定为有罪:处以2万美元罚金及1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5)任何人错误的代表了一项根据分款(1)给予的合理的授权应视为有罪:处以2万美元罚金及一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特殊侦查权

23A. (1)若声称或怀疑任何人实施了本法下或《刑法典》第22章第161条至165条或第213条至215条下的的犯罪,或共谋参与、企图实施或教唆实施任何该类犯罪,在调查上述犯罪的过程中或在任何有关上述犯罪的进程中,尽管其他任何成文法有相反规定,检察官可以通过书面通知:

(a)要求该人提供一份法定声明,或如果检察官认为合适时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详细列出属于其或其拥有的,或者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并列明列举财产的获得日期及通过购买、赠礼、遗赠、继承或其他何种方式获得的;

(b)要求该人提供一份法定声明,或如果检察官认为合适提供时一份书面声明列出在如通知列明的时期内的一段期间内其本人、配偶、子女转移出文莱达鲁萨兰国的钱款或其他财产;

(c)要求该人提供一份法定声明,或如果检察官认为合适时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详细列明属于其或由其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若检察官有合理依据相信该信息可以帮助侦查;

(d)要求任何银行的经理提供该人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在该银行账户的副本;

(e)要求掌管任何部门、办公室或政府建立的人员,或任何公共机构的主席、会长、经理或首席执行官出示或提供其拥有或掌握的通知规定的任何文件。

(2)任何人接到检察官根据本条分款(1)发出的通知,尽管任何成文法或誓言的保密规定与之相冲突,其应在可能规定在通知中的时限内遵从该通知的条款,且任何人若有意忽视或不遵守应视为有罪:处以5千美元罚金及1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财产处分的限制等

23B. (1)检察官可以书面通知因关于声称或怀疑实施了本法案下的罪行而被侦查的对象或因上述罪行被提起控诉的人员,指示该人在没有检察官同意的情形下不能够处分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该通知指明的任何财产。

(2)当分款(1)规定的通知里指明的财产包括银行或存款公司应偿还欠款或债务给接到通知的人时,检察官可以将该通知的副本送达该银行或存款公司,该通知副本应有效力指示银行或存款公司在没有检察官同意的情形下不能支付钱款给通知副本指明的人。

(3)分款(1)规定的通知:

(a)可以通过亲自送达应接受的本人的方式送达,或者治安法院认可该人无法找到或其不再文莱达鲁萨兰国境内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送达,如法院可以通过单方面适用或代表检察官的方式指示;

(b)应当从送达之时有效且效力一直持续至其后12个月内或局长撤销该通知中较早的一个时间点。

(4)分款(3)中没有任何规定能阻止检察官就同一财产作出进一步指令。

(5)检察官在同意处分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分款(1)下通知给定的任何财产时,可以按其认为合适的情形施加条件限制。

(6)某人若处分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分款(1)规定的通知里指明的任何财产,或者银行或存款公司支付钱款给依照分款(2)送达其通知副本里指明的人而没有根据检察官的同意应判定为有罪:处以5万美元罚金,或者与其处分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理财产等值的罚金中较重的一项以及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旅行证件的移交

23C. (1)治安法院可以依局长、副局长或逐鹿局长的申请通过书面通知要求声称或怀疑实施了本法案下罪行的被侦查的对象上交其拥有的任何旅游证件给反贪局局长。

(2)分款(1)规定的通知应当亲自送达接收人本人。

(3)根据分款(1)收到送达通知的人应当立即执行该通知。

(4)根据分款(1)收到送达通知的人若没有立即执行该通知,他将因此被逮捕并被代之治安法院。

(5)当某人根据分款(4)被带至治安法院,除非该人立即执行依据分款(1)送达的通知或使治安法院相信其没有旅行证件,治安法院应当根据令状将其移交至监狱并使其安全的呆在监狱内:

(a)直至从其如前述般移交监狱之日开始28日期限届满;或

(b)直至该人执行了分款(1)规定的通知且治安法院,通过命令支持,责令及指示监狱监管人释放该人(该命令对于监狱监管人应为充分的令状去执行),以上释放期限以最先截至的为准。

(6)根据该条移交给局长的旅行证件可以自其被移交之日起被扣押6个月,如果局长、副局长或助理局长申请,治安法院认可该侦查不能合理的在申请之日前结束并授权延期扣押,那么旅行证件可再被扣押3个月。

(7)本条下所有在治安法院进行的程序都应在法官专用办公室内进行。

(8)在本条中,“旅行证件”指护照或其他能够建立持有者身份或国籍的证件。

法律顾问及享有(保密)特权的信息

24. (1)对于法律顾问为在庭前任何程序,不管是已经开始的或计划中的,使用或使其能够给予客户法律建议之目的所获知的任何享有保密特权的信息、通讯、账簿、文件或其他物品,该法案中没有任何规定能要求法律顾问披露上述信息。

(2)在本条中,“法律顾问”指根据《法律职业法》第132章被承认为辩护人的人员。

(3)本条给予法律顾问的保护应扩张至法律顾问的或其雇佣的助理或雇员。

第五部分 证据

证据中陈述的采信

24A. 当任何人被指控犯有该法案规定下的罪行,其任何陈述,无论该陈述是否等同于犯罪供述,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无论何时做出的,无论是发生在控告之前还是之后,也无论是否是在警察或反贪局的侦查过程中做出的,以及无论是否进行了警告,无论该人是否全部或部分的回答了问题或在任何警官或反贪局执法官员厅正式是否全部或部分的回答了问题,无论任何其他警官或反贪局执法官员是否向其作出了解释;或者无论任何其他相关人是否被逮捕,任何陈述都应采纳为法庭证据,尽管《刑事诉讼法典》(第7章)或任何成文法包含任何相反规定,如果该人提出让自己作为证人,都可以用作交叉询问及弹劾其信用之目的:

如上所述没有陈述可以采纳或使用,如果该陈述的作出在法院看来是由于引诱、威胁或承诺对指控该人的控告有职权,有起诉某人的授权以及法院充分认为给给予了某人依据使其看来有理由相信通过作出陈述他将获得利益或暂时的避免起诉他的不利后果。

某些情形下的贪污推定

25. 当在任何处理本法案下罪行的程序中若证明被指控人给予或接受了报酬,除非有相反的证明,该报酬应当被推定为腐败地给予或接受,作为各罪行下声称的诱惑或回报。

习惯证据的不可采性

26. 在本法下的任何民事或刑事程序中,若证据证明本法案中提到的任何报酬是该专业、交易、职业或行业的习惯,则该证据不可采纳。

经济状况或财产证据

27. (1)在任何控告某人犯有第三部分(除第12条)下罪行的程序中,被告人在被控告罪行的当天、前后或者那天之后拥有其不能给出满意解释的与其所知的收入来源不相符的货币资金或财产,或者在被控告罪行的当天、前后或者那天之后获得了其不能给出满意解释的货币资金或财产的增值,可以被法院证明或采取:

(a)用以证实该程序中关于被告人接受或获得或同意接受或试图获得任何报酬的证人证言;以及

(b)证明该回报作为一种诱惑或回报而被接受、获得、腐败地同意接受或试图获得。

(2)为分款(1)之目的,被控告犯有第三部分(除第12条)下罪行的人应当被推定为拥有或一直拥有货币资金或财产,或已经得到上述财产的增值,当该资源或财产被或曾被他人持有,或该增值由其他人获得,考虑到该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或其他任何情形,有理由相信其正在或曾为被告人代管或代表被告人持有这些资源、财产或获得增值,或从被告人处获得上述财产作为礼物。

共犯证据

28. 尽管法律规则或成文法可能有相反规定,但在任何像27条提到的该类审判或调查中,没有证人应当被推定为不可信仅仅因为其进行了支付或交付行为或者其作为代表给予代理人或公共机构成员报酬。

对罪犯的讯问

29. (1)当两个或以上的人被指控犯有本法案下的犯罪或任何规定的犯罪,法院可以在检察官的书面请求下要求他们中的一个人或多人作为证人为指控作证。

(2)任何分款(1)提到的人员拒绝宣誓或回答任何法律问题应当以同证人拒绝依法作证一样受到法院的处理。

(3)任何人根据分款(1)被要求提供证据,如果法院认为其对所有事情作出了真实且充分的披露,关于这点其已经被依法审查,那么其应该有权从法官或治安法官处获得豁免证明,根据具体情况说明他已经对所有事情作出了真实且充分的披露且已经被审查过,这样的证明应成为所有不利于他的有关上述所有事情的法律程序的障碍。

线人保护

30. (1)除非下文另有规定,关于本法案下罪行或规定罪行的投诉不能在任何民事或刑事程序中被采纳为证据,且没有证人有义务或被允许揭露任何线人的名字或地址或者陈述任何能导致发现上述信息的事情。

(2)如果在任何民事或刑事程序中作为证据或应当被侦查的任何账簿、文件或单据包含任何线人被写明姓名或被描述或可能被发现的记录,那么法院在该程序开始之前应当将所有相关内容隐藏起来不能被看见,或者将其清除,仅以保护线人避免被发现的需要为限度。

(3)如果在任何有关于该法案下罪行或规定罪行的进程中,在全面调查案件后,法院认为线人在其控告中有意的作出其知道或相信是虚假的或不相信是真实的实质性陈述,或者法院认为如果不结露线人公平正义就不能在双方间完全实现,那么如果该控告是书面的法院可以要求出示原始控告,且允许讯问及要求全面揭露线人。

第六部分 犯罪的起诉和审理

犯罪的起诉

31. (1)除非经过或有检察官的同意不能提出根据本法的控告:

被控告此类犯罪的人可以被逮捕,或逮捕他的令状可以被签发并执行,以及这些被逮捕的人可以被监禁扣押或保释,尽管没有获得检察官的同意提起针对该罪行的诉讼,但是该案不能进一步起诉除非取得该同意。

(2)当某人在检察官同意起诉前根据本条被带至法庭前时,应向其解释该控告但他不应被强制答辩,且有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法律的规定在生效时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3)在本条中,“检察官”指检察官个人。

治安法院根据本法行使审理犯罪的管辖权

32. (1)高等法院或治安法院可以审理该法案规定的任何罪行。

(2)尽管成文法条文有相反规定,治安法院可以对该法案规定的任何犯罪判处完全的刑罚。

第七部分 其他规定

向公诉人报告的无依据的、不实的或无根据的控告

33. 在根据本法控告罪行的程序结束时,如果法院认为控告人或任何其他人明知且怀着损害被告人的意图提起不利于被告人的不实的、无依据的或无根据的控告,法院可以在文书中证明且将证明和程序的记录移交给检察官。

为犯罪实施制作虚假报告的犯罪等

34. 在对声称或怀疑实施违反本法案罪行进行侦查的过程中,或在有关上述犯罪的程序中,任何人明知的:

(a)制作或引起制作本法案规定犯罪实施的报告提交局长、副局长或任何反贪局执法官员;

(b)误导反贪局局长、副局长或任何执法官员,

应被认定为有罪且应承担2万美元罚金及一年有期徒刑的即决裁定。

泄露被调查人员身份的犯罪

35. 任何人,在没有法律授权或合理理由的情形下,向任何人披露谁是被声称或怀疑实施本法案规定之罪行需要被侦查的对象,披露其是该侦查的对象的实施或任何该侦查的细节,或向他人披露该侦查对象的身份或任何侦查细节,应当被认为有罪:处以2万美元罚金及1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选择性定罪及修订细目

36. (1)如果审判某人犯有本法案下的罪行时,未能证明被告人构成被控告的罪行但是证明其构成本法案下的其他罪行,尽管归于该其他罪行缺乏第31条规定之同意,被告人可以被控告该罪行,且应承担相应的处罚。

(2)如果审判某人犯有本法案下的罪行时,在被控告之罪行与列举以支持该罪行的证据细目之间存在实质偏差,这些偏差自身并不会使被告人从控告的犯罪无罪开释,如果法院认为,有初步证据证明罪行的实施,且在该类案子中尽管关于细目有列举证据支持缺少31条下的同意,法院可以对细目进行必要的修订,且应当因此向被告人宣读及解释先锋通电,并且双方应当被允许回顾并检验与该修订有关的事实,任何被审查的证人以及根据分款(3)的规定召集进一步的证人。

(3)如果根据分款(2)做出的修订在案件之后,因为控告已经结束所以起诉不会召集进一步的证人,除了这样的事情外仅仅会被同意在反驳中召集和放入证据,除了该分款下的规定。

(4)本条无任何规定可以排除其他任何法律的适用,除指控其犯罪的法律凭借该法律某人可以被认定有罪。

文莱达鲁萨兰国境外公民的犯罪责任

37. 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公民相关的本法案的条款在境外应当有与在境内相同的效力,且当该法案规定的罪行或其他规定罪行由文莱达鲁萨兰国的公民在文莱达鲁萨兰国境外某地实施时,其就该罪行如同其在文莱达鲁萨兰国境内某地犯罪一样可以受到处罚,在其可以被发现的地方或者作为程序的结果从境外某地引渡至文莱达鲁萨兰国。

假设任何根据本条不利于某人程序将会成为后续同一罪行下不利于该人程序的阻碍,那么如果罪行发生在文莱达鲁萨兰国内,关于文莱达鲁萨兰国境外的同样罪行根据引渡法将会成为进一步指控其程序的障碍。

可被拘捕的罪行

38. 任何该法案规定的罪行以及任何规定的罪行都应视为有关刑事程序生效时间内为法律之目的可被逮捕的罪行。

委托人可获得秘密赠与金额的赔偿

39. (1)当任何人给予代理人任何违反本法案的报酬时。委托人可以从代理人或给代理人报酬的人那里获得民事债务的金额或其中的钱款价值并且被告关于本法案下罪行的定罪或无罪开释都不应当作为获取这笔金钱或金钱价值赔偿程序的阻碍。

(2)该条任何规定都不应被视为损害或影响任何委托人根据任何成文法或法律规则从其代理人处获得金钱或财产赔偿的任何权利。

法律的适用

40. 为避免疑问本法在此声明当某人在本法生效前实施了根据该法应视为犯罪的行为,如果在该行为发生时该法案已经生效,尽管任何成文法会其他法律的条款与之相反,其应构成犯罪且应就该罪行承担控告,且法院应有管辖权根据本法案审理该罪行。

附件 公共机构

1. 文莱皇家航空公司

2. 文莱壳牌石油有限公司

3. 文莱壳牌销售有限公司

4. 文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5. 文莱Coldgas有限公司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郑 曦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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