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责任:内涵、特征及体系建构

2021-11-26 08:22邹贵波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伦理公民道德

邹贵波

(贵州师范大学贵州阳明文化研究院,贵州贵阳 550001)

“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具有知道自己履行了义务这样一种意识。”[1]无论是将道德视为一种社会本质的规定性,抑或是纵览道德生活的发展轨迹,人们均可发现道德的应用形态中因蕴含着责任的哲学因子而具有一般原理的潜质。从苏格拉底开始,责任作为道德的知识性规定开始进入哲学世界,责任与道德作为人自身发展的本质性规定获得了一种伦理性、实践性的约束,并且在现实的体系中两者只有相互存在与相互印证,“使道德成为人之为人的基本条件”[2],道德约束才可能在道德世界中被认可。行为准则与道德法则只有在责任伦理的浸润下复归道德践履,才能被确立为一种现实的、普遍的、可被主体认识的存在。在周围世界与生活世界的哲学境遇中,周围世界仅展示了与个体体验相互作用的内容选择,而生活世界则将“我”与“我们”相互连接,引领道德的现代性发展从脱域化、祛魅化道路上回归,回返本真的道德实践,回归真实的道德场域。一切无行之事皆因忽视道德责任所致[3],无论是全球化这个“世界不可逃脱的命运”[4],抑或是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无论是新时代我国重构道德文化力的迫切要求,抑或是个人品德理性领域的构筑,道德责任作为普遍概念以及独立性实践存在的实在精神,不仅是保障和完善正常社会秩序的关键要素,也是新时代发展历程中每个个体应该肩负的时代使命,更是善的本真性对人之为人之善的迫切呼唤。

一、道德责任的内涵

道德责任这一表述最早可溯源至古埃及的《死者书》,后来成为伦理学的核心问题,道德责任伴随着自由、权利与选择不断形成独立的研究范畴。古希腊后期,斯多葛派的芝诺第一次使用责任来鉴定一个合理论述的事物。自此,责任与圣贤道德相互联结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彰显一种与自然的安排一致的行为。在西塞罗的《论责任》和奥古斯丁的《论自由意志》中,道德责任成为个人安身立命和城邦发展所应当具备的基本品质。到近代,随着伦理学的不断成熟与发展,道德责任这一概念在“仓廪实”和“衣食足”的映射下成为一种“克己复礼”的“礼法”。无论是规范伦理学抑或是元伦理学,都将道德责任作为德性的本源与回归纳入对德性的理解与诠释之中。康德将意志自由与自律作为道德责任的前提,建立了以“从自主到自律”[5]为责任原则的道义伦理学,将道德责任、道德使命、道德义务等伦理元素从抽象的理论世界带入具体的践履世界。但道德责任并非世界万物的一致秉性,约翰·马丁·费舍与马克·拉维扎认为:“人与其它生物之间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只有人才能对他们所做的事负起道德上的责任。”[6]

立足于前人的相关论述,笔者认为:道德责任是指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道德主体以社会客观道德价值为评价标准,履行对他者(包括人、事、物)的责任,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道德责任作为一种良性的道德品质,其履行不仅需要道德主体自身对道德的践履,更需要依靠制度进行规约,防止道德的人和不道德的社会(或道德的社会和不道德的人)的分裂与排斥。

(一)道德责任是对份内应尽职责的道义担当

无论是具有绝对命令属性的义务论、功利主义、契约论,抑或是具有非绝对命令属性的美德论、自觉论,其绝对与非绝对的命令属性皆蕴含了一种对于人生无限发展与拓展起升华作用并普遍有效的道德要求,即对份内应尽职责的道德担当。在为义务而尽义务的空虚的形式主义中,道德主体的担当是一种求善的预设而不是践履的执念,其外显行为仅仅是以高尚的谎言掩盖了自私自利的本质。充满良善的道德责任超出程式化的谎言,屏蔽可以允许的道德假象与无害的幻觉,利用道义担当彰显人性的良善以及道德生活的圆满。

(二)道德责任是对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的自觉践履

社会的发展不是无序的混乱拼接,自由而和谐的社会需要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作为发展基础。在“你必须这样做”和“你不得不这样做”的话语体系下,人的行为受制于一种强制的外在规范,此时道德主体外显出来的道德行为隐含着伪善、教条主义和陌生的态度。在隐蔽而透明的社会文化氛围中,道德责任的彰显不是将个体的行为范式化、标准化,而是将个体身上的一切伪善因素剥离干净,让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彰显为个体自知、自觉、自愿的行动。被动的道德责任不是真正的道德责任,被动背后的虚荣心、嫉妒心等常常与追名逐利相互勾结,真正的道德责任应该是主动的精神、品质与胸怀,应该是精神的天性而非精神的奴隶。

(三)道德责任是对行为后果的自愿承担

道德行为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单一系统,在由思向行的转变中牵扯到知、情、意、信、行等各种因素,而在行之后还存在必然产生的后果这一容易被忽视的衍生物。道德主体对行为后果的自愿承担,是责任感取代责任命令的表征与重要一环,是后道德主义伦理反对绝对责任伦理的应有之义。对行为后果的自愿承担不应是自私抉择和情感冲动的结果,而应是基于生理自然和人性本善的决断,责任命令是虚伪的责任、无我的责任,只有责任感才是理性的责任、良善的责任。

二、道德责任的特征

(一)范围的广泛性与有限性

人的生活是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统一,生活范畴的多元化与生活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道德责任的广泛性与多样性。生活的原理与应用并不是形而上的问题与现象,而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相互祛魅、互相汲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结构性问题需要以人性之善的意念与行为进行调节。在哲学语境与生活情境中,道德责任作为一种针对潜伏在生活世界中的恶的有力武器,不仅是良善人性彰显与和谐社会复归的必然要素,也是人性本善自然流露、自然彰显的必由之路。道德责任的广泛性并不等于其适用范围的无限扩大,道德责任的产生与延续来源于人类历史发展的物质性与历史性。在不同的物质条件、认知能力、决策能力、价值观念的影响下,道德主体能够选择的道德责任是有限的。道德责任范围的有限性是公共生活本质的彰显与必然要求,一味要求无限责任与绝对责任的观念摒弃了本真的社会历史发展规律以及文明的生活意义,不仅会造成道德责任在理论形态和生活经验上的断裂,也会使得道德思维与道德行为被抽象的虚伪所控制。

(二)目标的现实性与理想性

道德责任作为一定社会的道德规范,其内容具有层次性。在罗尔斯的责任与超责任视域中,实施行为的稳定性根植于成员的理智能力和道德能力[7]。超责任的证成不是一蹴而就的,一味地宣扬伦理真理、塑造道德存在者,只会让人的道德性存在受制于无限的道德命令。“作为社会建构的责任归属:责任的归属是一个社会建构的过程”[8],而人类社会的建构过程本身就是现实性与理想性相互纠缠、相互依靠、螺旋上升的过程。在对道德责任不同阶段的差异性理解、判断乃至包容、承认的语境中,道德责任的无上性带来的伦理牵制与平庸之恶的恶果方可湮灭在萌芽中。人的道德性存在的意义与追求作为道德完美的建构逻辑,其普遍性衍生出来的道德行动、实践模式、目的世界等是人之善的理论与实践根基。但是其普遍性并不否定多层级的结构,由道德责任衍化出来的意义世界需要一条从低至高的道德践履之路。高扬道德责任的现实性而排斥其理想性,或是宣扬道德责任的理想性而否定其现实性,都会造成道德实践的泛滥、思辨与人的分裂、践履与坚守的分离。

(三)实现的自律性与强制性

与其他道德规范相比,道德责任中蕴含的道德理性与道德规约最集中、最强大,社会的道德要求和个人的道德信念结合得最紧密。道德责任的自律性体现为自觉性、自愿性与不对称性,构成一个三维的整体视角。自觉性要求道德主体对自身的道德行为实践在感性思维与理性思维逻辑两个层面展开,并且在相互碰撞的过程中让“我们无法置身事外”成为行动的信条与准则,彰显有知也有行的德行。自愿性要求道德主体自愿秉持真诚的道德信念,作为现实生活现象的感知者、感受者有意愿去变得更好。不对称性要求道德主体在践履道德义务时摒弃道德回报的念想,不因没有道德权利而放弃道德责任。谋求道德回报的道德行为是外在的虚假的社会道德义务,其逻辑起点并非道德自律的散发而是自私的体现,对道德主体道德世界的丰盈、精神家园的构筑毫无助益。但道德责任的彰显不仅需要内源性的自律,更需要外源性的强制。由制度形成的充满良善与包容的外在因素不仅是对人性弱点的规约,更是将人从生活的人发展为道德的人的制度手段与必备环节。只有充分发挥制度的规约与保障功能,道德责任才能摆脱或此或彼的伦理悖论与现实桎梏,才能构筑充满道德的生存论。

三、道德责任的体系建构

(一)公民对自我的应尽责任

伦理性自我意识在自我理解方面的螺旋式上升必然要求公民对自我的关心、关注与关爱,公民只有在道德空间中尽到对自我的责任,方能实现日常化的善与常态化的美。首先,是关爱生命。“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9]146人的存在本身不仅是对人格、人性进行赞誉或责难的前提,也是实现与彰显人生价值的过程。个人对自我生命体的认可、肯定、接纳、珍爱,是人自我面对与自我真诚的前提;个人只有达到对生命意义自觉、欣悦、沉浸,才能真诚地面对生命中的得与失,进而在人生的自然倾向中实现人生价值的提升;个人只有对他者乃至整个生命世界充满同情、关怀与钟爱,才能以良善的道德意向复归道德秩序。其次,是维护尊严。尊严作为道之本体,是阉然媚世者的人生哲学所缺失的善。个人只有在现实生活及其意义诠释中正当维护个人尊严,方能彰显独立人格、独特个性、自由意志、自主精神,方能依靠自尊、自爱、自重、自信、自立、自强等主体意识摆脱堕落与恶化。再次,是自主发展。每一个公民都责无旁贷地负有自我完善、自我教育、自我提升之责,在关于善与恶的人本性、人为性的争论中,独立个体的独立基因作为一种与生俱来的自然倾向与禀赋,必然要求个体追求自我完善、自主发展、超越自我。

(二)公民对他人的应尽责任

“人对自身的关系只有通过他对他人的关系,才成为对他来说是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9]59公民对他人的责任中彰显的言与行的结合、言与意的联结才是责任伦理蕴含的为善的本质要求与基本体现。首先,是诚信做人。无论是社会经济活动,抑或是个人的成长发展,内诚于心与外信于人的结合是人性从释恶走向抑恶的伦理精神之所在。个人只有将以诚待人融入生命的全过程,方可实现由他律向自律、由品德向品行的良性转化。其次,是尊重他人。“人(而不是物)所具有的尊严没有程度差别”[10],个人只有在尊重自己的同时尊重他人,将对自我自由、理性的理念映射至对待他人的态度中,才能避免由于平庸的恶衍生无反思,进而造成的平庸之人。再次,是友善待人。无论是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1]139,或是孟子的“仁者爱人”[12],友善作为人性本善衍生出来的价值观念与行为践履,不仅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基石,也是规范个体责任行为、引导人们修身行善的基本伦理准则。

(三)公民对家庭的应尽责任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组织形式,其护佑与守护社会生活的作用发挥不仅是对无责任的内在世界的鞭笞,更是对善意世界的描绘与增色,有力避免了由于社会基本细胞的弱化与暗化而引起的人性销蚀与价值颠覆。首先,是忠于爱情。爱情作为家庭长久延续的基石,其坚韧性与脆弱性共存的特质使得个体容易屈从于外界的诱惑而背叛最初的诺言。若爱情中缺失了忠的特质,个体一味躲藏到自身虚伪的灵魂避难所中,其实质也是对于责任的否定、彻底逃离与无知的反抗。忠于爱情不仅仅是善良和高尚的表征,更是对家庭责任的守护与承诺,构成了家庭的伦理基础。其次,是敬老爱幼。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敬老爱幼是个人对于成长的回报以及对生命延续的投入,若个体僭越与颠倒老与幼存在的生命价值、自然价值与道德价值,而将生活中的不幸与困苦归咎于老与幼,则会将隐蔽的恶变成赤裸裸的恶,从而发生虐待老幼的悲惨事件。敬老爱幼作为一种道德责任是对自我生命价值的肯定与赞同,是对人所拥有的生命世界与伦理世界的肯定。再次,是勤俭持家。勤俭持家不仅是对劳动创造价值的肯定,也是对人性贪念引起的懒惰与无行动的否定。完整意义上的生活不仅需要发挥劳动的价值性,更是人性祛魅与抛弃伪善的过程,勤俭持家是真正属于人的本真、原初的生活方式。

(四)公民对社会的应尽责任

公民的道德责任并非悬挂于天际的空中楼阁,而是彰显于个人与群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的生存与价值实现离不开社会关系与社会发展,公民道德责任的实现不仅是对自身的维护与负责,更是对社会的奉献与行善。脱离了社会的责任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而脱离了个人的责任则是虚假之源、虚伪之根,只有将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有机融合,伪善的欺罔方能在世界与人的交融中失去生存之地。首先,是爱岗敬业。作为一种职业道德规范,谋取一份职业并且做到“执事敬”[11]158,不仅是个人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条件,更是体现个人生命价值与自身能力的重要保证。只有每个人将爱岗敬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人类世界的物质生产力与道德生产力才能转变为共同体社会中的公民认同与价值认同,才能在生产物质产品的同时体现向善的禀赋与被需要的价值。其次,是遵守公德。公德作为社会扬善抑恶的制度规则与精神核心,若将其放置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场域中去处置,则公民在公共生活领域中会逐渐陷入因善的缺席而导致恶的统治,无法保障个体对恶的侵袭的抵御,最终陷入责任虚无主义境地。再次,是互助合作。相互合作是责任公民的重要素质,零和博弈造成的目的王国与道德世界的崩塌并不是个体与社会整体追求的结果,而非零和博弈带来的合作与共赢才是自然良心与社会道德追求的归宿,也是责任伦理的必然要求。

(五)公民对国家的应尽责任

国家需要个体的认同,进而在认同的基础上付诸个人对共同体的责任。现代性把价值的支撑归于一个超越的世界。但是在充满行动能力的现实世界中,国家认同作为一种功能性力量正使得个体在自我解构与自我建构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以善为精神支柱并获得身体与心理上的启示,从而以责任支撑起国家建构与发展的宏伟图景。首先,是爱国奉献。热爱祖国的伦理精神是责任情感的升华,作为一种最朴素、最真挚、最深厚、最稳定的道德情感和价值目标,爱国奉献不仅体现了公民对国家、民族的前途与命运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而且也是中华民族最深沉的民族秉性与民族品格[13]。无论现代道德世界如何重构抽象的、先验的语境,对祖国的热爱永远是道德理念与道德行动自我存在与自我彰显的最好实存性存在,也是道德责任与道德行为得以可能的总前提与总要求。其次,是有序参与。公民有序参与不仅是实现权利与义务内在统一性的具体体现,也是稳定社会秩序和提高公民认同水平的必然要求。无序与乱序的参与所带来的主体的丧失与天地昏暗只会导致制度之恶与现实之恶,而有序的回归不仅是社会供需平衡的前提,同时也是驱逐无序带来的世界生存感空心化、无力化的重要开端。再次,是回馈社会。与回馈伴生的人的实践行为不仅是公民道德行为的内在驱动力,也是公民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保障。公民怀着感恩之情和反哺之德回馈社会,不仅将伦理行为发生、伦理价值意义重新境遇化,而且也是个人道德品质祛魅的重要一环,现代道德实践的语境不仅需要学会获取,更应该学会以构筑共同体的思维去回馈、回报。

(六)公民对人类的应尽责任

在马克思关于共同体的论述中,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来源于人类共同体的构建,那种充满欺骗与谎言、尽力使人们适应宗教妄想的共同体最终只会沦落为内在的具有伪善倾向的虚伪共同体。“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9]135作为人的本质规定性从内源上规定了人类命运共同体存在的根基,虽然假象式的自由以及金钱至上的物化关系异化着命运共同体的基石,但是建立一个持久存在、日益扩展、相互联合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仍是人类走出困境、促进发展、走向和谐的重要道路。而公民对这一共同体的表达既应作出道德责任承诺,也应付诸实践。首先,是维护和谐。“礼之用,和为贵。”[11]12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与根本精神,和谐不仅承载着中华民族的道德血脉、精神价值,更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根基与中国表达。利己与利他的冲突、理想与现实的碰撞,需要个体秉持道德责任,将人性原罪的历史时间性结构改造成理性逻辑结构,以责任之念、责任之行构筑和谐社会之本、打造和谐家园之源。其次,是保护环境。“人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自然界,人必须始终依赖自然界提供的各种资源和环境。”[14]作为公民道德责任的本源与社会文明的显著标志,保护环境不仅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前提,更是人类永续发展的关键。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技术的单向性有可能使环境的保护沦为实践与责任相分离的异化物,对环境的破坏无疑使得世界处于高风险的运行状态。保护环境不仅是个人之责,同时也是社会之责。再次,是节约资源。自然资源的枯竭以及由此引发的自然灾害使得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忧患前所未有地展现在人们面前,那种不顾后果只顾眼前利益的行为引发的极端的恶需要人们重拾节约资源之责,寻求自身的自由与资源承载量之间的平衡,用道德责任(而非道德推卸)夯实人类存在的根基。

在一个无法承载恶的道德世界中,求善的伦理学的核心任务就是对善的规定、认同,使“伦理道德责任良心”[15]回归道德自我。在无善的道德生活经验中,伪装的自我保护绝不是无辜的存在,其虚假的外围衍生出的善的缺失感以及个体自我的道德出发点,表达了对善的本真性向往和追求。道德责任作为一种内在的声音与外在的践履相结合的本真之善,不仅是个体性自我与整体性自我实现道德耦合的内在精神,也是善良意志与绝对精神实现升华的内在动力。道德责任要摆脱抽象性、虚假性、颠倒性的存在形态,防止陷入“‘古已有之论’的遗毒”[16],需要个体高扬社会道德责任之理,宣扬社会道德责任之善,发扬社会道德责任之美,用道德责任而非道德压制践行道德良心,用责任伦理而非功利主义所依据的快乐和幸福[17]彰显道德品质,从而走向充满真善美的道德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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