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志红 陈 静
(1.成都大学,四川 成都 610106;2.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四川 成都 610041)
英国是英美法律的发源地,其离婚法律制度历史悠久。他们在探索怎样健全离婚法律制度的道路上付出了艰苦努力,取得了丰富的经验。英国现代离婚法律制度贯彻人权观念,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既保障离婚自由又强调家庭稳定。美国离婚法律制度发源于英国,却也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因此,探讨英美两国离婚法律制度对完善我国离婚法律制度定有借鉴意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英国也是如此。
公元7世纪,迁居英国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建立了国家,维护国家统治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家庭法领域却长期由习惯法调整。“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离婚似乎是被认可的。双方可以基于同意而协议离婚,也可以因为妻子不忠贞或遗弃而离婚。”[1]
英国中世纪(即公元11-15世纪),教会权力很大,连国王亨利八世和王后凯瑟琳离婚都要向罗马教廷申请。虽然教会法禁止离婚,有效成立的婚姻唯有一方死亡才可以终止,但是对于一定条件下的夫妻感情破裂,教会法院可以判决司法分居,双方分居分食,解除同居义务,但不解除婚姻关系,因而不得再婚。司法分居实际上是一种不完全离婚的方式。
近代英国,启蒙运动风起云涌,资产阶级革命节节胜利,司法改革如火如荼,法律至上观念确立,离婚法律制度实现了突破性的变革。“1670年,议会根据《私人法案》批准了罗斯爵士(Lord Roos)的私人离婚请求,这是英国近代第一桩经由议会批准的离婚先例,议会在一定程度上接管了教会法院原有的职能,通过这种方式离婚也成为此后近两个世纪英国唯一合法的离婚途径。”[2]这种私人法案离婚(parliamentary divorce)第一次承认完整意义上的离婚,突破了教会对婚姻不可解除的禁锢,向离婚自由迈出了一大步。
1857年,议会通过《婚姻诉因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1857),设立了世俗的离婚法庭,将批准离婚的权力从教会手中夺过来。该法首次承认妻子的财产权,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妻子在法律上的权利能力,打破了中世纪以来妻子受丈夫监护的原则。根据该法,英国建立了世俗离婚法院和世俗离婚制度,使英国离婚法律制度的完善又前进了一大步,在英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923年,议会修订《婚姻诉因法》,规定男女采用同样的法定离婚理由,废除了长久以来婚姻法上的双重标准,男女首次实现了形式上的平等。
1937年,议会修订《婚姻诉因法》(因为议案是议员赫伯特提出的,所以又叫《赫伯特法》),首次将离婚理由扩大到通奸以外,规定配偶任何一方可基于对他方的虐待、遗弃3年或3年以上以及长达5年仍不能治愈的精神病等理由提出离婚。
1969年,议会颁布《离婚改革法》(Divorce Reform Act,1969),规定只要具备下列五个事实之一,就认定夫妻关系破裂,准许离婚:(1)通奸,并使对方无法忍受;(2)无理行为;(3)遗弃2年以上;(4)分居2年,并且夫妻双方有离婚合意;(5)夫妻任何一方拒绝离婚时,分居达5年。该法摒弃了以前的有责主义/过错主义,采取破裂主义/无过错主义,也就是说可否离婚主要看夫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而不看双方有无过错,有无责任。这标志着离婚自由的初步实现。
但是,伴随这三次离婚法律制度改革,英国的离婚率不断上升。因此,近年来,英国政府提出要重建婚姻和家庭。
总括起来,英国离婚法律制度经历了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由习惯法规制离婚、中世纪早期的教会法调整离婚、近代议会私人法案批准离婚、世俗法院判决离婚到现代改革离婚法律制度。离婚理念上经历了中世纪的婚姻不可解除主义、近代的有限离婚主义到现代的离婚自由主义及至最近30年的向重建婚姻和家庭的回归。[3]
英国进入现代社会后,随着经济迅速发展,人们思想越来越活跃。他们思考、讨论改革议会,扩大选民,甚至扩大到女性。与之相应的政治民主化进程不断深化,这使得相应的宗教制度改革、社会制度改革有了可能。民主化的步伐为离婚制度顺应民意、反映民生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从而最终使离婚制度完成了现代化。
在宗教上,达尔文的进化论对教会提出了巨大挑战,宗教势力的影响逐渐衰弱,宗教思想的式微给婚姻过错等离婚观念的改变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其次,女权思想的兴起促成了女性人格独立、权利扩张,离婚制度面临着一次根本性的变革,这种变革直接触及离婚制度的核心。[4]
子虚先生正襟危坐,由灵宝的军阵、榆树顶上的棋盘收回心神,与他的老朋友乌有一起,抬头眺望头顶的星海。银河由南至北贯通天宇,繁星亿亿,所谓星汉灿烂,洪波涌起。细察房、心、尾、斗,天田、天渊、牛女、离珠诸星,其形其势,不就是一局天上的媪妇谱!
还有,自由主义法律思想家边沁提出功利主义,认为趋利避害是人类的天性,这种天性支配着人们的一切行动,立法应当追求共同体成员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的思想极大地激励了人们勇敢追求婚姻的幸福,为英国离婚法律制度改革打下了坚定的思想基础。
最后,人权观念的发展也对英国现代离婚法律制度的改革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启蒙运动引发人权理念的兴起,妇女儿童权益得到保护成为应有之义。这对英国现代离婚法律制度的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美国离婚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是承袭英国离婚法律制度,因此对美国离婚法律制度只做简介。
美国离婚法律制度发源于英国的离婚法律制度,但是由于英国在北美大陆殖民发生在宗教改革后,所以在殖民时期,虽然美国南方一般信守英国传统,禁止绝对离婚,北方却开始出现绝对离婚。
独立战争以后,离婚的法律或司法实践开始发生变化,北方不少州颁布了离婚法,诉讼离婚而不是私人法案离婚成为主要模式。19世纪,离婚率上升,获准离婚的理由从严格变得宽松,离婚扩散到整个人口的各个阶层,女性的离婚权利得到加强。但还是实行过错离婚,有通奸、虐待、遗弃等重大过错才能离婚。过错离婚在美国沿用了两百多年,一直到二战以后。
20世纪60、70年代,随着美国民权运动、女性主义的兴起,美国进入思想解放时代,在离婚法律制度方面,进行了力度强大范围广泛的改革。1970年,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颁布了《统一婚姻与离婚法》,该法规定以无过错离婚原因取代过错离婚原因。到20世纪80年代,已有一半的州采用了这部法典,无过错离婚取代过错离婚在美国离婚法律制度中占据主导地位。[5]
虽然美国离婚法律制度起源于英国离婚法律制度,但是由于美国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与英国有不少差异,美国离婚法律制度自有其特色。
1.离婚的法定理由
离婚的法定理由包括别居、不和谐、婚姻关系不可挽回的破裂等等。别居是指婚姻当事人依法解除同居义务,但仍保持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不和谐必须是当事人不可能维持正常的同居生活以及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无可挽回的破裂是指婚姻因双方无法协商的差异而造成破裂,达到不能恢复的程度。
对一方的离婚请求,另一方有权依法提出抗辩以阻止离婚判决。离婚的抗辩事由一般包括纵容、诱致、通谋、宥恕等。纵容是指请求离婚的一方促成对方构成离婚理由;诱致是指被告的不端行为是由原告引诱所致;通谋是婚姻双方以欺骗的手段,掩盖婚姻的真实情况,制造构成婚姻过错的假证据,蒙蔽法院以达到离婚的目的;宥恕是指对以前的婚姻过错的原谅,并使之不再成为离婚的理由。[6]
2.离婚的后果
离婚的后果方面比较有特色的是:在子女的监护上,共同监护。共同监护是指无论是由父母一方承担或双方分担子女的监护权,对子女生活方式的决定权都由父母双方共同享有;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法院认为婚姻实际上是一种合伙关系,在审理案件时应考虑双方的贡献并根据公平原则分割;在子女抚养费问题上,双方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够自行约定,而且各州已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最低标准。
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发现,英美两国现代离婚法律制度对我国有如下借鉴意义:
如前所述,英美两国离婚自由成了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破裂会给财产分割、子女养育、亲戚关系等很多方面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我们的婚姻法律制度的设立和实施,一方面要保障离婚自由,让符合法定情形的人能如愿离婚;另一方面,对钻法律漏洞,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要坚决阻止,充分保护婚姻和家庭。
英国现代离婚法律制度强调优先考虑子女利益。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可以做出“有关子女抚养和交往的指令:包括居住令、交往令、禁为令和指定事项令。在子女抚养费方面,英国法主要由儿童抚养费服务署处理,在此之外,法院作为补充救济手段,可以做出有关儿童抚养费的指令”。这些理念和法律制度有效保护了儿童权益。
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是将来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国家建设的主要力量,但目前又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离婚法律制度的设立和实施中,要充分认识到保护子女权益的重要性。一方面要多考虑子女的权利,以及保障实现权益的措施;另一方面,要注意对子女情感心理的影响,尽可能减少对子女的伤害。
英国处理离婚财产的原则是需要、补偿、平等,都是为了实现公平。这些原则能保证财产的分割得到比较妥善的处理。根据实际情况,有切实生活需要的多分点,对弱势方给予补偿,但都要以平等为基本原则,为总纲。
我们在处理财产分割时,要充分了解各方的实际生活情况、导致婚姻破裂的因素等等。在审查离婚协议或作出离婚判决时,要考虑到社会发展变化快,离婚时对将来的生活,特别是抚养教育子女无法作出准确预测,因而要灵活处理,尽量防止以后因这些问题又提起诉讼,既伤害双方的感情,又浪费司法资源。
英美两国离婚法律制度源远流长,他们经过长期不懈探索,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近年网络的迅猛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很大变化,离婚率有较明显的上升。在处理离婚时,我们要认真参考英美两国离婚法律制度,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离婚法律制度,为家庭幸福、社会和谐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