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刑法制度一直都秉持"宽严相济,保障人权"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基本政策在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都得到了有效贯彻。我国的刑事制度长期以来一直都处于一个逐步完善健全的过程,也越加注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相接合,这一点在自首、坦白、立功以及近年来确立的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最能得到体现。无论是实体法中的自首、坦白、立功制度,还是程序法中的犯罪人认罪认罚制度从某些方面来说都是属于我们通常所讲的刑法激励制度,这些制度的确立完善使得我国的刑事司法理念也愈渐”合作化”。
关键词:合作性司法;对抗性司法;刑法激励制度;犯罪人认罪认罚制度;刑事和解;
合作性司法,顾名思义,它与对抗型司法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司法模式。对抗性司法来源于美国的辩诉交易,通俗来讲就是犯罪人与国家司法机关达成某种协商,犯罪人认罪认罚,然后司法机关给与其不指控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双方都会获益,其实质就是犯罪人与国家司法机关形成的一种“和解”。
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和解,犯罪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国家司法机关也能达成一种和解,这种和解就是犯罪人与国家司法机关互惠的一种合作。合作性司法模式在我国其实早有体现,比如我们所熟知的源于实体法中的自首与坦白,这两种也都属于我们所说的刑法激励手段。所谓刑法激励手段是指利用罪刑减来激发、推动犯罪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作出刑法规定的善行,实际来说这种激励手段类似于一种报偿制度。
我国早期其实一直沿用的是合作性司法的对立面,也就是对抗性司法。国家对犯罪人进行刑事惩罚,实现法律的正义。并预防那些被定罪的犯罪人以及潜在的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传统上刑事诉讼活动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自行加以发动,是不会受被告人与被害人意志的影响的,但是与刑法并存的一直被老生常谈的自首、坦白等制度则或许是对抗性司法的例外。合作性司法在我国传统的对抗性司法中也得到了较为突出的体现。近年来我国合作性司法理念被推上热潮主要是由于我国犯罪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从2016年7月22日起实施的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方案,到2018年我国刑诉法增设的犯罪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实都表明我国对抗性司法模式的发展。犯罪人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身就是我们所熟知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过是犯罪人认罪认罚制度属于程序法上的量刑情节,而坦白则属于实体法上的量刑情节。
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来源于美国,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方的检察官与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谈判,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一个均可接受的协议。通俗的说,辩诉交易就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基础上的讨价还价”行为。通过这样一种制度,检察官、法官可以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犯罪人也得到了较之原罪行更轻的刑事惩罚,从而对双方都有利,形成一种合作双赢的局面。世界上也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的司法制度中含有辩诉交易或者说是合作性司法制度的元素,比如法国和德国。法国有庭前认罪协商程序,德国有形式协商制度。法国的庭前认罪协商程序是只适用于主刑为罚金或者五年以下监禁型的犯罪的,它严格遵循着被告人认罪、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是否接受、法官进行形式和实质上进行审查的程序。而德国的协商则分为控辩协商与申辩协商两种不同阶段的协商模式,但是德国的协商只适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
而关于我国刑事制度中对于"合作性司法"的体现,则主要从犯罪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展现。它包括实体从宽与程序从简两个方面。我国刑事制度中关于"合作性司法"的体现与其他国家相比较而言是符合我国的国情以及司法程序现状的,对于"宽严相济、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也进行了良好的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合作性司法"在我国最为突出的体现,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展现了我国合作司法的趋势。它的目的是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我国犯罪人认罪认罚制度自实施以来取得良好成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犯罪人与公诉机关和解达成合作性司法的重要体现,这项制度的实施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贯彻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我国的刑法是怎样的刑法,无非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刑罚",保障人权也不能只是保障被害人自訴人的人权,还要有保障被告人、犯罪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这一理念,不只是在认罪认罚这一方面,还包括有权获得辩护、不得对其进行刑讯逼供、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等方面。
其次,降低了社会的犯罪率,提高了社会的和谐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就是犯罪人自愿悔过的一次机会,自愿悔过意味着他的社会危险性降低,再犯可能性较小。我们当然可以在一定基础上给予从宽处罚。同时自愿认罪认罚也有一定的"感化因素",让犯罪人意识到这个社会还是美好的有希望的,自己能好好生活,不要辜负国家给予的机会,减少犯罪人服刑期满后再犯罪的概率。同时自自愿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以来的成效来看,我们也确实降低了社会的犯罪率,提高了社会的和谐度。
最后,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自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刑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我国逐步确立的简易程序以及速裁程序也都很好的提高了法院的诉讼效率。新阶段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就是对此所交出的良好答卷。
参考文献:
[1]最高检等.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央视网[引用日期2019-10-24]
[2]尹振国.刑法激励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17年5月.
[3]吴扬泽.刑事抗诉权运行理论分析及实证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17年5月.
[4]适用率高,上诉率低——法律界肯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效 探讨制度完善.中国政府网.[引用日期2020-09-07]
作者简介:
赵婧靓(1998),女,汉族,河南,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硕士,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