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立案登记制施行后,法院的审查立案转变为登记立案,这一举措不仅促进了立案难问题的有效解决,也保护了当事人诉权,促进了我国的法治建设。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登记立案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案多人少矛盾及滥用诉权的问题等。因此本文将分别对登记立案制在实施后出现的问题进行介绍,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对策,推进立案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登记立案;诉权保障;审查范围
一、登记立案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在我国,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时,对起诉状内容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仅审查其起诉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除不符合登记的情况外,都应当当场登记立案的一项制度,该制度得以确立与发展的理论支撑是诉权理论、正当当事人理论等基础理论,然而在该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呈现出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案多人少矛盾加剧
在登记立案制度实施后,法院便无需审查诉的实体判断要件,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则可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此举降低了案件的起诉门槛,法院案件开始增多。然而我国基层法院作为司法资源比较有限的一级法院,面临突增的案件,办案压力增大。尤其是在员额制改革后,法官数量的减少又进一步增加了基层法院的办案压力,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时间精力都会透支,这会大大影响办案的质量。
(二)滥用诉权现象增多
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案件只要符合案件起诉的基本要件,就会被立案登记。这导致有的当事人开始滥用诉权,滥用上诉权,滥用撤诉权,滥用反诉权的现象频发,这不仅使得法院办案压力大大增加,同时也对司法资源造成巨大浪费,同时也会降低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三) 先行调解制度虚设
先行调解制度是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的措施,以往的先行调解制度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立案之前取得,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在立案前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第二种情况是在案件受理后,开庭之前取得。但在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后,先行调解制度和登记立案衔接因此受到了影响,这不利于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四)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运用失范
在法官适用不予受理裁定的过程中,人民法院的不规范现象给登记立案造成了负面影响,影响了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有的法官在登记立案过程中并非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而是依照自己的个人实践经验,或者是参照其他除法律和司法解释之外的文件。
登记立案制度的实施也导致了驳回起诉案件的显著增加,因为在登记立案时仅仅对诉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较低的立案门槛导致案件数量的增加,其中有许多案件到了后期才发现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导致驳回起诉。
二、登记立案实践问题的解决
(一)优化司法机关人力资源配置
在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针对案多人少的问题,可以建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例如对调解模式进行创新等举措;第二是可以对司法资源配置进行优化,例如强化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例如实践过程中可以引进和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或者增加法官助理的数量,增加法院的办案人手,降低员额法官办案压力,同时提高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二)强化滥用诉权行为的监管
1.出台规定惩治滥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的出台有力地打击了虚假诉讼行为的泛滥,但与此同时也应当看见司法解释对于恶意诉讼等的行为没有出台法律规定对其加以限制,因此为确保立案登记制的顺利施行,急需发布相关规定来对滥诉行为加以约束。
2.从制度上对滥用诉权加以约束
对自认的案件缺乏必要的审查会导致虚假诉讼难以被识别出来,若要规避虚假诉讼的发生,可以从限制案件重要事实相关的自认入手,这不仅需要法官依照职权审查案件,而且在当事人举证义务方面也得有所加强。同时法官也应当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下依照职权调查案件真实性,进行案件的处理和对比分析,如此便可攻破许多的虚假诉讼案件。
(三)调整先行调解的适用方式
由于在采用立案登记制后立案由时间段变为了时间点,立案审查的内容也变为了只是简单审查形式,这使得诉前先行调解在时间上失去了适用空间。针對这个问题,在法院增设调解窗口进行调解,同时配备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人民调解员不失为一个可行的办法,这不仅可以确保调解工作顺利进行,而且调解工作质量也能得到保证
(四)规范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适用
1.明确登记立案审查范围
由于当前的立案登记制仅仅是对诉的内容进行形式审查,起诉门槛的降低导致立案登记率的增加,而当后期对诉进行实体问题审查时,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案件又大大增加,这无疑是降低了立案登记制的效果。对此,可以从细化立案的流程出发,也即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对诉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若审查后确认符合起诉的条件,则进行立案登记;第二个阶段审查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也即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法院进行审理的所有条件,若有一个条件不符合,则不可进入审理环节。
2.优化法官考评机制
引入考评机制的目的,是为了给予法官一定的外部约束,当法官在立案阶段面临复杂重大案件时,考虑到案件的办理与个人业绩息息相关,可能会对案件产生畏难情绪。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上,可以采用电话回访的方式,了解民众对于法官案件办理的意见和态度,这不仅可以有效监督公权力,而且可以促进立案登记制的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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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杜月(1995.10.25—),性别女,民族汉族,籍贯:四川成都。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基层司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