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博琪 赵秋霖
摘要: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理论上不宜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实证研究也显示绝大部分案件由检察院承担因果关系成立的证明责任。将被告分为自然人和企业两类,证明难点是企业类案件中高度科学性因果关系。制度完善的基点是减轻证明责任即降低因果关系证明难度,这既统筹两种被告,也兼顾效率与公平。
关键词: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证明责任分配 因果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简称为检察诉讼)是我国环境生态保护體制的一部分。证明责任分配被誉为民事诉讼的脊梁,既影响当事人举证,也关系到裁判结果能否实现。现行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检察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而是参照普通环境侵权诉讼(简称为普通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即检察院对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对因果关系不存在承担证明责任。环境诉讼的专业性说明同一证明责任分配具备合理性。但二者在起诉主体、诉讼目的、案件类型等方面有较大差异。这种差异是否使检察诉讼丧失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基础?检察诉讼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又是如何运行?又该如何完善其证明责任分配方式?这正是本文拟解决的问题。
二、检察诉讼不宜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一)诉讼地位失衡情况已转变
当事人平等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这种平等是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统一。普通诉讼中的加害人与受害人往往存在较大地位差距,双方当在人力、物力、财力、信息、技术、专业知识、经验等方面的优劣势对比明显,鉴于环境侵权专业性的特点,这种差距还会被扩大,这直接影响双方法庭上的攻击防御能力。为了矫正失衡的诉讼结构,故在证明难度最大的因果关系要件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检察诉讼中,原告从普通的民事主体转换成检察院,这一变化使得普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失衡的情况发生了转变。检察院依据公益诉讼保护环境公益是履行职能的行为,具备天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此外,检察院在人力、物力、财力、诉讼经验方面均具备优越的条件,拥有与被告抗衡的实力以达到诉讼地位实质平等。
(二)举证能力差异得到解决
普通诉讼原告举证难是因为环境侵权的专业性、距离证据远、缺乏诉讼经验、可承担诉讼成本低,这些检察诉讼都已解决。第一,检察院通过办理刑事环境案件积累丰富经验。第二,环境问题专业性导致的高昂鉴定费在公益诉讼试点时给办案带来阻碍,但近年各省市专门设立公益诉讼调查取证等费用的预算,经费问题得到解决,检察院可自由充分地运用专业技术手段调查取证。第三,行政机关与检察院合作机制建立,检察院调查取证得到行政机关支持——各行政执法机关可在自身行业范围内,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为检察院办理检察诉讼案件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1鉴于公益诉讼的重大意义2,该合作会继续深化。第四,当前调查核实权是“遗憾”的,因为只规定“应当配合”而没规定不配合的惩罚,这使调查核实权的威力大打折扣。但调查核实权在不断强化,其中重庆和陕西3的举措最具代表性——对拒不履行配合义务和阻碍调查核实的单位、个人采取惩罚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追责、约谈单位负责人。可推测在未来会有更多配套强制或惩罚性措施以加强调查核实权,这对不配合调查取证者形成威慑。几乎无一败诉的结果说明检察院与被告诉讼攻防的力量平等,甚至有优势。据悉,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侵权案件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比如公益与私益诉讼,最高法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4。
三、因果关系要件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践审视
当前学界主要在理论层面讨论完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全面的实证研究较少。检察诉讼又因被告危害行为而起,证明责任倒置下被告就因果关系的举证能力与案件走向和最终结果紧密关联5,而学界对被告的关注几乎没有。故本文拟从被告的角度总结分析当前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情况。笔者在裁判文网以“民事公益诉讼”、“一审”“中级法院”为关键词搜索出416份裁判文书,从中选出2017年至2021年的200个检察诉讼案例并根据相应标准归纳:
(一)因果关系要件的实践描绘
1.被告的身份类型
被告身份直接反应社会地位高低和诉讼资源,与举证能力呈正相关。将被告的身份区分为自然人和企业。自然人主要是农民、渔民、猎户和其他,其他主要为从事挖矿采砂等业务但未注册企业的个人。企业主要分布在采矿和制造业。
83.5%的被告是自然人,环境生态侵害行为以非法狩猎、出卖野生动物、捕鱼、失火烧山、砍树毁林、非法挖矿采砂为主。15.5%的被告是企业,破坏行为以占用耕地林地、排放废水、非法挖矿采砂为主。
2.是否有先行的刑事判决或者行政处罚决定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检察院必须在刑事判决或者行政处罚之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是上表显示85%的检察诉讼都有先行的刑事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可见二者具有高度的附随性。司法实践中最典型也最常见的一种检察诉讼类型是被告实施非法采矿、破坏农地林地、非法狩猎、购买出售野生动物、禁渔区非法捕鱼、排放废水等违法行为,罪情较严重的被刑事处罚,罪情较轻的或免于被起诉或被行政处罚,最后检察院就被告的危害环境公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
3.因果关系举证情况
证明责任的概念分两层次,第一层为客观证明责任,当事人承担要件事实真伪不明之不利后果;第二层为主观证明责任,当事人为免于不利事实认定而举证之行为。实践中真伪不明的案件其实较少,所以根据客观责任判决的案件数量较少,换言之,证明责任发挥作用的场合更多是主观证明责任,故本部分主要研究当事人双方就因果关系要件的提交证据情况。
法律规定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需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加害行为与受损的环境公益具有初步关联性,这也是普通环境诉讼对原告的要求。数据显示检察院举证证明具有初步关联性达到100%,被告举证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只有2.5%。检察院就初步关联性提出的证据主要是专门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先行刑事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公安局出具的刑事犯罪的勘验笔录等。被告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类型主要是鉴定报告。
4.被告针对检察院因果关系举证的主张
民事诉讼中,被告对某项要件事实可提出的事实主张只有自认、否认、沉默、不知四类。因果关系在诉讼上的证明难度,不能仅考虑科学层面的证明难度,还要结合诉讼中被告对该因果关系的事实主张情况加以判断,即使某一项因果关系极其难证明,但被告自认后就成了免证事实,从而解决了该证明难题。
数据显示,针对原告就因果关系的初步举证,被告自认高达87%,否认的只有13%,这与相当高比例的案件中被告都不曾向法院提交證据可以相互印证。
(二)因果关系要件的实践审视
第一、上述三、四两项数据反映出检察诉讼与被告在因果关系上的攻击防御并不激烈,甚至聊胜于无。主要因为:一、数据一显示83.5%的被告是自然人,15.5%是企业,无论是普通人还是企业,最常见的侵害行为都是非法狩猎和贩卖野生动物、毁林、非法开矿等,属于普通人的知识和经验都足以判断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侵害行为,并非倒置因果关系证明责任时设想的需专业的物理、化学知识才可证明的科学因果关系,比如废水、废气、有毒物质等工业污染造成的损害。二、数据二反映出检察诉讼与刑事判决的高度附随性即“先刑后民”。判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之一是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而我国在刑事领域采取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高于民事领域的高度盖然性的,只要刑法评价因果关系成立,民法不可能认为因果关系不成立。故只要刑事审判在先,检察诉讼在因果关系上几乎没有争论的空间。
第二、检察诉讼的证明难题集中在确定损害范围而非普通诉讼中的因果关系,这一差异缘于诉讼目的不一致。普通诉讼是保护因环境侵害行为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检察诉讼的是保护环境公共权益,二者诉讼目的不一致决定了各自证明对象不一致。普通诉讼中污染物通过“环境”这一中间介质损害了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具有间接性,主要证明对象为判定因果关系。检察诉讼中污染物是直接污染环境造成环境公益受损,具有直接性,因此判定因果关系相对简单,最难举证的部分是确定受损的范围和金额,这在裁判文书中得到证明。6
第三、司法实践深刻表明检察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并不适合举证责任倒置。绝大多数案件的因果关系都可通过鉴定解决,况且当前案件多为常识性因果关系。从结果来说,实践中法院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大概率直接采用检察院证据,换言之,检察院就存在初步关联性的证明往往已经达到因果关系成立的证明标准。7这些事实都表明检察院在因果关系要件上具备强大且超出被告的举证能力。举证责任倒置的出现是为了解决原被告之间客观存在的较大差距,是为了保护弱者的权益。但在检察诉讼中,将本用于保护弱者的举证责任倒置用于检察院这一强势方,完全违背了初衷。
四、因果关系要件证明责任分配的基点:证明责任减轻
上述已经论证检察诉讼与举证责任倒置内核不附,但是因果关系的可能的复杂性、专业性不会因原告由民众变成检察院而发生变化,由检察院承担全部证明责任有矫枉过正之嫌,可能在大型复杂的环境案件中阻碍检察机关保护公益。故有必要在一般规则与倒置之间寻求平衡以在当事人间合理划分证明责任。本文认为应当区分不同类型的检察诉讼以更好分配证明责任。
第一种是被告是自然人的检察诉讼。因果关系难证明的语境主要是科学性专业性因果关系,比如废水、废气造成的损害,证明此类因果关系需要专业的物理、化学、生物知识。而科学性专业性的因果关系往往都是发生在第二产业,在我国经济体制下,若要兴办第二产业几乎都会采取企业的形式而非以自然人身份,因此可得出结论科学性专业性因果关系与企业大概率是绑定的。被告是普通自然人(主要是农民、牧民、渔民、猎户等),此类被告的危害环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都是常识性的,比如失火烧山、占用林地等,并不需要专业知识就可判定,应当由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这也是诉讼公平的要求。在本文研究的200个案例中仅有1例被告是自然人的诉讼涉及到科学性因果关系,但通过一项鉴定法院就判定因果关系成立。8
第二种是在被告是企业的检察诉讼。企业当被告,存在常识性因果关系和科学性因果关系两种。前者由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不会给保护公益带来风险,但后者若完全由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会带来较大风险。虽然在统计的200项裁判文书中未出现检察院极难证明的因果关系案件,但不可否认这种案件出现的概率且一旦出现将是重大案件。如果说常识性因果关系要件应当由检察院承担是公平之要求,那么在高度科学性因果关系要件中降低检察院的证明难度是保护公益效率之要求。
如何在制度建构是实现公平与效率价值的统一呢?笔者认为完善证明责任分配的基点在证明责任减轻。证明责任减轻是通过科学的立法技术或替代方法,使当事人对某要件事实的证明度降低或证明难度减轻,其目的在于避免适用证明责任规范裁判,以实现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妥善解决9,即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还是由检察院承担,但是通过替代方法使检察院对因果要件事实的证明难度减轻。具体方法包括事实推定、降低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转换、表见证明制度等。囿于篇幅限制本文只讨论事实推定的应用。
事实推定是指在法官形成自由心证的过程中,利用经验法则从某一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推论另外一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10应用这一规则可将证明对象由难以证明的推定事实转化为易于证明的基础事实,只要法官适用的经验法则具有高度盖然性,基础事实存在就代表推定的事实存在。鉴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检察院可证明损害行为与受损结果有关联而代替因果关系的证明,例如检察院可证明被告排放的污水到达了受损区域这一基础事实,法官利用“污水到达受损区域往往会带来损害结果”这一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此时被告必须举反证将法官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度拉到证明标准之下,使得因果要件成立陷入真伪不明之境地,否则就将承担败诉的不利益。
综上,应当由检察院承担全部证明责任,但是应当通过事实推定等一系列科学的技术降低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难度以减轻证明责任。
参考文献:
[1]张挺.2016,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之再构成——基于619份相关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J].法学(07):102-111.
[2]王秀卫.2019.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评论(02):169-176.
[3]徐淑琳.冷罗生.2015.反思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以法定原告资格为视角[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1):11-20.
[4]张忠民.2016,环境公益訴讼被告的局限及其克服[J].环球法律评论(05):42-60
[5] 郭颂彬 刘显鹏.2017,证明责任减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之应然路径[J].学习与实践(08):73-81.
龚博琪 男 江西 硕士研究生 民事诉讼法方向 北京师范大学
赵秋霖 女 河北 硕士研究生 民事诉讼法方向 北京师范大学
注释:
《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2 最高检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并称四大检察
3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三项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六项
4 王玮:“最高法环资庭副庭长、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王旭光回应:如何判断被诉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中国环境报》,2018年11月29日第8版。
5 参见张忠民:《环境公益诉讼被告的局限及其克服》,载《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5期
6 参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渝01民初894号
7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28号: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建惠、许玉仙民事公益诉讼案
8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辽06民初551号
9 参见郭颂彬、刘显鹏:《证明责任减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之应然路径》,载《学习与实践》2017年第8期.
10 参见[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