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梁举
官兵的网络行为是其言谈举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实行为在网络中的延伸,与现实行为具有等同性。官兵任何网络失范的行为,都应当予以纠正,产生危害结果、触犯党纪国法的理应受到惩处。但网络违纪违法行为毕竟与传统违纪违法行为不同,在预防和惩治官兵网络违纪违法问题中,如何结合网络特点规律,对违纪违法行为精准定性量纪就是首要问题。
网络违纪违法行为是由网络因素全面深入介入,导致违纪违法行为呈现隐形变异、千姿百态之状,给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准确定性量纪带来全新的挑战。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官兵实施的网络危害行为仍然要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作出合理惩处。为了便于定性量纪,按照网络在违纪违法行为中承担的角色和发挥的功能,将官兵网络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类型化。主要分为以下五种。
(一)工具价值型。该类型网络违纪违法行为中,网络充当了行为工具,即行为人操作并通过网络实施违反党纪法规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网络在其中只发挥了单纯的工具价值。而该工具价值具有可替代性,也就是说通过其他传统手段方法也可以实施该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与网络手段造成的结果具有相当性。比如,通过网上购买礼物、礼品寄送给收受人,通过互联网倒卖武器装备,以及通过以微信红包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等行为。
(二)空间传播型。随着网络平台的兴起,互联网逐渐走向“媒体化”,网络传播空间得到极大的拓展和延伸,形成了一个全新的社会领域。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可当发言人,网络空间的参与者、信息资源数量空前攀升。该类型违纪违法行为就是利用网络空间的广域性、信息传播的即时性以及网络受众人数众多,借助网络空间的传播效应实施的违纪违法行为。比如,利用网络发表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以及网上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等行为。
(三)内容不法型。网络资源琳琅满目,但也鱼龙混杂。该类型违纪违法行为主要是观看、浏览、收听、下载、私藏被党纪法规所禁止的网络内容。换言之,就是行为人获取的网络信息所反映的内容本身具有不法性。比如,登录、浏览、观看各种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反动网站、网页、视频、文章等,观看淫秽视频、表演、文章、图片等。
(四)虚拟财产型。网络虚拟财产是依托网络而存在,具有一定的价值,已经被民法典列入保护范围。通常网络虚拟财产有四种,基于门户网站与互联网社区的虚拟财产、基于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基于社交平台的虚拟财产和基于直播平台的虚拟财产。该类型违纪违法行为就是行为人实施了损害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占有权和完整性,或者利用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不法交易等行为。比如,盗取、骗取他人的支付宝、微信、游戏装备、媒体平台账号等行为,以及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贿赂进行不法交易等行为。
(五)主体对象型。该类型违纪违法行为侵犯的主要对象是互联网络本身,包括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等实施破坏行为。此类违纪违法行为实施者需要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和网络专业知识,在部队特别是基层部队比较少见。比如,强行访问计算机信息系统、制造计算机病毒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
目前,军队用于专门规制网络违纪违法的党纪法规体系还不健全。但网络违纪违法行为的基本原型仍然是传统违纪违法行为,是传统违纪违法行为在网络中的延伸,侵犯的仍然是现实中党纪法规所保护的法益。对网络违纪违法行为定性量纪就是在对行为类型化的基础上,在网络违纪违法行为与现行党纪法规之间寻求一种认知思路和涵摄桥梁,进行准确合理认定。
(一)工具价值型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该类型的违纪违法行为中,网络充当的是违纪违法的工具,就是利用网络功能或网络平台实施违纪违法行为。随着网络功能、网络平台的不断拓展,违纪违法的形式将更加多样。该类违纪违法行为主要是利用了网络隐蔽性和快捷性等特点,为了减少违纪违法行为败露的可能性,规避党纪军纪以及法律法规的制裁。该类型行为的定性量纪标准仍然与传统的违纪违法行为一致,情节把握上与传统违纪违法行为类同。
(二)空间传播型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该类型违纪违法行为就是将网络空间拟制为现实空间,并根据空间内可登录访问的受众人数将空间分为特定空间和公共空间。特定空间的人数是有限的、确定的;公共空间是广域的甚至是跨越国界的,人数是不特定的。空间传播型违纪违法行为是在公共空间内通过传播的方式,将内容置于公共空间被不特定的人所感知、获取,并通过网络传播效应将危害结果扩大化。对空间型网络违纪违法行为的惩治总体上要秉持适度从严的原则。在情节认定上,要综合衡量违纪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社会影响。定性量纪要结合网络传播效应带来的严重后果和危害程度,参照传统违纪违法标准予以综合考量,对超出传统违纪违法危害后果的,要从重或加重惩处。
(三)内容不法型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该类型违纪违法行为是通过网络展现或传输的内容本身具有法益侵害性,也就是官兵网络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涉及的内容具有不法性,为党纪军纪、法律法规所禁止。通常这些内容的不法性是党纪法规事前规定好的。因此,在定性认定上,只要网络行为指向的对象是被明令禁止的、列为不法内容的,就属于该类型违纪违法行为。定性量纪标准与传统违纪违法行为一致。
(四)虚拟财产型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该行为主要分为两种,一是网络行为侵犯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和完整性,如盗取、侵占、骗取、破坏他人虚拟财产;二是行为人利用虚拟财产进行违纪违法活动,如利用虚拟财产进行行贿、受贿等行为。该类型违纪违法行为主要难点就是确定虚拟财产价值及现实货币之间的兑换关系。如果运营商制定了官方价格的,以官方价格为准;如果没有制定官方价格的,主要从该虚拟财产最近已经发生的交易情况或是虚拟财产投入的成本进行综合衡量。定性量纪标准就是依据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综合考量,参照传统违纪违法标准进行认定。
(五)主体对象型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该类型违纪违法行为的行为人通常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网络专业知识,主要包括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信息数据,以及利用木马病毒破坏他人电脑程序等行为。主要情节把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这一类违纪违法行为在部队发生的概率较小,定性量纪的标准参照现行的有关法规。
网络违纪违法行为具有危害性,对党纪法规保护的法益具有侵犯破坏作用,因此该网络行为应当受到责罚。但是,网络行为毕竟不同于现实行为,对网络违纪违法行为认定要充分考虑网络的特点规律,着眼依纪依法、精准合规,切实把定性量纪工作做扎实、做精确。
一是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原则。定性量纪要贯彻科学精准的理念,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依纪依法精准量纪执法。由于网络因素的介入,使得违纪违法行为出现隐形变异,呈现参与主体广泛、手段隐蔽、形态新颖、危害严重、治理困难等特点。对日常监督、调查取证等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但不能简化调查程序、降低标准实施“降维打击”,始终秉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的原则,把违纪违法事实搞清楚、证据做扎实。严格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等党纪法规为准绳,不能想当然地将网络行为与现行的党纪法规进行涵摄,贸然扩大党纪法规的解释范围,超越人们的认知。要始终坚持定性量纪必须在全面查清违纪违法事实的基础上,纳入党纪法规固有条文予以处置。坚持疑似从无原则,对现有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不能认定的行为要作从无处理。
二是合理界定网络违纪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网络违纪违法不是一个违纪违法的概念,也不是一个专门的分类,而是一个违纪违法形态的概略描述,其判定标准存在一定模糊性。因此,判断一个行为是传统的违纪违法行为还是网络违纪违法行为就涉及一个标准问题。网络违纪违法行为不是简单地把网络介入违纪违法行为就认定为网络违纪违法行为。由于网络的普及,目前实施传统违纪违法行为或多或少都掺杂网络因素,网络只是起到一种辅助工具作用,仍然属于传统违纪违法行为。网络违纪违法行为应当是实质性地利用网络实施违纪违法行为,从行为到危害结果的发生网络起到关键作用,与网络技术密切相关,或以网络平台为主要实施平台的行为。其行为特征、危害结果与传统违纪违法有显著区别。
三是切实把网络定量因素作为定性量纪参照依据。网络违纪违法案件一般都是非接触式的案件,取证过程大部分是数据挖掘,涉及人证、物证较少。刑法在打击网络犯罪中已经将定量作为定罪的标准,例如传播淫秽物品罪将传播的数量、实际被点击数、注册会员数等因素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网络违纪违法行为也应当利用网络行为的可计量性,通过定量的证明分析确定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及危害后果等。将定量因素作为定性量纪的参考标准。在对网络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中,注重挖掘违纪违法行为的数额、物数、人数、次数、人次,以及流量、点击量、下载量、转发量等要素作为定量标准,进一步提升网络违纪违法行为定性量纪的精准度。
四是把跨越网络“边界”行为作为从严量纪情节。网络空间是虚拟的空间,理论上没有物理边界。但是网站、网络平台却是有国界的。网络违纪违法行为一旦跨越“边界”,危害行为的影响面势必大大增加,危害后果逐步加重,对危害的后续治理难度也不断加大。因此,在网络违纪违法中有跨越“边界”的行为发生,要坚持从严原则,对违纪违法后果超过传统违纪违法后果的,要从重、加重处罚。如网络传播跨越“边界”,到国(境)外媒体平台发表不正当言论,被国(境)外大肆炒作,或通过“翻墙”浏览被屏蔽的境外网站,“搬运”有政治问题的信息入境,或在国外网络平台发表不正当言论,参加国(境)外政治反宣群组,下载、私藏有政治性问题的信息等行为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相关规定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