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强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在精神文明发展和建设的过程中,实现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促进精神文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当前研究在人文科学方面理论知识的一个重点项目。在当前这个时代背景下,生态文明作为刚刚被提出来的概念,引发了社会上的关注,目前,学术界对生态文明及其基本内涵还没有形成全面共识。
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只有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各要素都处于和谐状态,促进物质文明建设和发展的价值才会显现出来。无论是基于政治生态平衡还是基于文化生态平衡,只要是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各要素之间的和谐。除此之外,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注重时间和空间,时空性主要是指生态文明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在时空维度上的相应发展。在发展过程中,要避免因时空维度对生态文明建设造成的不便,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以免影响生态文明的建设和发展。
生态学是关于生态系统的生物学概念,也就是“由生物群落和生存环境构成的动态系统”。近百年来,随着生态学研究重心向制度理论转变,“生态学”也表现出对生态系统自身规律的尊重与顺应。生态社会、生态环境、生态道德、生态经济、生态人类等相关概念相继提出。文明、人类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精神状态,这种进步状态的目的是实现人与人、祖先与后代、人与自然(或生态系统)、人与社会经济之间的协调和均衡发展。它所追求的是经济利益、社会公正和良好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涉及世界观和价值观、生产生活方式、发展方式和消费方式、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等各个方面。它的发展方向可以说是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道路。把保护与法制结合起来,可以说,生态文明是人类在利用自然,积极保护自然,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关系过程中所取得的物质、精神、制度等方面成就的总和。高级生态伦理、发达的生态经济、健全的生态体系、基本的生态安全、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其重要体现。
同构观是指农业、工业文明在遭受生态系统的严重破坏,不断遭受自然报复和惩罚之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新认识。早在3000多年前,《周易》就提出了人与自然的统一与不可分割的思想。在两汉时期,董仲舒更加明确地指出:“天人合一”是中国哲学的根本精神,是东方哲学的精华。受到“天人合一”的朴素生态思想的影响,人类敬畏自然、利用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提高,先后发展了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并逐步形成了人能征服自然的观念。人们不择手段地砍伐森林,破坏草原,建造水坝,开垦河湖,炸山石,填海,挖植物,毁坏动物,挖矿,制造化学反应,制造天灾人祸,制造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如,黑风暴和沙尘暴横扫北美欧亚大陆;世界上很多地方的空气都很脏;河流、湖泊和大海的味道很难闻;全球气候正在变暖;臭氧层破了个洞;“水俣病”“痛症”不断出现;各种癌症和病毒变异使人们无能为力。因此,人类必须重新思考工业文明过程中人与自然关系的定位问题,由此产生了生态伦理和人与自然同构观。
从法律存在的意义和使命来看,法律最基本的责任就是引导和规范群体的行为。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需要一系列的具体行为来实现。在实施的过程中,主客观因素较多,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不同的失范行为,这些行为如果不能够得到及时改正,将会直接影响到生态文明建设。因此,为了形成一种正确的规范与引导作用,需要实施相关的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目的是促进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稳定与和谐发展[1]。
在创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在建立法律保护制度的过程中,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从整体发展的角度出发来说,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和法律保障体系建设上是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的。首先,有关基本法律法规的制定还尚未得到完善。其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没有按照生态文明的建设发展的具体需求,进行及时的修订有关法律法规。除此之外,在实施独特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主观性,这个问题不仅仅影响着生态文明建设长远的发展过程,而且从严格意义上讲,这还关系到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有良好的法律法规保障和维护。从具体实施的角度来看,该系统的建设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者的支持和协助。但是,从我国法人培训的现状来看,缺少专业的人才是不争的事实。尽管我国的高等学校的法律学科在不断完善,但这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我国所要求的当前生态文明建设不相一致,法律专业人才之间的差距仍然比较大。因此,在未来的法治建设中,如何系统、科学地解决法律人才短缺问题将是一个应该高度重视的问题。
从时间上来说,不管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体系还是具体实施的步骤,目前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仍然处于不断向前探索的阶段。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道路的选择,有着许多已经在眼前的案例,也就是已实施的具体计划和其他各方面,仍需要在理论和经验的道路上不断进行探索积累。而且更要指出来的是,随着世界文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话题。所以,在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设中,如何借助有益的经验减少发展中出现的错误,将是未来发展的重点[2]。
尽管我国在当前的法律监管机构设置方面正在不断完善,但是监管的实施仍需要不断加强,有必要对各部门和各环节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近年来,我国的法律部门致力于加强法律监督制度,参加地方行政部门的检查,并引起了全国的关注。监管制度必须涵盖所有部门和人员,涵盖企业发展和机构管理的所有过程,监管制度的职责必须打破内部控制的概念,使其包括风险评估、内部控制、运作层面、评估和监管等。
如今,在推进法律制度全面建设的同时,从源头处发展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已经成为减少问题的很重要的一个解决的方案之一。明确法律监管机构以及其所从事的行业所控制的职能范围,并依据实际的发展情况和社会水平的行业标准来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制度,以监督该机构的内外部控制法规。在具体实施工作的时候,有必要以实施内部控制条例为契机,加强对法律监督基础的监督检查,引入先进科学的监督检查方法,以提高法律监督的内部控制管理水平。与此同时,法律监督系统的内部工作必须标准化,而不必考虑如何做,必须有一个完整的基础工作流程,以减轻法律监督系统人员的日常工作负担。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生态文明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和整体,其效果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关部门的合作。因此,在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发展框架中,必须充分发挥部门之间的合作力量。这种合作不仅是一种合作,而且是一种深入的发展,如何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主题进行强有力的合作,需要进行更多的理论和实践研究。通过发达国家的曾经走过的路可以看出来,在生态文明建设和法律保护体系中建立一个专门负责的模式和机制,可以避免出现管理层面没有带头领导人的现象。除此之外,通过生态文明建设负责人和法律保障制度的统一领导和调度,充分发挥可以汇集起来的公众资源,指挥生态文明建设的效果,并且建设历程朝着被期待的方向去发展。
综上所述,在今后的社会实践中,生态文明建设和法律保障体系建设是需要不断得发展和完善的,因为这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本文扼要讨论了法律保障体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在以后的发展和完善以及推广策略,并且希望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推动相关生态文明法律建设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