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制度问题探析

2021-11-25 14:13唐菲饶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关键词:受让人要件股权

唐菲饶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内涵

股权转让已经成为现在公司发展普遍的一个现象,在股权转让中也存在较大的风险,为了维护股权受让方的利益,保护受让方的权益,我国将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应用于公司内部的股权交易,从而维护了第三方合法权益。从2011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解释(三)》中明确了公司的股权转让适用于物权法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这对公司法的股权转让于第三方受让人提供了保障,并且为实践的案件提供了指导。善意取得制度是无权处分权能的一个例外规定,在善意取得制度中,规定了处分人在无处分权的情况下,法律对第三人的一种保护,并且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进行如下界定,是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登记在自己名下,具有权利外观并没有处分权的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办理了相关的公示手续,善意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了该股权的所有权。

二、股权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一)权利外观主义理论

权利外观主义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法中,它主张如果在外表所呈现的状况与事实情况不相符合,那么法律也要保护因相信外表状况而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为了维护善意的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以及避免其利益受损,交易行为一旦完成,则不可能进行随便的变动。权利外观表明该权利现在所处的状态,以及这个状态所表现出来的权利状态。公司在进行商业活动时,一般都是以其所外在表现的权利状态为依据,对于事实或者背后的权利事实拥有者并不关注,只要交易一方对对方外在的权利状态信服,并且依赖于那其外在权利状态来作出决定,那么该决定的内容便是第三人基于信赖所作出的内容。

权利外观主义主张,公司在进行对外股权转让活动时,受让方需对拟接受的股权的权利外观进行审查,并且去登记机关进行查看,确保登记在转让方的名下,若受让人没进行合理的检查,则其应承担不利的后果。但是受让人对该权利所承担的责任较小,只要受让人不存在重大过错,就可以完全依赖于该权利外观,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公司股权所登记的机关为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强大的公信力,一般很难进行推翻,受让人有理由完全依赖于该机关登记事项。

(二)保护交易安全理论

善意取得制度一个重要的理论依据便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保护市场交易的可预见性。在市场经济交往较为频繁的今天,市场交易安全需要法律进行保护,民商事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股权善意取得作为市场交易的一部分,并且也存在着交易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通过对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调整,来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并且对各种利益需求进行平衡,对因交易所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节,使资源不会被浪费。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了交易安全,这正是交易安全理论的本质要求。

三、股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要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主观要件作为其组成部门,更是该制度的核心要件。这里的主观要件主要是指受让人是不知情、是善意的。例如基于动产的买卖,若作为保管人的张三将李四的相机,售卖给王五,若这款相机在张三手中,并且张三手中也持有这款相机的购买凭证,那么王五便有理由相信这款相机是张三的,王五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那么王五便可以取得这款相机的所有权,李四便不能以张三无权处分为由撤销该买卖行为。但是在公司的股权转让中,第三人的善意主要是基于对登记机关的信任,受让人只要不存在重大过失,并且对转让人的股权登记进行核实,并看到了登记簿信息的内容,则可以推定其主观是善意的。并且若转让人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那么因其主观状态是善意的,受让人对该股权享有处分权,其可以要求转让人继续完成变更登记等手续。若该股权在登记簿内的记载存在瑕疵或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况,并且在异议登记的期限内,受让人明知道登记簿存在着问题,或者认为该股权的权利可能也存在瑕疵问题,却不进行核实,装作不知情,完成股权转让登记,那么对于该种情况,受让人是无法取得该股权的所有权,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该转让行为自始无效,回归到原始的状态。[1]

(二)客观要件

1.支付合理的对价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善意取得,要求受让人支付合理的对价,若受让人无偿取得该股权,第一不能表明其具有善意的主观意识,第二也无法保证受让人没有尽到合理的义务,有违市场交易原则,也会导致股权的所有人权益受损。若受让人是善意取得,但是并未支付合理的对价,可能受让人后期因该股权转让所付出的时间及财力也得不到恢复,最终也会使受让人的利益受损。综上,支付合理的对价可以最好地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但是支付合理的对价中如何判定合理对价的下限与上限问题,是支付的一大障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存在固定的发展模式,在发展过程中一直呈现变化的趋势,无法准确确定市场的合理价格。对于合理价格的判定应考虑到两个方面:第一从主观上看是否存在善意;第二客观上以事实股权的价值为标准,看是否符合市场价格。[2]

2.完成股权权属的变更登记

股权善意取得的善意主要依靠工商信息的公示,如果没有公示就无法判断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善意。也正是由于公示制度,更是让第三人信赖该公示内容,从而进行股权转让。股权作为一个特殊的物权,也需要进行公示,虽然在实践中大多数债权人只要债权转让合同正式生效,便代表完成了股权转让,但是这种方式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若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后,未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但是转让人又随后与其他人完成了公示登记,那么第二个受让人因完成了股权登记,便取得了该股权。[3]

四、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情形

在有限责任公司内,出资人与登记簿上的人不一致情况时有发生,若股权登记簿上的股权持有人将不属于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多人,那么真正的出资人的权益将会受到损害,并且受让人的权益也存在损害。这时候处理因上述情况存在的纠纷,需要依照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善意取得制度起初的规定主要是依据保护物权,并且规定于《物权法》之内,对于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形虽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存在不同的情况,所以应明确股权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形。

(二)明确合理对价的判定标准

合理的对价并不是以货币进行衡量,只要一些具有财产性质的东西都可以以金钱的方式进行衡量,所以在股权买卖中支付合理对价的形式较为灵活,但是对于合理对价应进行明确的限定,最高不得超过市场价格的30%,同时最低也不得超过市场价格的30%,所以,应在立法上明确合理对价的限制。

(三)建立辅助机制,为股权交易提供保障

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提供了很多便利,但是在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借助于互联网科技进行完善。例如可以通过网络共享平台,将公司的持股比例进行网络共享,这在一定程度上,更加确保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实现,也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交易提供保障,并且通过建立辅助机制为股权交易提供保障。

五、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股权转让的形式也进行了发展,电子交易等方式也较为灵活,在这些新科技的促使下,善意取得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护好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不仅仅是维护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更是为公司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通过完善有限责任公司善意取得制度,对善意第三人提供立法上的保护,为市场的交易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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