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分层视野下网络安全立法体系的构建策略分析

2021-11-25 14:13潘莉莉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关键词:阶层网络平台法案

潘莉莉

(中共柘荣县委党校,福建 宁德 355300)

我国已经进入信息时代,不断涌现的自媒体实现了传播变革,人人成为传播者,使得舆情监控难度加大,导致西方不良意识形态以及境外投资性植入,最终会对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形成不良影响,故此在社会转型期积极地站在社会分层视角下来构建网络安全立法体系是非常必要的事情。

一、社会分层和网络安全立法体系构建的关系

根据数据统计,目前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到了61.2%,网民超过了九亿人,如此庞大的群体涵盖了十个阶层,即:国家和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商业服务人员、产业工人、农民、无业者。十个阶层社会占比不同,掌握的资源不同。在网络浏览和利用方面,不同阶层上网目的、网络使用习惯、关注的信息、传播以及下载的内容等都有着一定的差异性。阶层和阶级不同,阶层是由收入、社会职业等决定的,阶层划分并非为了激化社会矛盾,而是希望从阶层切入寻找不同人群的共同特点,利于社会治理以及社会服务。

特别是现如今自媒体、新媒体不断涌现,在各种思想彼此影响之下,利用传统的立法体系来对网络安全问题展开“一刀切”式的治理,其虽然能够提升执法效率,但是我们细细思考可以发现,这种解决模式并没有考虑导致网络安全问题的多维度、多层次、多元化因素,最终治理结果难以服众,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来说,显然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其中最容易导致的便是公平感的缺失,即网络安全法立法体系建构必须要考虑到网民主体的多元化,这样才能制定出尽量正义的法律,使得网民、网络平台、社会、政府实现多赢[1]。实现多赢需要成为现代立法体系构建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

二、网络安全立法体系有关主体

现如今网络用户的身份难辨,有的个人上网用的却是企业的IP地址,同时因为网络平台管理松散,因为身份验证不严,也会导致一些人盗用他人账号上网发布违法信息,或者从事不法行为。另外,地区不同网络普及率不同,网络监察能力也存在差异,直接导致了地区间网络安全程度不同。所以笔者认为和网民分层一样,也需要将立法体系的构建责任分得更加明确一些,即:政府、网络平台、社会、公民在网络安全立法构建当中需要承担自己对应的责任、权利、义务,这样才能避免彼此推诿和交叉,实现社会管理的高效化。

(一)政府

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其拥有网络安全有关法律的立法权。不过在相关法律草案审议当中有必要充分地利用大数据技术来了解我国网民,要从社会分层视角来研究不同阶层网民特点以及存在的网络违法行为背后致因,这样可以保证网络安全法案能够将不同阶层都囊括在内,保证法案的完整性、全面性、权威性、公正性,积极提升法案的网络安全治理效果[2]。

(二)网络平台

笔者认为网络平台是网络安全第一责任主体,其具有监督、引导、劝诫网民的责任,当在对应的网络平台网民产生不法行为之后,要根据形成的不良程度来落实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而近些年我国对网络平台并没有推出十分有效的法律规定,目前存在的仍然是行业规制、国家行政部门规制,而非法制。规制体现的是网络平台的自我约束,而并非他律,不具有强烈的规范性,导致网络平台风险意识低、监控力度差,对违法行为没有采取及时的措施,有的平台甚至与组织一并实施违法行为形成了网络聚众赌博、涉黄以及传播反动内容,导致了网络犯罪行为的不断增多。这其中黄赌毒信息的大量传播,严重影响了我国青少年身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少年人群违法犯罪率提升[3]。

(三)社会

在社会治理过程里存在政府、社会、市场三个重要主体,网络安全立法必须要考虑三者,要明确社会在社会治理当中的积极作用,可以有效防止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社会治理可以对政府行政过度干预形成监督作用,能够确保网络平台健康发展;同时也能够对网络平台形成监控,防止平台企业在行业发展政策之下“搭便车”,导致管理效率下降,造成网络不安全因素增加。现如今自媒体高度发达,传播机制复杂,自媒体具有明显的组织性、交互性、多元性、开放性等特点,正因此增加了政府监管难度,导致很多不良信息快速传播,对社会安定造成了破坏。而自媒体彼此连接追溯困难,故此很难找到关键责任人,这也让一些不法分子越发猖獗。在这样的条件下将社会这一力量纳入立法体系当中,可以将有关资源、渠道发动起来,实现全社会监控,对违法行为形成震慑。诚然,这也需要充分考虑到激励和约束两个因素,能够使得社会力量愿意介入其中。

(四)公民

公民是法律保护对象,也是法律约束以及治理对象。在网络安全立法体系构建当中,必然要将公民纳入进来。特别是在现如今的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比较复杂的阶段,有必要在各类法案内容制定上纳入公民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更需要针对违法高危人群进行针对性的了解,对他们的网络安全方面行为特点展开分析研究,这样才能够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网络安全立法体系的构建策略分析

(一)大数据策略

我国政府行政存在国务院、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县、区、县级市、自治县等区别;网络平台存在行业区别;社会存在多元主体;公民存在不同上网习惯。这些决定了网络安全立法体系构建中不能或缺大数据技术,其能够将政府、网络平台、社会、公民四个主体的共有特点提炼出来,这样能够提升网络安全法律的针对性,而且还能通过大数据技术使得新的网络安全问题得到监控和数据采集,从而保证了网络安全法体系对应的调整,提高相应法律的时效性。

(二)专业策略

除了大数据技术之外,还需要在网络安全立法体系构建过程中纳入专业网络技术人员,使得其能够对各类网络漏洞形成评价,对相应的网络攻击造成的损害形成评估,以此来为违法行为量刑等提供参考。也需要融入精通国内外网络安全法律的专业人士来对法案进行反复推敲,确保法案的科学性、严谨性、全面性、公正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网络犯罪、网络安全具有复杂性,其中既有无意识传播,又有有组织、有策划的违法行为,还有夸大事实、扭曲事实的单一的信息传播,也有恶意病毒植入等等,若是将不同行为都按照一个标准来衡量,显然容易失去公正、公平[4]。

(三)民主策略

即网络安全法体系构建当中必须要融入民主精神,能够使得公民、网络平台、社会、各级政府的意见可以上达,使得网络安全法体系变得更加缜密,国家基本法、国家根本法、行业法规、行政规章、地方规章都能够围绕网络安全形成相应的内容,彼此呼应,达成协同。

(四)行业协同治理

即需要积极地融入网络行业协会的功能,能够使其在立法体系当中发挥行业规范的制定功能,同时使得其对各级政府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专业意见。行业协会也会通过行业管理来实现优胜劣汰,让那些守法的网络平台得到保护,从而保证行业的持续发展。政府和行业协会需要紧密沟通,使得行业协会切实发挥补充作用,让其能够有效预防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

四、总结

在新时代下我国网络安全法体系构建必须要站在社会分层视角来将政府、社会、网络平台、公民纳入进来,同时秉持着大数据思维、专业、民主、行业协同治理等策略来保证网络安全法各个主体间的良好沟通,保证相关法案的紧密性、互补性,为我国网络安全运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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