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实务中践行诚实信用原则的思考与探索

2021-11-25 06:50司林林
法制博览 2021年30期
关键词:公证员民事法律委托人

司林林

(河北省三河市公证处,河北 三河 065200)

社会经济发展使得实用和功利思潮汹涌澎湃,人们轻视道德价值,重视利益与权力。但民法的制定与实施,始终坚持用制度、理念规范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其中的“诚实信用”便是最为典型的民法原则。在《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影响,该原则的本质便是道德观念法律化的充分体现。

一、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针对民事活动的开展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事实上,诚信本身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之一,正如孔子所言“仁者爱人”,需要惠及他人,同样也无损他人。根据民法有关规定,可知,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义务,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相关人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是守法的原则,同样也隶属于司法原则。在我国公证制度中,司法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国家行使证明权的重要机构之一,公证机构在实物实践中,需要严格遵照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其指导思想地位,从而保证业务顺利开展[1]。

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证公信力的关系解析

所谓的公证,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公信力,主要指的就是,对民事法律行为、事实、法律文书是否真实进行证明的过程。公信力体现的正是一种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而参与主体则是社会公众。作为公证机构,其公信力指的就是,其本身具备的带有法律效应的公共权威,而后借助这种权威从公众处获取相应的信任和尊重。而立足公众视角,主要就是对公证机构及其行为,按照道义、思想层面上给予的认同和信服。

公证和信用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正是因为信用的需要,所以才会产生公证,目前,我国已经明确的公证制度,其本质与诚实信用相符合,二者之间具有非常高的契合度。一方面,公证机构以及公证人员,在实践工作中需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如果缺乏诚信,会导致公证制度的存在失去意义,也难以继续生存和发展。所以,无论是公正机构还是公证人员,需要依照诚实信用制度,履行“诚实信用”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可以进一步提升公证公信力[2]。另一方面,从当前我国公证业务内容看,主要是以公证民事法律行为为主,在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需要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判定、裁量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活动的依据,确保公证行为的公信力。这就要求公证机构在具体公证实践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各项公证活动,并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合法,从而有效保证公证公信力,合理践行诚实信用原则。总的来说,公证机构需要在公证证明活动中,牢牢把控好公证质量,认真履行审核、核实、告知的义务,保障公证公信力的同时,也可以在真正意义上发挥出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活动的重要指导作用。

三、公证实务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践行

所谓的公证,主要就是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而后公证机构按照实际情况介入到民事活动中,主要的目的是为民事主体提供法律服务,此种服务具有一定的预防性。而公证机构则是依据相关的规范,指导、引导民事法律行为主体在具体行为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民事法律行为合法、合理、真实。如果民事主体间发生矛盾、纠纷,通过公证行为的实施,进而为司法机关处理实际问题提供有效、可靠的证据[3]。

基于公证实务视域下,在《公证法》有关规定中,明确提出并规定了公证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公证机构要依法办理公证事项事务,与此同时,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内容及要求。当公证机构收到申请人的公证申请后,要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情况实施审查、核实,最后出具公证书。在整个过程中,公证机构都要始终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执行各项工作,确保出具的公证书合法有效,帮助公证申请人降低甚至达到规避各类交易风险的目的。具体体现为:首先,公证制度作为决定公证事业的重要准则,要做到真实性、合法性,这是最为基本的要求。根据《公证法》有关规定,在公证程序部分,突出强调并明确规定了公证事项审查、核实要保证真实、合法,与此同时,也详细规定了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几种情况:申请人虚报、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申请人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时,当事人拒绝[4];当事人提出的公证申请事项,违背道德、不合法、不真实的。以上这几种情况,公证机构有权不予以受理申请。其次,由上述情况进行引申,在公证程序中,为达到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需要通过审查、核实程序进行落实,而这也是作为司法证明机构的公证机构的基本义务,只有保证审查、核查真实有效,才可以开展后继公证实务。

在这里需要提出的是,当事人申请的不同公证事项,对应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求也不尽相同。例如,涉及遗嘱的公证,作为公证机构公证人,需要严格审查、核查,确保立遗嘱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证明遗嘱内容具有法律效应;而合同公证、继承权公证等,应当确保合同本身真实性、合法性,才能够进行公证。所以说,公证事项不同,对具体内涵要求并不同,因此,对应的审查、核实责任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5]。

四、诚实信用原则指导实例分析

下面主要以委托公证为例进行分析,作为公证事项之一,对公证员的审查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比如,在房屋委托公证中,其中包含了卖房、抵押担保等内容,这就需要公证员在具体实践中,提高警惕,要慎之又慎。例如,在某地公证机构发生的一件委托公证案件,某公众人物张某的司机在公证处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过了脸部识别仪,假借张某身份,非法签署出售张某名下房产的委托书。这一事件的发生,使得大众对公证产生了质疑,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类案例并不少,这也说明了一个问题,委托公证在办理过程中,公证员能否做到真实、客观、合法、公正,还需要审视[6]。作为公证员,本身应当极尽审慎核实和告知义务,主要指的就是,在委托人提出委托公证申请时,应当亲临公证处,在公证员的面前亲笔签名、按下指印,而公证员应当认真、严格、仔细地审核委托人的身份,确保委托人身份属实。针对上述案件存在的情况,公证员需要审查核实委托人是否有充分的物权处分权,同时,也要查实房产权属证书真实性,此外,还要针对委托人其他情况进行审核,比如,是否出现被抵押、查封、扣押等情形,主要的目的在于确保委托人以及委托公证的事项合法、合理、真实,这样才可以保证公信力作用发挥。

总而言之,基于当前社会不断发展下,人们对公证的意识逐步增强,利用公证维护社会信用平衡的行为也逐渐增多。通过本文对公证实务中如何践行诚实信用原则的分析,可知,公证机构以及公证员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应当保证真实、公正、合法地进行办证,保证审核程序严格、规范性,从而保障公证公信力,维护民事法律行为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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