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荣萍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为了确保经济能够处于正常的运作状态,就必须要保障交易安全,这样才能够在经济主体进行财产的转移时,具有安全性,提高了财产转移的有序性,为了实现交易安全的目标,就要通过民商法,在其中作出明确的规范,从而对于交易安全实行保护。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之下,交易安全问题逐渐成为一个重点的关注内容,要想维护整个交易过程的安全性,就要发挥民商法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和发展,通过民商法对于交易安全实现保护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定的问题,因此就要进一步明确交易安全的含义。当前,针对交易安全这一概念,具有三种不同的理解,分别为动态安全说、预测安全说以及相关安全说。动态安全说就是处于动态条件之下的财产安全状态;而预测安全说是在交易过程中,通过法律所实现的预测和指引安全;相关安全说则是和交易行为发生关联的所有的安全行为。对于这不同的说法,都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因此本文就通过交易安全的特征,进一步深入理解这一概念的含义。首先,交易安全属于交易行为的安全。这其中不仅包括单纯的财务之间的转移行为。同时,也包含租赁、买卖、融资等多个交易形态。而在这一概念中所涉及的安全,主要就是指法律层面上的安全,参与交易的双方都能够进一步确定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其次,交易安全是一种动态条件之下的财产安全,与这一概念相对的则是财产的静态安全。静态安全就是在法律的层面上,针对财产所有权具有的合法性所做出的认可,而动态安全则是主体在进行财产获得时的各种行为所具有的合法性,因此静态安全强调的是所拥有财产的安全,而动态安全则是更加关注于财产的取得行为。在此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安全属于对并未发生交易过失的人所具有的一种保护。要想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交易主体就必须不存在过失行为,而且所抱有的是善意的思想,不会通过虚假手段,谋求他人的利益;而且也没有在交易的过程中,由于主观的因素而导致过失的出现。反之,如果存在不良的主观意图,同时由于个人疏忽造成交易过失,那么所实现的交易行为,已经无法满足安全性的实际要求,同时还会伴随一定的惩罚。最后,通过交易安全也能够进一步满足公正和秩序的要求。在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安全能够对于交易者的利益起到基本的保障,从而维持利益的平衡性,在道德层面上,也具有公正的意义,而且还能够进一步的减少交易时间,实现高效率的经济交易,不仅可以实现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同时还能够提高整个经济秩序的有序性[1]。
交易安全就是在动态的条件之下,财产所具有的安全性,通过法律能够保护具体的交易活动,从而赋予交易行为合法性。但是,在现实的交易过程中,会发生交易安全与财产静态安全之间的矛盾问题,因此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可能就会让其优先于静态安全,所以这就叫做交易安全保护。但是,出现冲突的原因主要停留在交易表象的层面上,而不能对于具体的交易内容进行反应,因此这种交易安全也可以叫作民商法对其实现的保护。具体表现在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这一概念就是采取强制的手段来控制交易关系。会在商法的基础之上,针对不正当的商业行为,进行强制性的规范,另外还要利用强制执行的法律,进一步的控制商事活动,在法律调整机制中,能够同时存在多个法律责任。
公示主义就是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针对交易事实产生利害关系,商事主体在法律的角度上所具有的公司业务交易主体要提前进行相关交易信息的获取,这样才能够得出精准的判断,因此商事主体就要进一步地公示相关的信息与事项,这样就能够缩减交易时间成本。根据民商法的规定,需要公示的内容包括公司的基础信息、招股上市信息以及合并解散的公告信息。在信息登记和公示的基础之上,能够让交易者针对具体公司的基本情况,有一个详细的了解,同时也能够在这种制度的保障之下,维护自身的交易利益。
外观主义就是通过具体的交易表象,进行法律结果的确定,对于实际的交易行为而言,主观想法和外在的表现常常会具有不一致的问题,对于交易者的主观想法来说,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所以要是按照主观取向,进行法律效用的认定,那么就会直接影响到交易关系稳定性的实现,导致交易的安全遭到破坏。因此民商法中也直接体现了外观主义的特点,所作出的各项规定都对于具体的外观主义要求进行了充分的体现[2]。
严格责任主义就是民商法对于教育者的责任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对于现代的教育活动来说,不仅规模庞大,而且具有较高的复杂性,在这种制度之下,就必须要通过法律,严格的规定具体的责任和权利。在民商法中主要是在连带责任以及无过失责任方面,能够进一步反映严格责任主义。
在民商法执行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交易安全原则,要想提高市场环境运行的有序性,就要设立交易安全法,并对其进行不断地发展。对于交易安全原则来说,属于一种理想的交易状态,要在法律条文的基础之上,加以落实和实践,因此就必须要坚定交易安全保护的原则,让其能够贯穿于法律,在不断地完善的过程中,这样就能够在立法的基础之上,为具体的交易明确参考程序,而且还能够针对不同的现状问题,作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另外,也要进一步强化公示制度,对于具体的公式原则和范围,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这样能够提高整个交易环境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在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双方都能够获取足够的交易信息,从而实现交易的多样性选择,也能够尽可能地降低交易风险的发生几率,从而有效地确保交易安全的实现。
不仅要贯彻交易保护原则,强化对于公示制度的推广和应用,同时还要做好教育过程中的监督,面向交易双方,进一步的确立科学的交易机制,明确具体的权责。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交易主体发挥着核心的作用,因此民商法也要进一步地明确和限制交易主体具有的责任与权利,这样才能够为交易安全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在设定民商法的过程中,也要进一步落实责任主义原则,保障交易主体能够防范风险,加强对于行为意识的完善,避免隐患问题的发生,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比如说,对于证券法来说,在证券发行这一方面内容,就具有不明确的责任规范的问题,因此就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主体责任。在公司法中,也并未明确的规定董监事的职位问题,存在模糊的现象,也不能明确划分岗位职责,因此也会对于交易的安全性造成极大的影响,不利于公司依法治企的实现。所以就要在公司法中,进行有关条款的完善和补充,对于相关的制度,做到进一步的明确[3]。
在信息时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在网络环境中,也产生了越来越频繁的交易行为,所涉及的财产的金额也越来越大。在这种频繁的网络交易的背景之下,也让互联网交易逐渐成为民商法的重要保护对象。所以在立法的过程中,也要对于网络交易这方面的内容,进行充分的考虑,基于这一新兴领域,对于各项制度和规则,进行具体的补充与完善。在民商法制度和基本思想的基础之上,对于互联网交易作出深入的探索和研究,不仅要把握网络交易在商品交易中所存在的普遍性内容,同时还要根据网络交易的特点,在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进行合理的法理选择,落实互联网的交易安全保护。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面对日渐频繁的交易行为,也要通过民商法保护交易安全,确保交易主体的利益不会受到侵害。面对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也要在民商法的实践过程中,根据全新的发展问题,进行内容的充实和完善,进一步的明确主体的责任,并且基于互联网交易大环境之下,不断地探索交易保护模式的确立,从整体上提高交易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