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医疗纠纷法律途径研究

2021-11-25 02:09:34
法制博览 2021年6期
关键词:患方医疗事故医患

赵 鹏 成 杨

(大连医科大学中山学院,辽宁 大连 116085)

一、医疗纠纷基本法律问题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和种类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的纠纷。或者说,也是医患双方在医治理疗过程中发生的恶性后果并对其及发生原因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的异议。当病人和家属对医疗工作不满,认为医务人员行为存在纰漏,对病情损害负有不可或缺责任,都属于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包括有医疗事故纠纷和非医疗事故纠纷(即医疗技术纠纷、医疗产品纠纷、医疗伦理纠纷)。

(二)医疗纠纷的法律关系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纠纷法律关系中,在主体地位是平等的,通过意思自治建立服务关系,在经济上属于商品货币交换关系,服务过程中双方既要做到基本的诚实信用,还需要尽到高度的真实陈述义务。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的平等、真实的意思表达、等价有偿关系等民事原则,不同于刑事和行政的医疗法律关系。

医疗纠纷在民事法律关系上主要体现在医疗合同关系和医疗侵权责任关系两个方面。首先,医疗合同关系体现在医疗合同的成立。医疗机构是以救死扶伤为宗旨发出要约邀请的营业机构,当患者到医院就诊意味对其发出的要约邀请表示接受。与此同时,当办理挂号,代表向医院发出邀约。医院接受其挂号意味着承诺。这些行为,符合合同构成的基本要素。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上的帮助而患者支付其医疗费用。但医方和患方特有的信息、技术不对称性等特质,构成医疗侵权行为导致患者处在弱势,知情权隐私权等权利遭受侵害,此时医患双方又形成侵权关系。

二、我国医疗纠纷处理中法律困境

当前,医疗纠纷在法律具体操作程序中,存在混乱的两种解决方案,即二元化的问题。

(一)医疗纠纷法律适用二元化

医疗纠纷法律适用的二元化的问题,与各级法院、卫生事业部门、医院和患者都密切相关。为此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定义、界定、判定、解决、补偿、防范等做了明确规定,但存在与《民法总则》不同的规范。那么,医疗纠纷事件到底适用于哪部具体法律作为审判案件依据,不同的法条出现不同的判决。上述差异的产生,出现了不公正的现象。为此,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因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因医疗事故以外引起的纠纷,适用民法总则。”但当医方存在较大过错造成患方损失巨大,但判定为医疗事故,依照条例规定进行赔偿计算标准较低。与此同时,医方存在较小的过错,患方损失较小,不构成医疗事故,适用民法中人身损害解释,获得高额的赔偿金。在实际审理中,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定不统一,在案件处理上存在异议。法律适用模糊的情形,进而导致相似案件、不同结果[1]。损害赔偿的不合理不利于患者利益。涉及具体赔偿时存在具体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额因地域因素,城乡差异也较大,补偿标准欠缺公平性、医疗纠纷损害赔偿的风险防范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二)医疗纠纷法律鉴定二元化

当前,我国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医疗损害鉴定包括两种:一是条例规定的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二是法律规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法医类鉴定。二者鉴定的方向截然不同,医学会鉴定的医疗事故纠纷重点侧重于医学、卫生学、管理行政方面。通过医学会在医疗领域的专业性,使其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是否发生和医疗卫生行政相关法规相违背的过错,导致发生医疗事故。而司法鉴定医疗纠纷侧重于法学领域,特别是在侵权法方面。医疗纠纷的归责情况、主观意思、因果关系等法律,鉴定的主要依据则是由最高院颁布的民法中的人身损害解释[2]。二者鉴定的方向不同,对于结果的产生大相径庭。鉴定的结果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二种合法的法律鉴定方法出现分歧时,又该当如何解决,也是亟须完善的一个重点。

(三)医疗纠纷协商和解机制不足

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调节是解决医疗纠纷第一步。当医疗事故发生后,医患双方如果在第一时间对事故来龙去脉进行客观的把握。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自行进行沟通交流,达到和解的效果以防止纠纷的扩大。在源头上避免了后续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降低法律诉讼成本,节约社会公共资源,快捷有效。但实际上这样做,也存有不足之处。医方掌握专业的医疗知识,在医治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使患者处于弱势。在此基础上的和解并不是真正合理公正的。医患双方自行调节后做的调解协议书,在真正落实方面缺乏管理而是靠双方自觉性[3]。

三、我国医疗纠纷法律解决途径的完善

对我国当前医疗纠纷法定解决途径的现状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当前存在法律适用混乱和鉴定的二元化,调解机制的不成熟等原因使医疗纠纷的解决步履维艰。法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完善法律解决途径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必由之路。

(一)协调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

我国当前对医疗损害鉴定、赔偿的核心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等各层级法律文件数不胜数,内容又细分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违约损害赔偿、医疗纠纷处理相关规定等六大部门。法律依据多的同时,协调彼此的职能。通过协调,彼此之间法律定义使法律依据不再模糊,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解决医疗纠纷。使社会大众信服,增强法律认同感[4]。人们对审判结果更加明了。不偏不倚的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方三者的合法利益。

(二)建立公正有效的鉴定制度

统一鉴定体系是医疗纠纷法律解决途径的必由之路,这个统一的鉴定机构有四方主要人员构成,包括在司法中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医学上富有造诣的医师、擅长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人员和代表最广大人民意见的普通民众。将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导致的医疗纠纷集中在一个鉴定机构。这样就解决了当事人往往弄不清到底是医疗过错还是医疗事故、如何鉴定的困扰。通过制定统一的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加强鉴定材料的保护、健全鉴定人保护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用以维护鉴定的权威性和唯一性,减少了不必要的程序和流程,节约了社会公众医疗资源。将法律和医学紧密结合,是构建医疗法治化的必然趋势[5]。

(三)完善医疗纠纷专门调解机制

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人民调解是真正独立于患方、医方的第三方作为诉讼外解决矛盾纠纷的制度,具有中立性和公信力,保证调解不偏不倚。在调解员的主持下,摆事实、讲道理,找出分歧,寻找兼顾医患双方的方案,使双方产生心理认同感,并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达成调解。这种调解减少双方当事人因对立产生的负面情绪,继承了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优良传统美德,构建良好的社会关系。人民调解还极大地节约了社会成本,使有限的资源得到了高效的利用,缓解了法院和政府的压力。

让调解成为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未经过调解协商的医疗纠纷,法院不予受理其诉讼。因为医患双方调解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一大部分的医疗纠纷,使医患之间冲突妥善及时解决,有效地抑制了医患之间矛盾激化[6]。大大减少了法院受理医疗纠纷诉讼程序,节省司法资源。

四、总结

医疗纠纷问题的加剧引起了社会民众的普遍关注。医疗纠纷是不可避免的社会一大热点问题,且发生事件还在逐年升高,医患纠纷不仅对社会大众的安全保障产生恶劣的负面影响,还会给家庭、社会带来沉重的心理负担。本文通过对医疗纠纷法律适用、法律责任、法律关系、法律解决机制等大量的研究发现,我国现行医疗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如法律适用模糊不清、事故鉴定二元机制、和解调解协商不足等困境[7]。通过统一医疗法律适用、建立公平专业的鉴定制度、弥补当前调解制度的不足等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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