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秀盈 隋 冰 谢杭序
(1.沈阳工程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2.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辽宁 沈阳 110000)
大学生互联网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涵盖了民事、刑事领域。
通过“无讼”案例库对大学生互联网金融借贷案例进行检索,从裁判文书的检索结果来看,进入到司法领域的纠纷案件民事案由最多的是民间借贷纠纷及居间合同纠纷。
其一,金融平台作为出借人而与大学生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大学生在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上的直接借贷行为性质应属于民间借贷范畴。[1]对此类纠纷的合同效力的审查应适用《民法典》总则中民事行为、合同编总则等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在此类纠纷的司法判决中主要争议焦点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此种互联网金融借贷纠纷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另一方面,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的互联网金融借贷合同的本金及利息的认定。实践中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往往通过服务费、预收利息等方式,非法约定本金或计算利息。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大学生互联网金融借贷合同的利率条款,提供了审查原则,具体标准还要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确认。
其二,金融平台作为居间人而与出借人、借款人形成的居间合同纠纷。此类纠纷中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在此类案件中,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的经营者其经营的平台中发布借款人的借贷需求,出借人通过在该平台充值,并以其充值的金额对借款项目进行投标及中标,至此居间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此类纠纷的引发往往是由于平台对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还款能力及借款担保等不进行实质审查。[2]在借款人怠于还款时,出借人要求平台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
其一,部分金融平台涉嫌扰乱金融秩序犯罪。例如有的放贷平台未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或许可,未获得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自主运行的网络平台,收取他人款项并给予高额利息,授信给所谓的在校大学生一定消费额度在指定商户消费的运营模式,收取巨额资金,许诺投资人App随时存款或提现,后因无法提现App关闭运行,其行为可能涉嫌扰乱金融秩序犯罪。
其二,部分大学生互联网金融借贷属于诈骗犯罪的刑事纠纷。在此类案件中具体包括两种:第一种是部分大学生是实施诈骗犯罪的主体,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直接或间接参与对贷款平台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第二种是部分大学生因互联网借贷成了诈骗犯罪的对象。部分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网络发布网上贷款、分期还款购物不用还款的虚假信息,诱骗在校学生贷款或分期购物,涉嫌诈骗犯罪。
其三,部分非法催收行为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3]部分行为人以大学生为犯罪对象,利用网络贷款平台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此类平台,以民间借贷合同为形式,掩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例如通过砍头息的方法事先收取利息,实际交付给被害人的钱远低于借据上数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数额,要求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或者对被害人及家人以“讨债”为名,进行敲诈勒索。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近期发布的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人数已达9.40亿,而以职业划分,其中学生最多,占比达23.7%。[4]可以说大学生往往是互联网借贷平台的主要目标客户。虽然绝大部分大学生已经年满18周岁,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然而处于长期封闭的校园教育下,缺乏生活常识及风险意识,一旦进入高校,脱离了监护人的监督,容易形成不良消费观念及消费行为。按照目前对银行业的监管规定,大学生很难从传统商业银行取得贷款,为超前满足消费欲望,很多大学生选择互联网借贷。互联网借贷平台对借贷者的资格审查标准低,大学生较易获得贷款,导致部分大学生超过自身还款能力消费,进而陷入金融借贷纠纷。还有些平台恶意放款,贷款人在浏览过程中不小心就“被贷款”,平台缺乏对合同订立环节的提示与确认,缺乏对合同主要条款的说明。而一旦不小心订立了合同,平台极速放款,而还款的时间及利率往往是平台单方设置,借款人缺乏平等的磋商权及知情权。
针对大学生金融借贷纠纷的多发性,已经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并通过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例如按照银保监会规定各高校应对不良校园贷履行监管职责,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处置机制。但是互联网借贷较为隐蔽,无论是材料审查、上传、放款等多是通过金融借贷app线上完成,学校很难进行监测,更勿论处置。
此外按照规定应排查从事校园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对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机构进行规范,禁止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提供校园贷服务,全面叫停网贷平台的校园贷业务。客观地讲,这些举措都是必要而合理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大学生互联网金融借贷的排查、规范难以在事前审查,往往是现在爆发出大规模的大学生金融借贷纠纷之后事后审查,因此对大学生互联网金融借贷的治理与防范,作用有限。
部分金融借贷平台缺乏行业自律。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的成立需要登记、备案及许可。登记,是指工商登记,即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备案,是指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许可是指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对于合法成立的金融借贷平台,可以通过以上一些举措对互联网借贷平台进行规范。然而还是有一些不良贷款公司及平台,甚至涉足传统金融机构所专有的放贷及吸收存款职能,带来极大的金融风险。可喜的是,互联网金融借贷的社会风险已经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自2018年期已经加大了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力度,各地查处了多家没有资质的监管平台;严厉打击高利借贷的金融平台。
完善对互联网平台金融借贷纠纷的民事法律规范。现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等对借贷人的保护过于片面,多从民间借贷利率在利率和违约金方面对借贷关系进行规范。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金融借贷与传统金融借贷纠纷相比,纠纷具有多发性,且借贷人往往由于技术问题不具备与平台对等的举证能力,如果完全依据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则解决,往往不能有效的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互联网金融借贷纠纷中,部分大学生作为借款人,其对借款合同的性质、法律责任的理解能力较弱,对其司法救济有待进一步强化。
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的刑法规制。目前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涉及的主要刑事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挪用资金罪、非法金融罪。此外部分金融借贷平台的非法催收行为同时可能涉嫌侮辱罪、强迫卖淫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寻衅滋事罪罪名互联网金融借贷案件往往较为复杂,很多证据为电子证据,调查取证难度较大,应完善现有的刑事规制标准,特别是相关罪名的立案标准,以有效规制涉刑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犯罪行为。
大学生应强化自我约束,理性规划生活消费,发挥主体作用,形成良好的消费观念。在业余时间通过兼职等平台获取收入来满足自身的消费贷款需求,提升大学生自身的自立能力。如果因创业需要有融资借贷需求,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创业融资借贷。大学生的小额创业贷款需求具有合理性,但自身资金有限,学校可通过创业竞赛、创业项目等提供资金帮助,也可以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帮扶创业学生开展创业项目;鼓励各大银行及正规网贷平台入校,并通过如税收优惠、贷款诚信档案系统、财政支持等来鼓励来对大学生创业融资,适宜增加放货规模,满足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贷款需求。
首先,与执法机关相配合监管网络借贷环境。学校要采取有效的方式来治理大学生网络借贷问题,加大对大学校园网络借贷环境的治理,与执法机关配合,驱逐非法互联网金融借贷公司,整治校园网络借贷风气,净化大学校园互联网借贷环境。
其次,与社会媒介相配合发挥舆论监管职责。充分发挥校内网、公众号等平台的媒介作用,持续曝光针对大学生违法网络借贷平台,促使执法部门增强整力度,培育良好的校园风气,形成学生、学校、政府、社会等多重主体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氛围。
强化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放贷及催收行为。虽然大学生普遍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因为学生们长期处于较为封闭的校园环境,社会经验缺乏,对于金融借贷的性质往往不能形成清晰认识。强化对大学生互联网金融借贷的立法规制及司法救济。从源头上对相对弱势的大学生通过“预防、教育、救济”等综合举措,防范大学生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对大学生互联网金融的贷款限额、贷款方式、贷款利率等关键内容进行限制性规定,对于涉嫌违法的放贷行为要作出明确的处罚标准。
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对于金融创新、满足民间小额借贷需求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形成规模之后的社会风险也是巨大的,如果没有监管规则,将对金融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在涉及大学生互联网金融借贷的领域,应进一步强化平台的自律,强化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完善行业标准、信息披露及数据统计。通过论坛、教育公开课、知识竞赛等,宣传国家的互联网金融政策,提升大学生的金融借贷常识及风险意识。
强化对大学生互联网金融借贷案件的法律救济力度,加大对校园非法催款行为的整治力度。大学生网络金融借贷同时具备民间借贷特征,实践中大学生在遭遇非法催款时,执法机关往往按照一般民事纠纷简单调解或者不予立案。对于借款人为大学生的催收行为,执法机关应予以特别核查,特别是对言语辱骂、人身安全威胁、对非贷款人骚扰等违法行为更要加大惩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