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

2021-11-24 23:43安泽仪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21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

安泽仪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健全,之前的一些冤假错案逐渐暴露在公众视野中,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本文从疑罪从无原则出发,首先介绍了疑罪从无的概念和和法治意义,然后结合现实案例从没有树立正确的疑罪从无观念、没有遵循法定程序收集审查的规则、疑罪相关制度建设不完善三方面分析了疑罪从无当下的适用困境,最后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疑罪从无;依法治国;法定程序

1 引言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公民意识不断增强,一些司法过程中不合理的案子又被重新翻出来审理,这也体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在2018年开展的中央政法会议中提出,将出台错案责任追究具体方法,健全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在处理此类事件中,常出现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判定有罪的情形,这就派生出一种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标准——疑罪从无原则。自古以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观念就根深蒂固于我们的脑海里,而疑罪从无原则的提出对这一传统的观念产生了很大的冲击。疑罪从无原则也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亮点所在,它贯穿整个案件审理的过程,在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都有所体现[1]。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仍存在一定的困境。因此,本文首先介绍了 疑罪从无的相关概念,然后对这一原则的适用困境进行了分析,最后对于疑罪从无原则的有效落实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2 疑罪从无原则概述

2.1 疑罪从无原则的概念

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讯办理过程中,当证据不足以推定嫌疑人有罪的时候,应该推定嫌疑人无罪。在《刑事诉讼法》中疑罪从无原则在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都有所体现[2]。

该原则在侦查阶段的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若公安机关对证据存在疑问,且嫌疑人犯罪事实不清楚时,不应该对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撤销案件。在侦察阶段遵循疑罪从无原则本质上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从源头排除一些无效的诉讼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在起诉阶段疑罪从无原则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当出现案件二次侦查时,如果经过检察院审查之后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有罪,检察院应不予起诉。这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疑案的处理方式,也可以有效的提高司法效率,一定意义上保障了我国公民的人权。

在审判阶段疑罪从无原则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条第三款。当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出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的判决。另外,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若自诉人提不出充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驳回自诉[3]。这些都说明了我国的定罪的权力专属于人民法院。没有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可以在量刑之前判定被告人有罪,体现了被告人在被法院判处有罪之前享有公民完整意义上的所有人权和保障。

2.2 疑罪从无原则的法治意义

颁布《刑事诉讼法》的意义在于打击犯罪,规范刑事诉讼程序。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的法治意识增强,对自身人权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改变了传统加重惩罚犯罪的意识,且这种意识在大家心中逐渐减弱。在1996《刑事诉讼法》中加入了疑罪从无原则,当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其无罪时,要做无罪推定,认为被告人无罪[4]。疑罪从无原则从程序上来说给予了被告人充分的保护,保护了人权与其合法的权益,改变了传统的有罪推定的观念,防止无辜的人蒙受冤屈,汪精卫说过“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这种说法在现代社会是不成立的,近几年来,我们国家进行大量对于冤假错案的重审,强调进一步推行了疑罪从无原则,强调对于证据不足不能判定有罪的案件都对被告人做出了无罪判定,强调在司法方面对人权的保障,对以前冤假错案的重新裁判也显示了国家法治思想的进步,也体现了实施疑罪从无的决心与法治改革的重心。

程序公正是法治過程中人们关注的一点,法律不等于道德,从道德的层面看,我们认为判决不合理,那法律是如何获得人民的信服的呢,是因为它满足程序公正,对所有人平等这最重要的一点,促进了疑罪从无原则的推行,对于存疑案件做出无罪判定,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力,同时也体现出整个程序公正的意义。司法公正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按刑事诉讼法或者刑法规定去定罪;量刑程序公正要求按照法定程序有序办理一些案件,保证被告人、案件参与人在这个过程中的诉讼权力,当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发生冲突时,往往以程序公正为主,认为程序公正更优于实体公正的一个选择[5]。举个例子,很有名的“辛普森案”,本质上说,我们在司法上出现程序不公正时,依靠不公正程序搜集到的证据我们认为是无效的,不能依靠这些证据对被告人做出有罪的判罚,避免了国家对于这些冤案的赔偿,避免了对公民生命的侵害,树立了司法程序的权威。

3 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困境

3.1 没有树立正确的疑罪从无观念

从整体来说这是普遍存在的,目前公民这种观念性虽然在形成,但并没有真正树立疑罪从无的观念。当证据不足时,犯罪嫌疑人就已经被冠上了“有罪”的头衔,这本质上就是在奉行“疑罪从有”,使无辜的人蒙受冤屈,违背了疑罪从无原则保障被告人权益的目的。在我们分析的在呼格案中,警方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呼格后,在证据不足以支持他为真凶时,办案人员在主观上受已经认定他为凶手的影响,在上级的催促和新案子接踵而至的重重压力下,警方选择刑事逼供,哄骗呼格承认虚假的犯罪事实,使其成为了真凶,草草结案。在英美法中,当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清楚时,被告人可以提起上诉,但在中国,虽已提出疑罪从无原则,但仍无法冲破传统的观念,在这些陈旧观念的驱使下,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上受阻。

3.2 没有遵循法定程序收集、审查的规则

从程序上说,呼格案整个过程没依照法定程序去审理整个案件,没严格把握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在呼格案中,警方一开始就主断臆断呼格为犯罪嫌疑人,于是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取舍。在发现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呼格是这个案子的真凶,于是逼迫他说出虚假作案过程,却没有检测现场提取的DNA这一重要证据,办案机关重口供轻证据的做法是呼格冤死案发生的重要原因。疑罪从无原则核心问题是证据不足且没达到我们的标准要求,就认为做一个无罪推定,没有达到我们标准,就要以客观确凿的证据做依据,证据应表达充分,陈述事实清楚,这样才可以对起诉人定罪量刑,有时候司法机关没有严格执行这个标准,滥用诉讼程序,轻率的调查取证只会让真相湮没。

3.3疑罪相关制度建设不完善

我国目前与疑罪相关的配套设施仍然比较落后,无法为疑罪从无原则的执行提高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首先,我国现在辩护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在我国,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律师在调取卷宗、调取证据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碍,使得被告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6]。其次,被告人的沉默权也未在侦查、审查、审判阶段得以完全的执行。虽然近年来,随着一些电视剧的传播,有权保持沉默的观念已经被大部分公众所熟知,但当案件真实发生时,被告人在被审讯过程中往往无法保持沉默权。不可否认的是这会加快案件审理速度,但同时也会减弱口供证据的公信力。另外,我国关于疑案并未设置特殊的追溯时间和纠错程序,对于嫌疑人被错判的情况的后续处理或赔偿也没有相关的规定。疑案相比普通案件具有其特殊性,证据不充足可能源于嫌疑人的认定错误,也可能源于嫌疑人故意破坏证据或者受限于当下相对落后的技术手段。

4 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的建议

4.1 传播正确的疑罪从无观念

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治建设,不仅仅依赖于国家的政策制定和制度设计,社会群众的法治观念也会产生深刻的影响。由于我国法律建设起步比较晚,大众的法治观念也比较落后。因此,政府应该积极推进群众法治宣传,帮助大众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政府应该结合现实案例定期举行法治培训讲座,首先要着眼于司法相关的专业从业人员,帮助他们建立与时俱进的法治观念。因为如果一线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是错误或不清晰的,后续一切的努力只能是徒劳。其次,政府应该借助如今日益发达的网络建设,可在电视的法制频道结合当下正在审理的案例办一些节目,也可建设一些案例介绍网站,帮助大众与时俱进的了解当下的热点案件,同时引导大众建立争取的法治观念。另外,政府应该帮助群众建立正确的人权观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活着嫌疑人的人权也应受到保护,司法人员需要建立正确的法律思想和理念。

4.2 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在我国法治建设比较落后的年代,在一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往往会忽略程序正义,存在相关办案人员主观判断影响案件的情况[7]。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完善,应该从制度设计上避免此类情况,法定原则应该落实到立法、执法两个层面上。首先,制度上应该对整个办案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各个步骤的顺序和具体的要求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的出发,既要做好事前预防,也要落实事中监控,也要制定事后惩治措施。

4.3 完善疑罪相关的制度建设

首先,我们要明确被告人或嫌疑人在案件整个侦查审理过程中具有辩护权,司法人员不可侵犯其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关于被告人辩护权相关立法和保障比较落后,可以借鉴一些法制发达国家的经验。政府要健全辩护制度,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同时,也要保障被告人辩护律师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则调取卷宗和证据等[8]。另外,要落实在侦查阶段嫌疑人就有权及时获得辩护律师帮助的规定。

其次,司法人员和社会公众都要基于嫌疑人人格尊重。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告知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防止司法人员权利的滥用,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在此情境下,口供的证明力也会提高,减少后期反供,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另外,政府对于疑案应该设置特殊的追溯时间和纠错程序,可以适当延长其追溯时间。因为某些疑案可能是由于当下的技术手段比较落后,日后伴随各种检测技术的不断进步,证据可能不断被补充,最终可能形成充足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

5 结语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健全,疑罪从无原则无论从立法还是执法层面上都逐渐被重视起来。但是我国的法治建设相对社会经济发展仍然是比较滞后的,法制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近年来,以前的一些疑难案件也因此重新被审理,不断被纠正,疑罪从无渐渐发展为大众所认可的主流法律原则。未来,随着大众法治观念的更新、我国司法建设的发展,我国的人权保障机制会不断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陈伟.“疑罪从无”与“疑罪从轻”的抉择——以一则典型刑事案例为例[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

[2]王博.从疑罪从无原则看我国的法治进程——以內蒙古呼格案为例[J].法制博览,2018(31):33-36.

[3]涂晓辉.简析疑罪从无[J].法制博览,2019,000(015):P.248-248.

[4]雷苗苗.浅议“辛普森案”程序价值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J].甘肃高师学报,2016.

[5]闵丰锦.疑罪从无类刑事错案的责任追究——以聂树斌案为研究对象[J].犯罪研究,2020(1):67-77.

[6]施金枝.疑罪从无原则在命案办理过程中的理解和适用[J].中国检察官,2020(6):59-63.

[7]温星.疑罪从无演绎三判死刑的大学生无罪释放[J].检察风云,2004(7):18-20.

[8]李俊明,宋艳辉.论刑事诉讼中的疑罪从无原则[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009(004):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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