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市场规制法的特点与不足

2021-11-24 02:34丁旭东
商品与质量 2021年25期
关键词:市场秩序制法市场主体

丁旭东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00

市场秩序规制问题是经济法关注的重点问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逐步由“一手抓”的国家经济管制转向由市场自行进行调控,市场规制法由此产生。但发展至今,市场秩序法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从而散见于各部门法中。下文将对我国市场秩序规制法的特点以及其不足进行分析。

1 市场规制法概述

市场规制法针对的是市场主体之间在市场上的行为,国家通过外部手段干预和调节市场的缺陷。

市场秩序规制法是政府干预市场和市场干预政府的有机统一体。政府干预市场是指政府在市场失灵时通过外部力量实现对市场的矫正;市场干预政府即中介机构作为一个国家和市场之间的辅助管理主体,行使一定的行为来实现其社会干预。

2 市场规制法具有以下特点

2.1 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

经济关系的范围十分广泛,某种经济关系可能不仅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还会影响社会其他主体的经济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同的市场主体涌入,这些关系既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具有横向性质,又需要行政机关进行干预、调节和控制,具有纵向性质。

2.2 涉及主体的多样性

市场规制法其调整主体范围上,包括经营者、行业协会、消费者等;主体性质上,不仅涉及以法人、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形式出现的经营者,还包括规制市场秩序的政府机关、行业协会等;主体类型上,既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有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2.3 调整对象为市场秩序

市场规制法的客体为单一客体,即市场秩序。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法律手段主要是国家用过运用公权力对私权利进行干预,从而形成竞争有序、社会整体效率优先的市场秩序。

3 我国市场秩序法的不足

3.1 市场规制法主体多元,易造成职责不清

我国市场规制法对不同的竞争行为以及调整对象规定了不同的市场规制主体。我国现有的市场规制主体的多样化从侧面反映出了我国执法权较为分散、执法主体多元化的问题。执法主体过多,就容易造成各种执法主体之间信息共享的困难。我国仍未形成一个多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造成了我国市场行政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权威度低,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给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一个滋养的空间。面对具体执法上的工作,如果执法划分不清,各部门之间的执法职责无法协调,易造成执法不严。在如今,权利寻租仍屡禁不止,对于专业性和专门性要求都较高的市场规制法而言,无法满足其特殊性的要求,也无法保护、鼓励正当有效的竞争,这对规制我国市场经济而言是极为不利的。

3.2 惩罚措施不够严厉,违法成本较高

市场上的经营者通过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巨大,而在市场规制法中,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较大,具体体现在金钱惩罚的数额方面。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赔偿力度和罚款的金额,但很显然,50、100、500万的罚款与违法者所获得的利润相比,该民事制裁数额很小。

其次,市场规制法中许多违法行为责任条款的空缺和弹性过大,法律规定模糊,就造成了相关市场主体的遵从度低等问题。如因我国营业额的设定标准过于原则性,导致Uber和滴滴完成合并之后,商务部才知悉该情况。该事件表明的是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的强制性不足和法律解释弹性过大,在进行市场效率的审查和违法成本的设定方面仍有不足。

3.3 市场主体的准入、退出机制规定的不健全

为了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进入市场的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满足法律的规定,其是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的主要手段。市场准入和退出既是政府干预市场有效运行的起点,又是实行管理市场主体措施的基础。我国市场秩序规制法并未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一般市场主体进入只需工商登记制度,对于特殊的市场主体的准入可能需要行政许可,但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入市场,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解释为国家权力在市场的运行。市场秩序规制法应当设立相应的法律规定,严格选任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防范不合格主体进入市场,不合格主体扰乱市场秩序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应当关注相关准入机关应承担的责任。

3.4 有关市场的立法不完善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市场的立法明显滞后于社会现实。一个明显的表现就是大数据领域占有优势地位的竞争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我国2021年公布的《反垄断法》修订意见稿中增加了“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之一,而在此前已经发生了2017年顺丰与菜鸟的物流数据争夺之战和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实施大数据“杀熟”事件。然而我国于2007年通过的《反垄断法》只是针对当时传统的垄断行为制定的,并未涉及互联网行业垄断、大数据垄断等现象,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则导致我国互联网领域等其他新兴领域垄断行为屡禁不止,使反垄断执法和司法陷入了困境。

4 结语

本文主要是从市场秩序法的特点,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市场规制法要遵循“回应性法”规制路径,对市场上出现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可以及时规制和矫正,在实现市场干预和国家干预的平衡的同时,不断加入社会干预手段,打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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