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适应性研究

2021-11-24 22:00
法制博览 2021年23期
关键词:税务机关公司法税务

陈 梅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26)

当前,距离我国《公司法》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颁布已经过去了十多年,但是由于我国的现实经济发展以及法律体系应用的限制,导致我国现阶段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使用现象较为混乱,该制度的使用状态与建设初期的使用预期,形成了较为鲜明的对比,建立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的目标并未得到实现。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经济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张,反避税的需求正处在一个高速上涨的阶段,同时,伴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张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建设不断发展,我国对于国际避税制度的建设需求要进一步地完善,反避税作为维护良好的国际避税制度具有重要作用。伴随着我国中小型企业的不断增加,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整个反避税应用中的位置不断攀升,其对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的平稳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规范现阶段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应用,积极探讨其应用形式具有重要意义。

一、重要性研究

当前,我国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利用公司法人格以及有限公司的责任实现避税、敛财等行为,在这一过程中,企业股东成为最大的受益体,实现了个人经济的所得。对于企业来说,这一行为虽然满足了个人的私利,但是也导致了企业的经营状态失衡。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更好地监督企业法人,避免其在股东频繁利用其法律独立人格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完成个人敛财,是建立良好经济秩序的重要形式。具体分析如下:

一方面,公司的建设和发展需要以公司的独立人格而存在,在经营过程中,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经营方向,建立有利于公司经营的制度,以达到公司盈利的目的。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以达到实现自身社会价值、承担社会责任的目的。税法的建设是为了保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能够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大量的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为了实现自身的最大利益,往往会利用公司法人格逃避承担税务的责任,对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建设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和确立能够较好地改变现阶段经济环境紊乱的状态,进而达到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稳定发展的目的。

另一方面,税收是维系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形式,是推动公司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避税形式的存在,使得建立企业之间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原则的平衡被打破,对于稳定的经济市场的建设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长此以往会弱化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反避税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势在必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应用也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建设发展。

二、合法性研究

一方面,制度的应用需要满足相应的要求,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也是如此,即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缺乏充足的资本投入,且公司的人格形式化。在现实的公司经营中,出现刻意避税、恶意竞争等行为会扰乱税务市场,也会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实现社会价值造成不利影响。[1]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公司法》对于该类型进行了制度限制,但是避税行为的发生仍然层出不穷,对整个经济市场的有序建设造成了不利影响,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较大损害。

另一方面,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展开的,具有较为强烈的法律效应和社会影响,且从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现状以及公司纳征现状来说,该制度满足当前税收需求以及债务关系的划分需求。从债权债务理论的角度来说,国家和企业都有较为独立的身份。一般来说,公司作为纳税人,当公司出现偷税、避税行为时,公司是作为债务人的身份存在的,税务机关作为税务的征收部门,是作为债权人的身份出现的,这二者之间是相互对立的关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二者之间并非相互平等的角色,这与普通意义上一方是债权人、一方是债务人就认为二者之间身份平等,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对于国家来说,税务征收部门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是管理者,纳税人是普通经济实体或者个体,是被管理者,二者配合良好则是相互促进、相互发展、共同推动良好的社会形态的重要角色。

三、适用形势分析

(一)适用的情形分析

第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已经利用公司性能进行过法律义务的规避。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使用过程中最明显的情况为公司法人利用自身具备的公司独立人格进行收入的转移,进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在这一过程中,公司成为个人的工具。这一过程的转化是以公司个人账户以及企业账户之间相互进行资金流转,达到掩盖公司真实的经营情况,进而实现降低或者免除税务的情形。这一行为的具体操作为,将个人所得打入到公司账户,进而实现从税收比例的角度降低个人的纳税比例;将公司所得打入个人账户,可以避免税务部门在进行税务计算时,出现高税务的情况,以达到营收的目的。

第二,现阶段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出现了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现状,这一情况的发生使得公司和股东之间的权责相互混淆,公司的存在仅仅是作为股东敛财的工具而已。[2]这一情况是当前公司开展过程中较为典型的避税形式。具体表现为公司在营业过程中已经发生利用独立人格进行避税行为。为了更好地实现避税,很多投资人在进行责任公司的注册时一般会选择注册两个或者以上公司,且选择纳税规模不同,加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矛盾以及混乱,通过两个或者多个公司之间相互混淆的形式,能够达到规避税收或者降低税收的目的。

(二)主体以及程序分析

第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适应性研究需要从如何提升法律法规更好地应用在社会主体中,让公司以及税务机关更好地利用相关制度完成有效的税务核算,当前阶段主要研究的适用主体是以公司以及公司所实际产生的避税行为讨论和探究主体的。当前,从公司法所涉及的税务征纳角度来说,股东、实际债权人、税务机关以及相关司法部门是当前公司法适用过程中的重要主体。

第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就必须建设关联性程序,以保证该制度的发展具有较好的适用基础。这一过程中主要涉及的两个单位包括税务机关以及司法部门,适用程序的建立需要充分与两个部门相适应。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调查核算的过程中需要充分遵循税法的相关原则,并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应用之前,充分掌握企业的避税、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在进行公司税务的核查过程中需要深入到企业经营之中,充分收集公司的避税证据。

(三)基本条件、关联性审查程序分析

一方面,制度的应用并非毫无规则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来说,作为一种制度,其应用过程保证有效性,必须从各方面入手,积极创造满足适用的条件,包括适用的对象、适用行为等,以达到该制度更好地被应用的目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公司的实际控股人,且具有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这一条件下,税务机关是作为债权人的身份出现的。适用行为是指公司股权控制人实际开展的避税行为,这一行为更多地偏向税法的应用。

另一方面,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相关性审查程序是建立在公司所发生的避税行为不符合实际交易的基础之上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性审查标准是建立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是否利用公司股东的权利实现了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公司法人格与有限公司的责任是否得到应有的承担。这一审查过程是基于公司的实际交易状况展开的,如果在税务查询过程中发现企业并未进行真实的交易,那么可以实施应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该企业进行诉讼。

四、结语

现阶段,我国正处在一个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规范公司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责任能够较好地保证我国税务管控拥有一个较好的环境。公司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公司相结合,使得当前避税现象频发,给税务管理部门开展有效的税务工作带来了较大的不利影响。需要注意的反避税是建立在公司利用不正当手段展开避税活动,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应该与税法、股东持有人等之间具有充分的相互适应性,并在充分的适用情形、适用主体、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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