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肖某奎等6人不起诉案看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

2021-11-24 22:00肖君佳
法制博览 2021年23期
关键词:恩施市租车市场主体

肖君佳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恩施 445000)

一、案情介绍

2017年6月30日,陆某帮助做贷款的朋友田某联系了恩施杨杨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拖车施救,恩施杨杨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洪在未要求田某、陆某出示车辆证件的情况下,按照田某、陆某的要求将一辆黑色奥迪A6L的小轿车从恩施市松树坪拖至重庆万州(现车辆已丢失),该车辆为肖某奎、汤某、李某、王某木合伙买的一辆抵押车(购买价格为15.9万),用于涛涛租车公司出租盈利,肖某奎、汤某、李某、王某木等人得知该车辆为恩施杨杨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拖走后,遂带曾某、徐某铭在杨杨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厂区内采取守候、用车堵公司大门、强行扣押公司3辆拖车等方式逼迫杨某武等人赔钱,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杨杨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在此期间,派出所民警多次出警到场并告知肖某奎等人不得采取堵门等行为,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程序依法维权,肖某奎等人不听劝告,杨杨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老板杨某武、李某洪等人迫于压力,于2017年7月20日与肖某奎签订赔偿协议,赔偿肖某奎等人20万元。

2019年12月,曾某、肖某奎、王某木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月,李某、汤某、徐某晖先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2020年1月13日,肖某奎、王某木、汤某、李某、徐某铭、曾某的家属与杨某武、李某洪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杨某武、李某洪35万元,杨某武、李某洪对肖某奎、王某木、汤某、李某、徐某铭、曾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二、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1月13日,恩施市公安局以肖某奎等6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案件移送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被害方在未要求出示车辆证件的情况下,将犯罪嫌疑人所有的小轿车拖走,导致车辆丢失,被害人在事情的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六犯罪嫌疑人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时,犯罪嫌疑人李某、汤某、徐某晖有自首情节;曾某、肖某奎、王某木系个体户,从保护民营企业的角度出发,建议对六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021年3月24日,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就是否对肖某奎等6人作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听证。

2021年3月31日,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对肖某奎等6名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结合恩施州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工程实施方案看本案

(一)适用公开听证,以听证促公正赢公信

涉市场主体案件专项管理行动中要求完善涉市场主体案件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强案件公开听证,做到应公开尽量公开,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强化释法说理,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1]

适用公开听证程序是检察机关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案件得到依法正确处理而采取的一种办案方式。一方面有利于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让人民群众切实参与到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看得见”“听得到”;另一方面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对案件办理结果的疑虑,既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又保证了办案质量,更好地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案经公开听证,听取了人大代表、律师代表、群众代表、企业代表等多方意见,经讨论认为,该案系涉企案件,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案发属事出有因,且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损失已得到弥补,另六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且其中三名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对六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决定合乎法理、情理。

(二)重视涉企案件,以办案促经济赢发展

保护、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涉市场主体案件专项管理行动中要求建立涉市场主体案件社会调查和影响、风险研判机制,按照“一案一调查”“一案一研判”的要求,对涉市场主体案件开展必要的社会调查,深入了解涉案企业的经营状况、纳税就业、技术创新、社会贡献度等情况。

对涉案企业可能产生的经济影响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使司法办案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实现服务经济与司法办案有效对接,使服务经济发展进入规范化、常态化轨道。

本案有三名犯罪嫌疑人系民营企业负责人,秉持着“一案一调查”“一案一研判”要求,对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联系企业进行了解,肖某奎经营管理的达达租车、王某木经营管理的沐沐租车与涛涛租车公司属恩施地区租车行业的三大龙头企业,另沐沐租车公司与达达租车公司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务用车服务,此项业务市场占比达40%,每年纳税共计五十余万元,自减免税收后,纳税金额仍达三十余万元。随着消费者需求的提升与供应端的不断升级,恩施作为旅游城市,租车行业对本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达达租车与沐沐租车运营良好,且市场占比份额大,积极提供社会服务。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肖某奎、王某木作为两大租车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者,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有助于维持公司稳定发展,提升租车行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恩施地区经济发展。

(三)贯彻司法政策,以政策促公正赢民心

涉市场主体案件司法保护行动中要求坚持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司法政策,做到慎捕慎诉,最大程度减少司法办案可能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不必要负面影响。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大胆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2]

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要严格落实好平等原则,审慎采用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在依法办案前提下,帮助企业做好生产经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结合本案来看,本案系租车公司与拖车公司之间的纠纷,拖车公司处事不妥当、租车公司行事不合法,经调解后,双方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被害人损失已得到弥补。从保护民营企业的角度出发,在审查逮捕阶段,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坚持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既维护了法律尊严,也达到了关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目的,体现了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把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落到实处的检察担当。

(四)化解矛盾纠纷,以和解促和谐赢稳定

涉市场主体案件专项管理行动中要求完善涉市场主体案件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司法检察理念,建立完善涉市场主体案件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

执法办案要求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实现刑事和解,使被害人主体地位真正回归,能够让被害人诉讼地位得到有效保障,获得心理满足和经济上的补偿,是弥补被害人损失、维护被害人权益的有效途径。同时,刑事和解是提供给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的机会,如果不重视对双方矛盾纠纷的化解,依法依规实行传统的常规诉讼模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对抗。

本案系因被害人举报黑恶线索案发,按照“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工作要求,承办人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不具有恶势力犯罪特征,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后,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积极向被害人释法说理,后双方经调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对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且表示不予追究六犯罪嫌疑人民事、刑事责任。审查起诉阶段,恩施市人民检察院经公开听证后依法对肖某奎等6名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被害人表示尊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双方矛盾,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推动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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