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融合背景下的军品增值税政策研究

2021-11-24 19:49麦成汉
大众投资指南 2021年28期
关键词:军品科工军民

麦成汉

(中国航发贵州航空发动机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贵州 遵义 563000)

军民融合促进经济社会资源有效整合,推动供给侧结构持续改善,国防武器装备现代化能力得到了极大提升。目前军民融合向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迈进,破除制约军民融合发展体制机制障碍迫在眉睫,如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方面,需要持续改革完善,才能更好引导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参与,提高军民融合的质量。

随着军民融合战略布局的纵深推进,军民企业向全方位融合迈进,从简单提供生产配套、优质资源共享、尖端技术输出转化、产品联合研发到资本融通,军民企业都释放出了巨大的能量。民参军热情日益高涨,已经覆盖了先进材料研究与制造,通信、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等军品科研生产的13个主要行业,涉及40多个技术领域。军工企业也在深化改革的大潮下,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民品开发、重大民用工程建设,实现技术价值转化。

目前关于军品免征增值税的研究主要是政策的合理性、公平性以及税收筹划方向,对于政策落地实施层面的研究较少,俗话说三分战略七分执行,决策的生命力在于落实。本文通过列举当前军品增值税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研究并提出改革建议,为更好地释放税收调控效能、促进军民融合发展再上新台阶提供参考。

一、军品增值税政策依据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

目前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8 号)和《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品免征增值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工财审〔2014〕1532号)对军品免税范围、条件、军品免税合同清单申报办理流程等做出了详细说明。2020年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国防科工局又下发了《关于明确军品免税合同清单汇总报送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局财审函【2020】13号),进一步简化有关军品免税合同清单申报办理流程。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军民融合企业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二是销售的产品在免税合同清单范围内。免税合同清单要经过驻厂军事机构、省工办、国防科工局等相关部门层层上报、层层审核,最终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确定。

(二)企业在军品增值税各环节存在的问题

1.免税合同清单报审环节程序繁琐

为适应军民融合企业发展需要,国防科工局对申报时点及方式做了相应的调整,目前合同清单报送频率已由原来的按季申报改为按月申报,报送方式也由光盘及纸质附件材料改为电子数据材料。各地区各行业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但都普遍遭遇若干问题:军民企业材料要求标准不一,对民企要求更严;报送工作量大,各负责部门、单位按月汇总上报,如当月无申报内容,也要进行零申报。同时由于核减情况无反馈机制,导致企业反复报送;审批流程过长,效率低下(调研中发现2017年上报的合同清单至今未得到批复的情况);受军改影响,驻厂军代室职能发生变化,监管方式改变导致过渡期的合同难以得到确认,无法进行申报。

2.企业在纳税申报环节存在差异

军工企业确认产品销售收入,按照军方订货合同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当期无论免税合同清单是否下达,都按照免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有些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漏税)。民营企业配套的军品确认收入,按照13%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期进行纳税申报,待收到免税合同清单后再到税务局申请退税,实际退税周期至少半年(增值税产生的附加税无法退税)。军民企业不同的纳税申报方式导致运营资金需求差异明显,对于资金流本身就不宽裕的民企来说苦不堪言。

3.企业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核算存在差异

军工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比较规范,能够从源头实现军品民品材料进项税的准确划分归集,但是业务流程细化相对增加管理成本;民营企业会计核算基础薄弱,存在军民品原材料混用,进项税额无法合理划分,当期所有进项都进行抵扣,待收到军品免税合同清单后,再进行对应的进行税额转出,军民品进销税不能准确归集可能形成军品进项税额未能及时转出、民品应缴未及时缴纳的情况。

4.税收筹划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不管是军工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军品生产总是前置于军品合同签订。一方面是企业为了争取订单,另一方面是军品合同签订程序复杂,尤其是跨区域,必须取得军方的监管协议。企业为了合理安排生产,材料采购等生产准备活动形成的进项税额,会长期留抵,如期间涉及产品定调价,会造成制造成本虚减,形成潜亏。民营企业预期难以取得免税合同清单时,会采取上调售价方式,弥补税收成本,免税政策较高的执行成本让民营企业放弃办理申报手续,给军品审价造成了困难,直接推高了军品价格及军方开支。

5.政策信息不能有效获取

军品免税政策涉及众多涉密文件和资料,军工企业大多能够及时掌握并深入研究,而民营企业无法及时获得相关文件和资料,只能通过主管税务局了解业务办理的大概流程,企业的执行及遵从成本仍然较高,减弱了企业争取政策优惠的积极性,制约了政策充分落实。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8 号)和《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品免征增值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工财审〔2014〕1532号)未公开发文,民营企业无法深入了解,能够取得大量进项税额的企业,都不愿意享受军品的免税政策,影响政策效能发挥。

(三)机关单位在军品增值税征管环节存在的问题

1.基层税务机关

(1)税务稽查存在困难

军工企业涉密等级高,一般基层税务机关难以进驻有效开展稽查,只有对民营企业进行稽查,可能会形成税收流失;免税合同清单的形成与企业收入确认存在时间差,合同实际执行金额也存在与清单不匹配的情况,免税合同清单形成系统与金税系统脱节,利用大数据分析比对困难;税务机关开展稽核工作的依据标准过于老旧,已经不符合现阶段军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等,亟待更新。

(2)税务专员业务能力亟待提高

目前,税务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对政策研究理解不到位,而且合同制的劳务用工流动性大,对与企业办税过程中提出的“疑难杂症”,无法形成科学“药方”,难以引导企业合规合理享受政策福利。

2.省工办

根据科工财审〔2014〕1532号文规定,各省工办要制定军品免征增值税工作实施细则,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各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登记汇总军品合同清单。在省公办审核通过的清单,到国防科工局存在审核不过的情况,但是没有相关信息反馈渠道,导致企业不明缘由反复申报,省公办工作量剧增,效率低下。

3.各级军管机构

各驻厂军代室相关职能已经发生变更,原来企业之间配套的军品合同需要厂军四方签订,现在军方已不参与合同签订,增加了监管协议,但是申报材料仍要求军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而且过渡期的军品合同既无军方签字亦无监管协议,各驻厂军代室要对这些军品合同反复确认,增加工作量。

上述问题的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个人认为是军民融合战略制定后,相关税收政策顶层设计滞后,相关市场主体、机关部门主体职责需进一步深入改革,操作层面的实施细则、制度流程亦需要持续优化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军民融合战略落地。

二、军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改革建议

目前,增值税已成为我国流转税的核心税种,其税收调节作用非同一般,针对军品增值税政策实施层面存在的问题,拟提出以下改革建议。

(一)完善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申报审批程序

现阶段,需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在维护国防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统一标准,精简流程,提高效率,充分释放军品增值税政策效能。

(二)优化军品增值税税收征管流程

各级机关单位需要主动作为,出台具体工作细则和流程,明确职责范围,防止权力滥用。同时提高服务意识,加强信息沟通,一次把事情办好,提高工作效率。另外,要统一使用标准化的审核系统,减少人工审核尺度不一的问题。

(三)加强引导监督,规范企业纳税行为

政策是拿来实施的,不能束之高阁,必须提高政策的宣贯力度,“谁出台谁宣贯”原则,涉密的要转为非密的工作实施细则和流程,畅通企业相关信息获取的渠道。同时利用相关数据平台(如金税系统、免税合同清单报审系统),引导企业规范会计核算和涉税业务处理,积极促进军民产业双向融合。

(四)出台配套的政策,提升政策的组合效应

结合军品定价机制、新会计准则等配套实施,产生政策的组合效应,引导企业预期,发挥政策的积极效能。

(五)适时取消军品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国防事业的蓬勃发展、国防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军工科研生产任务向研究院所、一般工业企业的全面开放,为更好实现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军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应择机取消。军品虽然特殊,但具有商品属性,应当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规律,来积极引导军工产业的不断发展,不能简单地靠税收来调节。

三、结束语

军民融合发展既是我国的宏观战略,又涉及微观实体的发展,迫切需要军队、政府部门、军工企业、民营企业等各方联合研究,以“军转民”“民参军”双向融合为目标,不断出台优军惠民的相关政策,探索出一条合适自身发展需要的军民融合之路。

猜你喜欢
军品科工军民
中国航天科工二院二〇一所
军工企业军品单机配套立项风险评价浅析军品
某横向军品项目快速集成研制的创新实践
军民融合 新引擎
以太行之力 促军民共赢
让军民融合之花绚丽绽放
热烈庆祝中国航天科工二院二部成立57周年
第四届军品防护与包装发展论坛暨成果展示征文通知(第二轮)
军民鱼水情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科技期刊联合征订启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