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用问题研究
——以深圳市为例

2021-11-24 18:34李慧
大众投资指南 2021年12期
关键词:计划书优惠政策税务机关

李慧

(盐田港国际资讯有限公司,广东 深圳 51808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直接助力企业减轻税收负担,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例如:一家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汇算清缴,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共计减免税达60多万,让企业得以加大投入,更新设备。终于研发出首款高聚络合碘产品,走向海外市场,开始得到国际用户的认可。深圳在全面执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采取财政奖补手段,对享受该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研发支出直接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进一步促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企业中的贯彻落实。

近年来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更多关注的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会计核算带来的问题,比如: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科目设置不够细化,研发费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阶段费用和开发阶段费用难以科学合理划分,目的是帮助企业进一步解析政策实际应用。本文探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实务中遇到的三个问题,发现在实际执行中与设计初衷仍有差距,从企业角度和完善政策的角度提出改进措施,希望帮助企业减低涉税风险,充分享受政策优惠力度,提高研发积极性。

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概述

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始于1996年,经历了确立期、发展期和完善期。政策变化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一是享受主体进一步放宽,享受行业推出负面清单制度。二是研发活动适用范围扩大,由正列举变成反列举。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范围扩大,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四是减少审核程序,从审批制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降低享受优惠门槛。五是允许过去三年应扣未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历史演变的过程中不断的予以调整和完善,逐步加大对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力度,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保障,最大限度地享受减税带来的红利。作为一项优惠力度较大的税收政策,在实务操作中仍然存在问题。

(一)事后备案制引发的税务风险

以往审批制下,企业需要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期前,事先提交享受优惠政策所需材料报税务机关审批。税务机关受理后,对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形式上核查。审批通过后,企业就可以无风险的享受相关优惠。审批制下,只要收到税务机关审批文书,企业承诺提供的资料一切属实,即可无风险享受税收优惠,责任和风险在税务机关。现行事后备案制下,企业先享受税收优惠,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须事先提交资料等待审批后再享受。为了确保纳税人准确应用税收政策和降低国家税收流失,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核查工作,要求被抽查到的企业提供留存资料,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一旦发现问题,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企业将被追缴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还需要缴纳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甚至影响信用等级。这种事后核查的方式即使纳税人没有编造虚假资料,也往往因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有误,导致税务机关的处罚,对自己的判断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不确定性使企业面临更大的税务风险,打击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积极性,为避免税务检查,有的企业出于谨慎性考虑选择放弃享受该优惠政策。

(二)难以确定研发项目的性质

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之一是项目计划书和企业内部有决定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做出的决议文件,不需要经过科技部门备案,清单上未明确规定项目计划书具体内容。企业负责立项的人员一般为产品经理或者研发人员,为了享受加计扣除而编制的立项计划书往往过于简单,并没有体现项目目标、研发内容、核心技术、创新点、进度安排、人员配置、项目预算以及项目预期结果等内容,从项目计划书上无法看出项目的技术含量。财务人员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使用者,即使了解掌握政策内容,由于缺乏专业技术知识,往往对研发项目性质鉴别失误。而税务机关核查备案资料时,通过简单的项目立项计划书,不熟悉企业业务、缺乏相关科技领域专业技术知识的情况下,同样面临判断困难的处境。直接造成企业申报的费用额度与认定额存在较大差异,导致补税和缴纳滞纳金。

(三)明确外聘研发人员扣除问题

随着各种新经济模式的出现,传统的全日制劳动关系用工模式因其模式僵化、人工成本高等局限,企业采取外包项目(服务)或者劳务派遣等新型模式,降低招聘成本、灵活用工,满足企业的业务需要。现实中用工单位为了规避与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签订服务协议,请外部公司派遣劳动者提供专业研发服务,帮助本企业进行多个项目开发测试,劳动者在本企业驻场办公,合同金额是按照派遣的人员的费用标准、天数进行结算。本企业直接与派遣劳动者公司结算,派遣公司扣除一定管理费后,发放驻场开发人员薪酬。派遣公司出于商业机密等原因不愿意如实告知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认定归入其他相关费用,不作为人员人工费列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但是根据其他相关费用正列举法,不在正列举范围内,而且金额受限于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导致可加计部分减少。考虑到直接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或者支付给派遣劳动者公司,仅是支付方式和金额的不同,并未改变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质,如果列入其他,违背政策初衷,使投入外包人员费金额较大的该类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有失税收公平。

三、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应用的对策

(一)强化企业内部研发项目管理,提升税务部门服务

企业财务部门作为宣传部门,应当在企业内部宣传介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内容,使企业各职能部门意识到加计扣除政策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密切配合、协调。按照政策规定,在研发项目各阶段及时进行资料准备,确保被查资料的严谨性和完备性。不能因为备案制而抱有侥幸心理,应当为了规避纳税风险而增强自身约束力。

运用“互联网+”模式,政府部门建设一站式互联网+税收信息化平台,针对有鉴定需求的企业,可以自行事先通过该渠道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网上鉴定。第一步上传研发项目立项资料,由科技部门对研发项目是否满足优惠政策研发活动定义提供鉴定意见,并在规定时限给出鉴定结果。符合政策要求,则流转至下一环节,第二步由税务机关进行加计扣除金额核定,并在规定时限内给出鉴定结果。企业通过平台可以看到每一个环节审核情况,并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备查资料。该模式优点一是科技部门主责研发项目性质,提供鉴定研发项目结果,税务部门主责加计扣除金额,分工明确,保证研发项目鉴定的公平公正,决策更加合理性,从源头上保证所确定的项目具有创新性。二是事前申请判定服务,消除纳税人顾虑,降低纳税人申报风险,避免事后备案带来的弊端。三是一站式网上服务为企业带来足不出户的涉税咨询服务体验,实现资源互享、信息互通,办事更高效。

(二)规范研发项目立项

企业制定研发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研发活动的立项流程。研发项目必须符合公司战略规划,与企业战略紧密结合,与企业战略保持高度一致,以达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相关部门及时提交立项申请,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集体审议决策。对经过审批通过的立项申请,公司应保留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或者董事会决议文件。

政策规定研发项目计划书的标准参考模板。由于没有具体规定研发项目计划书标准模板,在实践中,纳税人提供的项目计划书五花八门,其所含内容甚至过于简单,无法让税务机关等监督部门详细了解项目具体情况,导致立项失败,最终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在政策制定中统一规范项目立项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企业按规定编制项目计划。让企业不具备科技相关知识的企业税务人员和税务机关的审核人员更容易判断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定义,便于核查与监督。

(三)加强管理,流程前置

企业加强与派遣劳动者公司事先沟通,双方以协议形式明确要求对方提供直接支付给外聘人员工资薪酬信息,作为合同签订前提条件,可单独提供明细清单或者在发票备注栏内进行备注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及个税明细情况。

由于要求派遣劳动者公司提供直接支付给外聘人员工资薪酬明细,未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虽然满足制度的设定,但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维护商业秘密的权利,对双方并不公平,建议在政策制定中考虑将直接支付给派遣劳动者企业的服务费(包括外派劳动者的工资、社保等和管理费),也列入人员人工费用扣除范围之内。

四、结束语

随着研发加计扣除政策放宽,享受的企业数量逐年增长,企业应当及时深度掌握政策的内容变化,发挥加计扣除税务作用,并与税务机关双向沟通在实际应用中遇到的难点和疑问,对于完善及建设政策有着重要意义。只有不断完善政策,才能减轻企业的研发成本,规避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涉税风险,真正为企业带来“真金白银”,营造创新氛围,助推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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