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星昳
(湖北工业大学经管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互联网+”技术在推动金融发展的同时也诱发一系列的风险要素,在错综复杂的互联网环境下,集聚的风险效应使得金融市场愈发脆弱。
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来看,新兴的网络借贷尤其得到社会关注,但就现阶段而言,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风险监管缺乏应有的完善性与健全性。据相关调查统计,我国截止2020年底,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P2P平台共计787家,但是在月成交量仅有900亿的情况下,还面临着6670亿的贷款余额待偿还;2020年以来,P2P网贷平台遭遇了行业寒冬,发展压力巨大,风险问题一触即发。
加速建立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不断提高互联网金融常态化监测和风险识别水平。而就互联网金融的市场风险而言,其完成监测预警的前提是实现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同时还要运用区别当下的数据管理方式,借用科学技术监管的方式。从另一方面来看,也需要让参与互联网金融的每个个体进行风险预测和防范。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风险预警与处置机制这个方面还没有完善的方案出台。
另外,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不全面,投资者的维权渠道非常有限,这也导致市场风险难以防范。我国保障互联网金融市场正常运行,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保障的相关流程如下:前端立法,监管部门对投资者进行警示教育,投资者自己进行甄别判断;在发生侵权事件时,投资者的向举报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事后监管部门对于能够确认违法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处置,从而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但由于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滞后,跨区经营与地方监管等问题,投资者维权成本高。同时,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很简单,在司法帮助和纠纷解决上效果不明显,所以投资者维权效率低下。因此,维权机制的不健全,很多纠纷无法及时解决,维权成本较高,维权方式不合理,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实现维护。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依托于先进的信息技术工具,以云计算、大数据为基础,支持其有序运行。但是目前,我国互联网平台的技术监督工作不到位,在全面开放云计算平台的情况下,对互联网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网络借贷平台的安全管理体系来看,存在明显的技术风险监管不合理现象。根据《2020年我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态势报告》显示,2020年通过各大互联网网络平台发现400余个安全漏洞,包括SQL注入、敏感信息泄露、弱口令等问题,严重威胁人们的信息安全。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抽样调查手机软件应用漏洞时,更是多达上千个。这对于网络贷款用户来说无疑是巨大的安全隐患,稍有不慎就会泄露个人信息,威胁资产安全。总之,我国解决网络借贷的技术风险监管问题已势在必行。
由于我国信息查询与信息审查机制都没有实现规范化、标准化运行,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管理实效,具体问题表现为:首先,互联网金融与征信系统之间不支持信息共享,影响了信息资源的顺畅交流,而且缺乏完善的信用机制与惩处机制,失信行为成本较低;其次,针对信贷机构缺乏统一的准入标准,入行门槛低、缺乏对平台的信用监管,整体信用管理较为混乱;再次,对于投资者缺乏科学、系统的评估管理,借贷机构无法精准评估投资者的信用水平,增大了借贷的风险,导致网络贷款平台的呆账坏账多,再加上经营成本支出压力,爆发风险的几率增加;最后,尚未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没能全面评估信贷机构的信用,信息不对称现象非常严重。投资者不了解信贷机构的真实资金实力与偿债能力,信贷机构极有可能出现新账抵债甚至携款潜逃行为,投资者利益受损。
风险监管问题归根结底还是要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和约束,但是由于我国网络贷款出现的时间较短,法律法规修订较为滞后,缺乏专门的法律制度与监管措施,这导致网络贷款从诞生之日起就处于混乱发展状态,行业监管失效,风险问题动荡不安。虽然我国近几年在互联网金融管理中也出台了一些意见、办法或者通知,而且也有了“1+3”监管体系,但是面对日趋复杂的监管需求,亟须从法律层面指导行业发展并加大市场准入规范力度,才能真正震慑违法违规行为,从根本解决问题。
市场监管要从横纵多方面着手,不留任何管理漏洞。一方面,建立横向协作体系。发挥不同部门的职能优势,积极建立跨部门合作关系,加强协同监管力度。互联网金融本身涉及多个行业领域,需要网络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公安部门等多部门的共同配合,联合开展监管工作。与此同时,监管机构要主动与其他部门建立友好关系,实现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信息共享,获得一定的访问权限,获取充足的数据资源,为开展监管工作提供重要依据。各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同时也要明晰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改变过去监管机构单打独斗的现象,既不会出现监管重叠,也不会发生监管缺失,将各部门责任落到实处,高效完成监管任务,让一切风险隐患无处藏身。
另一方面,发动纵向联动体系。从中央到地方,发挥监管部门的共同监管效应。首先,由中央监管机构做好制度安排,按照相关标准并考虑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确保规范监管;各地方监管机构结合本土实际情况,完善监管措施的细则,若开展职能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须及时向上级监管机构报告、沟通,不断完善监管体系,确保各项监管制度切实发挥作用;通过这一做法,能够切断地方政府搞“形象工程”的企图,也能避免地方监管机构滥用职权行为,确保所有网贷平台都处于可控范围并规范运行;其次,各级别监管机构都在职权范围内具有监督权限,定期考察区域内的监管工作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弥补漏洞。
首先,做好技术监管工作,同时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尽量保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定期向社会披露可证明投资者资金安全的相关信息,构建安全壁垒。这样既方便了投资者随时查看信息,也能避免信息泄露问题。其次,还要有专门机构开展信息审查与信用评估工作,确保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公开,并做好相关主体评价管理,杜绝一切弄虚作假行为;最后,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实现整体性规范发展,必须加强同行企业的密切配合,尽快成立风险联合应对体系,共享风险信息,共同抵御不良风险,达到更为理想的利润水平。
互联网金融的规范运行,离不开一套科学、完善的信用监管体系支持。通过构建信用评分模型,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评估,包括其经济收入水平、资金实力、偿债能力以及历史违约事件等等。基于先进的大数据分析技术,预测借款人未来可能的履约情况;当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借款人都能保持较高的信用评分,那么双方发生风险的几率都会明显降低,借款人获得低贷款利率,互联网金融平台保持平稳运行。另外,信用评分应是动态变化的过程,要如实反馈相关主体在某时间段内的信用水平,并根据需求合理调整信用评分的相关指标与维度,保证信用监管的真实性、可行性。
加快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进度,完善法律监管体系,做好如下工作:一是设定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范围。综合考虑制度建设、资金实力以及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金融机构经过审批并授予经营资格证方可进入市场经营;二是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采取规范化的监管手段。针对第三方支付网络平台,确定风险预警指标,采取非现场监管模式,将属地化监管职责落到实处。
针对互联网金融开展活跃的监管活动,落实负向激励办法。负向激励即监管机构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违反规则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制止行为活动的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惩罚。负向激励实际上是一种有效的纠正措施,而不会产生负面效应。通过负向激励,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及相关人员起到警醒作用,禁止一切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而开展侵犯个人隐私、非法集资或者资金诈骗活动的行为,做好规范教育,加大惩处力度,情节严重者应取缔经营许可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及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通过打击非法互联网金融机构,净化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这对于合法投资者以及合法经营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来说都是一种有力的保护措施,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