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 润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江西 九江 332000)
当前金融领域应用区块链技术较为常见,数字出版行业对此虽然具有热情,但还需要时间来证明该技术在著作权保护中是否适用。
第一,作为网络新技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属于知识产权问题。美国的部分银行巨头均对区块链技术专利进行申请,其他行业热衷于抢注专业注册。基于不成熟的区块链技术背景下,抢注专利对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并没有好处。由于发达国家已经主导了该技术的资金投入,专利方面也高于我国,我国数字出版领域中广泛应用区块链技术,想要其发展完善难度更大。第二,区块链技术在我国还处于初级应用实验阶段。根据理论界、司法界不断深入研究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的标准规范确定是目前的重中之重。所以,实际应用中区块链技术均自我设计,因此该技术的管理标准和规范并不一致,在出版领域中,区块链技术需要遵照出版传播规律,基于目前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和该行业特征,对技术进行应用。总体上来说,数字出版产业和区块链技术可应用政产学研用模式,进而形成该技术行业的规范标准。另外,运用区块链技术过程中禁止一味模仿,应将重点放在创新上[1]。
在数字出版中应用区块链技术目前还没有在实际中得到运用,智能合约、数据存储、资产证明等的可行性还需要进一步验证。当前数字出版领域中运用区块链技术存在一定限制,作品经过认定之后稍微修改系统就有可能不认可,对自我发挥造成限制。另外,区块链虽然能够对具体节点的侵权行为进行追踪,但在技术上还不能够对其真实身份进行识别。这样一来,对区块链熟悉的人员完全可以做到隐蔽式侵权。如果普通用户对别人的视频进行重新剪辑再加密上传,短视频发生变化,因为行为人的匿名和视频的加密,这种侵权行为就不能够被发现。区块链对数据的哈希数值进行分析,对原告作品和侵权作品之间的相似性进行判断,侵权复制的认定是要在两部作品的哈希数值相同的情况下,这种难以对实质性相似进行判定[2]。
在数字出版领域中运用区块链技术,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著作权,但是由于不完善的技术和技术僵化性也会对著作权发挥造成限制。通常情况下,区块链技术可以即时保护数字作品流通和创作,但也会导致思想和作品在酝酿过程中就被技术节点影响,导致数字作品被时间戳确权,极大限制了公众对类似观点和题材的表达。因此,实时运用节点性技术如果无法有效保护思想,那么其就会对灵感和思想的传播造成遏制。并且,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和系统对著作权的保护还会限制公众对共有领域的作品和思想的使用和接触,基于此出现的技术僵化思想和技术垄断思想问题,对公众传播中的再创作和自由表达造成影响。同时,区块链保护著作权过程中可能会僵化数字作品的流通,导致技术结合个人的绝对控制权,严重影响著作权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所有领域在运用区块链技术时都存在技术缺乏标准规范问题,因此国家需要对统一的技术标准进行制定和出台,从而对区块链技术标准进行确定。我国的社会结构属于政府带动型,因此区块链技术建设最重要的就是来自政府的支持,促进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和标准研制,建立区块链标准体系,对政策环境进行完善。基于市场和技术的发展,区块链的应用空间才能够得到有效探索,进而向工业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智能制造等领域扩展。当前我国正在不断完善区块链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发展政策环境,并且众多互联网企业和地方政府也对区块链技术标准试验进行明确[3]。
作为一种技术,区块链的科学运用可降低盗版侵权问题发生率。由于数据具有易复制性,传播性较强,因此数字盗版较为常见。单纯的技术手段难以对以上情况进行遏制,其有效保障需要通过技术、社会、法制的共同作用。在交易领域和著作权确权中运用区块链技术,仅依靠技术无法对侵权行为进行根除,需要在法律规制范畴中加入区块链的智能合约。重点是政府怎样对其运用进行限制。在去中心化机制原理中,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技术仍要基于政府职能和法律框架,对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保障,若是合同无效,尽管其设定是为合法目的,最终还需要国家相关机构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认定和考量。
通常情况下将区块链技术在网络著作权市场中进行应用,需要对其监管职能进行利用,在技术运用中融入监管逻辑,能够有效避免网络著作侵权事件的发生。比如网络监管部门对匿名参与者实施身份验证和实名制认证,构建征信数据库,可以有效避免技术原因的匿名侵权事件。并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部门通过信息核查、信息交易、材料交流、相关信息核实并同步录入上链,如检测到疑似侵权作品,或者收到举报信息,可及时对其进行监管,采取行动[4]。
数字流通中由于比特币交易,智能合约和区块链具有紧密联系,区块链上存储的编码可对编写区块链中的数据进行读取。智能合约结合计算机运算形成网络智能合约,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表现主要为对已经编写成计算机语言的合约内容进行自动执行,前提是资产要联网,并且有数字化的货币参与。智能合约在区块链中的主要特征就是自动执行,不需要第三方插手。所以,将智能合约加入到区块链中能够对著作财产权进行有效保护,不需要仲裁机构、法院对作品处分、收益、使用。另外,双方对合约条款如存在不同意见,也可以撤销合约,稳定性和明确性较强。所以,智能合约有效实现了财产权利和数字作品流通,排除了政治经济政策、语言、法律的差异,合约履行过程中,需要排除掉无法事先预见的解释合约条款,其与传统合约对比,程序语言更加清晰,识别程序作用更加显著。
区块链在计算机世界中就像一台状态机,基于区块链的每次数字作品交易,就是对区块状态的改变。网络区块链中的数字作品流转达成交易时会出现特定区块,这就表示双方确认了状态结果和交易内容。区块链的应用可对去中心化的交易平台进行构建,传统数字作品交易平台不统一,并且没和具体的著作权因为分散的交易内容和交易时间,容易导致交易市场的混乱。区块链能够降低交易的混乱程度。利用区块链集中化展示和处理分散数据,需求人、服务商、权利人能够更多、更集中地对著作交易内容进行选择,有效对人的著作权进行保障。防止自身的数字作品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自动续约。著作权交易中,定价是最主要的困难环节。传统著作权交易中想要得到交易大数据很难,另外数据的真实性也有待考证,若著作权购买者根据记录信息对著作权进行购买,平台付费凭证就是以网上交易记录,基于区块链产生的交易数据真实性能够得到保证,强化了平台信用体系。大致而言,数据链可以提升数字著作权交易平台的安全性、公开性、全面性[5]。
区块链是以p2p网络、加密技术、数据库和大量数据建立的防篡改、可信真实的世界。这种互联网系统可降低交易对第三方的信任需求。尽管从理论层面或想象空间对运作效率进行提升,增强数字出版著作版权管理,降低著作权交易成本,减少维权、交易等环节,但是关于数字出版业发展中的问题能否解决还是需要经过实践,使用谨慎态度将区块链技术用于数字出版领域中,从政策学角度对技术困难进行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