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俊杰
(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浙江 临海 317000)
在现代企业制度和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的今天,国有企业的发展也离不开对法律风险的掌控,虽然大部分国有企业已经在过去的发展阶段积累了足够多的经验,但是依然会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从而导致部分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法律意识不够强,法制建设相对薄弱,在与其他企业合作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合作合同在管理上也不够规范,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1]。因此国有企业必须注重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与健全。
企业法律义务风险事件广泛是指由于国有企业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国有企业自身及其他有关各方未按照企业法律有关规定或企业合同条款约定有效程序行使法律权利、履行义务,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随着国务院各项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也意味着国家越来越注重企业的体制改革问题[2]。为了增强市场经营环境的规范性与合法性,现在已成立了相关的法律事务机构,并且有专门的法律工作人员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市场经济必然是一个法治化的经济,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要符合相应的法律政策调整和管理规范。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企业市场竞争越发地激烈,企业自身面临的社会法律管理风险也越来越大。
在我国法制主义经济社会,国家对属于企业经济社会的其他经济组织管理,主要通过各种国家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综合实施约束制度来使其得以直接实现,企业内部的各项社会管理服务活动和经营活动都直接受制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各项经营活动[3]。如果一个国有企业不清楚法律实施制度,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可能会由于日常决策中的细节问题而导致企业涉嫌违法,并影响企业的整体合法权益,给企业带来重大的损失,而直接失去一次依法维护整个国有企业自身整体合法权益的大好机会。
法律风险防治措施联动机制主要广泛是指对于各种不规范的法律行为及其可能直接导致的法律风险,在其可能发生之前为立即对其采取相关防范措施所为而形成的法律机制。它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全体成员合同法律风险防范责任意识的基本培养、合同违约管理体系的基本创建,以及党风廉政与自我保护约束管理机制的基本形成等。
拥有自己专门的商业法律处理部门,在处理如商业合同的申请审核、签订、履行等各个环节,在企业投资、合作等商业项目中,随时随地预防各类法律纠纷风险的不断产生,将法律纠纷的主要诱因彻底消灭在初始处理阶段。此即为鼓励企业建立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是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风险管控防范长效机制重要的一种组织能力保障。
1.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之间及其合作所签的各种劳务派遣合同及其条款内容上的形式规定是否能够完全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或者有关政策规定,条款内容是否明确有无明显或者遗漏,形式上的设计效果是否能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要求,文字内容表达方式是否准确、严谨都直接会关系到它涉及的每一个个体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加强开展经营业务合同专项业务管理工作是有效落实防范其他国有企业公司法律风险的一项日常基础性管理工作,国有企业必须尽快建立健全以基本合同风险应急防范、事中合同风险补救控制业务管理工作为主,事后合同风险应急补救工作控制管理为辅的经营业务合同专项业务管理工作制度,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开展专项业务管理归口专项业务管理制度、合同专项业务管理分类专项合同业务管理工作制度、合同专项业务管理委托专项业务管理制度等[4]。此外,还应该尽快建立以开展经营业务合同专项业务为主和以管理人员为中心的国有企业业务内部管理法和风险补救控制制度管理体系,做到从管理人员、机构、制度三个全方位有效落实。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若企业想要长期稳定地发展下去,必须从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出发,建立一套合法实用的企业规章制度,让企业的工作人员能够在工作中遵循相应的规章制度,将各项工作职责落实到人,规范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只有建立一个科学合理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才能保障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正常有序地开展,建立健全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企业从人治走向法治的一个过程,企业制度的出台不仅仅是企业标准化的象征,更是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一份保障。规章制度的提出、调查、审核、修改和完善的环节都应该从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出发,保障制度的合法性、实用性和规范性,才能真正建立起一套顺应企业发展规律的企业规章制度,从而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
3.从程序上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
一个重大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的正确出台,既要正确保障企业法律法规赋予一个企业的一切权利义务得到有效充分体现,使一个企业在从事经济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一切合法权益得到最大化,也一定要保证经营决策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始终是最佳解决方案,促进企业决策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同时也一定要杜绝企业上当受骗,保障企业经营决策的科学合理性与公平性,防止法律纠纷再次发生。因此,为了有效准确防范国有企业重大法律决策风险,国有企业管理应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产权交易、企业资产改制、融资项目担保等重大法律决策上建立一套可行完备的重大法律决策论证工作制度,强制规范推行重大法律决策相关法律法规论证工作程序,避免重大法律决策论证失误。
按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应加快建立完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涉诉案件的风险防控、处理和登记备案工作机制[5]。为了有效避免民事诉讼给重大企业可能直接带来的经济损失,建立由企业主要业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统一组织的责任制度,企业总经理、法律顾问或其他分管公司有关诉讼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应按分工统一组织;企业有关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办法,应该与有关诉讼业务管理机构相互指导、协同配合,建立企业法律纠纷民事案件诉讼管理工作指导体系。
许多事例已经告诉我们,企业在面临一些法律约束问题的过程中,大部分都是由于企业内部的业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的问题,或者工作人员法治意识不强所导致的,才会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必须不断加强企业领导、干部和全体员工特别是相关业务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理论培训,如劳动合同法、反政府不正当竞争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培训,用较少的培训费用可以避免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开展普法依规工作既是提高我们全体公司员工的企业法律意识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公司依法依规治企、依法规范经营、降低法律风险的重要基础。这个法律意识的基础打不好,再好的项目管理制度、工作管理流程,也可能都会大打折扣。
综上所述,在国有企业的经济贸易环节中,为了尽可能地避免各种经营风险,企业必须注重内部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有效组织和开展,加强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各项法律服务工作程序的规范,为企业的经营和决策开辟安全稳定的通道,从而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