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亮胜 许 威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广东 广州 510520)
2017年×月×日,在广州市市郊某路段,黄某甲、黄某乙合乘一辆两轮自行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甲受伤、黄某乙死亡。由于事发时现场缺少目击证人,事故处理人员通过现场勘查、车辆检验和查看监控录像等方式均无法确定事发时黄某甲、黄某乙二人的驾乘关系,遂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笔者所在鉴定机构对事发时黄某甲、黄某乙二人的驾乘关系进行分析鉴定。
小轿车前保险杠中部有刮擦减层痕迹,局部粘附黑色橡胶;前保险杠右部有刮擦痕迹,银色涂层局部减层;前号牌中、右部有明显刮擦痕迹,表层蓝色、白色涂层局部减层;发动机舱盖中部凹陷变形;前风窗玻璃见两处放射状碎裂痕迹,位于前风窗玻璃下侧中部的碎裂中心夹附若干女式长发,位于前风窗玻璃右上部的碎裂中心夹附若干男式短发。自行车后轮扭曲变形,右侧胎肩有明显刮擦痕迹,橡胶减层;后轮钢圈有明显刮擦痕迹,局部粘附银色油漆;右后上叉中、下部右向左挤压变形,局部粘附蓝色油漆。
黄某乙倒于小轿车正前方路面上,自行车、黄某甲倒于小轿车右前方路面上。
黄某甲,男性,留有男式短发。经检验其损伤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顶部头皮血肿、右侧颧面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肋骨骨折、血胸,L2椎体压缩性骨折、L1棘突骨折,左侧耻骨骨折,四肢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
黄某乙,女性,留有女式长发。左颞部可闻及骨擦音,枕部可扪及骨擦感,双侧外耳道、鼻腔、口腔出血,双眼周青紫呈“熊猫眼”征,左额部、左颧部、下颌片状擦伤,左上切牙脱落,颈部正中挫伤;左手背广泛挫擦伤,右腕背、右臀部片状擦伤,双侧大腿前面挫伤,左膝部、左小腿上段背侧、左足背可见挫擦伤,右足背擦伤。其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根据小轿车与自行车的受损痕迹检验情况分析,小轿车前部与自行车车身右侧的受损痕迹,在其形态、形成机理、受力方向、表层物质增减、空间位置关系等方面能够相互对应,符合前者正面与后者车身右侧发生碰撞的痕迹特征。
1.根据本例事故形态分析,事发时位于自行车前座的人员由于重心处于相对较高且靠前的空间位置上,在接触瞬间其头面部较容易与小轿车前风窗玻璃右部发生直接碰撞形成损伤;而位于自行车后座的人员,因其身体重心较低、空间位置靠后,易与车身正面中部机件发生碰撞形成损伤,在碰撞力的作用下更容易被抛摔于小轿车正前方。2.根据小轿车痕迹检验所见分析,其前风窗玻璃检见的碎裂痕迹及发动机舱盖中部检见的凹陷变形,在其形态及形成机理方面具有与软性物体(如人体)发生接触、碰撞形成的表现特征。3.通过对黄某甲、黄某乙两人损伤部位、形态及小轿车前风窗玻璃所夹附的毛发特征及所在位置进行比较、分析,黄某甲与黄某乙两人头面部的损伤程度均为严重,于事发时重心高度、空间位置不同状态,在碰撞力及惯性作用下,其头面部的损伤成因为:黄某甲的致伤方式符合位于前座并于事发时被抛至小轿车前风窗玻璃右上部撞击作用形成,黄某乙则符合位于后座并与小轿车前风窗玻璃下侧中部发生直接作用形成。
综上,根据本例中的事故形态、痕迹特征、损伤成因等因素,结合监控录像对黄某甲、黄某乙的倒地位置关系反映分析,可以认定事发时位于自行车前座的黄某甲为驾车人,位于自行车后座的黄某乙为乘车人。
正确分析和判断车辆碰撞形态是正确判断驾乘关系的基础和前提。碰撞形态是指对发生过碰撞的涉嫌事故车辆的相关痕迹进行检验分析后,进而对涉嫌事故车辆碰撞的部位、角度等作出判断的鉴定类型[1]。根据碰撞位置和角度的不同,两轮自行车常见的碰撞形态一般可分为正面碰撞、侧面碰撞和追尾碰撞。在不同碰撞形态下的两轮自行车因驾车人与乘车人在乘坐姿势、乘坐位置、应激反应及惯性大小等方面不同,碰撞对驾乘人员所造成的身体损伤也会有所区别。因此,对碰撞后自行车车上人员的身体损伤检验分析是确定自行车车上人员驾乘关系的一个很重要甄别方向。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结合案例,简单总结了两轮自行车在发生正面、侧面及追尾碰撞的形态下,两轮自行车驾乘人员的身体损伤机制和损伤特征分析要点。
两轮自行车在发生正面碰撞的过程中,由于驾车人乘坐位置相对靠前,在碰撞瞬间驾车人往往会与己方车辆或对方车辆前部机件发生直接碰撞形成损伤,其身体损伤集中表现为撞击伤或挤压伤,如车把所致指掌关节或大鱼际损伤、鞍座致两大腿内侧损伤、车把致胸腹部损伤及前风窗玻璃致头面部损伤等。而乘车人由于乘坐位置相对靠后,在碰撞瞬间因前座人员的遮挡作用,其身体损伤则更多地表现为与地面发生接触摩擦时所形成的擦挫伤或因惯性作用在抛摔过程中所形成地摔跌伤。
两轮自行车在发生侧面碰撞的过程中,由于驾车人在空间上处于相对靠前,重心相对较高的位置,在碰撞瞬间驾车人较容易与对方车辆在空间位置上处于相对较高且靠前的机件发生接触形成损伤,而乘车人相对于驾车人,在空间上相对靠后,重心相对较低,因此,乘车人与对方车辆发生碰撞的位置在空间上往往较低且靠后。倘若自行车车上人员均采用骑跨的乘坐姿态,其双下肢较容易在对方车辆保险杠的碰撞挤压作用下形成“低位保险杠”损伤,因此,“低位保险杠”可以作为驾车人与乘车人的判断依据之一。一般情况下“低位保险杠”损伤的离地高度相对较低的为驾车人,反之为乘车人。除此之外,还可以结合自行车车上人员大腿内侧有无“骑跨损伤”进行判断,若大腿内侧有“骑跨损伤”的一般为驾车人,反之为乘车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对自行车车上人员的身体损伤进行分别检验后均发现“骑跨损伤”,则可以考虑自行车车上人员均采用了骑跨的乘坐姿态,这种情况下“骑跨损伤”不能作为驾车人与乘车人的判断依据。
两轮自行车在被其他车辆追尾碰撞的过程中,由于乘车人在空间上处于相对靠后的位置,在碰撞瞬间乘车人较驾车人更容易与对方车辆发生直接撞击形成相应的撞击性损伤,如前风窗玻璃致头枕部损伤、发动机舱盖致腰背部损伤等。而驾车人则因乘车人员的遮挡作用,其身体损伤则集中表现为摔跌伤。
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鉴定中,驾乘关系的确定往往有一定难度,而涉及自行车的驾乘关系确认比较少见,本案例通过运用痕迹学、力学、法医学等相关专业知识,以车辆痕迹为基础[2],综合比较、分析自行车车上人员的损伤机制和特征,结合两人碰撞后在事故现场路面的倒地位置,从而推断出两人的驾乘关系。在开展驾乘关系鉴定的过程中,必须要注意收集伤亡人员在现场的位置、姿势,风窗玻璃的损坏情况,有无血迹、毛发、纤维等附着物质,车上人员的体貌特征,如发型、发色、发长等信息[3]。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属于一种综合性的应用工程学,客观分析判定驾乘关系不能拘泥于传统的学术体系,必须广泛地、跨学科地综合运用交通工程学、车辆工程学、法医学、物证技术学、痕迹学等相关专业知识[4]。实践中,从事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人员只有系统地掌握和熟悉交通工程学、车辆工程学、法医学、物证技术学、痕迹学等相关专业知识才能出具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司法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