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丽钧 潘慧玲 李计蕊 王 乐 王 项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124)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一项反家庭暴力重要措施,保障家庭成员权益是其主要作用。随着社会发展进步,民众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确实不断在提高,面对婚姻家庭问题时更信任法律的保护,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方面的确具有一定的优势,进而提升了普及率和使用率。
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中国家庭暴力的增多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的发展,遭受家暴的家庭成员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也为反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制度支持的可能。[1]
虽然《反家庭暴力法》针对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规范,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配套司法程序也相对完整,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受害人因受限于传统思想羞于申请或由于签发程序缓慢、各部门衔接效果滞后而在签发过程中无法确切保障受害人人身安全的情况均时有发生,况且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毫不知晓的情况也确实存在,因而受害者在思想及行动上对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困境已然成为一种事实。
在我国依法治国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相关法制建设飞速发展。笔者选取近3年最高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经典指导案例50例统计研究。在这50个案件中,有70%的受害者在遭受家暴时没有第一时间想到通过司法救济途径保护自身安全;有46%的受害者第一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仍被施暴者威胁,或再次家暴。通过数据不难得出结论:虽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数据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但部分受害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相关程序不完善,导致家暴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在此情况下,受害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反家庭暴力仍存在较大问题。
司法部门由于自身普法程序未完全成熟,对于相关社会组织的衔接合作普法方面存在短板,无法确切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普法工作,一旦发生家暴类案件,就要涉及具体的人身安全权益保护程序,除却司法部门普法工作不足,民众受限传统思想影响外,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签发过程中,其程序签发效率与保障受害者人身安全方面也存在问题。
综上所述,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面临诸多障碍,笔者针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
由于民众受固有观念的影响以及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机关法律宣传及解读工作的作用有限,导致民众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知之甚少,由于不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存在,不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者更偏向于选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方式处理家庭暴力。殊不知,受害者一味地忍让只会换来更肆无忌惮、手段残忍地施暴,有些本可以理性解决的问题却愈演愈烈,最终无法收场,酿成家破人亡的悲剧。
无讼现象是在古代中国很有影响的法律诉讼观念,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主张利用诉讼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协调。[2]家庭暴力的内容在性质上涉及到个人隐私,加之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受害方受固有“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通常羞于启齿或者因遭受家庭暴力实施者严重胁迫而不敢寻求救济,或因不清楚具体救济程序而选择忍气吞声,这些都是使得人身安全保护令陷入实施困境的重要原因。
家庭暴力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时,人民法院依照情况的紧急程度分别在24小时和72小时内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而对于情况的紧急程度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3]若此时受害方因被家庭暴力实施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此时人身保护令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功能便不复存在。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是否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居委会,要求二者与人民法院相互配合、相互协调,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实施方案,反馈监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情况等,法律也没有进行相应的规定。[4]这时受害方虽然有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但由于缺乏及时有效的联动,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公信力和强制力受到影响。如何提高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率、如何保障受害方人身安全使其免遭二次家暴?
法律在于解决冲突,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存在即是希望有效预防及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5]当受害人不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存在,那么其立法之初的立法目的便是难以实现,因而拓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宣传渠道,加大普法力度是重中之重。
故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当改变传统宣传渠道,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等与时俱进的手段拓宽宣传渠道,同时联合相关社会组织进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普法工作,鼓励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的受害人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效提高普法效率。
1.打破传统观念,增强法律维权意识
针对传思想统的影响改变法律维权意识薄弱的现状,首先应从教育抓起,将自我权益保护意识教育融入教学当中,从根本上影响及改变维权意识薄弱的局面;其次,在进行普法工作时,不应只是宣传法律相关的理论知识,而应结合现实宣讲法律诉讼程序过程以及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我权益;同时,增加普法宣传次数,结合信息网络尽可能最大范围和尽最大效率进行普法工作。
2.提高相关法律程序执行效率,建立多元联动机制
由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程序过于繁杂,即使紧急签发,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情况的紧急程度分别在24小时和72小时内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同时,人民法院并未对此紧急情况的标准进行准确说明。因而笔者认为,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是否可以适当结合当今快速发展的社会,利用社会高效便捷的处理方式或载体进行优化其申请程序,例如努力实现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等相关社会组织机构联动配合,促使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保障人身安全两者兼得。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对其的紧急情况的标准进行准确说明,完善紧急标准。
除此之外,由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对家庭暴力实施者的限制,例如预防家庭暴力,阻止家庭暴力、不得骚扰受害方等,执行难度大、过程长。因而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还需要建立多元联动机制,需要社会协同和各方合作,进而实现公检法与妇联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联合办案,建立预警分析和跟踪回访机制,及时跟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社会支持。
故笔者认为,在保持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不变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协助执行,这样的多元联动机制,不仅能使申请程序及普法工作完善高效化、有效保障受害人人身安全,还能最大程度保障对家庭暴力实施者的惩戒方案顺利进行,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强制力与公信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保障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的受害人的权益及预防、阻止家暴方面确有一定成果,但也存在着申请程序不完善、申请条件不明确、受害人法律维权意识薄弱、人身安全保护令普法效果差等问题,需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情,总结司法实践中的教训和经验,建立多元联动机制,完善申请程序及提高程序效率,在居民点建立的反家暴服务机构,增大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普法宣传,提高受害人的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及防范家庭暴力意识,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立法初衷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