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永菲
(甘肃开放大学,甘肃 兰州 730000)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电子数据不仅在国内的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国外的刑事诉讼之中也占有同样的地位[1]。电子数据可以分别从取证、举证和质证等方面提供相应的信息数据,虽然目前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应用中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但是其在刑事诉讼之中的作用也十分重要[2]。同时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因此电子数据与刑事诉讼案件产生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
电子数据最开始是在计算机中被使用,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电子数据逐渐被应用于法律之中。过去人们将计算机证据叫做电子证据,它是指一切以计算机数据、信息用来传输、使用的数据。逐渐人们将电子证据叫做电子数据,这二者无需从本质上进行详细区分[3]。发展到21世纪,电子数据包括的种类很多,比如现在的网页、博客、微博、朋友圈、说说等发布的信息,这些信息均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重要证据来提交。
电子数据还包括注册的身份信息、用户注册等信息,为了区分电子数据可以采取以下方法[4]。第一种是电子数据含有数字性,电子数据运用数据组成的代码表现相应的信息具有抽象性,需要将其进行转换为通俗易懂的语言或者图画进行了解和阅读。第二种是电子数据具有高科技性,电子数据的储存具有高科技性,可以运用硬盘和软盘进行储存,而传统的信息采集是纸质材料,不仅不易保存还容易丢失。第三种是网络性,电子数据具有网络性,且传播性大不易丢失。像部分主播直播过程中的不当言论,即使下播也会被保存,不会轻易被毁。这种电子数据很稳定却又很脆弱,网络的传播性可以使电子数据被收录保存,但是网络的病毒感染会瞬间损坏所有的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最大的问题是电子数据易造假。根据网上调查显示[5],部分网友通过电子数据造假从中获利,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的造假手段也在逐渐提高。因此进行刑事诉讼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对电子数据进行严格排查和检测,不能让别有用心的人有可乘之机。现在互联网上存在各种各样的信息,难辨真伪,因此给刑事诉讼带来诸多困难。电子数据本身具有技术性和多样性,这不仅要求司法机关要辨别电子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也要求提供电子数据者对数据进行检验[6]。
一般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侦查人员和取证人员拥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但是缺乏与电子数据相关的技能,因此在侦查取证过程中会降低工作的效率和质量[7]。现在的电子信息技术越来越发达,一片小小的芯片可以储存大量的信息,要从大量的信息中提取有效的信息并不容易。侦查取证人员没有进行相应的技能培训,因此在搜索电子数据过程中有很大的困难。还需要相应的专业人员进行电子信息筛选,但筛选过程中也容易出现电子信息泄露的风险。
国家信息技术虽然飞速发展,但是软件开发技术仍然相对落后,因此如果缺乏取证的专业工具,不仅给侦查人员带来很多的工作量,还降低侦查工作的效率。电子数据的信息侦查是与犯罪人员之间的技术较量,网络犯罪的背后一定存在专业的电子信息技术人员。因此,需要不断发展软件工程,加强侦查取证工作人员的技能知识是与犯罪分子进行的比赛,技术上要战胜犯罪分子。当前国内部分单位的取证方法匮乏,不能保证取证过程中电子数据的完好性,要不断发展软件技术,提高取证的效率和质量,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对侦查取证的专业人员进行电子数据的技能培训,从而保证侦查取证可以顺利进行,并且逐渐提高侦查取证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侦查人员本身具有较好的学习习惯和方法,对其进行适当的指导和培训,从而提高其应用电子数据的技能。侦查取证人员是拥有法律相关知识的人才,进行技能培训可以增加侦查取证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不断提高取证的效率。对侦查取证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不仅避免了信息外泄的可能性,也提高了实际工作的效率。相关单位应该制定相应的培训机制,对录用的人才进行全方位的培养,定期检查,对不合格的人员进行重新培训,不断提高专业人员的技能。
相关的部门应该加强电子数据收集制度,将一切工作进行合理安排,明确每一个人的责任与义务,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健全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采集制度。侦查取证人员做好其相关的工作,保证所获得的信息为有效信息。国内的刑事诉讼、侦查搜索等每一个部门要严格遵守电子数据收集制度,不断完善国内的电子数据收集制度。完善相应的法律,保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确保侦查人员的工作可以顺利进行,也保护公民的利益。国家要为侦查取证人员提供便利,方便侦查人员更好地收集信息,对罪犯作出相应的惩罚。健全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收集制度也对公民的信息保护提供帮助和依据。
相关部门虽然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电子数据的储存和服务,但实际运用过程中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比如应用的范围较小、在电子数据储存的时间上不灵活、不能完好保护公民的储存信息和隐私、电子数据储存存在诸多漏洞。因此需要不断完善网络服务和储存设施,不仅是网络服务商需要遵守网络使用要求和标准,工作人员使用电脑也要严格遵守网络服务使用要求等。数据保存的时间限制不应太刻板,网络商可以根据需要对信息进行储存,个人的信息后台检测无异后方可进行删除。在更好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同时有助于侦查取证。国家的网络信息部门要不断完善网络服务和储存设施,以保证侦查取证可以得到更好的效果。
目前的刑事诉讼中的电子数据虽然可以充当证据,但是在进行数据侦查和取证过程中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因此国家应该规范侦查行为,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不能将公民的个人隐私公之于众。对侦查取证人员言行进行规范,不能为侦查取证而置公民的隐私于不顾。不断提高侦查的技术手段,为寻找犯罪证据采取保密调查,将调查放在黑盒子之中进行。这样不仅可以提高侦查的质量,也可以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侦查取证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工作;国家应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为侦查取证人员提供方便的同时也不断健全法律制度。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电子数据易造假、侦查取证人员专业技能缺失、软件开发发展缓慢等。根据以上问题本文对应提出几点策略:第一点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侦查取证的效率和质量。第二点健全刑事诉讼电子数据收集制度,保证所获得的信息的有效性。第三点完善网络服务和储存设施,保护电子数据的储存。第四点规范侦查行为,保护公民的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