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星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从实践情况来看,当前执法环境复杂,人民警察工作任务繁重,而且人民警察遭受暴力袭击等不法侵害仍然时有发生,暴力袭击警察事件呈现不断上升趋势,特别是基层派出所民警和交通警察等这些身处执勤执法第一线的警种,最容易遭受侵害。实践中妨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也从口头挑衅、谩骂、侮辱演变为直接使用刀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袭击警察。袭警行为的发生侵害人民警察的人身权利,还严重破坏执法秩序与法律的权威,加强对袭警行为的打击惩罚力度显得十分必要。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进行了修改,对袭警行为单独规定了法定刑。随后在两高的关于新增罪名的司法解释文件中,将该第五款定名为袭警罪。今后,办案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应该如何理解与适用袭警罪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
统计数据显示,仅仅在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中,共有315名人民警察、165名辅警因公牺牲,4941名人民警察、3886名辅警因公受伤。其中因遇暴力牺牲的占较大比重,触目惊心的数字也表明全国平均每天有1名或以上的警察因公牺牲,而且上述统计数字中,还仅仅是构成轻伤和重伤的情形,不包含像打耳光等其他轻微的情形,加上这些数量是很大的。在这种背景下,“袭警罪”的设立是实践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
从2003年开始,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暴力袭警犯罪多发的实际情况,建议在《刑法》中单独设立袭警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将袭警作为妨碍公务罪的一种加重情节予以处理,并不单独设立罪名。[1]袭警行为被作为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加重情节来对待。[2]
2019年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是司法实践中处理袭警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3]意见对暴力袭警行为进行了重点的阐述和解析,更具有实践性、可操作性,不仅为司法机关办理暴力袭警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指引,也为我们研究袭警行为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索引和参考。
人民警察处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第一线,尤其是基层民警以派出所、交警队为代表,极易遭受不法侵害。[4]近年来袭警案件的数量和暴力程度都呈现出上升和加重的趋势。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的第二百七十七条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对暴力袭警行为单独规定法定刑。随后在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将修改后的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罪名明确为袭警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暴力袭警行为单独成罪,并配置独立的法定刑,但设立该罪的立法意旨不是单纯地为了保护人民警察的人身权,更重要的是对人民警察所代表的国家执法权的捍卫。准确把握这一立法意旨,对于袭警罪的正确适用至关重要。
厘清罪名的概念与犯罪构成,明确相应的概念,厘清法律条文,有利于正确发挥刑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根据法条的规定,袭警罪应该是指采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法条对袭警罪的适用条件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以防止罪名的滥用,必须准确把握和正确理解。
1.犯罪客体。本罪所保护的是复杂客体,包括了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结合前面所述的设立“袭警罪”的立法意旨是为了维护执法秩序,由此可知本罪的主要客体是法律的尊严与执法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履行职务的人民警察。[5]那么对于这里的暴力袭击的行为和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又该怎么理解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
第一,准确理解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通常来说,暴力是指使用法律所不允许的武器、工具或者能够造成严重损伤结果的工具,对人身进行攻击。在《指导意见》第一条列举了多种行为类型,但它们的共性是行为侵害了警察的人身权。
第二,该罪的行为对象具有限定性。也就是说这里的人民警察必须是正在依法履职的人民警察。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暴力行为的对象必须是人民警察。二是袭击的人民警察必须是正在依法履职,行使职权。
3.犯罪主体。袭警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且只能是自然人主体,因为单位无法实施积极的身体行为,所以单位不能成为袭警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袭警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并且这种故意是直接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妨害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妨害国家执法权的实施。
本罪中人民警察的范围又该如何界定?笔者认为,《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的范围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人民警察的内涵和外延是明确的,不能任意进行扩大。实践中的问题是辅警是否能纳入此罪的保护对象范围内?既然人民警察的范围是明确清晰的,那么不能随意扩大,否则容易导致类推解释,辅警不属于袭警罪中的人民警察。
结合妨害公务罪中职务合法性的含义,“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主体要适格。《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的范围明确进行了规定,不可随意扩大。即主体要适格。第二,授权要正当。民警执法必须要有法律规范的授权,严禁过度执法,但是如果是瑕疵执法,但不影响执法正当性的情形下,一般不会影响本罪的适用。第三,程序上要规范。如果是过度执法,那么会影响罪名的认定,如果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执法的正当性,则不影响罪名的认定。
1.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二者构成法条竞合,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处断原则。但两罪也有明显的区别如:行为方式的不同:前者为暴力,后者为暴力、威胁;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的袭警罪的法定刑有两档,而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只有一档刑罚。
2.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关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了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又致人重伤甚至造成死亡结果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重罪处罚。
虽然围绕袭警罪的设立与否,曾经有过多次的争论。新修正案的通过也是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回应。事实证明增设袭警罪是具有必要性、科学性、合法性的。正如,周总理曾说过的一句话:“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要明白在我国,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神圣职责,在依法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更容易遭受违法犯罪分子的暴力侵害,对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犯罪行为单独规定刑罚立足了社会现状与国情。
必须牢牢把握袭警罪设立的立法意旨、政策精神与司法理念,设立袭警罪不单单是对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对执法秩序的维护和法律尊严、权威的捍卫。同时,要避免袭警行为的发生仅仅靠刑罚的震慑是不够的也是单薄的,还需要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依法办事,严守程序,让人民群众满意,从而构建起和谐的警民关系,减少袭警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