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珊葵 丘志聪
(1.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0;2.广西团校,广西 南宁 530000)
2019年12月28日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社区矫正法》,该法的正式出台与实施,是我国自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的立法表达。此次立法特点之一在于为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设置专章,并明确针对未成年人应予以有别于成年犯的矫正措施。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都明确了应当继续秉承“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来开展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而这一方针也是我国未成年司法制度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延续和深化。
相较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具有生理与心理方面的特殊性,针对未成年人的社矫工作是更具针对性及专业化的工作,理应配备相对高素质、专业化的工作队伍。可以说,工作者作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不管是在践行法律法规方面,还是日常管理当中都是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社区矫正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明确了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社矫工作的规定。然而,实践中工作人员配备不足、专职化工作者缺乏、职责定位不明确等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建设,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本文拟从未成年人特点角度,探讨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相关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条规定,未成年人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特点,针对未成年社矫对象开展的社矫工作应当与成年犯有所区别,应当配备具备相应经验的工作主体。
未成年人矫正对象正处于生长发育期,身体机能快速发展,性机能发育趋于成熟,但个人心理塑造与价值观相对发展缓慢,且由于正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尚欠缺法律、道德等方面知识,易受外界不良因素影响。这一时期未成年人存在自控力差、明辨是非能力不足、渴求认同感,易诱发聚众斗殴、打架等违法犯罪行为等问题。[1]而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专业人员了解这一阶段矫正对象的生理特征,通过对未成年人进行风险、需求等方面的评估,充分掌握其犯罪动因,运用开展青少年工作的专业思维,能够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法及手段来开展工作。[2]
其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罪名及犯罪年龄相对集中。根据最高检公布的有关数据,从2014年起,将近五年时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量居前三位的罪名分别为盗窃、抢劫、故意伤害,而犯罪主体的年龄主要集中于15~17周岁之间,低年龄犯罪人数较少,2014—2017年,某县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57起,其中占比最大的为抢劫罪,其次是强奸罪,而未成年犯罪主体为12~16周岁的初中阶段。
其二,未成年人主要犯罪形式为共同犯罪。由广东发布的2017年检察院未检部门工作数据显示,“2017年广东省检察机关起诉共同犯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150人,占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43.04%。结伙共同作案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
其三,未成年人犯罪多属于激情犯罪,犯罪动机多元化。部分未成年人易受外因引诱,犯罪可能是一时兴起或情绪化作用导致的结果,犯罪动机可能是出于“好奇”、盲目跟从等,犯罪动机多样化且具有不稳定性。
其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制定特殊的矫正计划。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动机具有多元化特征,所制定的矫正计划也需要量身定制,并采用一对一的帮教方式来进行,故执行主体在开展矫正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矫正手段应当是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应计划方案。
其二,社矫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经验,并掌握相关矫正技能。大多数未成年人仍处于义务教育年龄段,需要学校配合进行个案矫正工作,同时也需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相关知识储备。故在设置矫正项目时,既需要将未成年人继续放在学校接受教育,同时也需要有相关知识储备的矫正人员介入辅导,在学业有保障的基础上进行社区矫正。
我国自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到全国全面实施社区矫正,全国各地纷纷建立具有当地特色的基层社区矫正机构,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新出台的社矫法也具体明确了工作机构及相关人员的相应职责,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建设提供法律指导建议。然而实践中,针对未成年人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一系列问题。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具体构成包括社区矫正机构工作的公职人员、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社会志愿者、矫正人员的家属或者监护人等。实践中,这些主体构成存在一系列问题。其一,执法主体专职化水平有待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者为社区矫正机构的公职人员,具有法定身份,但这部分主体普遍人手配备不足,有些司法所一名工作人员要负责的社区矫正任务量有9个,需要管理的矫正对象人数为25名,甚至更多。且执法主体大多身兼多职,还需要担负诸如指导人民调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职责,矫正主体专职化水平较低。其二,矫正主体业务能力有待加强。矫正主体来自各行各业,各主体综合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易导致专业知识或技能掌握不足、未成年人矫正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其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专业化人才相对稀缺。未成年人社矫工作需要工作主体掌握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综合性知识,且需要熟悉未成年人成长特点,但实践中仍缺乏这方面的专业性矫正人才,社会参与供给不足,矫正队伍的专业化水准有待加强。
未成年人社矫工作中,对工作的管理往往更注重对社矫对象的管理,而忽视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管理考核。由于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多方工作主体共同参与,而这些主体既有专职执法主体,也有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存在参与社矫的部分工作者流动性大、社矫工作人员组成不稳定等特点,缺乏科学的社矫工作者管理考核评估体系,这直接导致了一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缺乏工作积极性,出现敷衍、按部就班,甚至应付执法检查等行为,这无疑给未成年人社矫工作的开展带来隐患。
鉴于未成年人社矫对象的特殊性,需要工作主体具备专业的矫正技巧,理应建设具备专业化水平的未成年人矫正工作队伍。就目前的队伍构成概况看,工作队伍人员配备参差不齐,甚至普遍存在“重使用轻培训”现象,有针对性的培训机制不完善,培训内容与形式也缺乏针对性,尚未形成系统化的人才培训体系。
此外,就现有的人才培训活动而言,培训内容固化,类似于关注青少年成长特点的基本理论知识几乎没有以系统化的形式出现在培训知识当中,缺乏常态化的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社矫工作的培训,尚未形成系统化未成年人社矫工作者人才培训体系。
我国《社区矫正法》第二章、第七章以应然性法条规定了社矫工作人员要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并要求吸收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人员加入工作,据此,应从社矫人员入职阶段入手,把好任职“入口关”。
其一,规范社矫工作人员的招录条件。制定公开招聘方案,招聘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才,尽可能全面地吸收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士进入矫正队伍,形成执法主体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方式。设置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等多元专业知识人才的准入标准,除要求从业人员要具有相应工作准入资格证书外,还需要设置相应的考核准入测试,规范社矫工作人员的准入条件。[3]同时鼓励高学历在校学生、具备丰富经验的在校讲师、社会学专家等志愿人士加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或签订志愿合同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以多种形式吸引有专业能力的人员加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其二,明晰工作主体具体职权,各司其职,杜绝工作人员身兼多职现象。尽快建立专职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及相应的专职社区矫正执法队伍,规范工作队伍工作定位,明确职责和责任,确保执法人员工作专职化,以便有效开展矫正工作。
其三,探索建立“一对一”帮扶未成年人的专业队伍。既要对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履行保密义务,还要考虑未成年人对帮扶人员是否接纳的问题。应尽可能安排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单个工作人员进行“一对一”帮扶,设置个案矫正实施方案,将专业化落实到未成年人个体,确保专案专办,帮助每一个失足未成年人顺利完成矫正后尽快回归社会。[4]
未成年人社矫工作者工作任务重的同时也需要实现自我价值,而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看,需要搭建科学的管理评估体系,通过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提升薪酬待遇,激励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调动工作人员主动参与工作的积极性。[5]
其一,完善对社矫工作者队伍的绩效考核机制。完善社矫对象的服务效果反馈机制,将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与服务效果直接挂钩,需要根据社会工作者对未成年人社矫对象的服务效果反馈进行绩效考核,使其工作的绩效与工作的效果直接挂钩,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者作考核评估与访谈社区矫正对象的效果反馈,实现内外综合评估,最终作为工作人员的绩效考评参考标准之一,从而激励社矫工作人员积极工作,提高效率。[6]
其二,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通过提高薪酬待遇,鼓励工作人员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并给予职业的晋升空间,提供外出学习机会,使社矫工作者看到成长空间,实现其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而充分调动社矫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理论知识储备阶段,需要参与帮扶管教的工作人员能够对多门学科进行掌握和运用。因此,亟须强化社矫工作者的专业在职培训,构建科学的人才培训体系。
首先,科学设计,完善岗前培训机制。为即将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开展岗前培训,不断挖掘潜力,科学矫正,初步掌握与社区有关的具体程序、法律,教育矫正等基础知识、技能,增强专业能力,使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各种执法环节更加严谨合法,提高矫正效果。
其次,采取社矫机构与高校进行长期合作,聘请高校相关专业的教授负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督导工作。由于高校是科研的前沿阵地,高校教师也能够掌握最新的理论成果,既能为社矫工作提供理论建议,也充实社矫工作力量,还能为各项相关工作提供指导。
最后,设置在职培训评估考核机制,通过设置入职前、入职后不同阶段的培训考核机制,检验各培训人员的培训成果,从而形成不断强化理论知识、相互督促的良好学习氛围,最终实现未成年人社矫工作者队伍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提升。[7]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通过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以非刑罚执行方式帮助未成年人矫正心理与行为恶习,最终助力其顺利回归社会,是社区矫正制度引入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体系的创新之举,既顺应了我国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也尊重未成年人成长的规律,而建设一支专业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是未成年人社矫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只有通过对社矫工作人员的准入、管理评估、人才培训等方面提升社矫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才能真正地构建一支专业化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