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子力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近日,四川成都志愿者在一高速路口拦截下一辆快递车辆,在车上发现了160多个“宠物盲盒”,一个个未满月的小猫小狗被关在密封的箱子里供客人买卖,志愿者打开箱子后,已经有十多只小狗脱水而亡。这次事件揭开了非法运输买卖宠物背后的黑幕,并再次将虐待动物的话题推到了风口浪尖。据不完全统计,仅在2020年,有报道并引起关注的恶性虐待动物事件便超过45件,这仅仅是被媒体和志愿者曝光的一小部分,真实数量必然更加惊人。
随着公众对动物保护关注度的提高,近年来更多虐待动物的行为被揭露出来。公众在对相关行为表达强烈愤慨的同时,对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针对反虐待动物是否需要立法,微博上曾专门发起投票,有超过九成的网友认为“非常需要,作恶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多起事件表明,在当下虐待动物已然不再仅仅是个人行为,在利益的驱使下,虐待动物甚至逐渐发展出线上和线下的黑色产业链。相关团伙成员采用各种极端残忍的手段将抓获来的流浪猫狗折磨虐待,并将整个过程拍成视频高价出售,甚至还提供定制服务。这绝不是一个文明社会该有的现象。
虐待动物在当下已经不仅仅是在侵犯“动物权益”,更是在挑战公共道德和文明社会的红线。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尚没有专门的法律可以针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规制,制裁虐待动物者往往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因此通常只能进行舆论的声讨和道德的谴责。这种不痛不痒的后果显然不足以惩罚作恶者,亦无法使公众满意。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建设文明社会和法治国家,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反虐待动物立法势在必行[1]。
制定一部法律有极其严格的程序要件,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立法并不是一句“虐待动物的,应当判处多少有期徒刑”那么简单。[2]而应该在综合考虑基本国情、社会因素、民众需求的基础上进行考量和判断。更需要集思广益,由立法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探讨,并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往往需要历时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完成。我国对反虐待动物进行立法,目前面临以下问题:
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法律规制,首先要厘清其含义。虐待动物,经查询百科,是指使动物承受无法忍受的痛苦的行为,但学界对虐待二字实际上仍然意见不一。一种行为如何被界定为虐待?如何才算达到无法忍受的痛苦?其次,只是消极的放任不管,比如不给宠物食物和水,弃之不顾,这种在危害性上和虐待动物相当的行为,又能否被理解为虐待?再次,虐待别人的动物和虐待自己的动物应当如何区别对待?这些都是立法所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其次,应如何界定“动物”的范围,动物是生物的一个种类,大体可被分为无脊椎动物和脊椎动物,按照不同方法又可被细分为更多类别,那么反虐待动物法中的动物具体应包括哪些呢?中国国土辽阔,以至于不同区域之间风俗习惯的差别更加明显。在这种背景下,界定反虐待动物法中“动物”的范畴便注定要面临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阻力。如何立法才能更好地符合国情、更妥善地兼顾各地不同的风俗习惯、风土人情,是立法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还面临着一个法律进路的问题,即:通过完善现有的相关方面的法律来调整该行为,还是有针对性地创设一部新的法律?当前社会上主流的呼声是将虐待动物的行为列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依据刑法进行处罚。但根据我国刑法的原则和精神,刑法调整的犯罪行为都是侵犯了一定的法益且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虐待动物的行为侵犯了何种法益?当下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2]。但是,刑法具有谦抑性,即仅对严重危害社会和他人的行为进行调整,目下虐待动物事件发生概率较小,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的危害也相对不大。因此,当前将虐待动物的行为入刑是否有用力过猛之嫌?
也有一部分声音呼吁针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单独立法,但如上所言,立法工程纷繁复杂,需要在仔细衡量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认真谋划、逐步推进。然观之我国国情和相关法律基础,在当下对反虐待动物进行专门立法恐非良策。
在动物保护方面,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完善,英国在1822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禁止虐待动物法令》[2],首次将虐待动物的行为划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在此之后,其他国家陆陆续续制定了反虐待动物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小型动物保护法等与保护动物有关的法律。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也都在近几年陆续颁布了动物保护法。
关于如何界定虐待,国外立法大都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一点我国可以参考,不宜对虐待行为作出太过具体的规定。一是由于哪怕规定得再细致,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面前也总有挂一漏万之嫌;二是我国疆域辽阔,各地生活习惯和社会风俗存在很大不同,太过具体的规定在各地的实际执行中恐面临障碍。因此我国可以仿效国外立法,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列举几项有代表性的、共性的违法行为,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应当更多地依靠裁判者的主观衡量和判断。
在界定动物保护的范围方面,国外立法对各种类型动物进行了种类化、差别化的立法保护,比如在类别上将动物分成伴侣动物、食用动物、实验动物等类别并给予不同的立法保护,如英国和美国均颁布了《动物福利法》,明确规定伴侣动物为非食用、非实验动物,对伴侣动物进行了特殊的立法保护。[3]国外立法在体系上又分别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福利法、反虐待动物法等层次,对所有动物进行全方位的立法保护。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分步骤、分类别、分层次地针对动物保护推进立法活动。
在过去几年的两会上,人大代表郑孝和、罗胜联、王巍曾多次提议将虐待动物行为入刑或制定反虐待动物法。2020年9月11日,农业农村部对人大代表的提议进行了回应,该回应认为我国现在还不具备相应立法基础,虐待动物只是少数现象,缺乏立法必要性,且通过完善现有法律即可进行调整[4]。笔者对此回应深表认同,我国在动物福利和动物保护方面法律基础还相当薄弱,单独制定一部法律存在很多困难,入刑又有用力过猛之嫌,因此通过先行完善现有法律来调整当下的虐待动物的行为。当下受到学界认可比较妥善的做法是暂时通过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来予以规定,以应对当下频繁发生的虐待动物事件,并在日后分阶段、分层次推进相应立法工作。
一花一草皆有灵,对所有的生灵我们必须抱有敬畏之心。世界动物保护协会在2007年《世界动物福利宣言》中呼吁“应当承认动物是活着的、有感知的生灵,因此值得考量和尊重。”[5]然而近几年越来越频发的虐待、杀害动物的事件在不断地提醒我们,仅仅靠道德约束和内心良知并不能充分保护动物们的权益。过去我们提倡“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尽量避免用法律来调整道德问题。但是,当某些行为逾越了道德的界限,侵害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他人的稳定生活时,我们便不得不用法律来约束道德了,因为法律本身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在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基础还相当薄弱,存在大量立法空白。因此,相关的立法工作应当稳步推进、逐渐展开,不可操之过急。可以预见,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国必将成为一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道德与法律皆不失位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