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樱楠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在互联网专车影响下,出租车行业在原本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的计划调整。为保障出租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营权改革工作是必要的。但是出租车行业因为经营特殊性,导致其经营权不同于实体商家可以准确分析、研究。所以,需要从法律角度审视现存制度问题,并根据出租车特性,制定相应解决方法,从而做到和平改革,让出租车行业顺利完成转型。
出租车经营者进行经营权转让、租赁等行为,都需要在商法作用下进行,导致出租车经营权具有民法与商法两部分权利特征,并且还受到公法相关规范限制。而出租车经营权具有产权性质,但是其交易却存在交易主体特定性,即受让人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并且要求获取出租车经营权行政许可才能正常完成经营权交易。而交易双方完成出租车经营权让渡的交易方法也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竞价拍卖,招标转让等。
概括起来,民法视角下的出租车经营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变动问题和担保问题两个方面。
因为出租车经营权受到民法、商法两部法律限制,公法也会对其经营权进行规范,所以在出租车经营权变动时,会受到多部法律共同作用。从民法、商法分析出租车经营权变动,主要以转让、变更、消灭三种形式存在,都应该以《民法典• 物权编》相关规定严格执行[1]。而且出租车经营权获取还需要在获得相关行政部门许可后,才能进行转让、消灭等行为,导致针对出租车经营权相关问题需要从民法、商法,以及公法规范角度综合讨论。但是出租车经营权获取途径除行政许可外,仅有继承、转让等几种,物权交易受到限制。部分城市对出租车特许经营中,限制个体经营层进入市场,并以公司经营模式作为经营方式,不利于出租车行业的长久发展。出租车经营权转让受限,其费用也过于昂贵,违背市场价值规律。过户问题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当挂靠经营出租车转让经营权,却因为公法规范限制正常经营权交易,所以经营手续会被公司回收,造成汽车行业存在“黑车”现象。
出租车经营权受《民法典• 物权编》保护,也可以认为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导致出租车经营权虽然可以当作权利质权客体,但是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出租经营权可以当作融资工具使用,是否可以作为抵押工具使用,相关部门又没有进行规定。例如《民法典• 物权编》与《民法典• 担保编》,在对出租车金融担保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在社会与司法实践中难以使用法律进行准确判断。而且出租车经营权是一种非实体工具,无法使用具体内容进行量化,导致金融担保评估标准波动较大,没有明确统一内容[2]。在公法限制下,即使到期了,但无法偿还借贷,拥有出租车经营权个人或机构都无法有效处理。出租车经营权虽然由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但是其公信力却无法成为抵押权同等工具,所以作为金融担保仍存在一定风险。
基于民法视角的出租车经营权制度完善思路可以围绕出租车经营权取得、转让与消灭的策略,质押的完善策略和行使方式的完善策略三个方面展开探讨。
首先,对出租车市场准入机制进行规划,明确其主体资质、权利等相关内容,并鼓励社会开发网约车平台,规范市场准入标准,并对用户信息防护等相关法律进行制定。出租车经营权虽然拥有部分公法属性,但是不能高于民法、商法规定,需要尽快将对出租车经营权特需许可更改为一般许可,让其资源性质恢复到正常水平,避免经营权集中在少数群体,而个体经营者缺少渠道获得出租车经营权[3]。政府部门也要适度对其出租车经营权数量放宽,促进市场健康竞争,维护市场稳定运行。考虑到出租车行业特殊性,同时,也要审核出租车经营权受让方是否具备出租车从业资格标准,确认信誉良好,无重大违反交通规则问题后,再做其他转让工作。选择合适场地进行出租车经营权交易,可以在城市知名场所举办交易,全程保持公开透明,保证交易可被社会各级监督管理;其次,出租车经营权转让要符合民法相关规定,明确对象、内容。将出租车经营权的交易制度规范,参照其他行业对交易标准明确。也要建立起系统化保障正常市场经济体制法律体制,加快《民法典• 物权编》与《民法典• 合同编》对于出租车经营权相关内容修订工作。最后,处分权要从法律层面与事实层面逐步落实,达到对出租车经营权合理转让,合规消灭。对于担保实践应从国有银行或地方银行等具有权威性金融机构首先尝试,获取明显效益,总结丰富经验后,向社会各方金融机构推广,提高出租车经营权融资能力,拓展新型融资渠道。
因为出租车经营权不属于不动产,并且要求以营利为特性的转让,即使在部分地区,例如上海、深圳开始试行将权利质押客体与出租车经营权绑定,但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都难以使用法律相关条文做到有效司法实践。所以,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落实质押完善策略:从法律角度对出租车经营权进行定义,使其归属于质押客体范畴,并对完善《民法典• 物权编》相应条款,进行有效司法解释,为质押客体进行法律背书;将出租车经营权转让、变更等行为完善,规范拍卖等质押权行为,做好质押相关工作;同时,要明确出租车经营权期限,避免让少数人使用无限期垄断,影响出租车市场健康运行。协调出租车经营权各方权利,保障社会公平公正,维护在交易过程中的弱势群体。其转让期限也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设置为短中长或者其他档次,由申请人根据实际需求选择,而相关部门则需要对申请人各项条件,审核是否给予申请转让期限,是否降档处理。退出机制也要着手建立,明确在出租车经营权中的退出机制,明确标准具体内容,严格执行内容。为保障经营者实际权利,需要对兜底条约进行预先设置,方便在以后对出租车经营权改进,不应该影响到现有出租车司机权利。明确标准以及退出决定主体,避免造成公共资源浪费问题。相关机构办事效率也要提高,保障对问题的高效处理,有效提高整体作业质量。
对于出租车经营权转包行为严厉禁止,主要针对目前出租车行业存在承包经营的部分企业或团体。避免多次转包增加出租车司机负担,保护其正当权利。相关法律也要尽快修订,明确转包相关法律后果;对于除经营权转让等其他费用标准要透明、清晰明确金额,可以根据当地消费水平、出租车行业盈利水平,综合制定标准[4]。而且交易双方要保持自愿、公平,避免出现额外加价现象出现;对于承包租赁费用,以及雇佣等相关信息,要保持对社会各界透明公开原则,避免出现在出租车经营权租赁合同签署中出现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现象,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将政府部门作为出租车经营权合同信息公开主体,制定科学合理标准,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对于权利与义务变更信息,都需要进行透明公示,方便出租车经营人员掌握出租车行业现状,掌握第一手信息,避免签署不公平合同造成额外损失;对于出租车行业部分不归属于自主公开范畴,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后才能向社会各界公开,避免给出租车行业带来不必要麻烦。
综上所述,作为出租车行业核心内容,出租车经营权改革工作需要尽快落实,从而恢复正常经营秩序,维持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但是需要基于各地区实际情况,以民法作为法律背书,逐步进行出租车经营权改革工作。同时,政府部门也要适度对其出租车经营权数量放宽,促进市场健康竞争,维护市场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