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子赫
(吉林化工学院,吉林 吉林 132022)
民商法制度是基于我国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背景下所建设的法律制度。而我国民商法的发展也基于我国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的变化不断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同时在世界经济发展潮流影响下,我国的经济也受到了一定的冲击。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为了保障整体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转要通过民商法的健全与完善,既实现商品经济的调整,也对商品社会进行一定的制约与限制。针对我国持续发展变化的社会情况,我国民商法制度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其既表现出了一定的先进性,同时也践行了基本的构建原则。在对制度的完善中重视当前所使用民事诉讼法制度的局限性,用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来保障民商法与时俱进,更好地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环境的稳定有序。
民商法是社会发展背景下较为重要的法律,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受到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动影响。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社会经济条件下,诸多因素共同作用产生了民商法。在我国新时代发展背景下,民商法既显示了自身的优势,同时也表现出了一定的先进性。
当前我国民商法制度可以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基础状况进行灵活的调整,面对社会持续发展的动态化变化过程,民商法的制定与国家社会经济状况始终保持一致,同时也通过民商法作用的发挥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我国民商法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发展状态。
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以及新世纪下新的经济条件都指导着民商法的完善与发展,民商法从最初的简单到当前的趋于完善,既呈现出了不断变化的形态,同时也呈现出了灵活调整的优势。
我国作为法治国家,国家经济状况对于社会的法治环境有着一定的影响。民商法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状况密切相关。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民商法始终坚持着以我国人民为服务对象。虽然民商法在不断地调整与优化,但其根据环境的调整与变化始终立足于为人民服务的核心,随着社会经济环境变动不断更新的同时也始终维护人民利益。
民商法制度始终保持着先进性,但也受到了政治法律思想的影响。随着当前我国社会建设速度的持续加快,整体社会秩序的不断完善带动了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法治社会建设程度日益加深的背景下,我国法律流派不断增多的同时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完善与优化。[1]民商法在立法过程中受到法律、政治、相关学术理论的综合影响,民商法制度的完善更加地科学与合理,既不断地改变老化的法规,同时也持续地优化散乱的法律体系。在把握整体系统立法原则的基础上实现了法律法规的相互协调,也保障了法律的科学与先进。
在我国社会持续发展背景下,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产生了调整与变化,面对持续变动的经济状态,民商法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也在不断地完善与发展。在民商法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其所使用到的基本原则也在不断地变化,当前民商法制度的发展主要应用到了平等、安全、效益三个基本原则。首先平等原则,在时代发展背景下有了新的时代内涵,在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强调民商法立法过程中对于各个主体的中立原则。[2]既强调对交易主体的中立,同时也强调对于相关技术、交易公平、物资设备的中立态度。平等原则的把握使得民商法制度保障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其次对于安全原则而言,其主要指的是信息时代发展背景下,而随着社会建设速度的加快,网络虚拟信息的危害增加,民商法在优化完善过程中也对于民商法安全赋予了广泛深刻的定义,既强调传统的交易安全,同时也设置了时代背景下新的安全标准。通过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安全原则实现了新时代背景下民商法应用可靠性。
面对动态化的社会发展背景,我国民商法制度也要持续地优化与完善。当前我国所应用到的民商法制度虽然具备着先进性,但与此同时在实践环节也有着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从立法来看,立法倾向行政化的问题影响了民商法律制度的正确实施,我国民商法在推行使用环节存在着按照行政法规形式进行使用的问题。现行民商法中存在的行政法律法规使得其在具体的应用实践环节受限于具体的条件而无法正确地推行。我国民商法制度作为指导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件,其在应用过程中要考虑到社会环境的变化,同时也要考虑到司法实践的需要。当前民商法行政化的立法倾向使得其在具体的实践环节上存在着由于差异化地区条件而无法正确实施的问题。
其次,我国民商法也存在立法体系散乱的问题,由于民商法制度直接指导着我国社会经济活动的实践与发展,而民商事活动又有着多样性与复杂性的特质,因此在对民商法制度进行制定过程中,其立足于当时当代的发展背景虽然较为系统全面地对于社会的经济活动发展进行了限制与要求,但整体社会活动过于复杂的问题也使得民商法存在着不健全、不具体的问题[3]。当前民商法的部分环节仍然有着体系散乱、规划不协调的问题,而国家层面所颁布法律法规中部分解释含糊的出现导致了法律实践的困扰,在司法实践环节对于法律条例的差异化解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公平性。
最后,在民商法制度应用过程中,当前的民商法制度仍然表现出了与时代发展不匹配的地方。民商法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存在滞后性的问题导致了法律法规与现行社会整体发展不同步的问题,既存在着无法有效指导社会生活组织的问题,也存在着民商法制度失效的问题。我国市场经济行为超前、民商法立法滞后的问题也导致了不规范经济行为的出现。
民商法制度在应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而为了保障民商法制度的先进性,指导社会的经济,限制市场活动,民商法制度要持续地开展优化与完善工作。当前在对民商法进行完善过程中,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具体的策略开展工作实践。
民商法制度的使用与社会的整体发展密切相关,而在当前互联网时代多种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立法机构要通过加快立法步伐,转变法治观念,以民商法制度实施的改善调整与优化来保障民商法制度与时代发展的匹配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持续地变动与发展,而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民商法制度的完善,既要重视民商法理论研究,同时也要加强对于民商法制度的创新与优化,缩小民商法制度与社会经济生活之间的差距,改变民商法制度当下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滞后性问题。
民商法制度完善与发展与时代的社会发展背景存在相关性,而我国民商法制度的滞后问题导致了实践上的应用问题。而在对民商法制度加以改革、创新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保障民商法体系的先进性与有效性,整体的体系完善要通过转变立法观念,改变传统应急式立法方式,针对性地解决民商法体系中存在的复杂化问题,在明确民商法制度现存问题的基础上,针对性地解决,在把握整体角度的基础上对于民商法体系进行灵活调整,实现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同时也通过多种法律体系与法律机制的相互促进而保障民商法制度的实效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民商法制度的完善须要主动对社会市场环境进行分析,持续优化民商法运行机制,以规范化的律法活动组织来保障民商法的立法质量,同时也提高民商法立法效率。
面对当前民商法中存在的行政化特征,相关立法工作要针对性地对其中的行政化特征加以处理,通过对于民商法的制定与创新保障民商法的独立性,确保民商法制度在当前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健康运行、独立运转,以行之有效的立法模式构建保障民商法制度的与时俱进,解决民商法制度中存在的滞后性问题。
民商法在维护整体社会稳定、保障社会有序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而其整体的完善与优化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持一致,因此面对民商法制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法律部门要通过与时俱进调整体系完善机制的方式,既推动民商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也创建健康有序的法律运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