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苏琳 陈 勇
(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重庆 409800)
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的轨迹清晰可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向着未成年人全面综合保护的方向发展,这也给未检工作提出了新的考验与要求,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保护成为当前一大难题。因此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当前难点出发,发现和运用区块链与未检工作的契合点,构建区块链检察平台成为检察创新的迫切要求。[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对象是涉罪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犯罪相对于成年人的犯罪来说具有特殊性,由于年龄较小,他们的生理发育与社会认知也暂未达到完全状态,意志力也相对薄弱,没有形成独立的价值管理,因此更容易受到所处环境的影响,其容易在别人的唆使或带动下实施犯罪行为,但同时,未成年人的挽救空间较大,人身危害性与社会危险性较小,可教化空间较大。我国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的是以教化、挽救为主,惩罚只是一种具有辅助性的办法。[2]
综合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调查制度的缺陷,主要系内容、程序与合法性的问题,区块链其本身的不可篡改性与中立性能够为制度设计以及制度的有效运转提供帮助,能够进一步强化社会调查制度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也对教育、改造、挽救未成年人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笔者针对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用区块链视角从以下四方面为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3]
首先,利用区块链本身的不可篡改性,将未成年人从出生到上学等成长资料同步数据录入,汇集其出生证明。其次,检察机关也能够提前介入案件,了解该未成年人的成长信息,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成因,针对性进行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最后,法院与检察机关能够有效审查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当社会调查报告结论与网络平台不一致时,检察机关与法院应当积极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与社会调查人员进行沟通,以实现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有效性。[4]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价值及调查目的决定了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的必要性,一份全面综合的社会调查报告能够为司法机关作出案件处理结果提供参考与支撑,因此我们在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重要性后更应当思索,如何从法律层面构建完整的社会调查制度。域外很多国家是将社会调查制度明确列入立法当中,少年案件非经社会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不得宣告刑罚。我国《刑事诉讼法》(2020年修订)第二百七十九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作出规定,即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学习、成长、家庭等情况进行调查。[5]法条中“可以”的授权性适用条款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司法机关对于是否展开社会调查工作的自由裁量权加大,对相似的案件在有社会调查报告和没有社会调查报告的情况下产生不同的审判结果,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危害司法公信力。[6]
因此,笔者建议,首先应当从立法层面上统一社会调查的启动标准,由法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法院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必须具有社会调查报告,将有无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受理案件的必备要件,督促司法机关主动了解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情况,社会交友等方面,也能更好地实现对案件的把握。此外应当从法律层面明确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时间、启动方式、启动主体、调查内容等,从而提高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地位,保证社会调查制度在司法适用中的稳定性。之后,利用区块链技术搭建调查记录平台,将每位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交由专人或者调查组负责,在受理调查时,点击启动程序按钮,之后所收集到的每一份证明材料均录入系统,最后再形成社会调查报告,这样能够确保社会调查制度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及时性。[7]
在有法律的相关规定之后,我们利用区块链技术搭建社会调查制度平台,就是通过加密算法将材料、案件、办案人员等要素录入相关的系统,形成独立的案件卡片,之后任何的证据录入、修改、删除等操作都将被记录,能够实现监督社会调查责任主体积极履职,对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等情况真实调研并上传数据,实现证据固定、调查结论真实等目标。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性的回溯机制恰好能够适应社会调查工作多节点、多流动性的工作机制。一个社会调查报告的形成过程,会有一人或多人参与记录、调查、形成结果。案件信息会在流转中同步记录、储存到区块节点中,汇聚成操作记录数据库,这就能够保证内部数据真实性和可追溯性,落实办案责任制。[8]
我们搭建涉案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平台,不仅能够在案件中起到参考作用,也可以对信息进行智能化分析,提取相关数据,汇总查看近期犯罪率高发的地区或学校、频发罪名、监护人监护情况等,再针对上述数据,提前预防。如加强政法机关共同开展“莎姐”普法进校园、进社区活动,为家长或者孩子们普法,详细说明违反法律的严重法律后果;检察机关根据数据发掘公益诉讼线索,对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真正实现“提出一件,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对严重违反监护职责的家长,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以更好引导未成年人,为其成长提供安全健康的环境。但利用区块链平台要注意数据的安全性,对于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应当严格进行封存,切实保障未成年人隐私,相应地,我们应当强化数据管理人员的保密义务,对泄密者严厉地追究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够实现该技术本身的创造性。[9]
新技术的出现总会产生新问题,带来新风险,但是其前景是光明的,因此我们既要确保上链数据真实性,应提升数据获取方式以及数据验证技术,避免过多人为干扰,及时采集,及时上链,及时交由区块链技术处理形成可信证据,也要重点支持加密、算法设计、合约策略等区块链理论基础研发与应用,重视与相关的产业界以及高校科研院所充分交流,通过资源互补,形成区块链在新时代检务工作中的发展与应用新生态。[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