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成明 李 霞
(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江西 上饶 334400)
患者长期滞留医院,常常伴随存在不服从医嘱、不遵守医院相关住院须知管理规定、霸占整间病房、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与医护人员发生冲突等行为。因此也导致了严重的医疗安全、长期占用宝贵的社会公共医疗资源、消防隐患、违反社保规定、病历管理、扰乱了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等问题。因此针对医院患者治疗的情况,加强对案例的分析,合理探寻患者的心理。依照当前患者长期滞留医院的原因,合理地制定相关策略,为医院的健康发展提供意见,进而全力避免患者长期滞留医院的状况。
2018年4月10日,朱某因外伤致伤头部、胸部、右髋部等在某县人民医院骨科住院救治,医院为朱某施行骨盆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手术,朱某于同年5月出院。
2018年7月3日朱某因“右下肢肿胀疼痛”再次入院治疗,骨科病房给予的初步治疗诊断为“右下肢静脉血栓形成”,某县人民医院采取低分子肝素、纤溶酶等抗凝治疗方法治疗。在完成初步治疗后,朱某右下静脉血管通畅,关节活度伸直0度,屈曲达到了90度,已经符合出院的需求。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3月23日,某县人民医院下达20余次出院通知,朱某认为医院术前没有做血管彩超,未采取药物、机械防栓泵,让病人早期活动等方式预防血栓导致朱某“右下肢静脉血栓形成”,以此为由拒绝出院,一直占据某县人民医院骨科病房29床。2019年3月23日某县人民医院为朱某办理出院手续,并停止对朱告的治疗及护理。朱某认为某县人民医院治疗方案存在过错,没有完成治病的任务,滞留医院内部达到两年之久。
2020年5月某县人民医院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离开医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等费用。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朱某已经完成治疗,经检查后,患者已经符合出院的标准。原告某县人民医院下达通知二十余次告知被告朱某出院,但被告朱某仍然滞留在院方,拒绝出院。由于患者符合出院标准,医院也完成了对患者的医治义务,医院的出院通知终止医疗合同,被告朱某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某县人民医院基本权益,干扰了其他患者患病医治的需求。对于朱某主张医院术前没有做血管彩超,未采取药物、机械防栓泵,让病人早期活动等方式预防血栓导致朱某“右下肢静脉血栓形成”,法院建议朱某另诉。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第一被告朱某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离开医院;第二案件受理费用应当由被告朱某承担,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朱某仍拒绝出院,滞留病房,2020年10月法院在原告医院申请下采取强制执行的方式,强制将被告刘某送至家中,并给予妨碍执行的朱某家属训诫。
长期滞留行为本身属于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了医疗机构合法权益,而其家属行为则属于扰乱医疗秩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之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之规定[1]。医院下达出院通知书后患者仍长期滞留医院,医疗机构可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排除妨碍、偿还欠费、赔偿损失等。当然,在实际解决问题实践中,为了促进医患和谐、妥善解决问题、减轻患者经济压力,医疗机构有时会选择放弃要求患者赔偿长期滞留给医院造成的损失,甚至减少或免除患者的医疗欠费。
近年来,患者滞留医院的案件越来越多,在对患者长期滞留案例进行评析时,我们就应当对其滞留原因深入分析,通过分析可以看出造成患者滞留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此类患者多是由于因疾病需要长期照料而家属无人能够照料,家属能够支付医疗费用,但认为疾病未治愈,患者仍不能独立生活而拒绝接患者出院。在医院治疗过程中,部分滞留人员达到了医院的出院标准,并不需要进行后续的治疗,但是患者及家属自愿缴纳费用占据病房资源,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病床资源紧张、费用低廉,其医疗费用比养老机构费用更加便宜,而此类患者一般为心脑血管病等容易复发的慢性疾病,患者及家属认为住院比养老机构更加利于治疗,性价比更高。
目前依然存在着部分失能患者长期滞留医院,但是并没有家属对其进行照料,而且在治疗过程中不缴纳医疗费用,在院方联系患者家属后,发现家属的信息登记是虚假内容,医院根本无法直接联络到患者家属,导致患者长期滞留医院,严重侵犯医院的合法权益。此类患者多是本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又无法联系家属和相关负责部门。常见的有流浪乞讨人员、无家可归人员、家属遗弃人员、精神障碍人员等。
患者多数由于在意外事故或社会矛盾中出现受伤,常见车祸、强拆、上访人员等。责任不清、无人照料、无人缴费。在事件得到解决之前,患者拒绝出院。社会矛盾尚未解决,并且患者家庭比较贫困,在经济困难的情况,只有滞留医院治疗,例如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时,由于事故的侵权人没有确定,就出现了责任不清、无人支付医疗费用的状况,而患者也不愿意缴纳治疗费用,拒绝在事件未解决之前离开医院,从而形成了患者长期滞留医院的情况[2]。
对于医院及患者来说,医疗服务合同属于过程合同,而不是最终结果内容的表述,因此医疗服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并不能严格达到患者所要求的治疗效果,如若患者在治疗完成后,符合临床医学上所判定的出院标准,医院就可以解除医疗服务合同,停止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要求患者出院。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若当事人一方并没有及时履行其义务,或者在合理期限内尚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患者长期滞留医院或侵占医院床位的行为已然造成了扰乱医院治安的情况,但是我国当前对此医疗行为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其行为的定义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处理办法也就更加不具体,所以当前的法律法规并不能有效解决医疗的问题,而患者通过维权的形式,使得医院的治疗秩序被扰乱,而且会损害医院的整体形象。因此,国家及相关部门,应当自己制定完善医疗法律法规,明确医闹的真正定义,规定患者在完成治疗并符合出院条件后,及时退还医院床位,不得随意侵占床位或拒缴医疗费用。一旦出现患者拒绝办理出院手续或者故意拖延出院时间的行为,医院就有权请求公安部门协助解决此案件,通过法律的权威性来不断减少医闹及软暴力的情况,从而有效维护医院的治病秩序。
在当前医院的整体应急处理机制中,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上还缺乏完整的机制,对其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体系没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同时医院也没有设立相应的部门和患者进行沟通,针对与患者之间的交流缺乏预案。为了减少医闹现象的发生,保证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实现快速解决,医院首先就应当积极加强自身管理体制的建设,保证能够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同时在医闹多发地带,例如急诊室或者手术室等范围内加大安保措施,保证能够针对医闹行为,第一时间采取合理的控制方式,争取将危害降低到最小[3]。
综上所述,通过案例评析可以有效了解当前患者长期滞留医院的原因及法院的实际判决。目前患者长期滞留存在社会矛盾未解决,或者对治疗过程有疑问的情况,患者只能采取不出院的方式,来对院方或者其他主体进行施压。因此,医院应当积极加强维权方法的应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医院纠纷的应急处理机制,并针对医闹的情况加大惩治力度,以此来维护医院内部的整体医疗秩序,完善医疗服务,为其他患者的治疗提供良好的治病空间,从而推动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