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鹏
(上海商学院,上海 201499)
协同主义是从自21世纪初开始,备受法庭及国民所重视的内容,因此后期也被社会各界所关注。本文对协同主义内容进行探究,针对协同主义的概念,将协同主义与其他相近词语进行分析,合理对法庭中出现的各类人员进行划分,并且结合辩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间的关系,对此内容进行阐明。协同主义的适用范围和方法具有一定限制,在使用的过程中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在出现协同主义之后,社会各界对此进行了分析和探究,并且结合各类案件不断对其进行探析,让其能够更被人所理解。
协同主义的含义和发展于各个国家的发展和时期各有不同,所以整体定义和发展大不相同。在十九世纪末,协同主义最早是由法国法学家提出的一种概念,整体以国民法案进行比拟,在此过程中也通过国民法案对民众所质疑的公正性进行批判,让民众了解自由性和国家的相关政策,并且将其相互结合,促进社会的发展;在此过程中还需结合群众的利益,让其能够促进整体社会的进步。协同主义后期在德国发展成熟,由德国学者所传承,并且针对传统的协同主义德国学者对其进行了创新,并且他认为协同主义是为民事案件指明方向的依据,同时协同主义也需重视民事案件的主体变化,根据变化而改变自身条件,对其进行合理解释,并且在此过程中还需对大体内容进行协调。
但是我国的协同主义是吸收了国外协同主义的优势,在此基础之上又对其进行了完善,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民事诉讼形式,以此来解决我国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在进行案件过程中,通过协同主义的形式对辩论主义内容不作任何要求,并且不强调任何因素,仅只是通过当事人的证词和法官的观点以及后期所收集到的相关资料进行案件的调查和研究。在此过程中法官也可以根据自己职权对相关证据的真伪进行辨别,确保整体案件处理的真实性和公平性。此过程也充分发挥出了法庭中各方的作用,无论是参与者还是当事人都可针对自身观念进行辩论,此内容对于当事人具有维权作用,可以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率,并且完善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
社会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同时也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在此过程中也形成了各类冲突事件,社会的发展有利有弊,在此过程中民事诉讼模式也需跟上社会的发展步伐,在一定基础之上需要对其整体模式进行改革,尤其是在矛盾处理方面。民事诉讼案件对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此时协同主义的应用,是解决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主要途径,同时协同主义的应用也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一大创新和挑战。民事诉讼案件引入协同主义可以为人民群众解决矛盾问题,通过三方的协调促进案件流程顺利进行,从而使当事人和社会的认识信服。协同主义的出现让案件过程更加透明化,但是在此过程中涉及国家案件将不被公开审理。协同主义响应国家号召,提高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效力,带动了国家法律的发展,同时也能让国家法律备受社会各界人士所认同,尤其是公众的影响力,在此过程中法官应该加强自身在案件中的主导地位,以合法的处理方式让社会人士对法律产生敬畏,并且尊重法律,遵纪守法,提高司法机关在社会中的地位,为社会创造出和谐环境,让其不断进行发展,提升相关影响力。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法律体系发展逐渐成熟,在一定领域内引导能力较强,并且自身也具备影响力,可以带动社会治安,并且完善社会秩序。民事诉讼案件与日常生活中的民众利益具有联系,所以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矛盾主体一般情况都会是民众与民众之间。但是也会有一些组织和组织之间的纠纷,比如说因财产问题而引起的安全问题,在此过程中法律的完善在一定基础之上可以对此类案件进行高效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应用协同主义为其提供理论依据,让人们对法律有更深入的认知,并且整体流程还可以被全面掌握。在民事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官需要利用我国法律体系,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进行保护,为人们生活作出保障,充分发挥系统主义自身的价值,以此为人民服务,提高自身服务力度,带动社会正能量导向。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不断进步,人们的思想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在不断发生变化,由于思想的变化,人们对于各类事物的看法逐渐多样化,并且也具备深入思考的能力,所以对于各类事件都会产生一定分歧。所以协同主义的发展也因此被大力推进,协同主义在法律的角度,针对民事诉讼案件相关领域内容进行合理调控,并且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为其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作为案件处理工作的支撑,提升人们对协同主义的了解程度。民事诉讼案件在不同案例中所起到的作用大有不同,但是整体案件处理效率都有所提升[1]。随着我国人口数量的不断上升,人们的思想逐渐进行深化,针对各类不同事件,各自都有各自的想法;在此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冲突问题,引起民事诉讼案件发生的概率会逐渐加强,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想法,所以后期处理难度会逐渐加大。在此过程中协同主义的应用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并且也完善了法律的健全性。法律的健全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更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依据,在社会当中起到导向作用,并且还能约束人们的正常生活。通过法律创建国家和谐社会,为我国的发展指引了方向。
我国属于历史文化内涵较强的国家,并且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尤其是在法律方面拥有比较深厚的历史底蕴。我国从战国时期,就出现了与法律相关的内容,到了唐朝也出现了用刑的思想,所以我们不难看出我国依法安家定国的思想。在新时期中协同主义也可以对民事诉讼模式进行创新,在创新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将其与中华传统文化内涵相融合,让其更加和谐平等,并且转变思想观念,形成自由思想内涵,最后将中华民族特色融入民事诉讼案件处理模式之中,平衡法律中的自由概念,让其具备选择性,并且弱化实体,让其更符合现代要求[2]。因我国法律具备较深厚的历史底蕴,在现代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具有一定特色,比如说遵循我国相关政策、方针和观念,在此基础上对法律内容进行了完善,这也是出现协同主义的原因。协同主义是为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提供发展的基础,更是提高公平性的主要依据。
协同主义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了团体意识概念,因其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各方因素都可发挥自身应尽的价值,所以在此过程中法院的审判人员需要将各类证据和理论依据相互结合,提高公平性,并且在审判的过程中还需体现出保障作用,尤其是对当事人的保障作用。在审判的过程中审判长需要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并且让其发表个人诉求,保持整体的公平性,充分做好尊重法庭中每一方人员,并且提高审判的合理性;对于法院而言,在当事人发出各类诉讼请求时,需要对其做出意见反馈,如果在此过程中当事人改变了诉讼请求,不能再强迫当事人违背个人意愿。为了提高审判的公平性,法院的工作人员也可以帮助原告收集案件所需各类证据,在此基础之上,最大限度地对案件进行还原,提高处理的公平性和真实性。法院人员对民事诉讼案件的还原,是提高案件处理效率的依据,更是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为了加快解决问题的速度,法院的工作人员还需根据协同主义的概念,逐渐加强各类证据的收集工作,证据的收集是完善案件处理的基础。
综上所述,协同主义在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所以在此类案件中的应用很广泛,同时协同主义能不断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帮助国家普及法律知识,在处理过程中可以用先进的理论内容对案件进行完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