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艳
1932年2月1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第七次常务会议决定组织临时最高法庭,以判决重要政治犯,委任何叔衡为临时最高法庭主审,即临时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成为党领导的人民政权的“首席大法官”。此时,何叔衡已经56岁,同时承担着检察、司法、内务工作,担子确实很重。为了革命事业,他毅然承担下来,为我们党领导的审判工作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何叔衡上任之际,正值中央苏区逐步贯彻王明“左”倾错误时期,中央苏区的司法工作产生了“左”倾肃反扩大化,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公平。
何叔衡坚持法律的公正,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地做到了公正、公平。1932年2月25日至26日,临时最高法庭在中央政府大会场举行第一次开庭公审,何叔衡担任主审。未开庭之前,何叔衡就对每一个受审者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分析,又经犯人本人确认,因此审判进行得很顺利。审判中,何叔衡根据中央精神,对罪犯分别给予严惩或宽大的判决。这次公审大会,被审判的罪犯都心服口服,参加大会的群众也很受教育,是一次有理有据的审判。
从1932年2月至1934年2月,在担任苏区临时最高法庭主席的两年时间里,何叔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严肃谨慎的工作态度和作风,努力推动中央苏区审判工作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