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燕华
(天勤君泽〔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100022)
由于金融体系的多变性,所以金融宏观调控存在一定的难度。金融活动本身存在很大的风险,金融体系也比较脆弱。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可能会出现资本融通阻滞等问题,导致发展低速降低了经济效率。鉴于此,利用经济政策开展金融宏观调控势在必行。由于国家调控的局限性,为了避免出现非理性的调控,应当结合经济法与经济政策对金融加以宏观调控,完善和有效运用经济法与经济政策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宏观调控效果。
探析金融宏观调控的结构可以更好地利用经济法与经济政策对其运行加以规范,然而对这方面的研究,学者有不同的看法。金融宏观调控是一种合理的干预行为,可以更好地调控宏观金融,这种行为也需要全面认识宏观金融,细致、全面地分析干预策略。决策对于宏观金融的影响力依然存在不足,重要的是实施决策,所以执行决策是重中之重。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则会导致金融宏观调控无法落实。金融宏观调控结构中包括金融宏观调控决策,只有从法律上授权金融宏观调控行为,才能使其成为一种法律行为。首先,金融宏观调控需要以国家经济为基础,保证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所以,为了避免出现经济紊乱的问题,需要主动融入私人领域,更好地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其次,金融宏观调控以政策性银行及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并非个别主体。调控需要能全面干预宏观经济,因此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最后,金融宏观调控以宏观金融为主,保障社会金融的稳定运行,促进宏观经济的发展。然而,控制经济领域并非易事,必须掌握并有效运用丰富的专业知识。
经济法与经济政策对社会经济的干预是一种重要的宏观调控方式,经济学提出了基于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概念。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创立了宏观经济学,并从理论层面论证了国家对经济实施干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微观经济学以厂商、单个消费者及其他生产要素为基础,而宏观经济学是对经济总量的研究。在经济学家眼里,金融宏观调控是应用宏观经济政策,如产业政策、金融财税政策等等。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融入了社会公平、社会整体利益、价值判断等法学概念。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市场失灵,就会产生干预需求。经济法与经济政策是国家调整社会经济中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政策,通过引导、促进的方式予以经济活动鼓励、指导、服务。经济法与经济政策能够规范金融宏观调控中各主体的行为,使宏观调控得以稳定开展,这也充分凸显了国家与政府的主观能动性。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是一种引导调控方式,从整体的高度控制、规划社会经济,使其按照既定的模式运行,从而规避市场的盲目性与滞后性这两大缺陷。以经济法与经济政策实施金融有关调控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程,国家通过“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的方式,有意识地干预社会经济,体现出良好的组织运行过程。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调控作用具有总体性与宏观性,具体的调控过程包含微观的调控措施,只有从微观之处入手,才能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另外,经济法与经济政策措施实施的宏观调控会对社会经济全局形成一定的影响,虽然调控大多停留于总量指标层面,但也会影响到一些个体。所采用的措施会作用到特定个体身上,这些微观的对象也会影响到社会经济总体结构的变动。有时国家处置部分金融机构应用的不是具有普遍性的措施,但由于金融风险具有一定的传导性,一些普通问题也有可能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所以,在问题处理方面要更具宏观视角,这也充分说明了经济法及经济政策对宏观调控的组织作用。金融宏观调控需要具备更强的规范性,需要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并要符合相关的法制框架。在法律授权之后,金融宏观调控才能得到全面的规范,以免出现滥用的情况。金融宏观调控也需要不断通过法律调整运行程序,进而对各主体以及各种社会关系进行有效的调节,其中包括国家与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与个人、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等。
通过法律能够切实对金融宏观调控加以规范,要明确金融宏观调控的具体目标,在货币政策方面始终维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增长,达到国际收支平衡等等。货币政策能够更多地实施经济总量控制,这样的操控方式能够减少潜在的冲突,科学地实施调控;并运用国家预算和税收等财政手段,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平衡。
当前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宏观调控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需增强其金融宏观调控的独特性。货币政策的制定不受其他因素干预,但货币政策发布后的实施势必会与其他政策及市场相互作用而共同发展。为了避免由于央行独立性不足而产生危机,需不断提升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使之不受制于政府或者财政部,有自己独立的决策能力和执行能力,从而维护经济的稳定运行。独立性旨在让央行不受错误的、不适当的政府指令的干扰。就像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戴相龙说过的,独立是相对的,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保持相对独立性。
提升金融宏观调控的立法质量,使文件的叙述更加全面、具体。在提高立法层次的同时,也在不断增强法律效力。最重要的是保障立法内容,提升其法律效力,确保金融宏观调控的严肃性。比如,现在的货币政策是由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的,所以货币政策委员会是否能够发挥更全面的功能,直接影响到货币政策的理性与否。目前,只有《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这一方面的规定,导致货币政策委员会无法发挥其全面的功能,所以要提升立法主体的级别。另外也要使文字的描述更具准确性、全面性,将其提高到另一个层次。利率的调整需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这样才能体现出法定的程序,使其更有说服力。
金融宏观调控需要非常谨慎,为了达成这一目标,要构建承诺信任机制。如果缺乏信任机制,那么市场中的参与主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难以积极遵循金融宏观调控的调整。例如,金融宏观调控应用的政策工具有时会进行调整,而且调整的力度不可预知。在货币政策执行后,需要经过一定周期才能看出执行效果,在这个周期内,货币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果在此周期内一开始采用信用紧缩政策,后来又变更为信用扩张政策,这势必会导致人们对金融宏观调控的不信任,继而不会遵循金融宏观调控的引导。鉴于此,应事先形成金融宏观调控承诺机制,审慎地作出金融宏观调控决策及相关承诺。
经济法是一门兼具实践性及理论性的学科,构建健全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就需要不断加强经济法原理的应用,从而让经济法原理能够有所作为。首先,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具有非常强的经济性,也是国家实施市场监管、经济调控时产生的重要经济关系。其次,经济法也具有经济发展部门的一般特征,通过经济法能够规范与确认市场监管的职责,使社会的体制得以维护。再次,经济法能够明确监管金融业与国家调控的法律原则,相关部门根据经济法实施调控及市场监管,使经济法具有规范性。因此,对金融领域的调控更多的是从经济法的直接调控层面完善。近几年来,我国也出台了相关经济政策,比如给予小微工业企业贷款贴息补贴,对于优质小微工业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依据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小微企业最高50%贴息。有些企业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也要给予他们适当的保障,依据同期基准利率,为其在疫情期间实际发生的贷款资金提供50%贴息。这样可以减少疫情给企业带来的沉痛打击,使企业拥有继续经营下去的能力,也充分体现了经济政策对我国实体经济的有力调控。通过经济法与经济政策使金融宏观调控的反思更加细化,提升金融宏观调控的调控效果,也可提高其理性程度。及时思考宏观调控有哪些不足,寻找相应的调整对策,分析金融宏观调控决策的实施效果如何,并结合已有经验优化货币政策实施方法,形成更加完善的金融宏观调控决策模型。例如,要充分考虑地域差异引起的变量,使货币政策与国情相符。货币政策的执行也要考虑各种变量,为货币政策的传导创造疏通的条件,从而优化金融宏观调控效果。
在规范经济法与经济政策中,包括分类研究与总类研究两种,这二者也有融会贯通之处。通过加强二者的互动,能够实现二者的互相促进。总论是对分论的指导,分论是对总论进行修正。经济法与经济政策可以使金融宏观调控更符合实际情况,并有旺盛的生命力,同时更加充分地发挥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效能。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经济相关的法律研究更加深入,同时也不断精进。经济法与经济政策已从以往的粗略转变为精细,因此要提炼经济法与经济政策各分支的共性,加强精细化研究,构建经济法与经济政策规则。
当前,我国金融领域依然存在一些问题,经济法与经济政策能够有效解决其中一些问题。比如在科技金融市场准入方面存在不平衡的问题,需要健全法律制度,这样才能使特许制与市场准入相制衡。经济法与经济政策可以应对科技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公开发行项目应当采用一些不一般的许可证,要采用一些行政许可制,让监管机构积极审查其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就可以公开发行。
互联网公共理财平台与众筹平台具备交易所的功能,对于这类平台,如果单单采用准入制,会使这些平台产生恶性竞争。有些平台还会为了自身利益欺骗消费者。这样的平台关联了许多投资者利益,在管理这类平台时,要格外谨慎。通过特许制约束其发展,可保证其发展的规范性。
当前,我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设方面已达到了一定的规模,他们掌握着诸多的客户沉淀资金,这使其自身承载着较大的系统性风险。因此,要通过特殊准入制这一模式来规范其进入市场,参与金融市场活动;同时采取登记备案的形式进行监管,使监管效果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这样的监管形式主要就是信息收集与公示、受理投资者投诉,必要时可以给予窗口式指导,提升服务水平与质量。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有些内容与豁免条件不符,因此可以实施行政许可制。这些开发项目往往存在一定的风险,也与公众利益相关联,所以要让投资者首先了解到其中的风险。对于这些项目不能应用特许制,否则会导致其缺失相关的调节功能。也不能不约束其发展,否则会造成经济发展的紊乱。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能够有效约束其发展,也可为其创造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监督机构首先要审核平台的条件,如条件符合相关要求,才能允许其发行。
自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给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使经济得以快速恢复,我国也出台了相关的经济政策,如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当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费,减轻其经营压力。给员工比较多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方面的支持,避免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国家也制定了相关的产业政策,为了更好地刺激进出口贸易及企业生产,这些产业政策、金融扶持政策都属于经济法与经济政策实施的宏观调控。而各级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都有着相似的做法,由于社会规范机制、模仿机制都使组织具有一定的趋同性,也使组织向同质化方向发展。行政组织也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办事,在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之前,要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要求,在社会规范机制下,要借助社会规范形成共享思维与共享观念。一直以来,人们都把责任型政府当作合法性规范,在如此环境下,需要不断适应环境,通过合理的金融调控方式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并能够符合合法性要求。在利用经济法与经济政策开展金融宏观调控的过程中,需要考虑调控内容是否具有市场技术环境的适应性。由于市场与行政的两方面要求,金融宏观调控既要符合“双重制度合法性”要求,也要主动向市场靠拢,与市场的发展需求相符。经济法宏观调控应被视为市场技术要素的一部分,也就是说,经济法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的一种调控技术。这就要求宏观调控需要实事求是地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必须具备高效率,促进企业按最大化原则进行生产活动,以符合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决定性要求的原理。
笔者分析了经济法与经济政策对金融领域起到的宏观调控作用,金融宏观调控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鉴于此,经济法与经济政策也需要不断优化,提升调控的实践效果,从而确保经济的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