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财税融合与企业安全盈利

2021-11-24 01:54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1年3期
关键词:最大化财税分公司

黄 玲

盈利是企业生存之根本,一个好的盈利模式可让企业快速成长,若忽略了业务的合法性、财务管理的有效性、税收的合规性,终得导致企业无法实现长久发展。在公司经营中,法、财、税是确保企业安全盈利的工具,企业家需要具备法财税融合理念,凝聚好法务、财税等专业团队力量,才能获得安全盈利的解决方案及落地实操。

一、什么是法财税融合

法财税融合是指重大决策前,参与决策的人以法财税全方位视角,通过交流和碰撞,使得认知、态度、行为目标趋于一致,最终作出合理决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理念和方法。

任何一项经济活动中,法财税都是贯穿始终。但并非需要事事融合,并非每一项经济活动都需要法财税融合,有效决策以提高经济效益及决策效率为原则,因此只在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时更需要法财税融合。法财税融合也并非要求时时融合,只有在经济活动的决策阶段才是法财税融合的关键点,如果在决策期没有进行融合,则事中、事后的补救都会留下瑕疵,给以后的业务进展埋下隐患。如某企业股东在投资时,不了解法财税融合理念,自然也不会咨询关于投资中需要关注的财税事项。仅按章程规定,将出资的货币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投资企业,并直接用于生产经营。若干年以后,债权人以股东出资不到位为由起诉,要求股东重新补齐出资。由于现金出资并没有银行流水来佐证,很容易被认定为出资不实。这种情况导致企业无法上市甚至走向末路的案例比比皆是。法财税融合并非指决策者需具备法财税全方位的知识,而是法、财、税的专业人员在帮助决策者进行决策时,共同协作,通过交流与碰撞,提供最恰当的解决方案。

1.决策前的交流是融合的关键。如何能实现参与决策者的认知、态度、行为目标趋于一致,是法财税融合的关键。在决策会上,经常会上演的一幕是,决策者口若悬河、夸夸其谈,其他人员则默默无声,听之任之;也有的会议上大家各执一词,几个小时过去了,甚至几天过去了,最终方案搁置,难以定盘。做到决策前的交流有效且高效需要方法和手段。统一思想、提高开会效率的方法在多本著作中我们都能找到,比如美国人蒂娜.齐莉格的《斯坦福大学最受欢迎的创意课》中就提到了头脑风暴的方法。

2.实现价值最大化是法财税融合的目标。让不同思想、不同性格、不同地位、不同经验、不同利益的人在一起开会,要使大家的认知、态度、行为目标趋于一致,除了使用融合的技巧和科学的手段以外,最重要的是统一大家的目标。任何一个经济体的存在都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只是价值最大化的具体状态差异巨大。比如一个创业期的企业,在创业阶段最重要的目标是如何活下来,并逐步实现发展;对于一个成熟期的企业,其目标则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价值而存在。一些上市公司所理解的价值最大化是指股东价值最大化,而有一些企业的价值最大化是利润最大化,还有一些经济体的价值最大化是创造社会安全、救助弱势群体等。无论经济体的价值最大化有何种不同,但一个经济体通常只有一个价值最大化的标准。如果在一个经济体中,大家对价值最大化的理解不同,目标不同,那么就容易产生多种行为导向,而造成矛盾重重,难以融合。因此,目标的统一、价值最大化的标准一致是法财税融合的核心。

二、法财税融合存在的问题

法财税融合虽然是一个比较新鲜的提法,但在实践中并非新鲜事。为何有很多企业在决策时仍无法做到法财税融合而导致风险发生呢?原因是“法”“财”“税”存在先天性差异。

1.“法”“财”“税”发生的时点差异。如果一项经济活动由合同开始,那么,在撰写合同时就需要专业律师来把关,以确保合同的整体约定在《合同法》(2020年1月1日起《民法典》)的框架下,不会出现无效合同、描述不清无法执行等情况发生,并能把合同的各方利益诉求和权力义务准确落实在合同中。

合同开始执行后,合同相关的工作人员即开展合同中约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些经济活动在较长时间内需要多人、多环节的配合方能完成,而起草合同的律师并非合同执行人之一,其他参与合同的人往往也并非是执行合同的人。例如,北京腾飞公司购买上海佳佳公司的一台设备,从北京腾飞公司交纳定金,到上海佳佳公司组织生产、出库、运输、到货、验收,经过较长时间的合同履约后,北京腾飞公司支付最终的尾款,合同履约完结。而整个期间,合同交易双方的工作人员可能多达几十个,涉及多个部门,而这些人员大多未看过合同,并不知晓合同约定的每个细节。这井井有序的工作开展,大多是通过各种单据和信息的及时传递,并通过财务管控等手段反映和监督来确保合同的履约。

经济活动结束,分配经营成果时,税收形成了,包括交易后的增值税、年度结束后的企业所得税、支付员工工资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股东分配时的红利个人所得税,可见税收的出现则是在经济活动的末期。

所以从发生的时点看,“法”“财”“税”分别在经济活动的初期、中期和后期。而有的企业在交税时才发现没有进行任何税收筹划,交纳了很多“冤枉税”。由于合同已经签订,经营中的票据也已经定型,想降低税负没有操作空间,很多企业选择铤而走险,走向了“二套账”等偷逃税款的道路。

2.“法”“财”“税”规定的主体差异。法律主体、财务主体与税务主体在不同的法律条款中解释均有一定差异。以母子公司与总分公司来举例说明:母子公司中,母公司与子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建账、独立纳税,因此母子公司的法律主体、财务主体与税务主体各自独立。但当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会计主体就大于法律主体。

总分公司中,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做为独立法人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由于总公司与分公司可独立建账,其会计主体也各自独立。纳税主体则较为复杂,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为总公司;符合条件的分公司可以做为独立增值税纳税主体存在。因此总分公司的法律主体、财务主体与税务主体有的独立,有的则合并至总公司。总分公司的会计主体有时小于法律主体;总分公司的纳税主体有时和法律主体相同,有时小于法律主体。

因此在收购异地公司时,是用当地的子公司收购,还是用母公司收购,或者直接股权收购,要充分考虑主体性质、经营便利、法律风险递延、财务管控有效性和税负等综合性因素。

3.“法”“财”“税”专业人员的思维方式差异。“法”“财”“税”专业人员的思维方式差异较大。一是关注角度不同。例如法律人、财务人、税务人在同时审核一份合同时,法律人重点关注违约后如何诉讼,合同内容是否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基本要件,是否会被定义为无效合同等;财务人则关心合同的内容在每个落地环节是否有可操作性;税务人则关心的是税负水平和纳税时点等内容。二是在提供建议方面,大多数法律人先判断合同的合法性,提出的建议在实际操作方面的有效性比较差;大多数财务人员更愿意真实反映,喜欢简单处理问题,对复杂的操作较难接受;税务人员则会通过复杂的操作以寻求低税负变通,有时也会支持阴阳合同的作法。

4.“法”“财”“税”依据不同。“财”“税”本身也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进行规范。虽然法律都是经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但规定更为详细的是法规和部门规章。由于制定人和部门的差异,很多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细节有矛盾和不统一的情况,也让“法”“财”“税”的专家对同一事件的理解会产生较大分歧。

三、法财税融合要点

理解了“法”“财”“税”的不同,也就找到了融合的要点。

1.明确哪些事情属于重大决策。例如,企业管控的重建、股权收购与处置、商业模式的设计、采购销售的安排、人力资源的管理、资产盘活的规划、企业资格的认定、家庭财富的传承、股权架构的整合、股权激励的设置等。

2.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决策前的交流会中,决策者应邀请法、财、税的专业人员,以及执行决策相关的重要人员,共同讨论出大家认同的解决方案。

3.交流融合中要讲究方式方法,避免“一言堂”,也要避免各自为政、硝烟弥漫的情况。开会、培训、团建都是建立融合的渠道,而开会方式、培训方式、团建项目更是融合的重要手段。“头脑风暴”、“六顶思考帽”都是统一思想和目标常用的方法。

4.统一的目标将有利于方向的确立,有利于参与讨论的人员统一思想,舍小利顾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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