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
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浙江温州 325000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版)》中对于“抽样方法及数量”的描述是“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1]。”而对于“同一批次”没有具体的定义或规定,而在部分食品标准中对“一批”做了定义,例如SB/T 10379-2012《速冻调制食品》中对于“一批”的解释为“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为一批”。日常监督抽检中也习惯性将同一生产日期的相同产品认为同一批次。而如何在网络食品安全抽检过程中抽到同一批次样品成为网抽工作的关键一步。目前网络食品抽检大部分采取的是“神秘顾客”买样方式,即在不透漏身份、抽样单位等信息前提下在网络销售平台上购买样品代替现场抽样。购买过程要完全保证“不漏痕迹”,因为只有在商家发货时不知晓该产品是监管部门或检验机构购买的,才能最大程度上还原真实消费过程,从而保证网络食品抽样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实体店的抽样,抽样人员可以在产品中挑选同一批次抽样,而网络卖家很有可能随机发货,新旧日期掺杂混合,导致同一批的样品无法满足检验要求,从而造成“买样”任务失败[2]。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食品安全抽检操作规程》要求抽样人员采用网络买样方式中虽然采用“神秘顾客”进行网络食品抽检,但部分网络商户仍可能从我们要求大量同一品种(比如同一口味)的要求上知道本次购买是食品安全抽检,在邮寄前刻意准备“合格”的销售食品(样品),这样势必会造成样品不具有代表性。同时,对于部分熟悉网络技术的卖家,甚至可以通过查询IP位置确定对方实际地址。如果商家确定对方为监管单位或检验机构地址,可能会以数量不够等理由要求取消订单。在我们执行本次网络食品安全抽样过程中某批次因买、卖双方属于同城网络购物,卖家就多次表达希望送货上门。
比如检验项目中“酸价”、“过氧化值”、“微生物”等,企业可能会辩称是样品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快递车厢闷热、投递置放环境问题所致。因此,对于如何界定商家责任存在一定难度和争议。同时,对于快递外包装的拆解、封样等过程商家无法目击,也可能会存在各种争议。
对于明确有多个日期的品种“弃购”,购买时按照正常抽样数量增加倍数(建议2-3倍数量),以保证一次性网络买样成功。也可以针对某些常见不合格项目进行“耙向性”检验,即只检测部分项目,减少检样数量的限制。
避免因为收货单位是同一单位引起对方的怀疑。禁止使用单位地址收货,可以采用家庭或者快递代收点收货。建议使用手机网络购物或者家庭网络购物,避开对方查询IP地址,真正做到“神秘买样”[3]。
屏幕录像专业软件用于网络购买样品时的全程数据采集;摄像机用于录制从收样(拆包查验以及对样品信息核对)到封样(填写抽样单)的全过程;拍照设备用于采集每个样品的信息;大容量移动硬盘,用于抽样影像资料和记录的存储,做到尽早收样并检验,减少争议的可能性。
承检机构应对参与网络抽样人员进行培训,针对拟抽样的第三方平台,学习对应平台的商品购买流程,熟悉网络信息采集的路径、方法及辅助工具(截图工具、屏幕录像工具等),掌握购样、收样、拆包、查验、抽样单及封条填写、封样、信息确认和信息采集等过程2。总之,尽量做到流程熟悉、程序规范、减少争议。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以及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因此做好网络食品抽检的意义不仅仅是食品安全市场需求变化和监管的需要,更是对实体经营销售渠道风险控制的延续和补充。希望各地食品监管部门通过利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大数据资源,对线上、线下食品销售的监管形成信息互联互通、互惠互利、共治共生的食安监管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