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体制下市场经济国家认定标准
——基于比较分析法的研究

2021-11-23 10:52刘衍庆
北方经贸 2021年1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标准国家

刘衍庆

(江西财经大学,南昌 330013)

一、市场经济相关理论

(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

计划经济以政府为主要资源分配的行政方针为基础,而市场经济主要通过市场实现资源分配的市场机制来实现。自由市场经济自由竞争是分配资源的唯一途径,但政府的职能是维护外部法律秩序,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自由市场经济是由国家介入发展成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是由政府宏观控制的市场经济。[1]

(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经济全球化,分为美国的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大主要经济形态。初期经济学家米泽斯(Mises)说:“市场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中自然形成的,和资本主义体系自然而然地联系在一起。只有在资本主义体制下才能有市场,他不能在社会主义制度中模拟的。”[2]由此可见,西方资本主义是基于生产资料的私有,为少数的资本家服务的一种经济。1956 年社会主义体系确立后,我们从社会主义经济探索市场经济。中共十四大创造性地提出,市场经济应与基本社会主义体制相结合,正确处理计划与市场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共同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整体。其二者都强调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都重视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倾向;但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生产目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分配制度存在不同。

二、市场经济国家认定标准原因分析

(一)保证各国间公平自由贸易

WTO 的宗旨及其存在的作用正是为了保障公平贸易。根据“自由贸易理论”古典经济学认为,个人在市场上追求最大的自身利益,会对最大限度地扩大社会利益的目标做出贡献。所以我们拥护自由放任原则,让市场完全发挥它的作用。在西方国际经济基础上大卫·李嘉图通过比较优势分析,将亚当·斯密的市场经济原则扩大到国家间自由贸易理论。从那以后,自由贸易理论成为国际贸易的核心理论。被国际贸易的主流学派所尊重与推崇,对许多国家的贸易理论和政策的选择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根据WTO 规则,“通过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消除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的实质性减少和轨迹上的差别待遇,将有助于实现这些目标。”现阶段实施自由贸易必须认定一国为市场经济国家,因为只有在自由市场经济竞争下商品价格才反映的是商品的真实市场价格。过度的政府干预会破坏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故而,WTO 对一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也是保证自身公平自由贸易的实现。

(二)内部制度实施的需要

根据相关法律,一个国家的经济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NME),其经济运行不遵循市场原则的成本或定价结构,那么该商品在外国的销售不能反映商品的公平价值。所以,如果认定一个国家是NME,那么这个国家的价格就被假定不反映市场原则。这一假设的结果是在反倾销调查中将使用替代定价方法,而不是使用母国的价格和成本来确定“正常价值”。允许采用替代性定价方法很重要,因为替代性定价增加了倾销在调查中被发现的可能性,通常会导致更高的倾销利润率。WTO 成员主要采用“替代国家”的方法,即“市场经济”WTO 成员的经济管理系统控制着政府对产品生产和价格的所有要素。由于无法正确反映产品的“正常价值”,因此,根据反倾销调查结果,进口国和出口国的调查当局无法找到合适的价格,以确定是否构成“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倾销以及其倾销差额的计算。因此,在“非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出口国的国内交易不能作为决定正常价值的依据,应使用“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或成本信息来代替“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或成本信息。

(三)利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转变为市场经济国家

“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要点:一是国内实行计划经济,经济总量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国内企业的生产量和产品价格主要由政府决定;三是在国际市场上,本国货币不能自由流通;四是企业的重要生产投入品包括其价值占很大比重的所有生产资料,其购买价格主要由政府决定。

“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将对中国的国际贸易交易所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对我国产品采用替代国制度导致的损害:第一,反倾销税高,严重削弱了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被诉产品一般被课以反倾销税10%~100%以上,较高的反倾销税在正常关税之外,无形中便增加商品的出口费用,严重削弱出口商品的市场竞争力,中国特定的出口企业将被排除在进口国市场之外;第二,其他国家的做法缺乏可比性。替代国家和替代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或比较优势根本无法比较。中国的许多人口、丰富的劳动力和低廉的价格,伴随着能源、电力和原材料的价格优势,将其他国家作为替代国,将过高估算我国产品成本。第三,由于替代国家往往具有的随意性和不透明性,中国产品很有可能成为反倾销被诉的对象。因此,在WTO 体系下,认定市场经济国家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国家”转变提供“标尺”,以消除“非市场经济国家”因反倾销而产生的各种不利影响,保障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主导地位,从而发挥影响力。

三、市场经济国家认定标准

(一)美国

“非市场经济国家”率先由美国提出并定义其概念,不同于直接给出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的欧盟国家,美国对于一国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还会结合被认定国的因素给予重点考虑。其中以下因素是重点考虑的对象:第一,货币自由兑换程度;第二,工资是否是由劳资双方谈判达成的;第三,外商是否被认定国允许以合资方式进行投资经营;第四,生产要素被国家干预的程度;第五,政府对产品市场价格的控制力度;第六,美国认为其他应该考虑的因素。以上各种因素的提出,无疑暴露了美国对“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有自己的一套标准,且其反倾销部门据此进行反倾销认定。

虽然美国制定了相关的认定标准,但其却并未按照自己设计的标准进行认定,对于“市场经济国家”其主要是基于其的政治因素来考虑的。正如,美国宣布当时还并未是WTO 成员国的俄罗斯为市场经济国家,但其市场经济的自由化程度并未达到当时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相关标准,甚至还低于中国当时的市场化自由程度。所以,美国制定的认定“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是基于以自身政治因素的考虑并非通过合理的科学依据制定的。对于美国为何承认俄罗斯是市场经济国家?主要在于美国当时的反恐需要俄罗斯的帮助,以及俄罗斯对大量天然气等能源的掌控遏制住了欧洲的工业命脉,故而在经济层面让利于俄罗斯,以便获得他的支持。所以,美国并不会基于本国的法律认定一国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而是基于政治考量。[3]

(二)欧盟

欧盟国家也对“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提出了自己的标准:第一,商品价格是根据市场形成的;第二,具有合法标准的会计账;第三,政府不得干预产品的生产成本;第四,企业具有决定商品在出口数量与价格上的决定权,其资金能在国内外自由流动;第五,与企业经营的相关法律在所有企业中都通用。我国在申请欧盟对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定中,得到的结果均是,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对于为何拒绝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相关专家表示:第一,我国政府对商品价格具有一定的干预,其价格不是根据市场因素自由形成的;第二,我国的市场准入门槛太高,应放松准入的门槛,对于国家控制的国有企业急需转型;第三,私有财产保护力度不足,主要体现在个人信贷方面,金融机构更偏向于国企而对私企不利;第四,企业在监管和执行层面相对落后。[4]

(三)日本

我国曾经几度要求日本承认我国的“MEC”地位,但其并未允以承认,且表示在2016 年前一概不承认我国“MEC”地位。[5]为此,日本也制定了自己的相关标准:第一,产品的成本及价格是根据市场形成的;第二,市场价格可以通过原材料反应;第三,工资的形成由劳资双方确定;第四,政府不掌控生产资料;第五,日本认为的其他内容。按照当初加入WTO 议定书的规定,日本认为对中国适用“NMEC”应该结束,但是2016 年底日本方表示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并没有解决国企转型改革问题,故而不能承认我国的“MEC”地位。并在国际贸易中对我国不正当倾销行为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

四、市场经济国家应有概念

在上述各国有关认定市场经济国家标准的问题上,其都是根据各自的国内法进行的规定,而未有一个国际通行的标准。对在国际贸易中的各国而言,每个国家其发展的水平各有高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转型中国家在整个全球贸易中比比皆是。所以对于各国在市场经济国际上的认定也自然存在不同。笔者认为应制定一个放之四海之内皆较公平的标准将各国对市场经济国家界定的不同标准做一个比较,协调WTO 宗旨、原则与规则达成一致的标准,并且在尊重各国主权基础上实现全球贸易公平自由。

(一)以尊重各国经济主权为基础

英国的Hobhous 认为国家拥有凌驾于所有经济企业的监督权力及干预经济的权利,该权利称为“国家经济主权”。笔者认为国家经济主权既属国家主权的内容之一,其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一国对其领土内全部财富、自然资源拥有永久自主主权;二是一国政府在宏观上对涉及本国的经济活动在制度上进行设计、规制,选择国家经济制度,参与、协调经济秩序等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权利。

我国1956 年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对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市场经济进行了探索,并在经济制度上采取社会主义形态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基于我国的客观基本国情所探索出来的一种经济制度模式。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经济主权的行使,市场经济不只存在于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搞市场经济。[6]所以在各国进行国际贸易时认定一国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国家,首先必须尊重该国经济主权。即美国等国家认为市场经济国家在所有权上必须是私人所有,这是美国等国家经济主权的体现,而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在所有权上采取公有制为主,这是我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主权的体现。对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所有权以公有制为主是表示中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主权的主流。所以在认定一国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时不应对该国经济制度进行一个评判,在评判一个国家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时,其核心是考虑商品价格是否是在市场上自由竞争而产生的。

(二)协调WTO 主旨、规则及原则

从美国规定的那几条市场经济国家标准来看,其完全是基于其自身而设定的标准。标准一,国家货币能与其他货币自由进行兑换。光这一标准就能否定大部分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因为一国货币能进行自由兑换,该货币一定是硬货币且该国在国际舞台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最关键的是最后的兜底标准,即美国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因素。该标准可谓是彻底暴露了美国在认定一国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态度,只要美国想否定一个国家是市场经济国家,其可以有任何理由为之拒绝。WTO 的宗旨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序言中明确指出,在处理贸易与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各成员应改善生活水平,保障完全就业,保障实质收入和实际需求的实质稳定增长,实现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既要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又要达成互利协定;大幅降低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在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有望对实现这些目标做出贡献。(参见WTO《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前言)所以,认定一国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从协调WTO 主旨、规则及原则角度来看。只要各成员在处理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实现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扩大货物的生产和交换,能够促进更加自由的贸易,那么就不能轻易否定一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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