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褚衍廷 陈忠林
继中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后,市场对大量技术精湛并具备创新精神的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快速增长,这一现实情境迫切需要教育链与产业链进行有机衔接,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此,国家教育改革的顶层设计给予了高度重视,出台了有关政策文件,加强教育界与产业界的联系。
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强调“没有职业教育现代化就没有教育现代化”,为“大幅提升新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要“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推动校企全面加强深度合作”。
2019年2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明确深化产教融合总体要求,实施产教融合发展工程,要求到2025年基本形成区域产业和教育共生共荣发展格局。
这一系列政策文件的颁布,表明了深化产教融合是新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发展的必由之路。深度产教融合意味着宏观层面的学校专业布局与产业规模结构相适应,微观层面的人才培养模式与生产组织活动相对接。
(一)体现教育质量的现实需求。学生的技能水平是评价职业院校教育水平的关键因素。职业院校产教融合程度及所表现出的技术底蕴又是提高学生技能水平的根本需求。为深化产教融合,对职业院校的科研水平和技术创新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代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得益于基础工业的长期积累,对职业技能人才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而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是国家人才培养的重要力量,所以,由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对人才素质的需求实则就是科技发展对职业教育质量提出的要求。虽然近年来职业教育规模扩张增加了更多教育机会,但同时也伴随着教育质量下降的可能性。若职业院校培养的人才技能不能匹配企业及行业的发展需要,势必影响到科技的创新,为了满足科技发展的需求,将学生培养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优秀人才,就要紧密结合企业的用人要求、明确对人才的需求,实施产教融合,通过将企业引入人才培养中,提升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科技发展。因此,在深度产教融合背景下,职业院校需要加快技术研发投入,开拓产教融合范围,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能。专利成果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手段显得尤其重要。目前职业院校已经越来越重视专利的数量与质量,专利愈发成为提高教育质量的直接体现。
(二)解决人才供需矛盾的需要。随着供给侧改革的不断推进,产业结构正在向合理化的方向变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带来一些新兴产业的快速变化,各个行业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去支撑产业升级。但是,信息技术发展速度和专业化的生产方式变化太快,特别是高端装备制造等行业对人才专业性的要求更高,而我国现有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质量还不足以适应产业快速发展带来的人才需求结构的变化,导致我国劳动力在结构和质量上面临紧缺的问题。一方面表现为某些层次或专业的供给短缺与过剩同时存在,造成较高层次的人才短缺,较低层次的人才供给过剩;另一方面表现为某些层次或专业的人才短缺与过剩同时并存,高创新型高技术型人才短缺,普通技能人才过剩。由于技术人才需求的紧迫性,要提高人才能力与岗位用人标准的契合度,职业院校急需对学校的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式作出调整,以适应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职业院校的技术人才不仅能够动手做事,同时也应该具备技术创新和设备的研发能力。同时能够输出技术方案,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专利。这方面的技能都需要在学校期间进行针对性的培养和锻炼。因此,在校期间就需要让学生独立完成技术方案的撰写,独立进行产品制作及实验,独立完成专利申请,切实解决目前越来越明显的人才供需矛盾。
实施产教融合是提升教育质量、顺应科技对人才需求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人才供需矛盾、助力产业结构升级的手段,更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企业在资金、场地、信息和社会资本等资源占有方面处于优势,职业院校在技术创新、人力资本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具有优势,推进产教融合的顺利实施,离不开学校与企业的共同努力,然而在实际合作中,因合作主体的积极性不够,导致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不够深入,影响产教融合目标的实现。究其原因,主要源于双方在博弈过程中,存在多种制约因素,影响合作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
(一)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学校与企业合作过程中信息掌握程度存在差异,以及因合作所涉及的要素信息有限而无法确定对方的真实能力,影响选择合适的合作者,进而影响双方合作的产出,甚至导致合作的破裂。校企合作可以实现科技创新和技术转化的良性循环,为促进科技发展,深化产教融合,离不开学校与企业两主体的积极配合,学校与企业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做出合作的决策后,寻找适合的合作对象至关重要。然而,因信息缺乏常在操作过程中诱发诸多问题。首先,信息的缺失,企业无法确切知道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教育水平,学校也无法完全了解企业的真正需求,双方找到合适的合作对象存在一定难度。其次,学校与企业在合作达成过程中,信息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使得理解和使用某些资料存在困难,使得处理或利用可得到的信息能力方面受到限制,双方合作存在一定的风险。再次,企业拥有的技术装备和专业人才是学校先天缺乏的,校企商谈时,难以制定双方效用最大化的合作协议,影响资源优化配置,影响双方合作目标的实现。
(二)合作风险。一方面,产教融合的复杂性和企业间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双方合作的风险不仅存在于技术上的合作成果研制方面,还存在于市场方面的成果转化和销售中,风险承担不够合理是制约产教融合技术创新发展的主要问题,如果企业在技术创新中承担了太多的风险,就会降低合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合作的双方通过签订契约提升合作的稳定性,但是契约的执行是一个动态过程,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人们不可能在合作之初就把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考虑清楚并制定相应的条款,加上合作初期双方为避免较高的签约和履约成本,会遗漏许多可能的情况,这些不确定都会增加合作的风险。
(三)利益分配。学校与企业在合作前期,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潜在竞争者的存在,会产生各种费用,包含建立合作之前的谈判费用和后期的履约费用。建立合作后,会产生由于交易合约安排和调整不当所需要的费用、合约各方为实现互惠互利而尽义务所承当的费用、监督合同的履行等,这些直接关系到交易费用的大小。前期的费用一般多由企业承担,但学校更多的是基础投入,不容易量化。产教融合成果体现在技术创新或工艺改进。技术创新与工艺改进又往往以专利的形式进行体现,无形资产的价值不容易量化,那么其利益分配更是造成很多合作无法开展甚至破裂的关键因素。
(一)变革政府治理模式。1.简政放权,扩大职业院校的自主管理权。职业院校对政府的经费依赖较强,两者的关系中,职业院校处于弱势地位,政府授予职业院校的权利有限,制约了与企业的合作,影响到产教融合的顺利实施。对此,急需调整大学与政府的关系,调整政府的管理边界,实行政府治理的转型,改变大学主要依靠政府经费办学的情况,扩大职业院校与社会的联系,增强自主办学权。科技就是第一生产力,激活科技成果转化,用经济驱动技术发展,用资本助力科技进步。2.建立协调服务作用的机构组织。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收益的大小与合作中对交易成本的控制有关,交易成本包括前期的搜寻费用、中期监督费用和后期收益分配的谈判成本,因此,要想获得较高的合作收益,必须控制交易成本。以降低双方合作的交易成本为出发点,减少搜寻、监督费用,提高收益分配效率,需要建立协调服务作用的机构组织。
(二)实施激励惩罚并重,提升职业院校企业参与能力。深化产教融合最大的阻碍是合作双方意见不一致,这种意见分歧可能导致合作的失败,影响科技成果的输出,应尽可能提升合作的可能性,降低合作失败带来的损失。1.以财政税收等举措激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必须实施理论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但由于高等职业学校科研能力较弱,与企业合作的主要产出是高技术型人才,加之,人力资本产权的有限分割性,使企业通过合作获得的收益有限,积极性受阻,影响合作的达成,企业的参与问题成为很多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阻碍。政府通过制定企业参与的激励政策,用财政税收政策来激励企业参与合作,对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企业进行免税和财政补助。一方面,降低合作的成本,激发企业的参与活力;另一方面,积极参与的企业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这种隐形的收益也会激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2.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政府在采取积极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参与人才培养,若政策没有得到企业的回应,且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人才培养,政府可以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迫使企业参与合作,对于有充分条件的校企合作的大中型企业,如果不加入校企合作,政府可以依法惩处这些企业,增加税收。在迫使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之后,政府应加大监督力度,密切关注合作企业的情况,督促合作企业深入参与到人才培养中,加强学生的岗位意识,立足岗位进行技能提升和技术创新,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场问题,并输出技术专利。
(三)强化科研成果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产教融合中对合作成果的产权管理保护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合作企业在同类企业中的竞争力,职业院校知识产权保护薄弱,极大影响了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的积极性。如果企业想要获得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不费力地得到,那么企业就不愿意与职业院校协商、投入长久的精力进行技术研发,并支付高昂的研发费用和收入分成;此外,保护不到位会降低合作企业投入的创新成本可能带来的收益,增加合作的风险,影响企业的参与动力。只有通过保护合作成果的产权,强化科研人员科研成果产权保护意识,降低合作风险,企业才可以利用产权的排他性排除其他企业,获得一定的利润空间,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这样才能激励企业参与合作进行风险投资,利用与职业院校合作获得的科研成果实现市场转化,进而加深双方的合作。
应用型职业院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结构优化调整后的一种教育类型,“应用性”是其最重要的特征,和企业联合申请专利是其“应用性”得到有效体现的一种最直接方式。为此,势必要针对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
(一)设置知识产权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构建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搭建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可以为高质量专利的培育营造“氛围”。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方面,由于指导校企双方制度逻辑的差异,在面对同一项有价值的专利技术时,学界希冀其公开后获得一定的学术声誉,而业界从商业竞争视角更多体现为对该技术的保护,此时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过制度性规制可以有效避免双方因信任价值冲突导致的合作失败的风险。并且,专利申请仅为校企合作开展应用性技术研发的第一步,后续还会涉及到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或转让,直到生成市场上的新产品,这一系列流程的开展都必须要有职业院校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员持续跟进。因此,为保证校企双方在专利技术研发或转化上的实效性,对此类职业院校而言,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配备专业化的管理人员显得尤为重要。
(二)强化行政推动作用,构建协作平台。作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应用型职业院校,其产教融合活动势必要服务于本区域内的企业,但在当前企业合作意愿较低的情况下,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要发挥指导和引领作用。所谓的“地方性”特征,不仅体现在其服务地方区域经济发展上,也包含其在管理体制上归属于地方行政管理部门。为此,运用行政的推动作用来制定相应的产教融合“换道超车”战略,对于提升此类院校的校企联合申请专利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制定差异化激励措施,激发人员合作动力。哈佛大学一项研究表明,在没有激励因素的情况下,一个人的能力只能发挥20%~30%,在实行激励的因素下,一个人的能力能发挥到80%~90%。其一,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职业院校中,精神激励措施主要体现为科研考核评价制度和职称评审制度两个方面,因此,在制定评价考核内容时,可以将“教师与企业联合申请专利”这一活动的考核指标权重高于“教师独立作为发明人申请专利”这一形式;同样在职称或职务晋升中,也可以考虑加大这一指标的权重值;而在物质奖励上,每个学校可根据自己的校情酌情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其二,构建开放包容的“容错”机制。由于专利技术往往是以某种思想、创意、技术发明的形式出现,这些成果本身很难量化,其产生的收益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难以估计。比如,可能会存在一些专利技术在理论上具有较大价值,但在企业实际转化过程中遇到一些难题,导致此项专利技术不能被很好地运用到市场中,此时,构建相应的“容错”机制可以有效打消教师的顾虑,激发起进一步解决问题的动力,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不失为一种激励的好办法。